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_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1)第三章附则 (3)附件 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4)附件 2 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1)附件 3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3)附件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9)附件 5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0)附件 6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21)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
一、是非题(在括号内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一、是非题(在括号内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共35题,每题1分,共3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答案:√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答案:√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3、按照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
()答案:×索引: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五条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不适用于电站锅炉产品的监督检验。
()答案:×索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二条5、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规定: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核准项目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的确认签章。
()答案:√索引: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五条6、按照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的要求,锅炉的设计文件鉴定内容包括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也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解析2004版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条例》规定范 围内的锅炉。 另外还规定了安装监督检验是强制性的,不是可 选择性的。 还有就是本规则为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的通则,各 地应根据所承担的监检工作做适当的调整,但必 须不低于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监检的性质 1、监检是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的验 证性检验,不能代替安装单位和业主或业主委托 方的检验。 2、是法定检验,其监督检验具有强制性和 验证性的性质。 3、监督检验单位必须经总局核准,方能在 核准范围内开展相应的监督检验工作。
3、试验准备: 应有方案; 压力表的选用、检定、安装应符合《蒸规》 要求; 试验用水质、水温、环境温度等应符合 《蒸规》要求。 4、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规》要求并做好 详细的试验记录。
(八)安全附件、保护装置 1、分汽(水)缸参照锅炉进行(锅炉房内的分汽 (水)缸可由锅炉制造厂生产,无需取得压力容 器制造许可证,也无需按容器要求由取得设计资 格的单位设计,只需由锅炉制造厂设计,按锅炉 设计图样要求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技术机构 鉴定即可)。 2、保护装置、安全附件检查应结合锅炉调试时进 行。锅炉整个调试过程我们监检人员不需全部参 加,但对保护装置的调试时应参加进行验证。在 实际工况无法进行时,可采用模拟方式进行(这 些是重点)。
第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1、《条例》17条规定应在安装前进行告知,70 条规定,违规的处罚。有关告知的处理在行政许 可法中有规定,告知书上不需审批,对告知有异 议,应在接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 提出,否则即可施工。 2、申请监检,并提供资料(不需提供给监察机 构)。 3、监检单位应经总局核准。 第七条 监检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做的工作: 1、制定监检方案; 2、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监检人员; 3、监检方案、监检人员应告知安装单位,以便做 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3001—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6)附件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7)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3001—2004讲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6)附件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7)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锅炉检验员试题和答案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V)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V)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经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者,可由授权检验单位直接向外商提出索赔要求。
(X)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仅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适用于从事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X)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该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X)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准则》中规定:只有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注册的检验单位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才能申报锅炉检验资格。
(V)注:现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7.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规定,锅炉检验员(GL可以从事额定蒸汽压力w 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和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
(X)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锅炉出厂技术文件必须包括热力计算书。
(X)9.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锅炉结构设计应确保锅炉运行时各个部件能自由膨胀。
(X)10.《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外径108mm勺锅炉下降管采用插入式结构与集箱连接时,可不开坡口。
(V)1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 C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焊接受压元件。
TSG_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s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Supervision Regu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6)附件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基本要求 (7)附件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四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两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202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问答内部题库含答案(全)
202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问答内部题库含答案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实施部门是如何规定的?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其中,对部分低级别许可项目,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具体分级见下表: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有哪些内容?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内容。
按照许可形式(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和非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和采用非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是否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等特点,可以分为以下3种:(1)非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
(2)非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产品没有型式试验要求。
(3)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许可程序为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审批、发证。
除上述基本程序包括的内容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还包括增项、变更、换证等内容。
3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1)申请各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均使用统一的申请书。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的样式及填写说明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外文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2)受理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两份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3)产品试制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
许可项目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项目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对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如果型式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锅炉安装改造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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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 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 组 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 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 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且只能从事 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一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二 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 分期出厂的 三 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 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 散装锅炉除外); 散装锅炉除外 ; (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四 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五 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 六 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 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 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七 不得伪造 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不得伪造、 (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八 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系统规则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Enterprises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 年 6 月 28 日目录第一■章总贝U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 ( 5) 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 (6)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3001 —2004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 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依据: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参考资料:1、TSG Z0004-2006《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3、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要点234567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6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6前言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起草任务。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组织起草组,在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草案。
