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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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甘教民管﹝2015﹞8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甘教民管﹝2015﹞8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甘教民管﹝2015﹞8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涌现出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受学生和家长欢迎的民办幼儿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有效地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民办幼儿园(包括早教机构,下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影响幼儿园健康发展的问题,有的幼儿园举办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未经审批、不按规划擅自办园;有的聘用人员把关不严,未按要求审查资格;有的幼儿园设施设备比较简陋,保育教育不够规范;有的卫生保健状况较差,安全保卫存有隐患;有的幼儿园甚至发生了幼儿伤亡的恶性事故。

近期,平凉市崆峒区一幼儿园再次出现校车严重超载违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和履行对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职责,确定本地区规范办园行为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为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和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园行为1.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满足需要、符合条件、合理布局、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各类幼儿园。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扩大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效劳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各市州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方法,制定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方法。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群众、行为规、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所涉与的定向测评指标,分为普惠1级、2级、3级和根本达标级。

测评分数到达65分以上,可以入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等级认定围。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展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州教育局、财政局。

第六条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在收到各县市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应对各县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展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县区认定数的20%。

市州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七条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县区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批复后,由市州教育局、财政局通过官方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的牌匾。

第九条全省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和认定工作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文件通知为准。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范本模板】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范本模板】

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

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四)书面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1。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甘肃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鼓励和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经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办学性质进行审核界定,批准成立,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学校。

二、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依法收取学费。

学费标准可以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层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不同,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人员经费、基建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三、鉴于我省在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教育成本费用差别较大等实际情况,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对民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成本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对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成本制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必须严格审定。

四、民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按学的或学期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代收费用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五、民办办学校实行学生“退学退费”制度,学生中途因故退学的对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进行折算后退还。

六、各类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专用票据制度。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全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覆盖面,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固区辖区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和乡镇、街道批准设立的幼儿托护点。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执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的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发展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区教育局是属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统筹发展、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一)牵头制定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及推进措施。

(二)组织实施区域内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的发展计划,落实发展目标,创新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的发展和运行机制。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1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1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中专、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全面掌握当前我省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情况,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函》(处非联函〔2014〕12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学校的范围。

省教育厅负责排查独立学院和省管民办高校、中专、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各市(州)教育局要对本辖区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社会文化培训机构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二、加大排查民办学校集资情况的工作力度。

各市(州)教育局要充分认识民办学校集资引发一系列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辖区内民办学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民办学校集资排查工作。

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民办教育和严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布深入开展民办学校涉嫌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公告,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面向社会公众收集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力求全面掌握民办学校的集资情况。

各地要逐校、逐项、逐笔核实涉嫌非法集资的民办学校的债务和集资款,查清截至2014年4月日前的集资总额、集资还款额和集资余额,集资的资金用途、债权人、债务到期日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甘政办发[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政府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重视幼儿教育,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切实把《指导意见》中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完成好。

2、今后4年(2004-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和起点,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既是民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和“三孩”政策的实施,幼儿数量增加与城乡学前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大班额、入园难等问题日益凸显,亟待重视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幼儿教师严重短缺。

随着学前教育向乡镇及行政村延伸,学前教育资源大幅增加,入园率逐年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短缺问题日益突出,按照《x省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要求,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经测算实际在编专业缺口教师较大,并呈逐年增长态势。

尤其是普惠性民办园师资力量薄弱,按照1个班级“两教一保”的配置标准,民办园的保教人员普遍配置不足,且招聘要求不高不严,造成许多幼儿园教师专业水平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大,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

受国家和省上资金导向、城镇化发展进程、土地等因素制约,中心城市及县城城区公办园资源严重不足,加之“三孩”政策的实施,园位短缺,学前教育“大班额”问题比较突出。

农村地区则受城镇化步伐加快及农村“空心化”影响,大部分农村适龄幼儿随父母进城上学,导致村级幼儿园生源不足,普遍规模小,经费紧张,运转困难,师资配备难度较大。

城乡幼儿园教育理念差距明显,县城公办幼儿园软硬件条件好办园理念较新颖,特点鲜明、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乡镇幼儿园在办园理念、软硬件设施、管理水平等方面相对滞后。

三是部分民办园达标困难。

个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受办园区域、房租费用等因素影响,硬件设施不完备,环境条件不合规定要求,建筑面积不够标准、绿化面积少,有的甚至没有户外活动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短缺,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园舍环境较差;活动室、幼儿寝室、卫生保健室不健全直接影响普惠性园所认定。

个别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大部分独立建制的村级幼儿园没有实现日托制,家长接送难、吃住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捆绑劳动力、影响家庭收入的现象比较普遍。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第二章申办第五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我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建设和安全标准。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应把民办幼- 1 -儿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申办第五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制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 2 -单;(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可行性论证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4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4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4号)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通知如下:一、规范办学许可证申报程序。

1、凡在甘肃省内申办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含补习学校或中心等),须填写《甘肃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附件1)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附件2)。

2、市(州)教育局申领办学许可证时,须向省教育厅提交申领报告,并填写《市(州)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表》(附件3);3、省教育厅每年二、四季度受理办学许可证申领和换发事宜。

二、规范审批权限和报备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权限如下:1、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执行。

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事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3、民办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局负责审批事项。

市(州)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须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批复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办学活动。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必须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负责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由综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质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学校周边秩序、治安情况和学校内部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定期检查和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综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质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共同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检查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甘教厅[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甘教厅[2015]37号各市(州)教育局:为促进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2015年5月1日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的依据和标准,新建的农村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改(扩)建的农村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的设置和规划(一)幼儿园规划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简约实用、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准建设。

(二)幼儿园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避开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

包括: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教基[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甘教基[2009]46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办学单位:新学年伊始,为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09年秋季开学之际,临近建国60周年大庆,全国各行各业的庆祝活动逐渐进入高潮。

全省中小学校要结合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利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要通过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和当地经济社会以及教育事业发生的巨大变化,开展爱党、爱国、爱家、爱校的教育。

要用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共抒爱国情怀、共话祖国新貌、共享国庆喜悦,增强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要通过学校、班、队(会)的主题教育活动和专门实践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在确保常规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将课堂教学和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要立足当前,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活动方案。

在开展“民族团结”主题活动中,要引导各族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的思想,增强中华民族的民族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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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应把民办幼儿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申办第五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制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可行性论证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审批第七条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要经过以下程序:(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共同签署意见。

基本条件具备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下文批复筹建。

筹建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

筹建期间,举办者不得从事任何招生等教学活动。

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经审批机关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以依法审批正式批复设立;同时依据《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具体由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提出保育教育费意见,按核准资质的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批复民办幼儿园执行。

经核准备案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原则上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按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

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我省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实行省、市(州)统筹、县(市、区)负责、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监管、指导和督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学前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评估、考核和奖惩。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得突破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园规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并按照《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游戏设施安全、户外活动安全、医疗安全等工作,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账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奖励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收费低廉、普惠性特征明显;(二)投入力度大、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三)办园特色明显、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四)管理工作规范、社会评价较好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购买服务,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第六章惩处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惩处:(一)违法、违规办学,造成重大事故;(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二)侵占、破坏民办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三)干扰民办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四)在民办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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