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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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内容摘要: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监管都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了风险性监管。本文在研究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规定基础上,参照英国“比率风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做出了具体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而系统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 Arthur Williams Jr)和汉斯(Richartcl M. 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成本将风险导致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状态”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即通常所说“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适当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能力确定资本构成。至少对于活跃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银行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一级资本和8%总资本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监测,必须采取合适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限额和具体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价格风险提供明确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
了充分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界定、贷款审批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目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相关经验
(一)英国“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the RATE framework) ”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 and SCALE frameworks)”,所谓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 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 of 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目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 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 A B C D),对A、B等级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监测,对C、D等级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会计师报告(Reporting Accountants Report),
2.FSA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 Markets Team Visit),
3. FSA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 Review Visit),
4.向跨国银行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 with overseas regulators),
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 meetings),
6. 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