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要求的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号文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由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特点的以规范化为基础、科学的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6目录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1)附件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素 (3)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412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关系
2级锅炉资格证:工程技术人员8名,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4人)。
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探伤、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数。
1级和2级安装改造单位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或暖通黄维峰)、热工仪表(周挺)和焊接(浦亨前)专业大专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且应有2名以上人员从事过3年以上的相应级别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1~2级安装改造单位的焊工中,具有II类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50%。
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III级无损检测人员,带*号者允许外协,但本单位至少要有一名持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
)焊工人数10人,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最少人数5人。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装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散装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
3.监检依据3.1本细则规定的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3.2监检依据:3.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2.2 TSG 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3.2.3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2.4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3.2.5《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7《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8 GB50273-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2.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L/T 5047-95《锅炉机组篇》 DL/T 5031-94《管道篇》;3.2.10 DL/T 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3.2.11 DL/T5190.5-2004《热工自动化装置》;3.2.12 SD340-89《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规程》;3.2.13 DL/T 884-2004《火电厂金相检验与评定技术导则》;3.2.14 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3.2.15锅炉有关的国标、部标和专业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4.监检内容和程序4.1对涉及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4.2对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安装单位严格按条例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安装工作;4.3监检程序控制图见附录A。
4.4对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对A类项目,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执行过渡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执行过渡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质检特函[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执行过渡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0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了《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并自2004年7月28日施行。
按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的规定,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由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审批,鉴定评审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审批合格的报总局核发许可证书。
近日,总局接到部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申请单位的来函,请示在新规则实施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许可申请,新规则实施后应当如何审批。
经研究,现就新规则实施前受理的许可申请如何审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鉴定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开展的,按照以下规定审批: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及评审结论能够与新规则规定的许可等级范围及许可条件对应的,按新规则许可等级审批,报总局发证。
如果申请单位必备条件达不到新规则规定的相应许可等级条件要求,但符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有许可规定的,可以按照新规则相应的许可等级范围审批,但应根据具体情况限定其安装改造范围。
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自取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达到新规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到期符合条件的,可以换发新许可证。
二、申请单位已经约请鉴定评审机构,但尚未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按照以下规定审批: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可通知申请单位按照新规则规定重新申请,原受理作废。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法规标准一览表2016讲解
GB/T19839-2005
《工业燃油燃气燃烧器通用技术条件》
2006.01.01
37
GB/T21465-2008
《阀门术语》
2008.08.01
38
GB/T22654-2008
《蒸汽疏水阀技术条件》
2009.07.01
39
GB/T26145-2010
《排污阀》
2011.10.01
40
GB/T6719-2009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法规标准一览表
(2016年2月25日整理版)
2016年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法规标准一览表
序号
文件/标准号
文件/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备注
一、法规规范
1
2013年第四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01.01
2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05.01
3
TSG G0001-2012
13
JB/T8984-1999
《工业锅炉活动炉拱技术条件》
2000.01.01
14
JB/T8131-1999
《余热锅炉参数系列》
2000.01.01
15
JB/T7603-1994
《烟道式余热锅炉设计导则》
1995.06.01
16
JB/T6508-1992
《氧气转炉余热锅炉技术条件》
1993.05.01
《水管锅炉》
2014.07.01
29
GB/T 16508.1~8-2013
《锅壳锅炉》
2014.07.01
30
GB50051-200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7)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从事《条例》规定围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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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6)附件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7)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第六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三)质量管理手册;(四)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
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允许申请1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1年。
第九条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对安装改造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安装改造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除不需要进行试安装改造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
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四)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
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
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锅炉安装改造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锅炉安装改造验收工作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验收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异地施工时,也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机构承担,但必须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盼资质情况在开工告知时一并告知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树二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年后提出新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28日起施行。
注:(1)工程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
(2)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III级无损检测人员,带*号者允许外协,但本单位至少要有一名持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
(3)焊工人数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最少人数。
(4)1~2级安装改造单位的焊工中,具有II类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50%。
(5)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探伤、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数。
1级和2级安装改造单位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或暖通)、热工仪表和焊接专业大专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且应有2名以上人员从事过3年以上的相应级别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6)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的规程、规定、标准和制度的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注:(1)带*号者允许签订外协合同。
(2)1~2级安装改造单位还应配备胀管设备和焊工用焊条保温筒。
(3)上述设备必须齐全、完好,且与所申请的项目相适应;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
(4)对申请单项范围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所申请范围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一、应当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见证资料齐全。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图样资料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施工检验验收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焊接工艺评定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
二、应当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工程师应由工程师(3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由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当,各责任人员(3级安装单位至少配备焊接、筑炉、起重责任人)应当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具有助理工程师(3级安装改造单位可由技术员)及其以上的人员担任。
四、焊接工艺评定应当能满足锅炉安装及改造工作的需要,且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现行规程、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校正、组合工艺,吊装工艺,水压试验工艺,筑炉工艺,烘、煮炉工艺,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试运行工艺及典型工艺等工艺文件。
对于2级及其以上的锅炉安装单位还应当有暖管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