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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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2月15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病历的应用管理,提高医疗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通知,具体内容如下:一、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目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是为了规范电子病历的应用过程,保证医院内部的临床信息管理、外部与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换、医疗法律纠纷的信息保全和有效性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2.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3.保护病人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4.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实现分级负责,推进协同管理;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电子病历管理水平。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具体措施1. 电子病历建设和维护1.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数据库,保证电子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2.加强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保证电子病历的准确性;3.定期备份电子病历数据,保证数据安全;4.按照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分类归类和管理。

2. 电子病历使用和查询1.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查询或使用电子病历;2.准确记录电子病历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不符合条件的查询或使用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

3. 电子病历保密和安全1.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信息化安全管理要求,以保障病人个人信息安全;2.建立保密机制,对电子病历进行加密,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3.建立技术保障措施,及时应对电子病历数据泄露、损坏等安全事件;4.定期开展电子病历安全评估工作,持续提高电子病历安全保障水平。

四、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责任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涉及到医院各部门及医务工作者的职责,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才能保证整个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02-22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一、基本原则: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以患者隐私保护为原则。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隐私保护: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患者的个人隐私保密。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合规规范: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规范的备份和存储。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电子病历数据的访问控制和审计机制。

四、数据安全性: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保证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系统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数据泄露、丢失等安全问题。

五、数据完整性: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保证电子病历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电子病历数据的版本管理和修改记录机制。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的数据清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六、使用权限管理: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合理设置。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用户登录和鉴权机制,确保只有合法用户可以访问电子病历数据。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审查用户的权限,及时处理权限变更和撤销。

七、技术支持: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电子病历应用。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电子病历应用的版本和功能,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功能支持。

八、风险评估: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安全事件和风险。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本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本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章术语定义1. 电子病历应用:指用于记录、存储、查询、共享和交换病人相关医疗信息的计算机化系统。

2. 医疗机构:指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从业人员:指医疗机构内从事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及使用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2. 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系统安全、数据备份、用户权限控制等工作。

3. 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电子病历应用的基本操作和管理知识,提高应用水平和信息安全意识。

第五章安全管理1. 医疗机构应设置电子病历应用系统的伪装和入侵检测机制,确保系统安全性。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户权限管理制度,分级授权,明确从业人员的访问权限和责任。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应用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补,及时更新安全补丁。

4. 医疗机构应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的建设,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数据质量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数据录入和审核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从业人员应按照标准操作流程录入数据,禁止伪造、篡改或删除数据。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核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医疗机构应建立数据归档和长期保存机制,确保数据的可检索性和可读性。

第七章数据隐私保护1.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2. 医疗机构应建立数据访问审批机制,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能够访问相关数据。

3. 医疗机构应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技术加密和安全传输,防止非法获取和篡改。

4. 医疗机构应建立数据安全审计机制,记录数据操作记录和访问日志,追踪非法行为。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的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电子病历的要求(一)规范唯一患者身份标识规范电子病历唯一患者身份标识(身份证号码),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和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病历的内容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病历首页(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包括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患沟通记录、医嘱单、体温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三)身份识别和操作痕迹的可追溯性对每位临床医生、护士、病历质量监管人员以及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对历次操作均保存痕迹,标记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保证可查询、可追溯。

(四)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包括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规范化培训学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本院具有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同时设置电子病历的归档状态,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按规定时限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务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2017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病历应用已经成为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电子病历应用的安全、便捷和高效运行,制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范旨在明确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要求,规范病历数据的采集、使用、保存和共享,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原则1. 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电子病历数据标准和格式,确保各个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和数据的一致性。

2. 安全保密:加强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管理,保护患者隐私,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便捷操作:提供简洁、易用的界面,确保医护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采集和查询病历数据。

4. 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电子病历应用在医疗决策、科研和质控中的作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5. 规范共享:建立健全的病历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多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互联互通。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要求1. 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与运维(1)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与运维规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2)医疗机构应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病历系统,并对系统进行部署、配置和优化,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可用性。

