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青年拔尖人才资助经费政策
上海青年拔尖人才资助经费政策
上海市对青年拔尖人才资助经费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支持和激励青年才俊们的发展。
根据上海市相关文件,青年拔尖人才资助经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在中原地区取得学历的青年才俊,上海市将提供一次性资助金,用于支持他们的学业发展和职业规划。
这样的政策旨在鼓励更多优秀的青年才俊选择上海作为自己的事业发展基地。
其次,对于在上海市工作并具备优秀成绩的青年才俊,上海市将设立专门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这些资金将用于支持他们在各个科研领域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帮助他们成就更大的成就。
此外,上海市还将建立一套青年创业资助经费政策体系。
青年创业者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并且可以得到一定期限的贷款优惠政策,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最后,上海市还将建立一套完善的青年才俊培养计划。
通过设立导师制度和实践机会,给予青年才俊们更多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他们在自己的领域成为行业的领先者。
上海市对青年拔尖人才资助经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青年才俊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和机会。
这一系列政策的推行,有助于培养和引进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和领导潜力的青年人才,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2号),规范和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各类人才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市各类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人才发展原则。
加大财政资金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资金对人才发展的支持,促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贡献。
(二)择优资助原则。
对符合申请条件,通过个人申请、组织(行业)推荐、专家评审,并按规定程序入选培养计划的人才,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并推动其他资金进入人才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统筹平衡原则。
完善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各项人才发展项目之间资金预算的统筹平衡。
(四)注重绩效原则。
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强化项目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逐步建立项目支出绩效问责制度。
(五)公开公正原则。
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标准、补助标准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受助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
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各类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各类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1999.04.16•【字号】沪工总保[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各类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工总保[1999]65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几年,各级工会从新时期的工会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建立起各类基金,以保证和促进各项活动的开展。
特别是根据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提出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的精神以来,为推进“送温暖工程”,做好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构筑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互助互济性质,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
各级工会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工会帮困救助机制、保险互助机制、促进就业机制、增进福利机制过程中,组织并筹集了各类帮困基金、救急济难基金、互助补充保险基金、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等保障互助基金。
各类基金的建立对缓解职工经济矛盾、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增强职工抗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更有效地发挥基金作用,确保各级工会加强基金的规范管理、分配和使用,强化对基金的监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基金的管理凡设立基金的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要捐赠部门的代表、工会及有关业务部门代表组成;各级工会对筹集的基金应制定专门的《基金章程》和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其章程或办法由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补充保险基金应实行会员制,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补充保险基金章程或办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基金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按财会要求记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
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专职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管理,没有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工会财务部门实行管理,但必须分帐核算,单独反映。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县)分别计算完成。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均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市与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相关学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沪财教[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上海市教育局直属单位,致力于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为受资助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管理。
一、资助政策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以下资助方式:1.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之要求,为高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
2.奖学金:根据高校学生的成绩、综合素质和特殊情况,通过竞赛、评选等方式向这些学生提供的资助。
3.助学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以低利率向其提供的教育贷款。
并且在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约定方式进行还款。
4.勤工助学: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一种形式的资助,即让学生参加与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学生社团等活动。
二、管理制度为有效的管理资助资金,并且保证资助的公平性、公正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了以下管理制度:1.开展资格审核:所有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要接受资格审核。
2.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文化体制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地对学生资助资金进行管理。
3.制定管理过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资助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服务及保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以下服务及保障:1.宣传政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学生群体普及知识,提升学生对各类资助的认识度。
2.信息服务: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由于本中心是由教育部与计委直接操控,所以资讯方面是非常完整。
3.亲切服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直把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位,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管理,帮助受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开展工作针对高校学生的学业管理等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以下工作:1.奖励制度建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了奖励制度,以鼓励学生提升学业成果,进而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
2.奖助贷申办推进:为了减轻学生的经济压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充分利用国家资金以及学校自有资金,通过加大奖学金资助额度、推动助学贷款等方式,支持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17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按照本市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加快推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目的是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本市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四、已列入国家和上海高层次海外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高梯次或同梯次人才培养和资助计划的,不接受申报。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当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者,不接受申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学[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精神,2008年,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
上述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预算下达、申请、评审、发放、监督与管理等工作,为推进本市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为使我市各政府类奖助学金工作更为规范和更具操作性,结合本市近年来工作实际,经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后,市教委、市财政局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本市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试行细则和办法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六条调整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以国家下达本市本、专科生奖励名额为基础,按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第七条调整为: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分配,250个为部属高校名额,750个为地方高校名额;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中的本、专科生结构,参照国家奖学金中的本、专科生比例结构确定;学校名额分配根据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沪经信规[2009]258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58号)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应急局、粮食物资储备局: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制定了《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3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三章救助项目及补助标准的确定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街道(乡镇)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救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以及紧急援助外省市救灾资金等项支出。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主要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沪民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沪教委财〔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二、资助内容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资助标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普通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以上所称普通高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教委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沪经信法[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09)69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事务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内的联合性协会、专业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安排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沪浦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浦科[2005]5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局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运用专利制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浦东新区《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注册、经营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资助范围与额度)1.对浦东新区的中小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关品目录》:a)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5000元的费用补贴;b)对向国外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的申请费资助。
2.对申请上海市和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中小企业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
每家企业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4.对实施自有专利技术转化的产业化的中小企业,根据专利的性质以及产业化后对新区税收等贡献的大小,经企业申请,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分别给予6-10万元的专利实施奖励;对其中具有多项专利,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经本人申请和政府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2名,每人1万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沪府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主要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市各民办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建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设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支持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下列项目:一、鼓励、扶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展;二、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三、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四、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贴息和奖励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给予资助。
第三条第一、四款采取项目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由市教委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申报程序)一、第三条第一款的申报程序及内容:1、市教委根据民办高校发展规划,定期确定、发布鼓励和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具体项目;2、民办高校根据市教委发布的项目,直接向市教委申报;3、项目申报学校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二、第三条第二、三款由市教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三、第三条第四款申报表彰或奖励的项目,应按市教委公布的表彰或奖励的类别和办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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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发生相关费用的资助;专项资助是指对经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进运用、公开择优、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资助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专利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利资助标准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及书籍购置费等。
(三)专用软件购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买专业软件或专业数据所发生的费用。
(四)文献检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专利战略制定、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等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献及专利检索和分析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以及文献检索入网费等。
(五)其他费用。
是指在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创建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9月底前,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本市当年度专利申请情况,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一般资助受理审核情况、专项资助试点示范单位认定或验收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确需调整时,按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提交一般资助申请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资助决定。
第十三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根据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审核同意后,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申请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
第十四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助余额的拨付申请。
第五章专利资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资助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申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专项资助项目预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缓拨、停拨或追回资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利资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分级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总体的绩效考评,各试点示范单位进行自我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专利资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