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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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
第一部分 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 、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 基本农田 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 、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 公顷以下、其他土地 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 公顷的。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 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 征收土地报批程序 以批次征地为例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 市 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 市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
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 市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 市 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 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补充耕地证明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拟占用土地的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补充耕地位置图 在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七、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 镇 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八、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九、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第三部分 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
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