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一)日照标准
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
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
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
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
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
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
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
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
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
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
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
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如图3-1)
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
(O为原窗户中点)
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
准面;(如图3-2)
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
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5
•【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
2014年12月15日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沪规法2007-524,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
用解释》的通知
沪规法〔2007〕5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了准确理解2003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2007年6月6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
《应用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应用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现行的有关规定有: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
居住区规划和建筑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问题解析
居住区规划和建筑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
干问题解析
摘要:当前房地产市场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特别是在史无前例的转型期、紧张的土地矛盾和设计密集化的建筑设计中,相关的日照资源的分析与计算无处不在,同时,日照状况对居民小区的居住条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从设计的角度出发,对相应的居住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有针对性地探寻规划建筑中实际日照状况的许多解决办法。
关键词:居住区规划;建筑设计;日照分析
一、居住区设计中的照明危害分析
日照问题一直是制约城市规划的突出矛头。可以说,住宅区的采光条件好坏直接成为制约人们幸福指数的关键点之一,尤其是基于充足的日照对杀菌和空气净化的重要性,采光问题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住宅区所涉及的太阳能问题一般是指建筑物每一层都能接收到的直射阳光。
在实际的建筑采光问题中,弊病屡见不鲜。一是设计与建筑模型的冲突与日照问题。两者本身是协调统一的,但一些建筑方案中的不合理规划破坏了两者的协调。实际上,更明显的是大型住宅区的照明资源受到严格限制。很多建筑住宅区都会采用一致的排布方式,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之间的距离并没有进行合理的调整,也造成了对居住者视线的干扰问题。虽然这种建筑模式一直被认为是节省城市空间的最佳方式,但这些弊病也不容忽视和容忍。二是建筑居住区朝向与阳光的矛盾。无疑,除了建筑住宅区的整体外部布局,最重要的一点还包括建筑整个住宅区的朝向。一般在日照不足的地方采用东西朝向,而南北朝向则相对不受太多限制。但是东西向的方向受实际因素和兴趣因素的影响,还需保证每一栋住宅能够最大程度地接受阳光的直射,尤其是冬夏两季。第三,住宅建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制约了日照条件。通常,计算居住区的日照时间不能摆脱地理位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23
•【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施行日期】200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附表
日照有效时间
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件1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样例)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章)
设计单位:(章)
设计负责人:(签名)
日照分析单位:(章)
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
计算软件:
软件版本号:
计算时间:年月日
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
(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
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区XX路XX弄XX号...)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日照规定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章)
XXXX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四至范围)
注:1、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
2、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
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
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 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北京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青岛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济南
大连 石家庄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中 心 区: 日照分析
其它: 间距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掌握标准
5.天津市现行建筑管理规定存在问题
5.1法律地位相对较低:津政函. 5.2控制标准相对较低: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1月30日第5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2月6日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应用解释,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
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日照分析相关软件,建立完整的地球与太阳数学模型,从几何和光学的角度利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数学计算,解决物体的阴影和影响的关系,以此准确地分析出任意地点、任意时间的任意建筑物的细部状况,对建筑群体间相互影响进行分析,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建筑物的位置,为居住区创造出更加舒适的环境。
费点事吧,成都的规定给大家看哈。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
的通知
2007-6-13
沪规法〔2007〕5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了准确理解2003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2007年6月6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
《应用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应用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
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现行的有关规定有: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1.18
•【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第4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本市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南京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南京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夏天炎热,冬季湿冷,是一个四季分明的城市,特别是冬天,温暖的阳光显得特别宝贵。长期以来,在对建筑的规划管理上,规划部门高度重视日照条件的满足,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建筑审批。为了使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阳光权”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根据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2017年我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经过认真调研,对我市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对日照分析相关技术细则进行了优化,制定了《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宁规规范字【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位法及标准依据
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二、制定目的
此次对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方式的改革,总体思路是: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的工作力度,保障城市居民的“阳光权”,保障社会各界对日照分析行为的知情权、建议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工作要求,全面放开日照分析市场,严格区分行政管理与中介服务;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加大行政监管力度,确保日照分析工作
务实高效。改革后,我市日照分析管理将更加合法有序:
1、理清行政机关与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各自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康有序的日照分析市场。行政机关承担依法审批和有效监管的职能;建设单位承担准确提供日照计算基础资料的责任;市场化中介机构承担依法编制日照分析结论的责任。
最新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实地踏勘:必须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确认资料的现势性和完整性,如发现现有资料与实地情况存在不符或者现有资料不完整,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必须进行实地测量。
(三)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及周围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包括拟建项目周围高层建筑对拟建建筑的日照遮挡影响)。如果拟建建设项目周围存在客体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则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后的日照状况,并对比分析建前建后的日照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拟建高层建筑建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度误差。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该宿舍指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
(三)居住用地内的公寓,应能获得同宿舍相同的日照标准,非居住用地内的公寓、宿舍不作日照要求。
日照分析
建筑日照分析标准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如何有效地使建筑物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建筑设计中,为了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必须确定一个衡量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标,并作为设计的依据,这个指标就是日照分析标准。现在最常见的是以日照时间作为衡量日照效果的标准,因为其直观且易于控
制。目前,在我国日照时间是唯一的日照标准,也是建筑设计和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设计的唯一参照标准。
