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BSZN-141005-2017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7年6月30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渔业船舶所有权与国籍的取得、变更、注销申请应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2.渔业船舶抵押权可以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设定;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本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 变更情形经书面审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已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提出申请;2. 持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2. 提交渔业船舶相关登记证书。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
交通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刘兴雯;联系电话:六、申请材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船长12m以下或主机功率44.1千⽡以下(含44.1千⽡)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2.渔船类型为内陆渔业船舶;⼆、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通过⾏政服务中⼼领证窗⼝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12、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1989 年8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 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2001 年9 月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7 月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 年9 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的规定。
自治区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许可(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市、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1996 年 1 月22 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 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 8号修订,,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三)捕捞渔船应当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登记管理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证渔政执法船舶的合法身份和权益,确保船舶能够正常开展执法工作。
2.任务: 2.1 登记船舶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龄、船舶所有人等; 2.2 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执法要求; 2.3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营运登记、税务登记等; 2.4 定期核查、更新船舶资料。
三、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 1.1 提交登记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向渔政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登记费用。
1.2 审核登记申请:渔政部门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颁发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并登记发证。
2.要求: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
2.2 渔政执法船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伪造。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责任: 1.1 渔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
1.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配合渔政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2.权利: 2.1 渔政部门: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2.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在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有权申请登记,并获得渔政执法船舶证书。
五、登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 1.1 渔政部门: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定期核查,检查船舶资料的更新情况。
1.2 监督机构:对登记管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处罚: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注销登记。
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申办流程
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申办流程关键信息项:1、申办主体资格2、所需材料清单3、申办流程步骤4、审批部门及时间5、船舶检验要求6、安全设施配备标准7、船员资质规定8、运营活动限制9、违规处罚条款1、申办主体资格11 申请人应为辽宁省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渔业生产经营经验和相关知识。
112 申请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渔业法律法规。
2、所需材料清单21 填写完整的《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申办申请表》。
21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12 船舶所有权证明材料。
213 船舶技术参数和相关图纸。
214 船员的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复印件。
215 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16 船舶保险购买凭证。
3、申办流程步骤31 申请人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311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312 初审通过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船舶进行现场检验。
3121 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3122 检验人员出具检验报告。
313 船舶检验合格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131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材料真实性、船舶安全性等。
3132 审批通过后,颁发休闲渔业船舶证书。
4、审批部门及时间41 审批部门为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1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具体时长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1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间,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船舶检验要求51 船舶应具备良好的适航性和稳定性。
511 船舶的结构应牢固,无明显破损和变形。
512 船舶的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应正常运行。
513 配备必要的导航、通信设备。
514 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应齐全有效。
6、安全设施配备标准61 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
611 安装有效的灭火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渔业船舶,包括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舶的登记机关。
(一)省渔港监僵局组织指导金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开展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并办理下列登记:1、远洋渔业船舶的登记;2、中国籍渔业船舶出租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的光船租赁登记:3、中国籍企业或法人向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租赁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登记:4、中国籍渔船出售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的临时国籍登记。
(二) 市(地)级渔港监督机关负责指导所属各县(市、区)渔港监督机关开展船舶登记工作,并办理下列船舶的登记: l、本市(地)渔业行政部门所拥有的公务船舶,2、本市(地)渔业油船、制冰船:3、本市(地)主机功率183千瓦以上的非远洋渔业船舶;4、本市(地)未设渔港监督机关的县(市、区)的非远洋渔业船舶。
(三) 县级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办理本县(市、区)内除本条第二款1、2项规定的船舶外,主机功率未满183千瓦的非远洋渔业船舶的登记工作。
各级渔业船舶登证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第四条办理油业船舶登记的渔港监督机关应建立完整的登记档案,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条渔业船舶船籍港按下列原则确定:l、远洋渔业船舶按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在地的市(地)名称定为船籍港港名:2、其他渔业船舶按船舶所有人居住地的县。
(市、区)名称定为船籍港港名;全省渔业船舶船籍港港名、船舶登记号码和所有权登记号码的编制由省渔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由省渔港监督局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由省级主管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 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规范渔政执法船舶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渔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登记管理机构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机构由渔政部门负责,具体责任是对渔政执法船舶的注册、登记、监管和管理。
三、登记要求(一)渔政执法船舶必须在国家相关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的营运证书。
(二)船舶所有者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船舶资料、证件和手续,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真。
(三)渔政执法船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通过相应的检验和鉴定。
(四)渔政执法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船舶状态,保证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
四、手续办理(一)渔政执法船舶的注册登记须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并填写申请表格,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二)船舶原籍国渔政执法船舶转籍,须提交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转籍手续。
(三)渔政执法船舶更改船东或船舶名称,须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四)渔政执法船舶注销登记,船舶所有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五、登记管理(一)渔政执法船舶应进行年度检查,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更新。
(二)渔政执法船舶应及时履行船舶维修、保养和管理的责任,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风险管理。
(三)渔政执法船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渔政执法规定,不得私自变更船舶用途、航行区域和营运方式。
