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申请材料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申请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4dce2110284ac850ad0242bf.png)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否
7
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否
1份
A4纸
非必要(如为进口船时)
海关部门签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否
8
海关完税证明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否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第一篇 第2章 2.1.1.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否
1份
A4纸
非必要(船舶需修理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否
4
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第5册)内河渔业船舶2015》第二篇第2章2.1.1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否
1份
A4纸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单位盖章
否
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第一篇 第2章 2.1.1.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否
1份
A4纸
必要
渔业主管部门签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否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第一篇 第2章 2.1.1.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单位盖章
否
2
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d4a5ac0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3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https://img.taocdn.com/s3/m/cf403667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0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一五年十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2003年颁布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 0 0 0)》其中“第八篇产品检验”,是目前各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渔船及其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开展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行政审批以及质量安全的新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船用产品检验实践对规则的新认识,对渔船检验机构法定属性的新定位,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制度改革创新的新期待等等,无论从体例还是内容等方面均需要对现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修订。
另外,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2 014年1号文件颁布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尝试。
为使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基本制度能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有必要对规则做出相应修订。
二、编制原则安全第一、保障质量、方便渔民;监管到位、产品检验与船舶检验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管理规范、简化实用。
三、编制思路贯彻精简原则,依法提供检验及监管依据,实现顶层设计;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突出行政许可,同时强化采用技术支撑等手段;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强化依法监管职责;统筹兼顾全部船用产品时,按照对安全、环保影响的差异程度,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符合渔业行业特点且自成体系。
三、主要编制(修订)内容1. 突出法定检验特点监督检验区别于技术检验,突出复核性质和监管性质,体现第三方监管、体现风险管控意识;规则中有关事项要遵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例如程序、时限、监管等。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54279e5b227916888586d744.png)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国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年9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桂渔检[2008]10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一)、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须申请初次检验(二)、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三)、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四)、下述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检验证书失效;不符合安全或者环保规定被执法机构责令检验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1、制造的渔业船舶;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3、进口的渔业船舶。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6b54f62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ea.png)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渔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8792cc87b4daa58da1114a5c.png)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https://img.taocdn.com/s3/m/a90d491848d7c1c708a145ed.png)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所需资料: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3)船名号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5)设计计算书(6)产品技术标准(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9)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13)主要工艺文件(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试验记录(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2001)YJ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POLE’S OF CHINA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YPE TEST APPROV AL FOR MARINE PRODUCT/WORKS APPROV AL遵照贵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进行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我单位将提供各种工作便利,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https://img.taocdn.com/s3/m/b63c84a1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a6.png)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渔业船舶检验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4、《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5、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
二、办事条件:1、申报时间:⑴初次检验的,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3个工作日前申报;⑵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在进坞或上排修理3个工作日前申报。
2、按检验种类递交以下申报材料:⑴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④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⑤承造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⑥造船及技术协议副本。
⑵营运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④《规则》规定须提交的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⑤所有原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⑥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⑦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⑧《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⑨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⑩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
⑶渔业船舶的年度、期间、换证和临时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③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时);④船舶修理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三、办理程序:1、材料接收。
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初次检验由船舶制造地或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材料。
2、申请受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审查合格的实施检验。
对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fbdbd03f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12.png)
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规程》(试⾏)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船⽤产品取得认可后的⽇常监督检验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申请。
⼆、办理材料⽆。
⽆。
重要船⽤产品应进⾏型式认可。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珠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站提出申请。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相关项⽬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完毕之⽇起5个⼯作⽇内签发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通知当事⼈,并说明理由(检验时间段不计⼊承诺时限)。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服务中⼼取证窗⼝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式领取渔业船员证书。
