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照与退界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一、总则
1、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定义了日照的采集、记录、保管及分析等管理规范,适用于所
有日照记录和分析的单位和个人。
2、技术文件的衔接
本规范仅规定了日照管理的基本内容,技术文件的衔接及分析要根据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来决定。
3、采集、记录、保管
日照分析管理应分三步:采集、记录、保管。
采集是指将日照数据采
集录入电脑,记录是指按照相应的格式存入分析软件,保管是指将数据存
入储存设备,以备以后查阅、修改、更新等。
4、安全保密
日照分析管理应以安全保密和信息安全交换为原则,确保日照数据的
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技术要求
1、日照采集系统
日照采集系统要求使用带有可编程功能的可拓展型模拟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拟量输入、数字量输入及其他控制设备,并与上位机相连接,以实
时采集、存储和分析日照数据。
2、日照分析软件
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并可进行实时分析和对比分析,以达到实时日照分析的要求。
三、管理要求
1、日常管理
实施日照分析管理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日照采集系统及相应的日照分析软件。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公园等。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对建筑物周边区域进行日照量、日照时间等方面的分析,以保证建筑物外部的光照条件满足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日照分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日照分析的要求第五条:建筑物周边区域日照量应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保障充足的自然光照。
第六条:建筑物外部的阴影对周边区域光照的影响要进行评估。
建筑物高度、朝向、窗户设置等因素都需要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综合考虑不同季节和不同时段的情况,以保证全年都能有合适的光照条件。
第八条:建筑物的投影阴影对周边绿化、公共设施等的影响要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第三章:日照分析的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时,应提供相应的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建筑物设计方案、周边区域日照量及分布情况、投影阴影评估等内容。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应由专业机构编制,并提供相关的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接收日照分析报告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意见应包括对日照分析结果的认可、建议的改善措施等内容,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照分析信息管理系统,存储和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在日照分析工作中应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日照分析工作的重视,规范分析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日照分析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修订。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定
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3、基础分析参数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中第5.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臵;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湖北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被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即为采样点。
2.9
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则分析结果越精确。
2.10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11
任意高度受影面上的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2.12
一般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窗户的整个窗台面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绘成图形或表格。
12附则…………………………………………………………………………………………………………6
附录A日照分析范围图………………………………………………………………………………………7
附录B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7
附录C计算基准面示意图……………………………………………………………………………………8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42
地方标准
DB42/XXXXX—XXXX
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sunlight analysinginHuBei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发布
4日照分析软件与技术参数……………………………………………………………………………………3
5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3
6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3
7有效日照计算规则……………………………………………………………………………………………4
(00新规)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2月10日更新
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日照分析范围及相关计算参数的规定》(长规发[2015]1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通过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试行)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10、《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11、《日照分析范围及相关计算参数的规定》(长规发[2015]149号)12、《进一步明确日照分析范围划定方法的通知》长规信发[2016]36号1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相关文件第四条适用范围和对象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市域范围内宁乡、浏阳及长沙县可参照执行。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采光冬至大寒
采光冬至大寒【篇一:房屋采光计算】如何计算房屋采光?采光计算公式楼主标签:太阳直射查看更多查看更多精彩图片关于房屋采光如何计算,我用图示给大家介绍一下,能够让大家理解起来更容易。
第一种方法:(比较角度)b是所在层数,你在3楼 b=3;c是指遮阳楼的楼层数,挡住你家阳光的楼是18楼,那么c=18;tan(a)=(c-b)*层高/楼间距通过套用公式,算出夹角a的度数,然后算出你所在城市冬至日的太阳直射角度,买房如何选择朝向 2012-11-05 08:22 腾讯论坛评论0条面朝大海出暖花开,每个人理想的房子里都希望能有满满的阳光洒进的房子里,卸下一天的紧张和疲劳。
面对林林总总的户型,到底怎样的朝向才能冬暖夏凉?专家表示其实房屋朝向并无好坏之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选择才是适合之选。
房屋的朝向也称为“坐向”。
实际意义来讲,应该是面向大门时,你面对的方向是向,背后是坐,所以中国的坐北朝南的房子都是北房,房门开在房子的南墙上。
而现代建筑中,房门的朝向多是东西向的,所以现在说坐向,多数是看房间的主要采光面在哪个方向,如果主要房间的采光面在南面,则说是朝南的。
在中国,人们选购房子最重视其朝向,好的朝向能够使房子冬暖夏凉。
在南方,坐北向南为最佳朝向,所以广东人特别喜欢朝南的房子。
不过业内专家表示对于生活节奏紧张、工作繁忙,而经济能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年轻人来说,选择朝北向的房屋比较适合。
“他们正处于创业阶段,早起晚归,工作辛苦,家里的阳光对于他们来说意义并不大。
清晨太阳刚刚升起,他们已离巢而去,待到漫天星斗,方才踏上回家的路。
不若添置些精美的家具,望着窗外阑珊夜色,亦尽享温馨世界。
”这位专家还分析道,一般北向房屋的户型结构比较合理,采光面积大,并不影响室内的光线,只是阳光直射的时间短些而已。
朝向南朝向带阳台南朝向东朝向带阳台西朝向带阳台北朝向带阳台东朝向北朝向西朝向点评得分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100 房间中的极品冷热适度,众望所归 90 温暖而惬意,容易让70 人接受温暖而惬意,容易让65 人接受凉爽有余,热量不足 45 阳光充足,仅此而已 30 凉爽的夏日与阴冷的10 冬季夏日午后的暴晒成为0 人们的噩梦【客厅】客厅是一家人使用率最高的地方,客厅朝南的为佳,即便是冬天也不会感受到寒风,夏天更是清爽宜人。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知识讲解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日照标准大寒日
日照标准大寒日【篇一:日照分析规定(2)2015.2社会公示版】《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解读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也越来越普遍,而高层建筑带来的阳光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
如何做到既合理利用有限的城市建设用地,又有效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合法的采光权,成为城市规划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2014年8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对日照分析提出了新要求,我局也计划将日照分析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规划系统征信体系建设中,结合这两方面的变化,《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同步进行了修订,在征求了规划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济南本地的日照标准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纬度差别大,气候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我国按气候划分区域,制定出了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
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
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我国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采用了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
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是更为严格的日照标准日。
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但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城市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因而,多数城市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大寒日为标准日。
但是,老年人公寓和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采用冬至日作为标准日。
现行的日照分析过程中以窗户为单位进行分析,但最终是以“户”为单位考虑日照影响并作出最终结论。
也就是说,个别窗户可能不满足日照标准,但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日照标准了。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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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2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第九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十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临时建筑;(二)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规划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第(四)、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五、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检查可与延期备案申请审核一并开展。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须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但不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初次发现,约谈其法人代表,予以警告;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自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开展日照分析业务。
(一)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二)报审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日照分析工作,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的;(四)因未履行现场踏勘等职责,导致日照分析结果错误的;(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取消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
(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日照分析资格的;(二)因故意或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三)因日照分析报告错误,影响日照分析结论,对规划审批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日照分析单位整改期满未通过验收的。
六、救济途径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七、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日照分析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日照分析报告,对相关数据和结论负责。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日照测量工作,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
因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日照分析报告所采用数据及分析结论须与本阶段申报办理相应规划手续的技术成果一致,因此导致的技术成果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正式发布日起施行。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规政[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3、基础分析参数注: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7.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8.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8.1.1 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以窗洞口所在的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
(见附件3)8.1.2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8.1.3 日照分析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8.2.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8.2.2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9、日照分析报告9.1 日照分析结果: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申报项目还应统计不符合日照要求的住宅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