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跟踪-日本舱单申报法规
各航线对单证操作的新要求及规定汇总
韩国 泰国 PAT BANGKOK(港口) SAMUTHPRAKARN(港口) LAT KRABANG (内陆点)
5.订舱须将以下信息完整:(1)收货人抬头,(2)收货人地址(3)收货人电话传真(4)详细的品名描述。 1.如订舱时,确定运往右边4个地点,交货地输入实际运往地点。 2.如订舱时,无法确定,交货地输入BANGKOK。货物将被运往4个地点的一个,我司提单上显示如下条款(TH01条款)(I)THSPK(II)THPAT (III)THLKR(IV)THSCT 3.签单使用条款章二十(THBKK)
(3)目的港或最终目的地在巴西的货物,收货人必须向我司巴西的代理提交正本提单提货。 2.目的地和途经巴西的货物改单:(1)在到港前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装港代理向客户收取改单费3000美元 (2)经装港代理确认改单及费用承担,巴西代理执行改单。(3)装港代理须相应报帐并支付集运总部所产生罚金。 (4)在行政处罚时效结束后我司未遭处罚,装港代理可向集运申请客户的改单费。(5)避免非客户原因的改单。 3.NCM NO输入规则:(1)拼箱货必须按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各项费用进行拆分,并显示在拼箱单证中。 (2)POD为巴西港口,以#NCM:为起始,以#为结束,每个NCM号码后跟随“/”作为分隔符,每条NCM输入后需换行 巴西SSZ/ITJ/RIG/PNG/ITG/IOA 阿根廷 BUE, 4.POD为巴西的货物,在单证中必须显示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传真/邮件地址。 1.在签发记名提单时,必须在舱单和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纳税编码(C.U.I.T).在签发可转让或空白提单时,必须单证上显示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及联系方式 2.单证上必须显示至少6位的HS CODE,如有不同货物,应将货值最高的的货物的HS CODE显示在提单和舱单上. 3.乘运私人物品:(1)收货人属于阿根廷,单证显示(C.U.I.T)/(C.U.I.L)身份证号/(C.D.I)身份编码 (2)收货人不属阿根廷,单证上显示收货人的护照号及签发国等信息. 4.乘运拼箱货物在提单和舱单上标注:consolidated cargo/ 5.布宜若斯艾利斯中转货物:货物的NCM(HS CODE)前6位。 POD为墨西哥的危险品 1.在Registration-Paties-DG字段的NAME拦输入危险品紧急联系人的名称;ADDRESS的第一栏输入危险品紧急联系电话。 2.DG字段不接受ASCII字符;ADDRESS电话只输入数字。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舱单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以及跨境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舱单的填制和使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舱单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舱单的定义、填制规定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舱单的定义舱单是指船舶或者航空器在启程或者到达港口、机场时,具体列明货物的相关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包装方式等的一种运输文件。
舱单承载着货物信息,有助于清关、报关等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了依据。
二、舱单的填制规定1. 必填信息:舱单必须包括货物的基本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方式、货物价值、收货人和发货人等,以便于海关或航空公司进行核查和管理。
2. 准确填写:填写舱单时,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货物的信息,包括货物名称的准确描述、数量的具体数字、重量和包装方式的详细说明等,以确保舱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填报责任:填写舱单的责任由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填报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不能有故意瞒报、漏报或虚报的行为。
三、舱单的使用要求1. 报关手续:舱单是进行海关报关的重要文件之一。
货物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时,舱单上的货物信息将被海关用于核查和监管,以便确保货物的合法进出口。
2. 安全管理:舱单提供了货物的详细信息,有助于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安全管理。
特别是对于危险品等敏感货物,必须严格按照舱单上的标识和说明进行处理,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3. 追踪和记录:舱单记录了每一笔货物的详细信息,有助于货物的追踪和记录。
在货物处理过程中,舱单可用于查询货物的位置、状态和历史记录,提供了方便和便捷的管理手段。
四、舱单管理办法的实施1. 法律法规: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舱单的填制要求和使用规定,以确保舱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技术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地区已经采用电子舱单系统,实现了舱单的自动填报和实时监管。
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舱单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上海船代网上服务系统日本AFR舱单操作说明
上海船代网上服务系统日本AFR舱单操作说明尊敬的客户:为了适应日本海关3月1日起实施的新舱单规范(AFR),根据船公司要求,上海船代对于涉及到的日本航线操作及网上服务界面做了部分改造完善,现简要介绍相关操作流程,相关注意事项,请参照2.19日发布的《上海船代对于日本海关AFR舱单的通知》。
