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4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保障海事安全,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事航运活动的船舶及其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和人员。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配备制度、配备要求、配备检查和配备合格证书的颁发等内容。
第四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船舶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船舶的配备包括船舶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和人员的配备。
第七条船舶配备的制度由船舶的船东或者船舶的管理人制定,并报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配备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配备符合规定。
第九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配备要求的船舶颁发配备合格证书。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配备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配备情况进行实际配备,并保持符合标准。
第二章船舶的配备要求第十一条船舶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航区和航程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船舶的配备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的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障船舶的通信和导航能力;(二)船舶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船舶的安全性;(三)船舶的货舱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船舶的货物运输安全;(四)船舶的机电设备和动力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五)船舶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规定进行配备。
第十三条船舶的配备要求应当综合考虑船舶的类型、航区和航程的特点,适应海上运输的需求。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检查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第十四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船舶的配备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二)船舶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船舶货舱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船舶机电设备和动力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五)船舶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配员的管理,保障船舶运营安全和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载运人员的配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配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船舶运营规范,恪尽职守,维护船舶运营安全和正常进行。
第四条船舶配员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做好船舶配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配员选拔第五条船舶配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专业证明;(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第六条船舶配员的选拔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确定其符合船舶运营工作要求。
第七条配员选拔结果应当作出书面通知,被选拔配员应当签署相关文件确认,并接受后续培训。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八条新选拔的船舶配员应当接受规范的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配员培训内容应当侧重实操,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
第十条配员培训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培训结果应当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进行补习。
第十一条配员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专业水平和事故防范意识。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二条船舶配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船舶配员违反规定,疏于职守,造成损失或事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船舶配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船舶配员应当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配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船舶配员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船舶配员管理制度,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15.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3
船员服务簿
资 历 记 录
二、海员证管理
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 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 国海员,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 的有效身份证件。
1.申请与颁发
申请条件: ⑴进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⑵经批准有具体工作任务; ⑶经过海员专业技术培训,持有相应的证书
A 解析: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
尼拉修正案) 第Ⅰ/2 条 证书和签证 11 以规则第Ⅰ/10 条第6 款的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
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 船上。
根据MLC2006.,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应禁止16岁以下人员受雇、受聘或到船上工作 B应禁止18岁以下人员受雇、受聘或到船上工作 C应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 D应禁止雇佣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
三、船员考试发证管理
为履行STCW公约(以及其修正案)要求,我国制定了 《中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交通运输部 2011年第12号),自2012年3月起实施。
规则由正文与一个附件构成,正文供9章64条,内容分 为总则、适任证书、适任考试、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 则,附件内容未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 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4.船员服务簿管理
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1)服务簿记载
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任职、解职签注,服务资历、任职表现 (2)服务簿换发 页满或损坏 遗失可申请补发
第三节 船员身份与任职管理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 者买卖。 第十四条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 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 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 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第十六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 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 第十七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 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船员的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在册船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轮机副、水手等。
第三条守则船员应自觉遵守《海员法》及其补充文件,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船员准入与聘用第四条船员准入船员应符合相关航海资格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执照。
第五条聘用程序船员的聘用程序应符合《海员法》的规定,并经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批准。
第六条岗位调整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权调整船员的岗位,被调整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工作时间船员应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加班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酬。
第八条工作任务船员应认真执行船长或其他上级的命令,不得擅离职守或违抗指挥。