(四)渔政执法船舶应建立健全船舶管理档案,记录船舶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事故情况等,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六、监督检查(一)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渔政执法船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资料、证件、船舶状态和营运情况等。
(二)对发现的渔政执法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渔政执法部门,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的渔政执法船舶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船东和船员进行协助调查和处理。
渔业船舶登记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登记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实施主体广西渔港监督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新办1、渔业船舶所有权与国籍的取得、变更、注销申请应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2、渔业船舶抵押权可以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设定;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变更情形经书面审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
(三)换发1、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的,凭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申请换发;2、污损的,凭原证书申请换发。
(四)补发1、已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提出申请;2、持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渔业船只登记
渔业船只登记渔业船只登记是指将渔业船只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渔业船只登记簿上的一项管理制度。
渔业船只登记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渔业船只登记的意义渔业船只登记是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渔业船只登记,可以掌握渔业船只的数量、类型、所有权、使用权等基本信息,为渔业资源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同时,渔业船只登记还可以加强对渔业船只的监管,提高渔业生产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二、渔业船只登记的内容渔业船只登记的内容包括渔业船只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
其中,渔业船只的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舶材料、船舶长度、船舶吨位、船舶主机功率等;所有权信息包括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使用权信息包括船舶使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渔业船只登记的程序渔业船只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渔业管理部门提交渔业船只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身份和船舶信息等。
3. 登记:审核通过后,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将渔业船只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渔业船只登记簿上,并颁发渔业船只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只登记的作用渔业船只登记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渔业船只登记,可以掌握渔业船只的数量、类型、所有权、使用权等基本信息,为渔业资源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2. 加强对渔业船只的监管:渔业船只登记可以加强对渔业船只的监管,提高渔业生产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3.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业船只登记可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防止非法捕捞和渔业资源的浪费。
4. 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渔业船只登记可以加强对渔业船只的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
五、渔业船只登记的发展趋势随着渔业管理的不断完善和渔业资源的日益紧缺,渔业船只登记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渔船登记服务指南.doc
行政许可编码:3702810102617渔船登记服务指南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015-11-30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6)(七)申请材料 (7)(八)办理时限 (10)(九)收费标准 (10)(十)咨询服务 (10)(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11)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11)提交方式 (11)(二)受理 (11)1.材料补正 (11)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1)(三)办理进程查询 (12)(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2)(五)流程图 (12)三、救济途径 (12)(一)投诉 (12)(二)行政复议 (13)四、表单填写 (13)(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3)(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3)五、有关说明 (13)附件1 (14)附件2 (17)附件3 (19)附件4 (2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渔船登记编码: 3702810102617(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三)申请主体:渔业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为胶州本地。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胶州市渔政渔港服务窗口,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渔政渔港服务大楼1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渔业船舶登记办理流程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4、登记机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申办《渔业船舶租赁登记》,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记证书;
3、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书面合同;
4、该船已参加保险的证书文件;
5、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书。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船名、船籍港或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应交验所属单位证明、个人户籍证明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捕捞渔船买卖、作业方式、主机功率、主尺度或总吨位变更的,应交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办理流程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
2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3
办理条件
(一)申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取得船舶所有权(全部或部份)的合法文件;
3、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登记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申办《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所需资料: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3)船名号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者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注销证明(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与现状等)(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要紧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5)设计计算书(6)产品技术标准(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9)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与检测设备情况(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13)要紧工艺文件(14)要紧生产设备清单与现状(15)《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试验记录(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者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建造或者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注:船舶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将此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在地的检验机构。
贺州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流程怎么走
贺州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流程怎么⾛在沿海地区渔业是⽐较发达的,如果想要开⼀个渔业船舶的公司,需要向海港局申请办理登记,到时候就可以获得相关的许可证进⾏捕捞。
那么贺州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流程怎么⾛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贺州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流程怎么⾛1、申请: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政务服务窗⼝提出申请。
2、受理:窗⼝⾸问责任⼈对申请进⾏审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相关单位申请;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次性告知申请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
3、审查审批:承办⼈员提出审查意见,局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予以同意决定。
4、制证:服务窗⼝⾸问责任⼈制作《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5、领取:服务窗⼝⾸问责任⼈通知申请⼈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贺州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办理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2、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件(建造合同、买卖合同、共有协议);3、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具指标批准书;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5、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6、渔业船舶所有⼈户⼝簿/⾝份证或企业法⼈营业执照;7、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8、进⼝渔业船舶的准予进⼝批准⽂件和办结海关⼿续的证明;9、养殖渔船所有⼈持有的养殖证。
贺州渔业船舶国籍登记,需要带好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材料到政务服务窗⼝提出申请,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对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公民或法人因渔业养殖需用船舶。
二、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审批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取得国家或省建造批准文件;
2.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