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通政办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绿色转型,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滨江临海、江苏开放门户的区位优势,以统筹抓好城市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目标,以美丽南通建设和减污降碳为抓手,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和生活领域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和精细化管理,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探索具有南通特色的“无废城市”管理新模式,再来一次高质量发展的“沧桑巨变”。
二、建设目标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生活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海洋废弃物为重点,谋划“双碳”目标下“无废城市”建设路径,坚持“三化”原则,通过优化产业能源结构、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打造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源头减量和减污降碳协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通政办发〔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71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6日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为推动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减少垃圾处置形成的二次污染,提高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安排,现就在市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机制,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组织监督、政策激励等措施,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努力形成全社会普遍参与、市民群众主动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试点,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组织推进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体系,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
(二)建立规范收运处置体系。
健全低值可回收物收运处置体系,规范和完善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业链。
(三)推动升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氛围。
形成常态化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机制。
(四)实现试点区分类管理目标。
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绿色账户,力争通过试点,使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人口达到市区常住人口的5~10%。
三、分类暂行标准(一)日常生活垃圾实行两种分类:1.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循环使用的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和瓶罐等。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通政办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128号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市各有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查处存量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列入认定和查处范畴、依法拆除、补办手续、暂缓拆除、没收处罚”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具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召集规划、建设、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分类处置认定意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区、园)等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通政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7〕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紧紧围绕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监管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管理、属地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垃圾执法管理水平,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建设“美丽南通”提供保障。
二、职责任务(一)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条例》要求,组织编制建筑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组织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
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管理,督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选择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任务,并按照先外后内,先上后下的步骤,先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再拆除装潢垃圾,最后拆除建筑主体。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22
•【字号】通政复〔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批复
通政复〔2018〕44号
市城管局:
你局2018年5月9日《关于请求批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请示》(通城管发〔2018〕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局要做好《规划》衔接工作,使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规划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等内容相互协调。
三、你局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规划》的控制和管理,有序推进建筑垃圾分
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以确保该《规划》的落实。
《规划》实施中若需调整的,需经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四、你局要会同市相关部门,指导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提升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和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职责。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管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注重减量化、绿色化和资源化利用,提倡城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和分类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分类进行管理。
第九条可回收物指能够通过再生利用方式回收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
第十条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危害性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弃药品等。
第十一条可再利用的垃圾指能够通过重新加工和利用的物品,包括废旧家具、废弃装修材料等。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指无法进行回收、再利用和再加工的垃圾,包括食品残渣、纸张、泥土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桶,明确标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计划,确保各类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门的建筑垃圾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的暂时存放和封存工作,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由专业的建筑垃圾收集公司进行收集,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
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建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占用土地资源,影响城市美观和居住环境,因此有必要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规范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理。
3. 管理责任部门建筑废弃物的管理责任由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承担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机构。
4. 分类和收集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材料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混凝土、砖瓦、钢材、木材等。
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所处阶段和废弃物的种类及数量,合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进行定期清运。
5. 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采取无害化的方法进行,包括填埋、堆肥、焚烧等。
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应当根据材料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例如可以对砖瓦进行再利用,对钢材进行回收和再加工等。
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应当符合相关环保和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
6. 监督和检查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抽查施工单位的分类收集情况和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7. 奖励措施为了鼓励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市政府可以出台相关奖励政策,给予在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方面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责令停工、罚款、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9. 宣传和教育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废弃物处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倡导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0. 结论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的制定对于促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订日期:__________
第四条保密条款
1.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协议外,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受托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建筑垃圾处置的,应按照逾期天数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建筑垃圾的处置
1.委托方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受托方指定的处置场所。
2.受托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的费用
1.委托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2.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正规发票,双方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支付手续。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
乙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建筑垃圾的处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建筑垃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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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二审草案修改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7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草案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和房屋装潢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置原则)(草案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分类原则)(草案第五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消纳,提升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五条(政策引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处置责任)(草案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负担处置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及管理活动。
第七条(政府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放管理(9条)第八条(建设工地减少排放)(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九条(招标、发包要求)(草案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前款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分类、消纳责任。
第十条(确定运输单位)(草案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和运输费用。
建筑垃圾运输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得委托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确定处置场所)(草案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处置建筑垃圾,并与相应的管理主体签订消纳合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选择处置场所的,应当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处置量和处置责任。
运输单位接受委托的,应当从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处置场所,并签订消纳合同。
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取得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接受处置证明。
第十二条(排放许可)(草案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开工前二十日,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以及处置费用预算等事项;(三)运输合同、消纳合同。
跨区域处置的,提供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接受处置证明;(四)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工地现场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实施封闭施工;(二)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三)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落实裸土覆盖、防尘防溢等措施;(四)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五)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和房屋征收地块管理)(草案第二十四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与房屋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电子产品垃圾等分别堆放;(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三)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溢等措施;(四)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后,由项目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装潢垃圾投放)(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房屋装潢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将装潢垃圾分类、袋装,投送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有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集中投送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设置的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
无物业管理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运。
第十六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抛洒建筑垃圾。
第三章运输管理(4条)第十七条(运输企业许可)(草案第十五条)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所在地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并为其所属车辆(船舶)领取《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一)《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运企业资格名称)(二)适度规模核载质量十吨或者五吨以上,具备经营资格的自有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证明文件;(三)所属运输车辆(船舶)《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船舶行驶证件名称)及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的证明文件;(四)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运输车辆船舶管理)(草案第十五条部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车身侧面喷涂企业名称;(二)安装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行驶记录仪、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第十九条(运输行为管理)(草案第二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二)运输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通行线路和时间,并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三)按照核载质量运输建筑垃圾;(四)按照建筑垃圾收运规范分类运输建筑垃圾;(五)密闭运输,保持车辆(船舶)外部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六)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
第二十条(禁止规定)(草案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的车辆(船舶)不得在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船舶)不得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以外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第四章处置场所建设与管理(8条)第二十一条(处置场所规划建设)(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和资源化处置场所、设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设置处置场所区域)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一)基本农田;(二)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河流、湖泊、水库等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三条(中转调配场所管理)(草案第十条、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堆放、分拣和作业场地;(二)设置围墙、围挡、视频监控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三)配备作业机械和照明、防尘、消防以及车辆冲洗等设备;(四)配置专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
水运码头从事建筑垃圾中转调配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资源化处置场所管理)(草案第十条、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由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管理;(三)资源化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固定填埋场所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备摊铺、碾压、防渗、防溢、消杀等设备;(二)配置专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三)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所不得受纳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六条(场所关闭)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处置活动的,应当在停止处置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集中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设置)(草案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会同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潢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潢垃圾集中收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