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鲁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精神,加快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低碳根基,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年均增长6%左右,报废机动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50万辆,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3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亿吨,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颁布日期:1995年5月2日文号: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鲁政发【1995】4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鲁建城管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举一反三,进一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是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既关系到公共财政投入效益,又关系到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了部分省市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污染问题。
各市、县(市、区)城乡环卫一体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行和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把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将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不断提升转运站运行监管水平,提高转运能力。
二、合理布局,加强规范管理各市要统筹建设、合理布局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垃圾分类等因素的影响,并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
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建设一处转运站,在满足垃圾清运要求的前提下,相邻乡镇(街道)可共建共享。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以及各类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泥浆等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独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区。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市中、历下、天桥、槐荫、历城五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弃物的清运管理;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
城建、规划、土地、建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地,由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生活废弃物处置管理第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对生活废弃物必须实行容器化收集,做到日积日清,并逐步实行袋装、分类收集。
第七条生活废弃物和建筑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有关要求,坚持“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全过程系统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贡献力量。
到2025年年底,各市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居民普遍形成垃圾分类习惯。
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98%,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7%,全省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机构300个,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街道(乡镇)100个、示范社区(村庄)IoOo个。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源头减量。
倡导“绿色办公”,加快推动无纸化办公,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使用再生纸制品。
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开展快递包装绿色治理行动。
积极推行大型商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净菜上市工作,广泛开展“光盘行动”,有效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
督促指导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领域经营者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
到2025年年底,全省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规范前端投放。
1.科学合理设置投放点。
加强源头分类管控,在居民区等各类场所设置与收集范围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并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
有条件的居民区可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的集中投放点,鼓励相邻区域共建共享,或采用电话预约、移动回收等方式上门收集。
潍坊垃圾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潍坊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尤为重要。
为有效应对垃圾处理压力,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潍坊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垃圾管理新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新规定的内容、实施步骤和预期效果。
二、新规定的主要内容1. 垃圾分类制度(1)实行“四分类”制度,即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2)明确分类标准,对每种垃圾的种类、特征、处理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3)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设立垃圾分类指导员,对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
2. 垃圾减量制度(1)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广环保袋、布袋等替代品。
(2)鼓励居民减少厨余垃圾产生,推广使用厨余垃圾处理设备。
(3)加强垃圾源头减量,鼓励企业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
3. 垃圾收运制度(1)建立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分类垃圾桶,确保垃圾分类投放。
(2)实行定时定点收运,提高垃圾收集效率。
(3)加强收运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4. 垃圾处理制度(1)推广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2)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堆肥厂等。
(3)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实施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1)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垃圾减量等知识。
(2)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培训,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2. 试点推行阶段(1)在部分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市范围。
3. 全面实施阶段(1)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垃圾减量、垃圾收运、垃圾处理等制度。
(2)加强监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预期效果1. 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通过垃圾分类、垃圾减量等措施,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垃圾处理压力。
2. 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少垃圾露天堆放、填埋等现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建委城建处。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山东省建委办公室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在开工前七日内,向所在城市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凡自运、代运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进行异地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五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三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
对不予核发证件的应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DB37T 945-2007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DB37/T 945-2007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市市容环卫局、威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省城建设计院。
本标准起草人:岳玲莉、王兴成、曾宪兴、杨秀禄、尘峰、赵忠海、孙向阳、王静、刘海波、刘法顺、林德、孙庆雷、王相文、尤顺玲。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的定义、分类、服务要求、服务时限、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定义3.1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的设置4.1生活垃圾收集点(站)4.1.1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1.2生活垃圾收集点(站)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4.1.3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放置垃圾收集设施;集贸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1.4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设施的容量按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确定。
4.1.5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大于0.8km。
收集规模要按照服务范围内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生活垃圾管理与分类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生活垃圾管理与分类1. 引言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成为重要的环境问题。
山东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面临着严重的生活垃圾管理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对生活垃圾管理与分类的规定。
本文将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生活垃圾管理与分类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2.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生活垃圾管理与分类要求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物业管理单位都有责任进行生活垃圾的管理与分类。
2.1 垃圾分类方式根据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同时,条例规定了各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和收集方式。
1.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纸板、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等可以经过回收再利用的物品。
2.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管等对环境和健康有害的垃圾。
3. 厨余垃圾:包括菜叶、水果皮、食材残渣等可回收利用的垃圾。
4.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垃圾。
2.2 生活垃圾的投放要求可回收物应放入指定的可回收物容器内。
有害垃圾应放入指定的有害垃圾容器内。
厨余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厨余垃圾容器内。
其他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其他垃圾容器内。
将垃圾随意丢弃,乱扔乱倒。
将垃圾倾倒在公共场所,如街道、公园、河流等。
将垃圾投放到不符合规定的垃圾容器内。
2.3 垃圾收集和处理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生活垃圾,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1. 垃圾收集: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安排垃圾收集,确保各类垃圾得到正确的分类和处置。
2. 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的专业机构应采取环保、卫生的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确保其对环境和健康没有负面影响。
