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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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条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常备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具有参加评标的时间。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12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二)应急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本人承诺能在接到评标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

3、特长专业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三)资深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由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从常备专家库中遴选;

3、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在某学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4、特长专业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5、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10年(含),且曾参加重大工程、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经济造价的组织实施、研究论证或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须填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在武汉建设网和武汉建设信息网

上公示十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方能取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获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特殊专业的评标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十一条要求随时增补。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实行任期制管理,任期为三年,三年届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续聘。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执行湖北省招标投标监管服务机构制定的评标专家评标费标准,接收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招标投标政策

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管理;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价打分不得畸高、畸低且无合理解释。

按要求签署个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者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加起草书面评标报告,签署个人意见;

(七)参加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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