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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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保护公平竞争的意识逐渐增强。

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监管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如何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评估其效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显得异常重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是指利用独立的评估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法规和机制进行综合评估和监督。

其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发挥应有的效果,避免滥用职权和不公正行为的出现。

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入,可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各方更加信任和服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估结果。

第三方评估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全面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对其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

他们并非政府部门的一部分,不受政府利益的影响,因此能够提供相对客观的评估结果。

这使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行修正和改进,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提供独立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可以通过调研、访谈、听证等方式,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他们可以对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给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效果。

再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提升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参与和专业评估结果的发布,可以增加外界对监管部门工作的信任度。

其评估报告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可以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这使得政府在制定和完善公平竞争政策时能够更加坚定和有力,为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和维护提供可靠的保障。

最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主要有2条: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 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 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 与市场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 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 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 条件;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 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 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 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 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849号)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制定政策措施(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 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 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 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 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 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 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 机构。

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

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管理纵横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45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胡志宏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云南昆明 650051政府采购在本质上与企业、集体、个人的采购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为了应对需求而进行采买的过程,政府采购应对的是公共需求,采购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采购的成本以及商品的质量。

现代社会,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体系逐渐完善,使得政府采购带来的需求持续增加,已经成为了目前市场经济的最大消费者。

而政府采购与普通的采购行为存在的最大区别,消费者本身就是监管者,这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十分微妙[1],近年来,巨大的利益纠葛加上不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政府采购行为当中的公平竞争逐渐丧失,这显然对于市场的发展来讲十分不利,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非常亟需的。

一、政府采购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一)地区封锁地区封锁是政府采购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出于对当地企业的保护或者是自身利益的驱使,导致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存在的一种相对偏狭的考量,进而在采购行为中直接指定本地供应商或者排除外地的供应商,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流动,影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动机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手段往往是在审查的过程中产生的区别对待,直接通过不同的准入门槛淘汰掉一部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中,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查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采购的领域、产品种类等具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虽然规定中要求采购人员只能对供应商的社会义务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审查,但是实际上履行合同能力的审查既可以只审查相关的资质,也可以审查其他更多的东西,因此导致了区别对待的发生,一些政府采购过程中以审查的名义明目张胆的对供应商进行排挤。

(三)指定交易这里的指定交易,一般指的是在供应商中标之后,本应该开展后续合作的时候,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供应商在合作存续期间必须与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例如某供应商被迫与政府制定的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合作,无形中对市场生态造成了破坏。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近年来,国家加快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实践,强化了市场监管的力度和质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环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已成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之举。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引导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报告,以期挖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和水平。

一、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和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监管的职责和范围,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此外,还针对不同的行业或领域,出台了专项规定,如电力、金融、电信、药品等领域的反垄断规定,针对性较强,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然而,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规体系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某些国家,除了反垄断法等,还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规和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细则和标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中,对主要的市场行为进行界定和评估,是构建制度体系的关键。

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完善关于经济领域的相关理论,将其应用到公平竞争审查中,更好地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

二、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来保障其有效性和可靠性,而我国的监管机制相对完善,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方面,管理体系不够科学和完善,缺少定量和定性的精准监控手段,虽然通过日常监督和网上投诉来了解市场行为,但对涉及市场性质模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判断。

为了完善监管机制并提升监督管理效果,还需要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讼、非讼制度,加强依法监管,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市场参与者的维权意识,并完善举报、投诉等监督机制,特别是引导企业注重内部约束、自我管理,防止出现价格垄断、捆绑销售等独占行为,从根源上遏制市场不正之风。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课程论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

课程论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陈宇超1(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620)摘要: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完善高效可靠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以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概念及意义要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下定义,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政府采购。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系统的各个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体而言,就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为确保政府采购不出现失误或减少失误而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的各种法律规定、方式方法的总和。

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起步较晚,虽然有一定的体系架构,1作者简介:陈宇超(1987.5- ),男,浙江绍兴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与法。

E-mail:douglas_cyc@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越来越不适应政府采购发展对监督的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1.禁止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禁止市场主体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垄断形成或者加强的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非法垄断协议等。

