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一,该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该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通政办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信息化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职责分别划给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委员会、市海洋渔业局;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三)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能源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六)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南通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江苏省危大工程实施细则11.27(1)
江苏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徐泉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2019.11细则标准高基坑、附着式脚手架、非标塔基针对性强动态管理、监理巡查、管理人员信息化监管关键节点、关键人员、专家论证细化处罚行为主体责任、项目经理危大工程--范围定义危大工程--设计单位危大工程--监管主体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危大工程--清单目录危大工程--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危大工程--监测单位危大工程--勘察单位危大工程--监督管理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省安监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办理施工许可: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相关资料。
信息监管:施工单位开工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大工程--责任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责任 单位周边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应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批复-通政复〔2019〕5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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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南通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批复
通政复〔2019〕50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2019年8月1日《关于请求批准〈南通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请示》(通自然资请〔2019〕6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南通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范围,面积约853平方公里。
二、原则同意《规划》中确定的南通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布局体系和分期建设计划。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你局要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有效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结束——。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2019 年版)
南通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 施细则(2019 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 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 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现予印发。
2.4.3.9.(9)图示
2.4.3.10 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 2.5 米的配套车库及 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11 低层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 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 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标准层挑空面积不宜超过该层次建 筑面积的 10%(每处挑空不宜超过 3 层)。 2.4.1.2 中小型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 5 米,二层及 以上层高不得超过 4.5 米,其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局部 挑空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2.4.1.3 有特殊要求功能区(如大型商业建筑、剧场、影 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 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 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且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 构性墙体围护,上下层飘窗之间与外部通透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通政办发〔2020〕07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以深化公开促政府职能转变,以优化服务促政府效能提升,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创营商环境新优势、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增强公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2019年6月2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68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67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65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0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925元/人/月,海安市805元/人/月,如皋市、如东县785元/人/月。
(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8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179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655元/人/月。
三、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为22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1500元/人/月。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通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工业生产为主体,兼具研发、设计、展示、商业配套等功能,集聚科技创新资源,与城市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工业产业集聚区。
为进一步落实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和上海“北大门”建设定位,提升城区经济密度和产业发展能级,突破产业发展要素制约,现就支持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工业综合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集聚、土地集约”发展思路,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力争到2020年,各区(开发区)重点规划建设2~3个产业特色明显、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完备的工业综合体,市区规划建筑总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实现企业、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的聚集效应和规模发展,打造具有充分活力、相对独立和完整、商业配套齐全的工业企业群体,形成产城融合、产业集聚发展和全产业链推进的新业态,推动市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划设计及建设要求(一)坚持科学规划。
围绕“3+3+N”产业体系,加快构建“都市型工业”新业态,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节能环保等特色产业,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打造布局合理、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功能互补的都市型工业新载体,具体布点由辖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确定。
各区可先规划建设一个工业综合体进行试点。
(二)推进集约发展。
工业综合体规划面积原则上在200~500亩之间。
宗地应整体规划,分期供地。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通政办发〔2019〕6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加快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区域间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按照“谁输出、谁补偿,谁接受、谁受偿”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活垃圾和飞灰终端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所在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发展机会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置单位是指全市范围内各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处置厂、填埋场及飞灰处置场(厂)。
第三条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和飞灰进入辖区外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向处置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缴纳环境补偿费。
市外生活垃圾进入本市处置的,也应当相应缴纳环境补偿费。
第四条环境补偿费根据进入处置单位的生活垃圾量和飞灰量分别计算(飞灰量统一按焚烧生活垃圾量的4%测算),缴纳标准暂定为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10元/吨、飞灰100元/吨。
第五条各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按生活垃圾和飞灰来源地分别统计上一年度处置量,按标准计算各地应缴纳的环境补偿费,并提请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函告生活垃圾和飞灰来源地县(市)、区政府。