1,截单时间查询:上海船代网上服务客户端,新增截单时间查询界面,根据时间段或者具体的船名航次,可以查询相关航次的截单时间。
2,订舱新增数据项录入:根据日本海关要求,需要新增录入HS CODE,HBL标记(如需)和收发通的国家代码等数据项;同时,日本海关要求,收发通一定要区分名称和地址,对应在船代网上服务客户端的位置如截图供参考。
(HS CODE , HBL标记以及收发通国家代码仅用于日本AFR舱单申报,将不会在提单上显示)3, AFR 箱单录入:根据日本海关要求,所有提单均需提供具体箱信息,请在船代网上服务—网上订单—AFR 箱单录入界面提供正确数据。
请通过新增—录入—保存方式提交我司,截单时间后将无法新增或修改。
相关数据请保持与舱单数据匹配一致,以免造成AMR 数据不符产生额外费用。
4, 相关船公司针对AFR 的通知及收费通知供参考1),中外运集运(SNL )中外运集运关于日本预申报舱单操作注意 中外运集运关于中日航线征收A F S2),东暎海运(DY )C:\Documents andSetDY日本海关24小时3),上海快航(SSE )SSEAFS費用についてⅡ4),长锦(SNKO )SNKO 关于中日航线正式实施 SNKO 关于中日航线货物AFS SNKO日本海关A F R 预。
日本跨境物流法律法规
日本跨境物流法律法规一、日本跨境物流法律法规1.《海外輸入事業許可法》根据《海外輸入事業許可法》,日本强制实施“物流輸入管理”,許可那些將商品輸入日本的許可企業和物流企業,以發展安全、便捷的跨境物流環境。
2.《運輸業法》《運輸業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運輸業者提供安全、公平和合理的運輸服務,保證乘客與貨物的安全,確保乘客和運輸業者的健康與福利,確保行貨的公平的處理。
3.日本海關物流企業申報海關物品時,必須填寫《物品收費計價資料表》,其中包括海關意見文件、行貨拍照及分析結果、出口/進口商品描述等。
4.《財務改革法》根據《財務改革法》,日本政府要求政府機關在收發境內外的物品來往時,必須按照海關的要求以合理的適當方式與交易實施記錄、分析、計價和記賬,或者分析、計價和記賬。
5.《稅收帳款法》《稅收帳款法》規定:只要是关税征收的行品,一旦物品開始進出日本,就要為其支付相應的關稅;在物品抵達日本時,貿易客戶應在海關申報物品所產生的關稅;通過海關檢查后,物品才可以得到放行。
6.《海外貿易法》《海外貿易法》規定,日本的商品輸出與外國商品進入須依其施行規則加以管制,以保護日本的消費者和出口市場。
7.《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的目的是保護日本的消費者不受供應商的不正當行為的侵害,並確保其基本權利,像是購買安全、便捷的商品、遵守定價規定等。
8.《貿易法》《貿易法》確保供應商及消費者在買賣活動中,與平等對待與法律保護,以確保供應商及消費者之間交易適當治理。
9.《契約法》《契約法》規定,在買賣過程中,進口商和輸出商必須遵守消費者契約的規定,包括產品的價格、規格、品質等,以及服務的品質等標準。
以上就是关于日本跨境物流法律法规的介绍。
以上规定旨在為日本物流業者提供合理、便利的環境,同時也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和保障。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8)。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以及舱单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
以及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70号)
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以及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使用,保证传输数据完整、有效,现就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物、物品舱单的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详见附件1-5),完整、准确地向海关申报传输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舱单电子数据。
二、如舱单传输人自行发现舱单电子数据传输错误,可以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相关要求,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重新申报传输电子数据;货物、物品所有人已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三、企业应在进口货物、物品于境外港口启运前或出口货物、物品于境内港口发运前,将其总分提、运单的纸本或电子数据准备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海关完整传输电子数据,其中有分提、运单数据的,须完整传输分提、运单电子数据。
无分提、运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在舱单管理系统的“商品简要描述”数据项中详细填写该总提、运单项下每项货物、物品名称并向海关传输。
海外舱单申报提醒
海外舱单申报提醒摘要:1.海外舱单申报的重要性2.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3.未能按时申报的后果4.提高申报效率的方法5.总结正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海外舱单申报成为了进出口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为您介绍海外舱单申报的重要性、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帮助您顺利完成申报,降低贸易风险。
一、海外舱单申报的重要性海外舱单申报是国际贸易中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到货物能否顺利通关、贸易双方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在我国,舱单申报是海关监管的重要手段,海关通过对舱单数据的审核,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按时准确地完成舱单申报,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二、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1.准备申报材料:进出口企业应提前准备好申报所需的文件,如合同、发票、提单等。