第九条离船许可船员在工作时间离开船舶前应经上级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着装要求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配戴帽子、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意识船员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遇到紧急情况应冷静应对,确保船舶和乘员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船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应急演练,熟悉逃生、灭火、抢险等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定期查验灭火器材,不得在违禁区域吸烟。
第五章个人行为第十四条行为规范船员不得饮酒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礼仪规范船员应遵守礼仪规范,尊重他人,互相帮助,维护良好的船员团队关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船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船员,可给予表扬、奖金、晋升等奖励。
第十八条评定制度船员的综合考核将根据工作表现、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分结果将影响晋升、加薪等。
以上就是一份典型的船员规章制度范本,船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海事行业中,船舶的配备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合理的船舶配备可以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船舶配备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针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套完善的管理规范。
二、船舶配备的基本原则1.按需配备船舶的配备应当根据具体的航行任务和工作要求进行分析和判断,合理确定所需的设备和人员。
不同类型的船舶和不同性质的任务,所需的配备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
2.安全为主船舶配备管理中,安全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设备设施的配备,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乘员的安全。
3.科学规划配备管理应充分考虑船舶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科学规划能够使船舶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提高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三、船舶配备的基本要素1.人员配备船舶的人员配备是航行安全和正常运营的基础。
人员配备应包括船长、副船长、船员、机务人员等,他们的数量和资质要求应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航行区域来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设备设施船舶的设备设施配备应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各种必要的装备。
这些设备设施的选择应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和任务特点,同时必须符合国际海事标准和相关规定。
3.维护与更新船舶配备管理还需要考虑到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定期的维护保养和及时的更新迭代,可以提高其可靠性和耐用性,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四、船舶配备管理的程序1.规划与审核船舶配备管理应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审核工作。
在船舶建造或改装之前,需要对配备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审核,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采购与检验根据规划和审核结果,进行船舶配备的采购工作。
在采购设备设施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验,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标准和规范。
3.配备与分发采购的设备设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配备和分发。
船舶航运安全管理规程
船舶航运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船舶航运安全管理总则 (3)1.1 管理目标与原则 (3)1.1.1 管理目标 (3)1.1.2 管理原则 (3)1.1.3 管理机构 (4)1.1.4 职责划分 (4)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4)1.1.5 责任主体 (4)1.1.6 责任内容 (4)第二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5)1.1.8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5)1.1.9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5)第三章船舶设计与建造安全 (6)第四章船舶检验与维修安全 (7)1.1.10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7)1.1.11 检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7)1.1.12 检验后的工作 (8)1.1.13 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8)1.1.14 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8)1.1.15 维修后的工作 (8)第五章船舶配备与人员管理 (9)第六章船舶航行安全 (10)1.1.16 航行规则 (10)1.1.17 航线管理 (10)1.1.18 船舶安全检查 (11)1.1.19 船舶交通管理 (11)1.1.20 船舶应急救助 (11)第七章船舶货物装载与运输安全 (12)1.1.21 货物装载前的准备工作 (12)1.1.22 货物装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2)1.1.23 货物装载后的检查与处理 (12)1.1.24 运输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12)1.1.25 运输安全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12)1.1.26 运输安全应急处理 (13)第八章船舶污染防治 (13)第九章船舶应急管理与救援 (14)1.1.27 应急预案的制定 (14)1.1.28 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1.29 救援行动 (15)1.1.30 救援协调 (15)1.1.31 信息收集 (16)1.1.32 信息处理 (16)1.1.33 信息发布 (17)1.1.34 信息交流 (17)第十一章船舶调查与处理 (17)1.1.35 报告 (17)1.1 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保护船舶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船舶及其船员,以及在我国港口停泊的外国船舶。
第三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公开、有效的原则,保证船舶工作的良好进行。
第四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船舶人员工作的安全。
第五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人尽其才,适才适用”的原则,合理配置船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章船员招聘管理第六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
第七条船员招聘应当根据船舶工作的需求,合理确定招聘计划,确保船员的数量及质量。
第八条船员招聘应当注重船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严格进行面试筛选,确保招聘合格船员。
第九条船员招聘应当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船员培训管理第十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船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应当根据船员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实用有效。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船员培训应当建立相应考核机制,评定船员培训成绩,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船员考核管理第十四条船员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促进船员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五条船员考核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分规则,确保考核公正合理。
第十六条船员考核应当有权威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七条船员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奖惩、聘用等决策的依据,促进船员的积极进取。
第五章船员待遇管理第十八条船员的待遇应当根据船员的工作岗位、责任、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船员的薪酬应当及时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资标准,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
14.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2
值班期间是船长的代表,应熟悉并遵守值班制度、联系 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防火防爆方面的规章。 注意避碰安全,守听VHF,注意天气及附近情况,及时 收取和阅读气象信息、航行警告和其他电文,重要信息 及时报告船长。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航行期间每天填写并与二管轮交换正午报告。航次结束时,填写航次 报告交船长转送公司。
