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枣庄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的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吨)=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吨)。
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实测面积计算;低于米的棚户房按照房屋面积的3/5计算;(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吨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吨。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吨,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吨。
(三)规模性拆除的工程建筑垃圾量一般按照双方认可的拆除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拆除面积由拆迁部门或开发商提供,如以上两部门对拆迁面积有差异可折中为两面积相加除以2;2、单位垃圾量可采用1M2==吨或建筑垃圾量1 M3=吨的方式计算(换算方式下同)。
二、新建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吨;4、对于提前介入弃土核量的过程应采用公式:基础弃土量=建筑占地面积×深度×倍(倍为工程挖土周边放坡和周边占地系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会议讲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会议讲话本文是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会议讲话,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会议讲话范文(一):各位领导、同志们:值此年末岁初之际,我们隆重召开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XXXX年城管执法工作,表彰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排部署XXXX年的工作任务,动员全体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务实创新,振奋精神,干事创业,推动我市城市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今天,市委、副市长颜景焱同志,市委、政法委书记彭庆国同志,市人大会副主任王文奎同志,市政协副主席李怀兴同志在百忙中亲临我们这次会议指导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市领导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稍后颜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根据局党组研究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肯定成绩,正视差距,进一步增强加快城管执法事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刚刚过去的XXXX年,是城管执法工作负重前行、难中求进、艰苦拼搏的一年,更是城管执法工作在新的起跑线上实现高效率、高标准、高速度大步迈进的一年。
一年来,全局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秉承“立大志、谋大略、吃大苦、成大业”的新时期城管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秩序井然、适宜人居的现代化城市目标,坚持以“六城同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为载体,咬紧目标、把握机遇、克难攻坚、乘势而上,经受了严峻考验,取得了丰硕成果。
XXXX年,我局代表市政府牵头组织参加枣庄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再次获得枣庄市年度总评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同时,我局被评为全省“迎全运综合整治先进单位”、枣庄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枣庄市“维稳工作先进单位”。
一年来,我们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为总抓手,严管重罚各类市容违章行为,市容市貌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枣庄市城市管理上水平竞赛活动自去年7月份更名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我们以此为载体,按照“网格规划、精细管理”的总体思路,全面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区域的市容管控力度,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管理标准。
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字[2010]85号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规划局,滕州市建工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ﻫ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进一步抓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制订了《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管理,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改善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及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以及省市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各区(市)及枣庄高新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ﻫ区(市)及枣庄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检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ﻫ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依法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建城[1996]96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2.26
【实施日期】1996.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建城〔1996〕9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枣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加大源头管控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分工明确、许可施工、依法收费、全程监管”的原则,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开工前各类手续完备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各类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一)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全市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单位需要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必须到市城市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审批核准,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收纳建筑垃圾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单位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情况同其它施工手续一并进行审验,凡是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的,在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处置申报材料审查、工程现场勘验并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处置申报材料、工程现场进行初步审查勘验并报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复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审批手续。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枣政办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2]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推进和谐城乡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逐步建立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经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大量产生,造成环境污染。
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事关提升城市形象和生态枣庄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
二、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明确属地管理、统一审批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体制。
凡在施工建设、拆除、道路开挖、房屋装修过程中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事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各区和枣庄高新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审批,滕州市参照执行),并严格依据《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6 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外运量,并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统一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消纳。
完善相应收费管理机制,实行有偿处置建筑垃圾。
各类证件、票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证件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处置运输。
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建委城建处。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山东省建委办公室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在开工前七日内,向所在城市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凡自运、代运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进行异地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五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三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
对不予核发证件的应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分类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第五条建筑单位应当划定建筑垃圾暂存区域,确保建筑垃圾及时分类、清理、处置。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分类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第七条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确保城市建筑垃圾的有效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政府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设备,确保垃圾收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管理规范,监督收集和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运输,确保不同类型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进口的建筑垃圾应当经过专门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网络。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推广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方法,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分类处理,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进口建筑垃圾的管理,严格控制进口建筑垃圾的数量和质量,防止建筑垃圾的境外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管机构,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伟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按照管辖范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枣政办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城市管理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防洪、排水(城区防洪管网)等专业规划;负责园林、环卫的行业管理及其资质监督;参与审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排水(城区防洪管网)及依附市政设施的各类管线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亮化、市政设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借用城市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城区防洪管网)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7【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爱作2019年12月17日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需要的经费,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区(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6日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渭南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中心城市主城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废石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指承运建筑垃圾场外运输的车辆。
渭南主城区内建筑工地或其它场所需要回填而购买的土方运输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渭南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的业务主管部门。
具体职责是:(一)核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二)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三)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有关手续进行核准并备案,监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范经营;(四)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正文:----------------------------------------------------------------------------------------------------------------------------------------------------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2017年10月30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修复治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合理利用山体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山体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体。
第三条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信、民族宗教、公安、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旅游、城市管理、文物、综合行政执法、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第六条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使用人等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履行看护山体免遭侵占、破坏的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20〕1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20〕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以及建筑行业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以及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在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和协同配合工作。
责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滕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细则(暂行)
滕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细则(暂行)滕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细则(暂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滕州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审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的原则。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的核准、备案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滕州市城镇规划区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公安、住建、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建筑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处置核准制度。
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等)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省、枣庄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建成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街道环卫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居民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各镇环卫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建筑垃圾运输费实行最低限价制度,最低限价为18元/M3(10公里内),运距每增加1公里增加运费1.5元/M3 。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需提交的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处置方式、消纳地点等内容);(二)计算土石方量的施工图纸;(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四)运输企业资质证明,运输车辆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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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按照管辖范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和资质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自行安
排消纳场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租用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消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其他内容。
(二)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
(三)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
(四)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五)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的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地点;
(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准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收费标准按《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工地出入口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备冲洗设备,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隔离。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
对延期处置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需要回填的,应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于当日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城市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三)有10辆以上载质量20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四)运输车辆应具备密闭运输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
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进行弃置,不得乱倾倒。
运输中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依法检查。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需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须经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完善的排水、消防设施,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经营性建筑垃圾消纳场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蚊蝇孳生;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人员,应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如实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出具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到城市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或者乱倒建筑垃圾的,除由城市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有关责任者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