2.填写申报表格:根据海关要求,准确填写舱单申报表格,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
3.提交申报:将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海关,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4.审核:海关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如有问题,企业需及时配合海关进行修改。
5.通关:审核通过后,货物可顺利通关。
注意事项:1.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申报数据是海关监管的基础,inaccurate data may lead to delays or even seizure of goods.2.按时申报:未能按时申报将影响货物的通关,甚至可能导致罚款等后果。
3.了解申报政策:密切关注海关政策变化,确保申报符合要求。
4.配合海关查验:在海关查验货物时,企业应积极配合,确保货物通关顺利。
三、未能按时申报的后果1.货物滞留:未能按时申报的货物,海关将不予放行,导致货物滞留港口。
2.罚款:根据海关规定,未能按时申报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3.影响信誉:未能按时申报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可能导致后续业务受阻。
四、提高申报效率的方法1.培训员工:加强员工申报知识的培训,提高申报能力。
2.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数据的快速处理和传递。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1.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公路运输工具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以下简称“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货物运输批次号由承运企业自行编制,两年内不得重复,编制规则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位进出口校验位及3位流水号码”(第1-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第10位为校验号码:进口“1”,出口“0”;第11-13位为流水号码,由自然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由0至9、A至Z顺序编制)。
来往香港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来往澳门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
二、关于原始/预配舱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预、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需要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2.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
运输工具代理人指经海关批准向海关传输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
第四条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24小时内,出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
第五条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六条进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到港前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航空器离港后24小时内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第七条进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航班号、进出口日期、装货港、指运港、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等。
第八条海关收到舱单电子数据后方予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和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1号——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1号——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11.0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1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171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我署变更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出口落装改配申请”“分拨申请”“分流申请”等报文格式,具体见《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附件1-3)。
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XML Schema
2.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制定说明
3.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4日。
海外舱单申报提醒