2.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市场主体采取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监督市场合并与收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对市场上的合并与收购案例进行审查,以防止行业垄断和扭曲竞争。

4.约束国家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仅约束私人企业的行为,也要求政府在市场中表现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保护和维护竞争者的权益。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能够推动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效率,从而惠及消费者,促进经济增长。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运行。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会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以争取消费者的选择和信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提供一个监督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机制,确保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

此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调整生产和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防止市场出现过度集中和垄断,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审查的效果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量较大,需要拥有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另一方面,立法和执行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需要与市场实践相结合,不断完善和更新。

总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推行和执行这一制度时,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公平竞争监管机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体制确立,对于公平竞争行为的认识变得日益重要。

公平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这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特点以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1.制度的形成背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形成顺应了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

国际上,竞争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也要求我国需要建立具有国际惯例水平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的竞争状况进行监管和调节的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合并等方面。

反垄断是公平竞争中的核心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则针对市场不正常竞争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进行规范。

反垄断合并则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之间的合并和收购行为,需要进行审查、监管和调节。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1.具有先行的特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注重了先行的特点。

这一点表现在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过程中,国家就加强公平竞争执法力度,明确了国家对于公平竞争的态度和观点,并通过实际操作不断形成了新的规范。

2.体制化的建设在制度建设中,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呈现出体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专业人员培养、执法机构建设、市场监控体系、行业竞争等方面。

专业人才的培育,使得公平竞争掌控能力从指导层扩展到专业执法部门。

同时,在执法机构建设和市场监控体系的配合下,各行业发展趋势得以掌握,对于竞争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3.全面的保护市场合法权益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运作过程中,注重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实施机制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实施机制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实施机制研究万江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专项重点项目《市场规制权纵向配置的法治优化研究》(2020XZZD-10)、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2020ZDSC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 尽管并不严格,但为行文简便,本文在同时涉及地方立法、地方行政、地方行政部门时以“地方政府”进行了简化。

2. 参见万江:《中国的地方法治建设竞争》,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一、问题的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如何得以实施?(一)公平竞争审查面临的政策实施冲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虽不断放松市场管制,但肇始于计划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一直顽强地影响着市场经济运行。

尤其是地方政府基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产业政策,1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大影响。

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提高产权保护水平、改进行政执法等方式改善了地方营商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不乏地方政府采取封锁市场、调整监管力度、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

2开放、统一、公平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

只有市场参与者能够公平竞争,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方可得以发挥。

为防止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影响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但考虑到地方部门从行政垄断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仅采取责令改正的纠正措施恐难有效威慑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冲动。

要保证政府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理当进行事前防范,禁止制定限制、排除竞争的规则。

在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日渐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我国开始推行公平竞争审查,构建由政策制定机关事前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进行事后监督的双重机制,3以规范地方行政权力。

国务院2014年发文提出,要通过清理法规、规章、规定和做法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摘要:竞争机制的高效运行和市场经济的健康繁荣有赖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由于行业壁垒、地方保护、违法给予优惠措施以及区域封锁等情况依然很普遍,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形成。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逐步实现了现代经济体制的现代化。

从理论上讲,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使得公正的审查制度需要通过外在的机制来巩固和增强自身的制度效力,因此,构建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优化路径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存在困境(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的实施现状“第三方评估”起源于上个世纪初的英美国家,为解决政府决策的局限性难题,由独立于政府部门以及决策对象的社会组织来评估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我国开展第三方评估活动较晚,自2015年以来,我国政府越来越多地关注第三方审查机制。

2018年,发改委价格监督管理局对第三方评估工作进行了调查,就建立、培育第三方评估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2019年《实施指南》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必须建立和实施公正竞争审查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以保证公正评审的质量和效力。

2021年7月,由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发改委以及商务部共同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在2017年《实施细则(暂行)》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方评估专题(第5章),并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包括:评估的具体主体、阶段、成果、环节、经费、对象等。

已经有不少地市陆陆续续开展了第三方评估工作,但是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对第三方评估的引入保持观望,并未积极引入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三方评估工作。

