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一)机关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经费开支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
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小的,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分管同志承办。
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大的,需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所有开支,均实行先审批后承办,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二)办公用品的使用。
一切办公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和管理,各委室需要时到办公室领取。
非易耗公用物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各委室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三)会议经费开支。
办公室编报预算,报有关领导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招待费开支。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安排。
本市来人联系工作,一般不安排食宿。
上级或外地来人,严格按市委、市府制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外地有关单位参观来访,一般只招待一餐,其他食宿等费用自理。
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五)所有经费的开支实行每周签字制度。
承办人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同志说明开支来由,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销。
原则上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周的发票不予报销。
(六)坚持日清月结。
办公室财会人员要认真负责,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有关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方能报销。
每月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以便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服务质量。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研究中心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资产采购计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第四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黔价费[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0〕194号)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党校)、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直以来,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党校)、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承担着培养我省党内外干部队伍的重任。
现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6>17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批准设立干部教育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黔财非税<2010>96号)等有关规定,将规范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党校)、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没有财政专项拨款的干部教育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收费标准(一)培训费最高标准:每班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课时(每天6-8课时,每课时不得少于45分钟,下同)2.5元;每班50人以上的,每人每课时2元。
以上培训费已包含报名费、教学场地使用费、教师课酬、考试费、合格证书工本费等费用。
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时,做好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
(二)教材(资料)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培训使用正版教材的,按采购价据实收取;确需自行印制资料的,按实际印制成本收取。
(三)住宿费: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地厅一、二号楼每天每间50元;自修楼每天每间40元;六号楼每天每间40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州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州级党政机关,是指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人大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制订的本单- 1 -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报分管州领导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8]68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8〕68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6>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将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工作职责,其培训费、考核费为:(一)培训费: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其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标准每人每课时2.5元。
(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暂按40元/人收取。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的专项经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如自愿委托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由各市(州、地)、县物价局按照黔价费<2006>175号文件进行管理和核定培训费标准。
三、各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课时,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培训计划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
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模板】
XX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1—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贵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对内容相近、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或连续召开。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开会”的程序执行。
一、二类会议的审批程序、会议规模、会期等,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和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2‟2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54号)的要求执行;三类会议的审批程序、会议规模、会期等按单位内部会议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伙食费是指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支出。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以及会议代表随行人员有关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自治州)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一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560元;(二)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自治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二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450元;(三)以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要求市(自治州)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按三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380元。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2]4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工作的开展,财政部、中组部联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政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一)根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
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
第四条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
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第五条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使用专项经费。
其具体范围是:(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二)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十)科技副县长培训;(十一)“博士服务团”培训;(十二)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十三)青年专家国情考察;(十四)院士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十五)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十六)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十七)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十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十九)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二十)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二十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二十二)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11【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县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单位接待外宾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需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严格按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开支,并单独列支。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收费方面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是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收费单位下达收费指标和任务。
所有收费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禁止乱收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第六条法定规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管理性收费,必须有管理事实,按照收费所得与该项管理经费缺额基本相抵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资源补偿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兼顾合理利用资源及企业承受能力核定。
第九条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按其实际需要和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条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性收费,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发的证照,可按成本核收工本费。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规定必须严谨、明确、规范,以确保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拥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培训费用范围培训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包括培训材料费、教材费、师资费、设备使用费、培训期间餐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其中,师资费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项费用,因为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是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因此,师资费应该是其中的重点。
应合理核算费用,做到精打细算,以尽量减小支出。
二、培训费用使用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1.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销。
报销培训费用应该严格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课程安排、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对象等相关材料,以说明培训在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
2. 经费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范畴,严禁擅自将培训经费用于非法用途,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3. 全面核查培训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培训机构提供的资质和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的核查,以确保培训资质和课程内容的合规性。
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如果相关机构要求的费用超过了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范围,应该立即停止合作。
三、培训费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经费的合规性、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合理使用经费的有效保障,也是防范财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1. 费用管理团队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团队负责培训费用管理、审批、监管和核查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整体计划、安排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贵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会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11【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县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单位接待外宾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需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严格按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开支,并单独列支。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发[1998]4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1998〕4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是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的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会议管理的原则召开会议必须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
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实行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
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
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
禁止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二、会议分类本规定所指会议分为:(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和省人民政府表彰会等。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临时决定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
三、会议规格和规模(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其规格、规模、参加会议人员,均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中关于会议制度的要求办理。
贵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会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财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 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同时原《办法》(财行〔2013〕523号)废止。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各类培训收费和项目的管理,规范全省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收费性质和管理权限分别核定标准。
第四条核定培训费收费标准遵循培训社会平均成本和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
第六条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应当由培训单位向省、市(州、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培训收费申请,经省、市(州、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应当由培训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提出培训收费申请,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培训单位举办各类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资质和办学资格;(二)有相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三)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四)有培训计划、内容、规模和课时安排。
第八条培训单位申请培训收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培训依据和理由;(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时设置;(三)培训人数和时间;(四)培训成本测算;(五)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须提供经费来源的确认材料;(六)其它与培训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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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会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
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省内培训每人每天380元,省外培训每人每天450元。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及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省内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包括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高等院校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无法利用上述培训场所的,应到三星级以下省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举办培训。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考核表彰费等;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组织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if !supportLists]-->(五)<!--[endif]-->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if !supportLists]-->(六)<!--[endif]-->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if !supportLists]-->(七)<!--[endif]-->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
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商务厅组
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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