海外舱单申报提醒摘要:一、引言二、舱单申报的重要性三、舱单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四、违反舱单申报规定的后果五、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在这个过程中,舱单申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舱单申报的相关知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并避免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况。
二、舱单申报的重要性舱单申报涉及货物信息、运输工具及货物承运人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国际贸易的管理、海关监管及安全检查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及时地申报舱单,不仅有助于提高货物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还能有效防范风险,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三、舱单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舱单申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申报资料:包括货物清单、运输工具相关文件、货物承运人信息等。
2.填写舱单: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填写舱单各项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提交申报:将填写好的舱单提交给相关部门,如海关、检验检疫等。
4.跟踪申报进展:及时了解申报进展情况,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申报资料完整、准确;2.严格按照法规和规定填写舱单;3.留意申报截止日期,避免逾期申报;4.及时处理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免影响货物通关。
四、违反舱单申报规定的后果如果企业违反舱单申报规定,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1.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影响通关效率;2.海关对企业进行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3.影响企业信用,可能导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4.可能引发国际贸易纠纷,影响企业声誉和利益。
五、总结舱单申报是国际贸易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严格按照法规和规定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关于日本海关将实施24 小时申报规则通知
東暎海運株式會社DONG YOUNG SHIPPING CO., LTD.关于日本海关将实施24 小时申报规则通知根据日本国会“关税法”修正案中的规定。
从2014 年3 月1 日开始将强制要求船公司(CARRIER)和无船承运人(NVOCC)针对将进入日本港口的集装箱内的货物,在日本境外装港船舶离港前24 小时,将货物信息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日本海关进行申报,简称AFR(Advance Filing Rules).(注:日本海关将依据预申报发送的电子数据舱单内容,评估风险,相应做出允许装船、不要装船(DNL)、暂停卸货(DNU)和补充或修订资料(HLD)的反馈。
未经出港前预申报的货物,一律不允许装船出运。
请客户务必详尽、如实的填报所有相关信息。
)对于新的AFR 操作要求,请留意以下注意事项:1.请客户配合在在截单时间到达前提交正确的舱单信息,我司截单时间为公布船期前2 天。
具体截单时间将根据每航班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2.日本海关所需的预申报舱单信息如下:1)Full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country code (UN/LOCODE) ofshipper, consignee and notify party2) Container Number3) Precise cargo description (general terms for example “consolidated cargo”or “general cargo”cannot be accepted)4) First six digits of the HS code5) Number of packages6) Marks and numbers7) Cargo gross weight東暎海運株式會社DONG YOUNG SHIPPING CO., LTD.8) Volume9) Seal number10)UN number and IMDG code where applicable3.日本海关AFR 详细要求请参考以下日本海关网址: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summary/advance/index.htm4. 日本海关所需预申报舱单信息的详细要求请参考以下日本海关网址: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summary/advance/annex03.pdf5. 遗漏申报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日本海关申报舱单信息,可能导致无法顺利装船,甚至会产生海关罚款及刑罚。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在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领域,舱单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舱单作为一份详细记录货物运输信息的文件,对于保障货物的顺利运输、海关监管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舱单管理,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贸易的合规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舱单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舱单的定义与分类舱单,简单来说,就是一份反映运输工具上所载货物及旅客情况的清单。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舱单可以分为海运舱单、空运舱单和陆运舱单等。