实践开展情况来看,独立成熟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并不多。

在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地区,往往由高校和科研机构接受政策制定机关的委托或指示,开展审查工作,至于具体的工作开展情况、评估的结果、审查的效果等信息,没有进行及时地公开,社会公众也无从知晓。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企业及个人的公平竞争。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商务部于2019年颁布了《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基础、审查范围、程序流程及结果处理等各方面内容。

本文主要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一、法律基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指出,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商务部关于实施反垄断审查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其中,《反垄断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反垄断法律,主要规定了经营者之间禁止搞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外商投资法》则主要涉及外商投资、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审查管理。

二、审查范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了该制度的审查范围,包括经营者集中、境外投资、企业并购及增资等方面,其中经营者集中是重点审查对象。

审查的重点涉及到市场集中程度、市场地位、消费者利益、科技进步、国家安全等方面。

审查的范围相比以往有所扩大,其中境外投资是新的审查领域。

对于境外投资的审查,主要是限制外资对我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

针对某些敏感领域境外投资的审查力度也加强。

三、程序流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流程,包括申报材料的提交、审查期限、公示及听证程序等。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提前准备完备的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审查机关,以保证审查进度顺利。

审查机关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

如果需要继续审查,则开展常规审查,根据市场调查、行业分析等方法,综合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最终,审查机关将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结果处理公平竞争审查的结果共有三种:批准、不批准、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案例二
某部门推出的一项行政审批制度,因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导致审批不公、效率低下等问题。
03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对策建议
完善审查程序和标准
确立清晰的审查程序
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流程,包括提出审查申请、审核、反馈 审核结果等环节,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时限。
建立科学的审查标准
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涵盖不同领域的公平竞争审 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竞争、技术标准等方面。
02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状及 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状
01
02
03
政策文件要求
政策文件对公平竞争审查 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审 查范围、内容、程序等。
机构设立
相关机构负责开展公平竞 争审查工作,包括制定审 查标准、审核政策措施等 。
审查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一般包 括申请、审核、公示等流 程。
存在的问题
0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王晓晔. 反垄断法[M]. 北京: 中 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张穹. 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 题研究[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
社, 2013.
王晓晔.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 界定[J]. 法治研究, 2015(5): 23-30.
THANKS
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执法 效果;同时加强对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确保政策措施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04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01
公平竞争审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干预市
场的重要制度。
存在的问题
02
在实践中,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报告标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全面评估和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通过调查与研究,我们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落实,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发展。

一、背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制度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查,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落实情况分析:1. 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

2. 监管机构建设: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相关机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成立,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专门机构的支持和保障。

3. 审查范围拓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包括传统的垄断行为审查,还关注了新兴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

4. 多元化监管手段:监管部门采取了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包括定期抽查、举报处理和数据监测等,以确保公平竞争的有效实施。

三、问题和挑战:尽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有效落实,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 执法力度不够:一些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的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无法有效遏制。

2. 监管执法效率不高:由于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的耗时较长,导致公平竞争审查的效率不高。

这也给了一些企业机会,利用时间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领域盲点存在:在新兴领域中,一些新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存在领域盲点,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测和调查。

四、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执法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一文读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一文读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一文读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是指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类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及市场竞争进行审查和监管的具体操作规定。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

首先,背景。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市场主体多元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利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其次,目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审查和监管,防止市场主体利用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主要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查对象:制度明确了应该纳入审查范围的主体,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

审查对象主要是那些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潜在或实际禁止行为倾向的市场主体。

2.审查程序:细则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包括申报、受理、调查、听证等环节,以及有关时限和操作规范等。

审查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制原则,确保公正、透明、公开。

3.审查标准:制度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这些标准是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基准,包括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行为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和限制竞争等方面的标准。

4.处罚措施:细则规定了对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的措施和程序。

这包括罚款、责令改正、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等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

最后,影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可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避免市场垄断,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

其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

最后,可以推动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论我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之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之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之缺陷及完善我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时,自觉遵守竞争规则,并主动自查,自纠,自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制度。

虽然该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机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我国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与机制。

目前,各个地区和部门对于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标准与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