公司领导下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航 行工作、行政管理、应变指挥。 安全管理职责(执行-激励-发布-审核-复查) 船长绝对权力和责任(约束 保护) 管理和指挥船舶责任(最高管理领导人)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船长基本职责
开航准备职责;航行安全职责;停泊安全职责;审签 “航海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职责; 货运职责;保安职责;船舶碰撞等事故处理职责;海上人 命救助职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职责;船舶安全 管理体系运行职责;船舶证书管理职责;船舶维修、维护 和保养职责及船舶防污染职责等具体工作。
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换剂并做好记录,确保处于良 好的技术状态。
(4)图标与规章张贴 救生消防图表、规章制度、总布置图、防火控制图、
应变部署表、安全防火巡回路线图、消防救生设备操 作规程、各示意图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5)培训职责与培训安排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
的操作使用方法。
D 负责管理机动艇内的机电装置,定期试车并计入航 海日志
解析:D P96 机动艇内机电装置由轮机部负责管理, 定期试车并记入轮机日志,三副认为救生艇机电状况不 正常应告知船长。
8.二副负责管理的航海图书资料有; 1 海图、航行通告2 航海书籍、航海参考资料3 航海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
第三条内河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国籍、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证书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船舶国籍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证书第九条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保证船舶符合安全航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无线电设备证书等。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船舶运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拆解等环节。
第十四条船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建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船舶维修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船舶拆解应当依法进行,防止船舶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船员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
5 船舶安全配员
500总吨及以上
Hale Waihona Puke (1)船长、大副、二副、三 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2)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 8小时,可减免三副 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 和值班水手各1人 包括船长和大副) (1)船长、三副各1人,值 班水手2人;(2)配有与救 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 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 和大副) (1)船长、值班水手各1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 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 (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 小时,须增加二副1 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 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连续航行超过2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第五章 船舶安全配员
二、船舶配员的发展状况
20世纪60年代,约50人; 70年代,约30人; 80年代初期,约20人; 80年代后期,十几名。 我国船舶配员改革方面比西方国家起步晚,是 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第五章 船舶安全配员
三、船舶安全配员的法定要求
国际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7条第2款 《 SOLAS公约》第五章第14条第2款 我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6条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海船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种类、航区、 船舶种类、航区、 吨位或功率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船长、大副、二副、 船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 3000总吨及以上 三副各1人,值班水 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 手3人 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船长、大副、二副 500总吨及以上 各1人,值班水手3 至未满3000总吨 人 100总吨及以上 至未满500总吨 未满100总吨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 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二副1人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足够、合格并且健康的船员。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 管理职责3.1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办公室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内容及要求4.1船员配备4.1.1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配置所允许的人员数量;为保持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不致船员过度疲劳;船舶所从事的航线和船员的工作量;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4.1.2办公室召集公司经理、副经理、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主管,按照4.1.1要求确定每一船舶具体配员人数,填写《船舶配员表》(见附录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保存。
4.1.3船舶配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制定《船舶配员表》。
4.2船员聘用要求4.2.1船员聘用条件(1)持有有效的岗位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同岗位和同类型船舶(相应或以上吨位)半年及以上工作资历,并在应聘前累计六个月任职时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其它违章行为的不良记录。
不满足本要求的,可约定1个月以上的船上见习期(享受八折工资待遇)。
(3)能用汉语普通话进行正常交流,无严重口吃,船长、高级船员还应具有一定的阅读和表达能力。
(4)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一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2.2船员聘用评审4.2.2.1评审应按4.2.1的要求,以口试(谈话、提问等)、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并审核其有关证件、资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船舶轮机人员管理
能发证”体系。 (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
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
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 Convention NO.22)
海员协议条款,由船东(或其代理)与海员双方签订。协议内容不得违反 国家法律或本公约。
协议可为定期或订明一个航次。协议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必须载明如下各项: (1)海员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订立协议的地点及日期; (3)服务船舶全称; (4)全体船员人数(如果法律规定); (5)从事航线(如可能); (6)担任职务; (7)上船服务地点及日期(如可能); (8)工资数额; (9)协议终止条件; (10)海员在同一公司服务一年后每年的固定假期工资; (11)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遇下述情况,协议自然终止:双方同意;海员死亡;船舶灭失或完全不 适航;国家法律或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1 9 8 7 年 4 月 1 日 实 施 的 新 的 Paris MOU 规 定 , 对 到 港 船 舶 执 行 ILO N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并明确规定下述船舶可被滞留:
1)没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 2) 船上太脏; 3)船舶在气温过低的海域营运时居住处所无供暖; 4) 在通道/居住处所存在过量的垃圾、设备或货物的阻碍或其他不安 全的状况。
该公约于1978年7月7日在IMO海员培训、发证外交大会中获得 通过。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1984年4月28日,STCW78公约生效。
第五章-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1.主管机关
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2.注册申请与受理 申请条件:年龄、体检、考试合格 申请材料:身份证、体检表、照片等 3.变更和注销 (1)注册变更 (2)注册注销
4.船员服务簿管理
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1)服务簿记载 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任职、解职签注,服务资历、任职表现 (2)服务簿换发 页满或损坏 遗失可申请换发