海运舱单通常包括船舶名称、航次、装货港、卸货港、货物的详细描述、重量、数量等信息;空运舱单则涵盖航班号、起飞地、目的地、货物及旅客的相关情况;陆运舱单主要涉及车辆信息、运输路线、所载货物的明细等。
二、舱单管理的重要性1、海关监管海关通过舱单可以提前了解货物的进出口情况,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防止走私、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准确、及时的舱单申报有助于加快货物的通关速度,提高海关监管效率。
2、物流运输对于运输企业来说,舱单是组织运输、安排装卸、合理配载的重要依据。
同时,舱单中的信息也能帮助运输企业与货主、货代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目的地。
3、贸易合规舱单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凭证,能够证明货物的来源、去向和合法性。
对于贸易企业而言,遵守舱单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舱单信息,是保障贸易合规、维护企业信誉的关键。
三、舱单管理的主要环节1、舱单的申报舱单的申报主体通常包括运输企业、货代企业、货主等。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提交舱单信息。
申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或虚报。
2、舱单的审核海关等监管部门会对申报的舱单进行审核,核实舱单中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要求申报人及时更正或补充相关信息。
3、舱单的变更与调整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货物的增加、减少、变更等情况,需要及时对舱单进行变更和调整。
中外运集运(SNL)关于日本预申报舱单操作注意事项
中外运集运(SNL)关于日本预申报舱单操作注意事项中外运集运关于日本AFR操作新流程的通知尊敬的货主、货代公司:经过数周测试,我司决定自2014年6月12日(周四)开航航班“SINOTRANS TIANJIN V.1425E”起,日本AFR箱单信息将以提取码头在场箱数据替代客户网上录入箱单信息。
具体操作如下:1,我司使用码头在场箱数据操作AFR的起始时间为:下周四“中外运天津SINOTRANS TIANJIN V.1425E”轮(ETD SHA JUN 12th)。
2,请在我司AMR截单时间前,尽早完成码头进港数据的准确录入。
3,若进港数据有更正(如封号,件毛体等),请在我司AMR截单时间前,及时完成码头信息的更正。
4,我司船代取码头在场箱数据截单时间后的即时信息,缺失部分由客户在截单后半小时内通过EXCEL(上海船代网上服务-操作说明- SNL补送AFR箱号信息模板下载)邮件方式补发箱信息至船代对应配舱人员。
具体航线负责人员对照邮箱表请参照上海船代网上服务-操作说明-SNL日本航线船代配舱联系方式。
(例如: 若AFR截单时间为10:00,那么船代取码头数据10:00后的即时信息,若有未及时进港的,船代将留半小时的时间给客户,由客户把缺失部分在10:00~10:30间用excel 邮件补发给船代配舱人员)5,采用码头进港数据方式后,客户网上录入的箱单信息将视为无效。
6,我司AMR截单时间已有调整,以下航线截单时间供参考:1)关东线:船开时间为11:00~12:00的, AMR截单时间为前一天的8:00;船开时间为12:01~13:00的, AMR截单时间为前一天的9:00;船开时间为13:01~22:00的, AMR截止时间为船开前28小时;船开时间为22:01~00:00的, AMR截止时间为前一天的18:00;船开时间为00:01~10:59的, AMR截止时间为前两天的18:00。
2)关西线&九州线:船开时间为12:00~22:00的, AMR截单时间为船开前4小时;船船开时间为22:01~第二天11:59的, AMR截单时间为前一天的18:00。
日本海关的清关流程以及清关的规则
日本海关的清关流程以及清关的规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清关是指货物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时,必须通过海关进行检查、申报、缴税等一系列手续的过程。
海外舱单申报提醒
海外舱单申报提醒【原创版】目录1.舱单申报的重要性2.海外舱单申报的具体流程3.舱单申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4.舱单申报的注意事项正文一、舱单申报的重要性舱单申报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舱单申报能够提供海关详细的货物信息,使得海关可以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的稳定。
同时,舱单申报也是企业履行国际贸易义务的体现,可以为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誉,便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开展业务。
二、海外舱单申报的具体流程海外舱单申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申报材料:企业需要提前准备好舱单、发票、提单等相关文件,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申报系统填写:企业需要在海关的申报系统中填写舱单申报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原产地等详细信息。
3.申报资料审核:企业需要对填写的申报信息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无误后提交申报。
4.申报信息查验:海关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查验,如有疑问,企业需要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5.申报结果确认:申报通过后,企业可以打印申报结果,以便后续通关使用。
三、舱单申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舱单申报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申报信息填写错误:企业在填写申报信息时,可能会出现错误。