这导致了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时,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使得审查制度难以形成统一的约束力,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自我审查的操作难度。

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目前,对于企业的自我审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使得企业可以利用自我审查制度,进行虚假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国家与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企业的自我审查行为,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与曝光力度,使得自我审查制度更加可行与有效。

现行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约束力度较弱。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与生存。

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资源,中小企业在自我审查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与培训,提供相关的支持与帮助,增强中小企业的自我审查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活动。

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在涉及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领域存在一定的问题。

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作为企业共同参与者的代表,应承担起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责任。

现实中,一些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存在着行为不规范、自身利益优先等问题,甚至成为了垄断和利益集团。

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其对于公平竞争的监督职责,同时完善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确保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行为与管理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对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框架性思考_朱凯

对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框架性思考_朱凯

争评估体系中,竞争委员会更多地发挥指导和建议 的作用: 一是制定 《竞争评估指南》,为管制机构开 展竞争评估提供分析框架和评估工具。新加坡竞争 委员会编写的 《竞争评估指南》 也借鉴了 OECD 竞 争评估工具的经验,指导管制机构从政策是否限制 企业数量和营业范围、是否限制企业竞争能力、是 否限制企业竞争积极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二是应 管制机构的请求对特定竞争问题提供指导意见。竞 争委员会仅依据管制机构提供的信息发表意见,并 不征求其他第三方意见。但是,竞争委员会可以向 管制机构声明,其意见不排除以后对有关管制政策 开展反垄断调查的权力。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公共政策 直接审查制 外部评估制 内部评估制 框架设计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深 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 意见》,提出 “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是 在政府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 “公平竞争审查” 的概 念。从文件出台的意图看,公平竞争审查是对政府 公共政策②的事前审查机制,旨在从维护公平竞争的 角度,对拟定中的政府公共政策进行审查,防止其 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就此功能而言,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类似的竞争 审查制度。本 文 将 在 分 析 国 外 有 关 做 法 的 基 础 上, 对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框架性建议。
① 作者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文章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② 此处所称的 “政府公共政策”主要指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各项制度安排,其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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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化方式实施、是否符合欧盟共同利益等因素。 ( 二) 韩国: 竞争执法机构主导的外部评估制 2009 年,韩国政府政策协调办公室修订 《拟实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欧凯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年(卷),期】2024()1
【摘要】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实施至今已有7年多时间,但实施效能不尽人意。

究其原因:其一,思想观念上,依旧受困于行政规制思维的束缚,导致公平竞争审查任意化、政策化,既背离了实现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初衷,还易导致国家法律体系的离散。

其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设计缺乏“刚性”,导致制度约束力、威慑力不足。

因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终应当回归法治轨道,以加强制度“刚性”为重点,促进行政规制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

提高制度的法律位阶,在《宪法》指引下,推动政府尽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合宪性审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总页数】4页(P47-50)
【作者】欧凯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又一顶层设计——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和本土化实践——基于内部审查制的
思考3.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的适用困境与对策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制度的问题及破解5.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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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

《意见》确立一方面表明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进一步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强调公平竞争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推动竞争政策立国的重要手段,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空穴来风,此制度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竞争观和当代社会主义竞争观在竞争理论上的继承和创新,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和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措施,保
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百利而无一害。

实践中,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

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区域封锁、对供应商歧视待遇、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实行信息壁垒等政策措施对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性极强。

虽然作为“事后执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防御”的有效制度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事后执法”中的缺点与不足。

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才能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监督机制,促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出现审查主体缺乏拘束力、审查对象不明确、审查标准的文件位阶低、标准模糊、审查程序不明、缺乏救济一系列阻碍公平竞争审查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难题,不利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落实,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不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
率和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功能。

对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和不足,在借鉴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四国将竞争政策作为立国之基,
设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制定具体行之有效的评估标准、程序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一、在审查主体上增强拘束力,实现自我审查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机结合,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在审查对象上,明确审查对象,优先审查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严重的政策措施。

第三、在审查标准上,加强审查标准法治化,细化审查标准,提高审
查的执行力。

第四、在审查程序上,在初步评估和深入评估的过程中明确具体审查流程,完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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