2.4 监管与处罚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条例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1. 监管:相关行政部门将组织对居民、物业管理单位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者------------------------------------------日期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秸秆还田、青贮、氨化、气化、沼气发酵等新技术,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及其两侧的乡镇、村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煤矸石自燃污染)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无规则排放废气和粉尘的,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收集和处理污染物)、第二十八条(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漏产生的污染,并逐步实现散装货物箱式运输)、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的(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 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三)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
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
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收集与运输第五章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六章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的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收集、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垃圾收集第九条生活废弃物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第十条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市容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6日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点后面、分步实施,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等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政府令[2019]272号——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青岛市政府令[2019]272号——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19]27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19]272号《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8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9年12月5日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
山东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司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资质,现寻求对外项目合作。
QQ:276570553,.,../枣城管字[2015]19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卫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现将《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4月23日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环卫清扫收运企业资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环卫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枣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枣庄市环卫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年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枣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章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第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款:(一)分级条款1、一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等车辆总数≥15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一月八日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市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征。
(三)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航运部门代征。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代征。
(五)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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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的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收集、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垃圾收集第九条生活废弃物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第十条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
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登门收集袋装生活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在实行袋装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收集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每日早晚各收集一次,并运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
收集时间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单位和居民应当在公告的收集时间内将袋装生活废弃物放置约定地点。
第十二条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的废旧家具、办公用品、废旧电器等大体废弃物,应当投放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收集场所。
第十四条在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并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章垃圾清运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第十六条生活废弃物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
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废弃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实行无偿清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持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图纸、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到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填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处置场地等事项,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
经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准运证;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九条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做到及时清运,并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检查,发现乱倒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责成责任人限期清除;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
第二十二条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封盖严密,不得撤漏、渗漏。
清运生活废弃物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第四章垃圾处理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废弃物处理厂(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四)可能污染城市环境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制肥、焚烧、填垫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垃圾处理厂(场)应当定时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污染环境,并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拣拾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它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接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清运生活废弃物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送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运送垃圾的车辆沿途撒漏的,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元罚款。
(四)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的,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按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准运证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妨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了职权、徇私和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城乡结合部农村的生活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并公布。
清运生活废弃物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承担,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的政府1998年3月1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临沂出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从居民倾倒生活垃圾的动作到垃圾被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管的过程,现在都有了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根据近日出台的《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称该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清理处置企业不能说关就关,必须要经有关部门核准。
同时,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对其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该办法从设施管理,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多方面提出详细要求。
城市中产生的粪便也参照生活垃圾进行管理。
根据该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根据该办法,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应优先完成对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批准定点。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理、处置的企业如果要停业、歇业,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的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在众多生活垃圾中还有废旧家具、厨餐垃圾等特殊生活垃圾,如何处理它们,该办法有了明确规定。
废旧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按规定运输至指定的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场所,而不得向下水道倾倒。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要对每天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这些结果都要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置生活垃圾,需要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垃圾处理费用。
如未按规定缴纳,将被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单位将被依法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城字2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局:为加强对城市环卫作业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作业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号日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市场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程序按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一级企业由设区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二级、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