解决办法是仔细核对申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申报材料不齐:企业在准备申报材料时,可能会出现材料不齐的情况。
解决办法是及时补充缺失的申报材料。
3.海关查验不通过: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海关查验不通过的情况。
解决办法是积极配合海关查验,提供补充材料,并及时纠正申报信息。
四、舱单申报的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舱单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企业需要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以免影响货物通关。
2.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以便海关查验。
3.申报时间的及时性:企业需要提前规划好申报时间,以免耽误货物通关。
海外舱单申报提醒
海外舱单申报提醒摘要:1.引言:舱单申报的重要性2.舱单申报的基本要求3.舱单申报的具体流程4.舱单申报的注意事项5.结语:舱单申报的必要性和影响正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海外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舱单申报作为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保证货物顺利进出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海外舱单申报的相关知识,帮助您更好地完成舱单申报工作。
【舱单申报的基本要求】舱单申报,是指在货物装船或装机前,货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提交的一种货物清单。
舱单申报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舱单应由具备报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提交。
2.舱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货物相符。
3.舱单应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舱单申报的具体流程】舱单申报的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地等。
2.填写舱单:根据准备的资料,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舱单。
3.提交舱单:将填写好的舱单提交给海关。
4.海关审核:海关对提交的舱单进行审核,如有问题,会要求申报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5.舱单放行: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正式生效,货物可以进出关。
【舱单申报的注意事项】舱单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舱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免引起海关的怀疑和查验。
2.舱单应按照海关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以免影响货物的正常进出关。
3.密切关注海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确保舱单申报符合最新的规定。
【结语】海外舱单申报对于保证货物顺利进出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了解舱单申报的基本要求、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才能确保货物在贸易过程中顺利完成舱单申报。
i跟踪-日本舱单申报法规
日本舱单申报法规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背景 (2)二、设置 (2)三、详情/流程 (4)四、处罚 (10)一、背景1. 提交舱单申报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原则上,提交申报的截止时间是船舶离开装货港前24小时。
对于短途的航线,如在邻国的装货港装货并在日本的卸货港卸货,提交申报的截止时间可以放宽至船舶离开装货港时,而不限于24小时前。
这些港口之间的航线被称为“宽松申报区域”。
您可以在日本海关的网站上查找详细信息。
2. 日本舱单申报法规的申报要求是否已最终确定?是的,已最终确定。
3. 日本海关是否计划先实施一段测试或宽限期,在该期限内不会征收罚款?日本海关不会实施宽限期。
二、设置4. 日本海关是否会全天候接收电子舱单申报?除非NACCS系统处于定期维护期,否则日本海关会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接收电子舱单。
NACSS系统的维护时间会提前发布在其网站上。
5. 日本海关的风险评估何时进行?日本海关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进行评估。
原则上,日本海关将会于货物信息申报之后的24小时内通知申报方风险评估结果。
6. 发货人是否需要获取申请者ID?哪一方需要申请?必须是货物所有者或是销售者吗?对日本境外的申报者来说,申请者ID是必不可少的,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服务供应商提交集装箱货物信息。
以下相关方需要进行申报:根据海关法第15-7条,适用于国际贸易中计划驶往日本港口的船舶经营者,该经营者了解承运人提单的货物信息(下文中简称“承运人”)。
根据关税法第15-8条和海关法实施规则第12-9条,适用于货物运输贸易中委托承运人运载货物的“发货人”角色,该“发货人”了解货代提单的货物信息并与承运人签署合同。
(下文中简称“无船承运人”)7. 一家公司能否只用一个申请者ID?无论是公司总部提交的批量舱单或是港口分公司各自提交的舱单都应满足申报法规的要求。
因此建议不同公司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获取相应数量的申请者ID。
8. 我们能否或是否应该为所有账户获取申请者ID?可以提前获取申请者ID 吗?您现在可以通过使用于2013年8月26日发布的“申请者ID发放系统”,获取一个申请者ID。
