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安县喜华氟化工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氟化氢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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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
1.1项目由来
我国是萤石生产大国,其产量已占世界萤石产量的56%。2002年,我国AHF装置能力已达40万吨,实际产量约30万吨,年消费量约35万吨,其中出口量约5万吨(不含外企在我国国内自行消费量)。近年来,AHF消费以12%速度增长。AHF是生产氟烃类必不可少的原料,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氟化工产品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市场对AHF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江西德安氟化总厂原是一国有氟化工企业,由于多种原因该企业于二00一年十一月被浙江中萤集团公司整体收购,成立了江西嘉华氟化工有限公司,隶属浙江中萤集团公司,该公司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目前实际AHF生产能力已达5000吨/年。2003年产值达2200万元,利税实现400多万元。
为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企业竞争力,江西省嘉华氟化工业有限公司决定依托集团公司的资源、资金优势,发挥自身的技术、环境优势,拟对目前的AHF装置进行技改,淘汰现有的AHF三条生产线,新增一台生产能力为10000吨/年的转炉,并尽量利用企业现有的一些附属设施,技改后AHF生产能力达10000吨/年。项目的总投资达1400万元,预计三年便可收回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江西省嘉华氟化工业有限公司特委托九江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所承担该新建项目的环境的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报告编制人员多次前往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及资料收集,并征求环保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评价单位根据评价工作大纲和九江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迅速开展了各项工作,完成了该报告书的编制任务,工作中得到了德安县环保局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表示谢意。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和环发[1999]107号《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2.4~1995);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⑺江西省嘉华氟化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西省嘉华氟化工业有限公司AHF技改项目报告》;
⑻江西省嘉华氟化工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签订的关于委托编制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合同书;
⑼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⑽九江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江西省嘉华氟化工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氟化氢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查意见”。
1.3保护目标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特征、厂址的区域环境现状及德安县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如下:
(1)技改项目投产后所排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纳污水体博阳河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2) 技改项目投产后所排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厂址周围的居民居住区空气环境质量维持(GB3095—1996)二级标准,重点保护目标为生产车间周边的村庄居民点和农田、山林。
(3)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90Ⅲ类标准。
1.4评价标准
1.4.1环境质量标准
(1)
空气环境质量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具
体限值详见表1—1。
表1—1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标 准 单位:mg/m 3
(2)水环境质量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水质标 准,见表1—2。
单位:mg/l(除PH 外)
(3)环境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3类区标准,见表1—3。
表1—3 环境噪声评价标准 等效声级Laeg
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1)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中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中二类区标准;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二级标准;夹套外加热回转反应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4。
⑵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各项标准见表1-5。
单位:mg/L(PH除外)
(3)项目建成投产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见表1-6。
表1—6 厂界噪声标准等效声级LAeg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无机氟化物废物,含有氢氟酸、硫酸、必须经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1-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标准鉴别,浸出液中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低于最高允许浓度50mg/l、PH值须
介于2-12.5之间。
1.5 评价目的和评价原则
1.5.1 评价目的
(1)通过工程分析,掌握企业现有和扩建项目的“三废”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和治理情况,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环境影响预测、防治对策和“总量控制”提供基础资料。
(2)通过环境质量现状和区域污染源调查,了解工厂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污染状况。
(3)选择适用合适的预测模式,预测和评价扩建工程新增的污染物排放可能给受纳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4)对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其达标情况、环保投资及运行费用等进行环境影响损益分析。
(5)通过对企业新、老污染源分析、核算,算清企业的污染源“三本帐”,评价企业最终排污量是否符合德安县总量控制计划要求,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总而言之,通过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论证技改项目10000t/a氢氟酸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为其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建成后的环境管理、监测提供科学的依据。
1.5.2 评价原则
(1)应突出工程分析,重点查清现有污染源及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扩建后全厂的污染源进行分析,对环保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
(2)贯彻“以新带老、增产减污、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切实做好污染源治理工作,实现达标排放。同时,依据当地总量控制要求,确定工程的总量控制方案。
按清洁生产的原则,对企业技改项目的生产产品和工艺进行工艺先进、物耗、能耗、排污水平等方面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变对污染源的末端治理为生产的全过程。
(4)评价方法力求简明、实用、经济、可靠,选用国标或规范的监测、观测手段和评价导则推荐的计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