(3)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用户培训。

2. 电子病历数据的采集与管理(1)医疗机构应明确电子病历数据采集的责任主体和时机,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归档、备份、恢复和销毁等,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3. 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与隐私保护(1)医疗机构应采取严格的安全策略和技术措施,保证电子病历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医疗机构应制定隐私保护政策和机制,明确患者信息的获取、使用和共享权限,禁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作。

4. 电子病历数据的共享与交流(1)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病历数据的共享机制和规范,推动多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和互联互通。

2024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2篇)

2024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2篇)

2024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____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利用电子病历进行医疗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

第四条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保证其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病历应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规范第六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功能,包括患者信息录入、病历数据存储、病历数据传输、数据查询和分析等。

第七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合法权限的人员可以访问和修改电子病历数据。

第八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应急备份和恢复机制,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可追溯性,记录每一次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的操作和修改。

第十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特点,方便医务人员使用和操作。

第三章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细则,明确电子病历的录入、存储和传输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子病历应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确保对电子病历应用的掌握和运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质控机制,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病历的真实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电子病历归档和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和安全存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与管理机构,负责对电子病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是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的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1. 安全保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应用必须有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保证只有合法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病历数据。

2. 使用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提供清晰明确、易于操作的用户界面,方便医务人员进行病历记录和查询。

应用必须支持多种病历格式,如文字、图片、视频等,以满足医生按需记录和查看病历信息的需求。

3. 数据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数据标准和格式要求,以保证病历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可靠性。

应用必须能够自动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4. 用户权限管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支持不同角色和权限的用户管理。

医务人员应该有适当的权限来创建、修改和删除病历数据,而患者和其他非医务人员只能查看相关信息。

5. 可追溯性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具备良好的追溯性,即能够准确记录每一次访问和修改病历数据的人员和时间。

应用必须有日志功能,记录用户的操作行为,以便审核和追溯。

6. 应用升级和维护规范:电子病历应用需要定期进行升级和维护,以修复漏洞和改进性能。

应用升级时必须进行充分的测试,确保新版本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7. 人员培训规范:医院和机构必须对所有使用电子病历应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应用的使用方法和规范。

培训内容还包括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知识。

通过遵守以上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可以提高电子病历应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医疗信息的质量和保密性。

电子病例应用管理制度

电子病例应用管理制度

电子病例应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子病例的管理和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的电子病例管理和应用工作。

三、电子病例的管理1. 电子病例的建立(1)患者就诊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录入患者的基本信息和诊疗情况,建立电子病例。

(2)电子病例应包含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用药记录等内容。

2. 电子病例的查阅(1)医务人员应按照权限查阅患者的电子病例,查阅记录需留存。

(2)患者有权要求查阅自己的电子病例,医务人员应予配合。

3. 电子病例的保密(1)医务人员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私自泄露。

(2)医务人员离职或调离部门时,应将权限交接并确保电子病例的保密性。

四、电子病例的应用1. 电子病例的利用(1)医务人员可根据电子病例提供更好的诊疗方案和治疗计划。

(2)医务人员可借助电子病例快速了解患者的病史和治疗情况。

2. 电子病历的发挥(1)医务人员应积极利用电子病历进行医疗数据分析和研究,提高医疗水平。

(2)医院管理层可根据电子病历进行医疗资源配置和规划。

五、电子病例的安全1. 数据备份(1)医院应定期对电子病例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备份数据应设有权限,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2. 病例迁移(1)患者转诊或转院时,应将其电子病例迁移至新医疗机构,保证诊疗的连续性。

(2)电子病例迁移需经患者书面同意,确保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电子病例的维护1. 系统更新(1)医院应定期对电子病例管理系统进行更新和升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医务人员应定期对电子病例数据进行清理和归档,保持系统的运行速度。

2. 培训(1)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电子病例管理和应用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2)新员工应在入职后接受电子病例管理培训,熟悉系统操作。

七、违规处理1. 违规处理(1)如发现医务人员违反电子病例管理制度,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文(二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文(二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病历应用已经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电子病历应用的高效工作和信息安全,制定一系列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为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提供规范,做到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二、总体要求(一)管理规范的目标是确保电子病历应用系统能够快速、准确、安全地存储和查询患者的医疗信息。