日本 24 小时预报舱单制度 - Yang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
日本24小时预报舱单制度亲爱的客户您好,日本海关将于2014年3月开始实施货物24小时预报舱单制度。
此项新规定要求所有船公司及无船承运人(NVOCCs)最晚不得晚于船离开装货港前24小时, 就必须将进口至日本或在日本换船之集装箱(除了空柜及FROB cargo之外) 的预报舱单资料申报给日本海关。
此项新规定将影响目前的作业程序,请留意以下几点注意事项:1. 请客户配合提早提供正确的提单资料于 Shipping Instruction2.日本海关所需额外的预报舱单资料项如下:- Full name, Complete Address, Country, City name, telephone number of Shipper, Consignee and Notify Party- Concrete and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the representing Harmonized System (HS) Code (6-digit) per cargo item- IMDG code/UN No. for Dangerous Cargo- Cubic measurement日本海关所需申报之详细资料内容请参考以下网址: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summary/advance/annex03.pdf3. House B/L之申报不同于美国预报,船公司不得替无船承运人(NVOCCs)申报House提单资料给日本海关,因此贵公司必须自行申报House B/L内容给海关, 内容包含船公司Master B/L Number。
日本海关将比对 NVOCC申报之House B/L 与船公司申报之Master B/L 资料内容比对是否相符。
因此,若贵公司有申报House B/L,请于提供Shipping Order给本公司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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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舱单申报法规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背景 (2)二、设置 (2)三、详情/流程 (4)四、处罚 (10)一、背景1. 提交舱单申报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原则上,提交申报的截止时间是船舶离开装货港前24小时。
对于短途的航线,如在邻国的装货港装货并在日本的卸货港卸货,提交申报的截止时间可以放宽至船舶离开装货港时,而不限于24小时前。
这些港口之间的航线被称为“宽松申报区域”。
您可以在日本海关的网站上查找详细信息。
2. 日本舱单申报法规的申报要求是否已最终确定?是的,已最终确定。
3. 日本海关是否计划先实施一段测试或宽限期,在该期限内不会征收罚款?日本海关不会实施宽限期。
二、设置4. 日本海关是否会全天候接收电子舱单申报?除非NACCS系统处于定期维护期,否则日本海关会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接收电子舱单。
NACSS系统的维护时间会提前发布在其网站上。
5. 日本海关的风险评估何时进行?日本海关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进行评估。
原则上,日本海关将会于货物信息申报之后的24小时内通知申报方风险评估结果。
6. 发货人是否需要获取申请者ID?哪一方需要申请?必须是货物所有者或是销售者吗?对日本境外的申报者来说,申请者ID是必不可少的,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服务供应商提交集装箱货物信息。
以下相关方需要进行申报:根据海关法第15-7条,适用于国际贸易中计划驶往日本港口的船舶经营者,该经营者了解承运人提单的货物信息(下文中简称“承运人”)。
根据关税法第15-8条和海关法实施规则第12-9条,适用于货物运输贸易中委托承运人运载货物的“发货人”角色,该“发货人”了解货代提单的货物信息并与承运人签署合同。
(下文中简称“无船承运人”)7. 一家公司能否只用一个申请者ID?无论是公司总部提交的批量舱单或是港口分公司各自提交的舱单都应满足申报法规的要求。
因此建议不同公司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获取相应数量的申请者ID。
8. 我们能否或是否应该为所有账户获取申请者ID?可以提前获取申请者ID 吗?您现在可以通过使用于2013年8月26日发布的“申请者ID发放系统”,获取一个申请者ID。
您也可以委托相关服务商代表您进行申请。
9. 测试中使用的申请者ID是否与将来真正使用的一样?是的。
10. 如果我司在日本设有分公司,那么公司位于美国的办事处是否仍然需要进行申报?如果日本分公司负责处理所有舱单申报,那么您美国的办事处就无需进行申报。
11. 获取申请者ID需要费用吗?不需要,您可以免费获取申请者ID。
三、详情/流程12. 对于拼货的情况,必须申报哪一方的货代提单?申报责任方是?假设有3家无船承运人(公司A,B和C)都已经和日本NACCS进行登记并分别获取到申请者ID/密码。
公司A向承运人进行订舱以运送一个集装箱,公司B和C 将他们的货物拼装到这一集装箱内。
问题:这种情况下哪一家无船承运人需要申报出港前分舱单申报(AHR)?作为“发货人”角色的无船承运人(NVOCC)有责任根据船舶离开装货港时的货代提单货物信息进行申报。
根据法规实施要求,接受承运人委托以承包货代业务的“发货人”有责任申报货物信息。
这种情况下,如果与承运人有合同关系的为公司A,那么A需要申报货代提单货物信息。
13. 日本舱单申报法规要求,一级拼货商负责申报货物信息。
一级无船承运人需自行申报还是将发货人/收货人信息移交拼货商申报?与承运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无船承运人负责出港前分舱单申报(AHR)。
14. 无船承运人A是否可以使用无船承运人B的申请者ID提交申报?根据NACCS中心规定,申报者不可以使用其他申报者的申请者ID提交申报。
对于拼货的情况,只有与承运人签订集装箱使用合约的无船承运人需要提交申报。
15. 上文提到与承运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无船承运人负责舱单申报。
日本海关如何识别哪一方有合同关系,哪一方是申报方?海关会接收还是驳回二级无船承运人的申报?日本海关不会去识别哪一方与承运人有直接合同关系。
日本海关只能确定货物的承运人提单和货代提单信息是否得到申报。