各地应当在收到函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处置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缴纳环境补偿费。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通政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30日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自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市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南通物业管制条例全文,最新南通物业管制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南通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南通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ﻪﻭﻪ南通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ﻪ(征求意见稿)ﻭ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ﻪ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收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ﻭ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ﻪ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ﻭ(一)政府指导价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服务等级收费,具体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及普通商品住宅物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另行文公布。
ﻭ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文公布。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4月1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2〕4号公布,2019年4月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9〕2号修订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和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市自然资源、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职责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
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结合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附属绿地;(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等;(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原由《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18〕169号)于2018年11月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处置成本差异较大,任何根据危险废物不同种类、成分含量,在平均处置成本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合理的处置收费价格,是困扰各地高质量实施分类制定收费标准的难题。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重点了解工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对处置方法和成本影响的主要原因,分析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平均成本与个别成本的关系,解析平均处置成本、准许经营收益、危险废物成分含量指标值与制定危险废物处置基准收费价格、浮动幅度之间的量化关系,从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垫定了基础。
二、制定过程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在今年9月启动了起草工作,拟定实施细则初稿。
11月,本实施细则(讨论稿)形成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医疗机构和处置服务企业对该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建议,并吸纳相关建议修改到实施细则中。
三、有关问题解读(一)文件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一条)(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危险废物处置服务收费标准,并规范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三)收费的原则、性质、制定收费标准的主体、程序。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县(市)、通州区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定调价程序制定相应标准。
(第四至第六条)(四)计费方式。
工业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实行计重收费;医疗废物可按床位数或按月定额计费;特性指标不明确的,双方协商议定。
(第七条、第八条)(五)基准收费价格制定。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南通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南通市市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专指人民防空地下室,包括自建人防工程和社会结建人防工程。
自建人防工程是指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结建人防工程是指建设单位依法按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结建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地方政府所有,并纳入土地开发供应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地方政府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负其责、权责明晰”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向其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区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人防工程登记造册,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巡查、维护并及时记录其使用维护情况,对人防工程使用维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行政监管。
价格、财政、物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人防工程使用收费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自建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法定义务以外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使用管理。
第七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地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和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平时用途、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维护要求、收费办法、改造和装修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和使用管理责任书,向地方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行政许可,并向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或者流动到市外的公民、具有市外户籍流入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七)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9年度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9年度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通政办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9年度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55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2019年度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南通市2019年度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为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化应用水平,按照《南通市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8〕71号)要求,特编制本计划。
一、建设目标2019年,加强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加大部门信息整合共享力度,坚持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政务先行,强化数据共享机制,以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为驱动,实现政务大数据与应用领域的深度结合,推动数据共享、数据价值挖掘、政府职能转型与有效管理,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地。
二、工作原则遵循统一规划、集约共享、互联互通、资金统筹、安全可靠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建设“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形成覆盖全市、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电子政务共享大平台,建立资源集中、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协同治理大系统,形成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灾难恢复一体化的网络安全综合保障体系,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三、资金安排本计划共包括立项项目69个,涉及财政资金投入12823.9万元,按项目类别和资金渠道共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使用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的智慧城市项目18个,资金投入3537.6万元(附件1);二是使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智慧城市项目11个,资金投入2450万元(附件2);三是使用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资金的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30个,资金投入3487.3万元(附件3);四是使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10个,资金投入3349万元(附件4)。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区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5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区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区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有效解决市区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决定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扬尘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各负其责、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市区施工扬尘专项治理,落实施工扬尘管理措施,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推动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支撑。
