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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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对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公民或法人因渔业养殖需用船舶。

二、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审批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取得国家或省建造批准文件;

2.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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