本事项的⽹上办理流程见图2《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核发⽹上办理流程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作⽇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3eebc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44.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2•【文号】计价格[2000]55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二日计价格〔2000〕55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化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信设备3.16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船舶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无线电通信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坞内检验4.21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展期检验6.4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国际航行渔船勘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3d57d0b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https://img.taocdn.com/s3/m/8d636bb3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6.png)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第五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697a36d561252d380eb6e80.png)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内陆水域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内陆水域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所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新大功率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性能和装备水平,增强从事外海和远洋渔业捕捞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养殖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指标制度。
取得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的船舶,享受国家有关补贴政策。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养殖渔业船舶总量控制指标内核定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修造的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进行设计、修造。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对未取得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或者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的渔业船舶,不得实施检验。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抵押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市场。
第三十三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后,方可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10f174228e9951e79b8927d3.png)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定义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617e60c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8a.png)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渔港管理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第五章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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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所需资料:
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情况声明书
(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情况声明书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方案或注销证明
(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2)工厂简介(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
(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
(5)设计计算书
(6)产品技术标准
(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8)产品性能测试方案
(9)产品使用说明书
(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
(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
(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13)主要工艺文件
(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
(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
(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2)产品试验记录
(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且组织实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编号
申请人,,申请日期,
住址,,联系电话,
船名,,船籍港,
船体材质,,船舶所有人,
船长(m),,船宽(m),
型深(m),,总吨位,
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
船舶类型,,作业类型,
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
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
☐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
☐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
之上由申请人填写
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
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
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
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
注:船舶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将此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于地的检验机构。
(2001)YJ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REGISTEROFFISHINGVESSELOFTHEPEPOLE’SOFCHINA
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APPLICATIONFORTYPETESTAPPROVALFORMARINEPRODUCT/WORKSAPPROVAL 遵照贵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进行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我单位将提供各种工作便利,且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产品名称,,用于,
产品型号,
制造厂名,,制造厂地址,
图纸批准号,,批准单位,
认可类别,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上次认可期,至止
申请单位,单位名称,,Email,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人,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以下由验船部门填写)
省渔船检验局意见:同意不同意有待确定
年月日(公章)
部局意见:同意不同意有待确定
年月日负责人(签字)
证书编号,,批准文号,
证书有效期,至,应收费用(元),
发证日期,,经办人(签字),
备注:
(2001)YJC-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REGISTEROFFISHINGVESSELOFTHEPEPOLE’SOFCHINA
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APPLICATIONFORCHECKINGMARINEPRODUCT
遵照贵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贵局派验船师对下列产品进行检验,我单位将提供各种工作便利,且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制造厂名,
用于,,定货单位,
单价(元),,数量,
图纸批准号,,制造日期,
申请单位,单位名称,,Email,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人,
邀请到场检验日期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以下各项由验船部门填写)
验船师意见:同意不同意有待确定
年月日验船师(签字)
验船部门意见:同意不同意有待确定
年月日负责人(签字)
证书编号,
检验日期,,应收费用(元),
发证日期,,经办人(签字),
备注: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二)渔业公务船舶登记
项目名称:渔业公务船舶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所需资料:
1、所有权、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国籍登记,且填写《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提供下列文件:
(1)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当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没有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的自建自用船舶,应当提供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和、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2)除新建船舶外,应交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2、变更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重庆市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供下列文件: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3)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
(4)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3、注销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重庆市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交回下列证书: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航行签证簿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受理申请后组织实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重庆市渔业公务船舶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新船名,,原船名,
新船舶呼号,,原船舶呼号,
新船籍港,,原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住址,,原所有人
名称及住址,
船舶种类及
作业方式,,原登记
注销日期,
航行(作业)区域,,取得所有权时间,
船舶来源,,船舶价值,
船体材料,,下水日期,
造船地点,,造船厂名称,
登记尺度,船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登记吨位,总吨位:净吨位:
主机,型号:数目:机身号码:总额定功率:千瓦
发电机,壹号,型号:额定功率:千瓦
,二号,型号:额定功率:千瓦
,三号,型号:额定功率:千瓦
舱数及舱容,,冷藏舱数目及舱容,
推进器,型号:数目:
航行信号设备种类及数目,
救生设备
种类及数目,
消防设备
种类及数目,
锚泊设备
种类及数目,
桅杆设备
种类及数目,
附件名称,
船舶共有情况,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代码,所占股份
,,,
,,,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经办人审查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科室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登记记录,船名,,船舶编码,
,船籍港,,船舶呼号,
,船舶种类,,船体材质,
,取得所有权
时间,,登记编号,
,持证人姓名,,所占股份,
,其他所有人
名称和股份,
,发证时间,,发证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渔港监督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