(二)管理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电子病历应用的开发、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相适应,确保电子病历的合法合规性。

(四)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注重保护患者隐私信息,确保患者的信息安全和个人权益。

三、开发和选用规范1.开发规范(一)要根据病情特点和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制定电子病历配置标准,确保系统功能齐全、操作简便、界面友好。

(二)严格按照信息安全标准进行系统开发和测试,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开发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守职业道德,保证开发过程的规范、科学。

2.选用规范(一)选用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前,应对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

(二)选用系统时,要考虑系统的易用性、稳定性、兼容性和安全性,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

四、使用与操作规范1.用户管理(一)医疗机构应制定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用户的权限和责任,并按照需要进行授权。

(二)用户应按照规定使用系统,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泄露病历信息。

(三)用户应定期更改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2.病历录入规范(一)病历录入人员应该具有相关医学知识背景,对病历信息进行准确录入和分类。

(二)录入时要注意格式规范、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不明确的信息,应及时与医生或患者联系核实。

3.权限管理规范(一)医疗机构应建立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用户的权限范围和操作权限,确保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二)权限的分配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业务需要进行,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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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

去年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要求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为此,本文整理了电子病历基本内容,门(急)诊电子病历及住院电子病历填写要求和规范,以提高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和质量!电子病历基本内容1、根据患者就诊流程及临床诊疗工作特点,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2、门(急)诊电子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首页、门(急)诊病历记录、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医学检验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门诊电子处方、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书等。

3、住院电子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检查资料、医学检验资料、体温单、医嘱单、各类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住院健康体检记录、各类医学证明书等。

第一章门(急)诊电子病历要求1、门(急)诊电子病历首页可由患者个人信息数据库自动生成。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在患者再次门诊就诊时,能够更新患者信息(如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并留有历史记录。

门诊病历记录页面楣栏处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和病案号。

2、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等。

复诊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

3、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体检时间,简要病史,内科、外科、五官等系统体格检查情况,化验及辅助检查结果,体检结论及健康建议,相关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等。

4、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录入抢救记录。

5、急诊留观记录是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

应当重点记录患者观察期间病情变化、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并注明患者去向。

6、门(急)诊电子处方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费用分类(医保、自费等)、临床诊断,所开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剂量和用法等。

急诊、儿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处方,需按照有关规定设标识区分。

7、门(急)诊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门(急)诊期间所做各项化验、检查结果的记录。

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检查项目、开单日期、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检查结果等。

第二章住院电子病历内容要求1、住院电子病历首页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和简要医疗信息。

患者个人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的电话,费用类别,病案号等。

简要医疗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入院时间、入院科别、出院时间、出院科别、门(急)诊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主要诊断、其他诊断、并发症、院内感染)、ICD编码、病理诊断、入院时情况(病情危重、急、一般)、入院后确诊日期、出院情况栏(治愈、好转、未愈、未愈、死亡、其他)、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过敏药物、血型、手术及操作名称、手术者、麻醉方式、麻醉医师、切口等级/愈合类别、操作编码、抢救次数及成功标准、病案质量(甲、乙、丙)、质控医师数字认证签名、住院费用等。

首页由住院医师录入后,由主治医师、科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以上医师)审阅确认后完成。

患者再次入院时,首页中个人信息可由电子病历系统自动生成,能更新患者信息(如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和诊疗信息并留有历史记录。

2、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既往的住院志、入院志、入院记录统称为入院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3、入院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

A.患者一般情况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内容。

B.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C.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记录。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D.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E.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F.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记录。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G.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H.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注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I.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J.显示录入入院记录的医师数字认证签名。

4、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时录入的记录。

其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其现病史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住院诊疗有关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记录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5、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录入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等。

6、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7、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8、病程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

A.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录入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B.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由经治医师录入,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录入但应有经治医师审阅确认。

录入日常病程记录时,系统自动生成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录入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C.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D.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的,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E.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

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录入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数字认证签名等。

F.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录入的记录。

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

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录入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数字认证签名等。

G.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数字认证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H.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录入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I.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

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录入。

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者数字认证签名。

J.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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