世界各国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生活习惯、居住卫生要求和节约用地原则的不同,每个国家的建筑日照标准都不一样。前苏联提出,采用普通玻璃商的居住建筑,夏季应有不少于4—5h的日照,春秋季应有不少于1.5h的日照。德国柏林建筑法则规定,所有居住面积每年须有250d 且每天有2h的日照。美国公共卫生协会推荐,至少应有一半居住用房,
在冬至日中午有1—2h日照。
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向纬度差很大,气候相差悬殊,故不能简单地用统一的日照标准来加以规范。制定日照标准,需根据气候划分区域,并经过分析论证,方能制定出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
建筑日照标准,作为关系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阶段尚未制定单独的标准,只在其他相关规范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1.3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5.1.1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h,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
城市规划常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
一、配套法规、规章
1.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2
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6.城建监察规定:
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3
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常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
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1月30日第5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2月6日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应用解释,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
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控制的,无需进行日照分析;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或部分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的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第三十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和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室外游戏场地。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
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在计算范围内受遮挡的文教卫生建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最小累计时间段为5分钟。
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
保障性住房等本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第八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
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九条(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场地)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计算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3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三)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并进行编号;(见附图四)
(四)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五)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场地)产生日照遮挡的已建、在建、拟建建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九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第十一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覆盖所有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
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体建筑、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体建筑、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在建设后日照状况不恶化的前提下,可不再分析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建模要求)
建模和计算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照计算选取的城市经纬度为东经121度28分、北纬 31度14分,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
(二)计算模型中的建筑和场地均应采用上海城市平面坐标系和吴淞高程基准;
(三)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四)主体建筑、客体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附属物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
(五)主体建筑、客体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六)计算采样点间距:窗户取不大于0.3米,建筑应取不大于0.6米,场地应取不大于1.0米,计算时间间隔不大于1.0分钟。
第十四条(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设计总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计算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
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软件版本号。
(四)日照分析参数:
日照分析计算的边界参数(含经纬度、基准年、分析日期、分析时段、分析间隔、时间统计方式和采样点间距等)。
(五)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比例同客体建筑范围图);
3.日照分析计算图(比例1:500~1:1000,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的位置、建筑物角点坐标、建筑高度,每一分析窗位的位置。不同楼层的分析窗位有平面位置变化的,应分层标示位置)。
第十五条(报送要求)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含纸质文档及电子文件光盘);
(三)日照模型备案文件(应满足附件2格式要求,包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日照计算的边界条件等相关材料,并采用光盘介质提交)。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资质)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与设计单位宜为不同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七条(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十八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
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一)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分析次序和结论是否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三)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建立日照分析报告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所辖区域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抽查,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与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对于存疑项目请第三方单位对提交的日照模型计算文件和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其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及承诺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计单位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承诺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保证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划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地块之间日照资源的均衡使用)
建设基地界外相邻的规划建设用地尚未确定设计方案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为尚未建设的相邻待开发地块合理预留日照资源,保障有序建设,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先南后北”建设顺序下,客体建筑范围内北侧相邻待开发用地有尚未确定设计方案的规划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需预留足够侧向间距以防自身建设限制相邻用地的后续合理开发,应在待开发用地的南侧规划建筑控制线上布置等长虚拟建筑,并对虚拟建筑进行线上多点分析,计算采样点间距应不大于1米,采样点满足日照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如拟建基地东西侧地块为已建高层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的,应保证70%以上的分析点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如建设基地东西侧地块规划建设尚未实施,多点分析应保证75%以上的分析点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3.如北侧待开发地块主要朝向南偏东(或西)25度或以上时,上述两款保证率应再提高5%。
如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未明确建筑控制线的,应根据《技术规定》的退界要求和待开发地块的规划建筑高度相应明确建筑控制线的离界距离。(见附图六)
(二)“先北后南”建设顺序下,主体建筑范围内南侧相邻待开发用地尚未确定设计方案时,应在南侧待开发用地的北侧规划建筑控制线上布置虚拟建筑,并作为主体建筑参与分析,虚拟建筑的建
筑高度和体型应根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的高度(上限)及贴线率相应明确,未明确贴线率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如拟建基地东西侧地块为已建高层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虚拟检测建筑应保证70%以上的贴线率;
2.如拟建基地东西侧地块为规划建设、尚未实施,虚拟检测建筑应保证75%以上的贴线率;
3.如南侧待开发地块主要朝向南偏东(或西)25度或以上时,上述两款贴线率应再提高5%。(见附图七)
(三)拟建居住建筑有唯一日照通道(每户仅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不大于连续两小时)的,设计单位应校核该户窗位与南侧虚拟建筑(根据第二款确定)的距离,并应满足以下距离要求:
1.日照时间主要在9:00-10:00和14:00-15:00时段的,该窗位与虚拟检测建筑的距离不小于虚拟建筑高度的2.6倍;
2.日照时间主要在10:00-11:00和13:00-14:00时段的,该窗位与虚拟建筑的距离不小于虚拟检测建筑高度的1.8倍;
3.日照时间主要在11:00-13:00时段的,该窗位与虚拟检测建筑的距离不小于虚拟建筑高度的1.5倍。
不满足上述距离要求的,该户应增加日照富余度,保证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见附图八)
(四)多个相邻地块的多个高层建筑项目,引起叠加遮挡、相互影响,可采用综合布局方法,进一步对建筑高度、宽度、间距、退界、朝向、日照要求作出具体的、特定的限制、规定,并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建设工程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继续有效的情况下,仍按原《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沪规法〔2004〕302号)执行,但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环境、保证使用安全的,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日照有效时间
附图:1.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2.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4.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5.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6.“先南后北”控制图
7.“先北后南”控制图
8.富余度控制图
附件:1.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
2.日照模型计算文件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