即使是二级无船承运人的舱单申报,海关也不会驳回。
目前没有明确要求二级无船承运人必须申报,但是日本海关已声明,一旦日本舱单申报法规得到完善,他们有责任进行申报。
可以参见日本海关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第42条16. 海运承运人是否可以帮助无船承运人提交分舱单申报?不可以。
除非承运人也作为服务供应商并拥有NACCS中心签发的服务供应商ID。
17. 如果承运人提单下没有相应的货代提单,是不是只有承运人需要通过NACCS中心进行海关申报?作为货代是否仍需要获取编码?没有发行货代提单,只有承运人需要负责出港前主舱单申报(AMR)。
这种情况下货代不用提交出港前分舱单申报(AFR)。
18. “DNL”、“DNU”、“HLD”分别代表什么含义?DNL——表示不要装船。
DNU——表示不要卸货。
HLD——表示暂停装船。
当货物在风险评估中被认定为高风险时,申报者将会收到“不要装船”(DNL)或者“不要卸货”(DNU)的通知。
当需要补充额外的信息或修订所申报货物的信息时,申报者将收到“暂停装船”(HLD)的通知。
19. 海关如何发出通知,如禁止装船通知(DNL)?海关是不是会将DNL通知发送给承运人和进行货物申报的无船承运人?海关会将风险分析结果的预先通知发送给申报方。
在承运人提单货物信息申报之后,承运人会收到分析结果的通知。
然而,当货代提单信息的预先通知发送给无船承运人之后,该通知也会同时发送给承运人作参考,这是因为当船舶抵达日本港口时,无船承运人收到的预先通知结果也有可能影响承运人的船舶运营。
20. 如果我们运输多种货物,如何选择需要填写的海关编码(HTS code)?选择价值高的或货量多的?舱单申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按照价值或数量选择填写海关编码(HTS code)。
21. 货物描述一栏填写“二手家庭用品”是否合适?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补充更详细的货物信息。
22. 申报者在哪种情况下需要填写“海关过境预期”?根据日本舱单申报法规,这些栏目仅属于日本国内程序的要求,且应由日本承运人在进入日本港口前填写,并不是必填项目。
如果海外申报者没有该信息,可以留空这些栏目。
23. “装货港”的“尾标”(Suffix)是指什么?如果船舶在单一航程中计划多次停靠于同一港口,那么您需要填写“尾标”。
您可以选择数字1至9表示船舶挂靠此港口在航程中的次序。
例如:如果挂靠港是船舶在单一航程中第二次停靠的同一个港口,请在“尾标”一栏选择“1”,如果是第三次,请选择“2”。
因此,如果船舶只停靠在某装货港一次,那么您不必填写“尾标”。
24. 货物装载出现错误会导致什么后果?(如:仓库把错误的托盘放到集装箱)根据法规要求,应当申报即将装船的货物信息,也可包括未确定的信息。
相关方(如仓库)应在信息确定后提供更新的信息。
原则上,在完成实际离港时间(ATD)登记之前,申报者都可更正先前提供的货物信息。
25. HTS号码(海关编码)和货物描述信息的填写要求是?您可以填写一个HTS号码。
货物描述应在350个字以内。
假如有多种货物,您必须选择一个具有代表性的HTS号码。
您应尽量精确地把货物清单列在“货物描述”一栏。
26. 如果集装箱货物涉及多个HTS号码(海关编码),我是否可以提交多个编码?如果您有多种货物,您需要选择一个具有代表性的HTS号码,并填写到“HTS 号码”一栏内。
27. 您能详细介绍“House END”的流程吗?“House END”用于通知承运人提单发行人(即承运人)和日本海关,您已完成某一承运人提单之下的货代提单申报。
28. 如果一张承运人提单关联五张货代提单,而我只为其中四张货代提单提交了申报并注册货代提单完成,那么在提交第五张货代提单申报时,我需要重新注册货代提单完成申报吗?建议您提交完所有货代提单申报后才注册货代提单完成申报。
但是,如果您已注册货代提单完成申报并且信息已被接受,而您还提交货代提单申报,那么您无需重新向NACCS中心注册货代提单完成申报。
29. 可以提前多久提交舱单?由于NACCS系统能保留船舶实际离港时间(ATD)前40天的出港前主舱单/分舱单申报数据,您可以提前几周提交数据。
日本舱单申报法规要求,对于在抵达日本前的上一个港口装载的货物,无船承运人必须提交舱单信息。
例如:洛杉矶——釜山(转运)——东京如果您预先知道货物将在釜山港转运,您可以在货物离开洛杉矶之前申报舱单。
安排转运时,货物一开始计划运至日本所在的港口变为“始发港”,而货物转船到另一艘计划驶往日本的船舶时所在的港口称为“装货港”。
洛杉矶——釜山(无转运)——东京虽然船舶停靠了釜山港,但是由于没有计划转运,因此最后装货港是洛杉矶。
您必须在货物离开洛杉矶港24小时前提交货物信息。
30. 在某一航线上出现多个计划转运港(如鹿特丹>新加坡(转运)>东京),应该以哪个港口作为提交舱单的标准?是否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必须为每个转运港口准备出港前主舱单/分舱单申报信息?日本舱单申报法规要求计划进入日本的外国船舶在离开装货港前提交舱单信息。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提交在新加坡装船的货物的舱单信息。
31. 如果卸货港(POD)位于日本境内,并且货物转运至日本境内的最终目的地,那么我们要根据卸货港还是最终目的地提交舱单信息?您需要在“送货地点”一栏填写目的港的代码,在“最终目的地”填写最终目的地的代码。
一旦您接收到转运信息时,请提交您的舱单申报。
32. 必须申报最终的实际收货人吗?还是收货人可以是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与承运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货运代理必须根据货代提单货物信息提交舱单。
33. 如果延迟和/或未提交出港前分舱单申报信息(AHR),货物可以装船吗?即使在延迟和/或未提交分舱单信息的情况下,货物也可能如期装船。
然而日本海关将会发出风险评估结果预先通知“SPD”。
这种情况下,除非日本境内的承运人或船运代理向日本海关申请卸货,否则不能卸载货物。
34. 提交舱单申报后,我们是否会收到像美国自动出口系统(AES)发出的确认号码用于填写提单?NACCS中心不会发出确认号码,但会发出申报结果通知,告知您舱单申报是否出现错误或被成功接收。
35. 我们如何知道承运人是否提交了舱单申报?如果承运人未提交相关的承运人/货代提单申报,NACCS中心将会发送确认信息,告知申报方提交相关承运人/货代提单。
另外,您也可以从相关服务商在线平台中的货代提单申报历史记录查看该信息。
登记实际离港时间后,承运人可以识别承运人提单和货代提单之间是否有不一致的信息。
36. 无船承运人是否需要等待承运人完成申报才能获取确认信息?日本海关不会像美国自动舱单申报系统(AMS)一样发出承运人提单和货代提单匹配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