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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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

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 ( 以下简称城管局) 是建筑垃圾

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

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 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 三) 负责建筑垃圾弃置(消纳) 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

管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在市城管局的统一指

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和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职责。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管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注重减量化、绿色化和资源化利用,提倡城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和分类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分类进行管理。

第九条可回收物指能够通过再生利用方式回收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

第十条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危害性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弃药品等。

第十一条可再利用的垃圾指能够通过重新加工和利用的物品,包括废旧家具、废弃装修材料等。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指无法进行回收、再利用和再加工的垃圾,包括食品残渣、纸张、泥土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桶,明确标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计划,确保各类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

【建筑】南通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建筑】南通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关键字】建筑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二审草案修改征求意见初稿)

第一章总则(7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渣滓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草案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筑渣滓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渣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和房屋装潢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置原则)(草案第三条)

建筑渣滓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建筑渣滓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分类原则)(草案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筑渣滓源头分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渣滓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

建筑渣滓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消纳,提升建筑渣滓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五条(政策引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渣滓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渣滓综合利用产品。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17年1月23日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Human life rushes like a flood, without encountering islands and reefs, it is difficult to arouse beautiful waves.勤

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26

•【字号】通政办发〔2022〕103号

•【施行日期】2022.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南通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绿色转型,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滨江临海、江苏开放门户的区位优势,以统筹抓好城市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目标,以美丽南通建设和减污降碳为抓手,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和生活领域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和精细化管理,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探索具有南通特色的“无废城市”管理新模式,再来一次高质量发展的“沧桑巨变”。

南通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批复

南通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批复

1 / 1 南通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通政复[2018]44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2

【实施日期】201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批复

(通政复〔2018〕44号)

市城管局:

你局2018年5月9日《关于请求批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的请示》(通城管发〔2018〕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doc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doc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_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_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____纳入____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06

•【字号】通政办发〔2015〕171号

•【施行日期】2015.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

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7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南通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方案

为推动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减少垃圾处置形成的二次污染,提高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安排,现就在市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机制,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组织监督、政策激励等措施,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努力形成全社会普遍参与、市民群众主动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试点,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组织推进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体系,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

(二)建立规范收运处置体系。健全低值可回收物收运处置体系,规范和完善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业链。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05

•【字号】通政办发〔2018〕128号

•【施行日期】2018.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128号

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市各有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查处存量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列入认定和查处范畴、依法拆除、补办手续、暂缓拆除、没收处罚”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具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召集规划、建设、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分类处置认定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doc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doc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x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x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

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x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

XXX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情形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情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奉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XXX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23

•【文号】建设部令第139号

•【施行日期】200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建设部令

(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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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二审草案修改征求意见初稿)

第一章总则(7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草案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和房屋装潢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置原则)(草案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分类原则)(草案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消纳,提升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五条(政策引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处置责任)(草案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负担处置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及管理活动。

第七条(政府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放管理(9条)

第八条(建设工地减少排放)(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九条(招标、发包要求)(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前款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分类、消纳责任。

第十条(确定运输单位)(草案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和运输费用。

建筑垃圾运输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得委托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确定处置场所)(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处置建筑垃圾,并与相应的管理主体签订消纳合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选择处置场所的,应当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处置量和处置责任。

运输单位接受委托的,应当从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处置场所,并签订消纳合同。

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取得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接受处置证明。

第十二条(排放许可)(草案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开工前二十日,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

文件;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以及处置费用预算等事项;

(三)运输合同、消纳合同。跨区域处置的,提供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接受处置证明;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

(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工地现场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实施封闭施工;

(二)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三)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落实裸土覆盖、防尘防溢等措施;

(四)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五)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和房屋征收地块管理)(草案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与房屋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电子产品垃圾等分别堆放;

(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三)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溢等措施;

(四)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后,由项目所在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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