二、重点工作(一)明确参建各方责任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足额支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责任和具体措施,约定经济奖惩条款;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应正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准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切实强化施工扬尘治理主体责任,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1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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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本《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本《实施细则》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从批准方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审定方案超过一年仍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申请部分涉及建筑长度、宽度、层次等重大调整的,原审定方案作废,须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
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5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核实。
2.4.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
2.4.1.1办公及宾馆类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米,其它层次层高不得超过4.2米。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标准层挑空面积不宜超过该层次建筑面积的10%(每处挑空不宜超过3层)。
2.4.1.2中小型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局部挑空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15%。
2.4.1.3有特殊要求功能区(如大型商业建筑、剧场、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2.4.1.4地面建筑与地下建筑之间一般不得设置管线层、履土层等建筑夹层,但下列情况除外:(1)地面建筑为住宅的,其与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之间设置建筑夹层的,建筑夹层与其上地面层层高之和不得超过4.2米。
(2)地面建筑为办公和普通商业类的,其与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之间设置建筑夹层的,建筑夹层与其上地面层层高之和不得超过6米。
2.4.2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
市范围内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的层高应符合2.4.1至2.4.1.2的相关规定。
超过规定(许可)层高小于、等于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属施工正常误差的除外);超过规定层高大于1米、小于等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3.0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米,增加1.0系数计容。
2.0倍:层高≤规定层高+1米3.0倍:规定层高+1米<层高≤规定层高+2米......2.4.3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2.4.3.1住宅建筑阳台(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按其顶盖外沿在阳台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1)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2.1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深的1/2;东西向及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深的1/2。
(2)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本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12%。
(3)阳台设置单个装饰柱、墙(分户墙及主墙体除外)宽度不大于0.7米。
2.4.3.1.(3)图示超出以上规定的,阳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建筑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2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退台,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低层住宅建筑可局部设置露台、退台,但不得设置构架,且露台、退台加本层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本层建筑(不含阳台)的20%。
出挑的屋檐投影至露台、退台上的宽度≤0.6米,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超过此宽度,屋檐投影面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2图示2.4.3.3住宅建筑顶层设计为坡屋顶,且坡屋顶檐口起坡的,其坡屋顶内净高2.1米以下的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坡屋顶内部空间按照国标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4住宅建筑的飘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构性墙体围护,上下层飘窗之间与外部通透的。
(2)开窗净宽不大于所属房间开间的2/3,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飘窗净高不大于2.1米、进深自墙体内侧到挑板外侧不大于0.9米。
超出上述规定的飘窗,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5住宅建筑的设备平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1)集中设置设备平台的,每户只能设置一处,不超过4平方米,且只能与厨房、卫生间相连。
分设设备平台的,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分设的设备平台合计水平投影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2)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结构柱、剪力墙宽度每个不得超过0.15米)。
(3)位于主体结构外。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的设备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6住宅建筑设置入户花园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按其顶盖外沿在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1)入户花园在主入口设置且只有一处,为该住户独有,不涉及与其他住户的共享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6平方米,且至少有一面全部直接采光的。
(2)与入户花园相邻没有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功能。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入户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7住宅建筑地下室在地面建筑物四周设置采光井、地下庭院等空间形式的,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不大于1.3米(含)、沿墙开挖长度累计不超过每户面宽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大于1.3米且小于等于2米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超过每户面宽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大于2米时,该地下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建筑中,地下结构空腔或不利用空间以及“回填土”(或覆土)除剪力墙、结构柱外设置分隔墙体的地下室,层高不小于2.2米的,均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2.4.3.7图示2.4.3.8设计功能合理、且符合2.4.1.1、2.4.1.2条建筑挑空设置规定的办公、宾馆类建筑及中小型商业建筑的挑空部分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9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其它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的情形:(1)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层高不低于3.3米,不超过5米)。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2.4.3.9.(1)图示(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人行出入口等。
(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坡道。
(4)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廊(廊的檐口投影线宽度≤2.2米)、亭(亭的檐口投影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等景观建筑。
2.4.3.9.(4)图示(5)建筑围护性外墙以外的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6)层高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
(7)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其他使用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8)建筑结构顶板(含覆土层)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超过1.2米的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局部设置变配电设施的,其变配电设施部分顶板超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的控制要求可酌情放宽)。
(9)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累计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下同)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累计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累计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
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埋长度;超出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2.4.3.9.(9)图示2.4.3.10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2.5米的配套车库及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11低层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2)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3)每套内共享空间(挑空)不超过一个。
(4)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共享部分、阳台)的20%。
(5)开洞部分不得设置网格梁等构件。
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住宅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挑空),均按自然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