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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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消防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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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4日时任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 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 例》。 《条例》共设置12章14节100条,涵盖了军队 各领域、各系统、各环节安全管理的内容,进一步 明确了解放军安全管理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基 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要求,规范了军队人员和 机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了事故防范、应急 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是全军和武警部队安全管 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八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最高指挥员,应当指定专人实 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特别是人员伤亡、失踪人员搜救等进展情况。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节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事 故调查。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七十九条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通常由师级、旅级单位组织调查; (二)严重事故,通常由副军区级、军级单位组织调查; (三)重大事故,通常由军区级单位组织调查; (四)特大事故,通常由总部组织调查。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第五十五条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 全法规制度、组织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防范机制等 情况,重点查找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各级应当加强群众性安全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机 制,发动官兵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督促本 单位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严重, 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巨大, 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四十三条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预先进行 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十四条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必须着眼于保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严禁随意提高风险等级,不得降低工作标准和训练强度,防止消极保安全的 行为。 第二节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 害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与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 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四十六条安全风险,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特大风 险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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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 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五章 安全建设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装备研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 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重要仓库、重要指挥工程等要害目标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 措施; (三)主战飞机必须加装航空管制设备,运输机必须加装防相撞、近地告警等 机载设备,主战舰艇必须加装具有避碰功能的设备,涉核装备必须完善防止误操作、 防止非授权动用及监测监控的安全控制系统; (四)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五)军队内部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 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 确保信息安全; (六)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 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七)组织实施高危作业或者在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作业,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 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 护装具。
第八十条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 通常由司令机关负责组织,相关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成,必要时可 以选派或者聘请军队和地方的技术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组的人数通常为:一般事故3人,严重事故5人,重大事故7 人,特大事故9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事故调查组人 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 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八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 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等内容。 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师级、旅级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安全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 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 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七条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警示教 育、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 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 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 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 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 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 作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 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 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 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 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通常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 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结合其他工作检查进 行。 军区级单位每年,副军区级、军级、师级单位每半年,旅级、团 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检查。 各级应当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 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 定履行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 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 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 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 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 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 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 常的原则。
第六章 安全分析预测
第三十六条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 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 的对策措施。第三十七条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 进行。总部、军区级单位每年,副军区级、军级、师级单位每半年,旅 级、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综合分析。 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军事训练开展安全 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十九条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 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等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训练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安全原理学习,主要是讲授安全操作基本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典型案例研究,主要是将典型事故作为案例,组织官兵研究和反思, 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三)特情处置训练,主要是针对执行任务时可能遇到的险情,地形、气 象、环境的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设想特殊情况处置内容,有针 对性地组织安全培训,提高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险情的能力; (四)模拟训练,主要是运用模拟实验、仿真模型、参数判读等方法,在 仿真环境中进行针对性安全训练; (五)适应性训练,通常在高新武器装备列装后,舰艇和飞机加改装或者 厂修后,战略导弹、大批量危险爆炸物品运输前,以及执行航天发射、专机 飞行、舰艇远航等重大任务前组织实施。
第八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九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节应急救援 第五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 立即上报事故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人员伤亡等。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军级、副军区级、 军区级单位,严重事故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当 在2小时内上报至总部;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 第六十条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组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当在事故 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开设应急救援指挥所。应急救援指挥所通常设现场指 挥组、伤员救治组、救援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 第六十二条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 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六十五条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难以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时, 应当立即通过当地省军区系统紧急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指挥 所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 第六十六条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发出求救信 号,设法与外界联系;搜寻遇险人员,迅速脱离险境;优先抢救危重伤 员,利用就便器材先期处置;保存人员体力,稳定思想情绪,消除恐惧 心理;集中管理使用通信工具、食品、饮水等物资,降低消耗。 第六十七条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 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实施。
第三十八条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 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 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
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 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专项治理的重点。
第七章 安全风险评估
第一节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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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4日时任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 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 例》。 《条例》共设置12章14节100条,涵盖了军队 各领域、各系统、各环节安全管理的内容,进一步 明确了解放军安全管理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基 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要求,规范了军队人员和 机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了事故防范、应急 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是全军和武警部队安全管 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八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最高指挥员,应当指定专人实 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特别是人员伤亡、失踪人员搜救等进展情况。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节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事 故调查。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七十九条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通常由师级、旅级单位组织调查; (二)严重事故,通常由副军区级、军级单位组织调查; (三)重大事故,通常由军区级单位组织调查; (四)特大事故,通常由总部组织调查。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第五十五条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 全法规制度、组织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防范机制等 情况,重点查找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各级应当加强群众性安全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机 制,发动官兵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督促本 单位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严重, 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巨大, 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四十三条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预先进行 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十四条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必须着眼于保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严禁随意提高风险等级,不得降低工作标准和训练强度,防止消极保安全的 行为。 第二节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 害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与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 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四十六条安全风险,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特大风 险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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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 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五章 安全建设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装备研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 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重要仓库、重要指挥工程等要害目标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 措施; (三)主战飞机必须加装航空管制设备,运输机必须加装防相撞、近地告警等 机载设备,主战舰艇必须加装具有避碰功能的设备,涉核装备必须完善防止误操作、 防止非授权动用及监测监控的安全控制系统; (四)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五)军队内部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 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 确保信息安全; (六)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 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七)组织实施高危作业或者在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作业,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 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 护装具。
第八十条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 通常由司令机关负责组织,相关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成,必要时可 以选派或者聘请军队和地方的技术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组的人数通常为:一般事故3人,严重事故5人,重大事故7 人,特大事故9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事故调查组人 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 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八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 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等内容。 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师级、旅级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安全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 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 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七条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警示教 育、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 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 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 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 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 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 作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 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 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 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 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通常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 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结合其他工作检查进 行。 军区级单位每年,副军区级、军级、师级单位每半年,旅级、团 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检查。 各级应当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 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 定履行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 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 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 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 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 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 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 常的原则。
第六章 安全分析预测
第三十六条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 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 的对策措施。第三十七条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 进行。总部、军区级单位每年,副军区级、军级、师级单位每半年,旅 级、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综合分析。 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军事训练开展安全 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十九条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 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等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训练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安全原理学习,主要是讲授安全操作基本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典型案例研究,主要是将典型事故作为案例,组织官兵研究和反思, 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三)特情处置训练,主要是针对执行任务时可能遇到的险情,地形、气 象、环境的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设想特殊情况处置内容,有针 对性地组织安全培训,提高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险情的能力; (四)模拟训练,主要是运用模拟实验、仿真模型、参数判读等方法,在 仿真环境中进行针对性安全训练; (五)适应性训练,通常在高新武器装备列装后,舰艇和飞机加改装或者 厂修后,战略导弹、大批量危险爆炸物品运输前,以及执行航天发射、专机 飞行、舰艇远航等重大任务前组织实施。
第八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九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节应急救援 第五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 立即上报事故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人员伤亡等。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军级、副军区级、 军区级单位,严重事故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当 在2小时内上报至总部;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 第六十条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组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当在事故 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开设应急救援指挥所。应急救援指挥所通常设现场指 挥组、伤员救治组、救援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 第六十二条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 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六十五条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难以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时, 应当立即通过当地省军区系统紧急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指挥 所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 第六十六条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发出求救信 号,设法与外界联系;搜寻遇险人员,迅速脱离险境;优先抢救危重伤 员,利用就便器材先期处置;保存人员体力,稳定思想情绪,消除恐惧 心理;集中管理使用通信工具、食品、饮水等物资,降低消耗。 第六十七条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 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实施。
第三十八条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 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 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
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 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专项治理的重点。
第七章 安全风险评估
第一节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