5、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7)证书污染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 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 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 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8)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 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 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 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 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三副在船舶管理和操纵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抛起锚时,协助船 长、引航员瞭望; •将有关助航仪器调至最佳工作状态; •三副还负责管理全船救生消防设备和器材; •按规定制作并在船上有关场所布置下述救生、 消防图表及规章;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 •开航前按大副指示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及船员 应变任务卡; •及时向新到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和具体职责; •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监修和验收; •完成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船员职务与职责
船员按工作性质形成部门组织和分工, 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能有序高 效地发挥船员的功能。各船公司应保 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 均能熟悉本人职责以及船上的有关设 备和船舶特性,并能有效地执行安全 和防污染工作。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运船舶的管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登记与国籍1.船舶登记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船舶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颁发。
三、船舶检验与船舶证书1.船舶检验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船舶证书船舶所有者应当持有船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等。
四、船舶配员与管理1.船舶配员船舶所有者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货量等因素,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配员。
船舶配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知识。
2.船舶管理船舶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运行、维护、保养、安全等方面。
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1.船舶安全船舶所有者应当确保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设备、船舶配员、航行操作等方面。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舶防污染船舶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防污染法规,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六、船舶检验与监督检查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
2.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
七、船舶事故处理与赔偿1.船舶事故处理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处理船舶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等。
2.船舶赔偿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承担船舶事故赔偿责任,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
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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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发事件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通过做好处置工作。
当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无力承担突发事件责任时,可 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
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报告制度。
(3)劳动合同 船员与外派机构、境外船东、我国航运公司、其他相
关单位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内容 (4)海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海燕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海员有关内容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3.船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1)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2)船员配员服务——服务机构督促签订劳动合同 (3)海员外派 4.船员劳动合同的内容 (见样本)
5.船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协商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 ➢ 提前30日通知 ➢ 立即解除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4)劳动合同终止
务卸货劳务派遣协议 船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船员权益保护 3.服务机构义务 4.船员服务支持 5.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6.境外服务
——应通过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7.船员服务信息
——船员服务档案 ——船员名册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五、海员外派管理 《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1.原则要求——“谁派出,谁负责” 2.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1)法定义务 (2)规章制定 —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
➢ 在船舶服务之外发生受伤; ➢ 受伤或患病是因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 在接受雇佣时故意隐瞒的疾病或病症。
(3)健康保护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5)社会保障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二、我国船员劳动合同及就业协议 1. 船员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船员劳动合同与海员就业协议 我国尚未出台《船员法》
A 1-3 B2-4 C 1-4 D 1、2、4
解析:A
如实告知外派海员。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6)海员外派培训 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注意事项 (7)上船协议 (8)海员外派支持 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建立沟通机制 (9)收费 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向海员收取费用。 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押金或担保金。
(10)建立外派海员信息档案 (11)外派限制 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船东胡保协会成员保险的船
休息时间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不少于6小时,相连两 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超过14小时。
补休
张贴工作安排表
(4)休假的权利
带薪年假以每服务1个月最低2.5天为基础加以计算。 合理的缺勤不应被视为年假。
(5)遣返 海员遣返不收取费用,船舶应提供财政担保,海员严
重失职除外。 遣返情形:协议到期;协议被终止;海员不能履行职
1.法律规定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 2.船员工伤赔偿一般途径 ➢ 工伤保险赔偿 ➢ 船东互保协会赔偿 ➢ 商业保险赔偿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四、船员服务管理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1.船员服务或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船员服务机构与用人或用工单位——签订船舶配员服
A 船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B 船员患有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C 船员患病或非因工勿伤,再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船员患有职业病 或非因工负伤并经过劳动鉴定委
员会确认的
解析:A P110
5.根据我国船员条例,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在下列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遣返?
