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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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第页共页
附件2
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制图人:
制图时间:
附件3
现场照片
照相人:
照相时间:
附件4
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案件编号:勘查号:
年月日
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
至年月日时分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记录人姓名、单位
当事人:
对象:
见证人:
其他在场人员:
事由和目的:
地点:
过程和结果:
侦查人员:
记录人:
当事人:
见证人:
其他在场人员:
第页共页注明:该笔录适用于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辨认、提取。
此联附卷
此联交证据持有人
调取证据清单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
此联附卷
此联交持有人
扣押清单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公安局
登记保存清单(公安机关名称和印章)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查封/解除查封清单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此联交协助查封或者协助解除查封单位
发还清单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领取人。
随案移送清单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接收单位。实物未移送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附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
销毁清单
本清单附卷。
此联交协作地公安机关
呈请报告书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简历等〕。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如果涉及其他人员的,写明该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呈请事项(立案,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破案,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等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第三部分:事实依据(详细叙述有关案件事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法律依据(写明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五部分:结语和落款。
刑事侦查卷宗
(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办案单位
办案人
立卷人
审核人
本案共卷第卷共页
卷内文书目录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