1,船员劳动合同终止;2,船员劳动合同依法解 除;3,船员不具备履行船舶上岗位职责能力;4,船 舶灭失
C 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只要可行,船长就应确保在原定休 息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任何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D 一旦情况恢复正常,船长必须确保在原定休息时间内 完成工作的任何海员获得原定时间相等的补偿休息时间
解析:D P105
7.根据MLC公约,( )不应算做带薪年休的一部分。
1 船旗国所认可的公共和传统假日; 2 因患病或受伤而 不能工作的期间 3 在履行就业协议期间准许海员的短 期上岸休息 4 在国外港口因故漏船后赶船期间
1.根据我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外派 可以把 海员派到( )上工作
A被港口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B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
的船舶
C未建立和运行sms体系的船舶 D老龄船舶 解析:D P115
2.船东在健康、医疗、福利与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 是:1承担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员的健康保护与医疗费用 2支付患病海员遣返之前的全额工资 3承担海员受雇期 间在岸上死亡的丧葬费用
(3)培训和资格 (4)招募和安置 招募系统不应向海员收费。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2.就业条件 (1)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应征求海员的意见,应确保
海员有机会对其审阅,海员在签字前自由接受。 协议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 就业协议的基本内容。
(2)工资
工资支付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一、ILO公约的主要规定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生效)是目前生效的多个
ILO公约的综合。 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最低年龄 应禁止16岁以下的人员受雇、受聘或到船上工作; 应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
(2)体检证书证书 最长有效期2年
低于18岁最长有效期1年 色觉视力证书最长有效期6年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6.船员职业保障的法律规定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 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 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三、船员人身保险和伤亡事故处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船东的责任 船东对受雇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船东支付医疗和膳宿费责任限制:从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不
少于16周。 工伤、患病海员留在船上或遣返以前,船东应支付全额工
资。 船员从遣返或离船之时至身体康复,有权获得保险金,并
获得全额或部分工资,从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不少于16周。 船东责任例外:
责。 海员遣返前在船上最长工作时间——12个月 船旗国责任
(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7)配员水平 (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2)食品和膳食服务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1)船上和岸上医疗 原则上不由海员支付费用。 医疗标准尽可能相当于岸 上工人的标准。 船上的医疗措施配备 (100人以上或3天以上)
第五章 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
2006海事劳工公约 • 3.8.1.2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3.8.1.3 就业条件 • 3.8.1.4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
• 4.20.4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 • 4.21.1 船员劳动合同以及就业协议
第四节 船员劳动权益性,船员基本权 益保障涉及船员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航运业的不 断发展和行业结构的深刻变化,船员利益保障受到国际上 广泛的关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影响,各国对 船员管理的要求和认识并不一致,主要由国际公约对海员 工作和生活条件制定国际最低标准,公约的缔约国承担颁 布必要的法律、文件责任,以保证公约的要求有效实施。
A1~2 B1、3 C2~3 D1~3
解析:D P107
3.船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 )的原则,不 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利益。
A.诚实信用 B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C.保证质量、保证安全 D.合法守信 解析:D P113
4.根据我国《劳动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与 船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
A 1~4 B 2~4 C 1~3 D 1、2、4
解析:A P104
6.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A 船长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可 以要求海员从事长时间工作而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
B 船长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可 以要求海员从事长时间工作而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
船东提供一个月薪账目,包括工资、额外报酬、兑换 率。
为海员提供一种将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家人 或受赡养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方式,服务收费应数额合 理。
(3)工作或休息时间 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
小时(最初工作时间)
24小时内不得少于10小时休息,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 小时(最短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