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公司_企业人员受贿罪_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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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公司企业⼈员如果贪污受贿,收取了别⼈给予的好处,⼀旦被别⼈举报,那么是可能会判处受贿罪。

那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1、公司、企业⼈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财物。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也构成本罪,因此,回扣、⼿续费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是要有索取或收受贿赂⾏为。

⼆是要利⽤职务上的便利。

三是为他⼈谋取利益。

四是受贿的数额必须达到⼀定的标准。

对于公司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规定的⾏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性规定的⾏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的法律认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的法律认定

能过于死板 。只要行为人事 实上具有 企业 的某 种决定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分
权, 一般我们就可 以认定其具 有“ 职权” 相 比较 国家工作人员 的 ,
“ 职权”这里的“ , 职权” 范围更加宽泛一些 , 这也是公司 自治的必然
结论。 2“ .利用 ” 包括 “ 不 间接利 用” 的形态
第一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既然是管理秩 序, 单纯的劳务行为当然谈不上“ 管理”也就不可能侵犯本罪的客 ,
罪。
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再次, 根据罪刑法定 的要求 , 斡旋受贿 的行
为要成立受贿犯罪 , 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 贿的, 成立受贿罪就是以此为前提 的, 但是公司、 企业人员间接利
体。对于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 , 当按照诈骗罪论处, 应 而不应当 按照本罪处理 。比如 , 甲是某工 厂的临时工 , 日, 某 某企业的工作
首先, 虽然“ 间接利用’ , 仍然侵犯了公 司的管理秩序 , 但是并没 有达到可罚的违法性 。我 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是 比较细致
人员乙找到甲希望通过 甲来做通工厂厂长的工作, 让工厂高价购
内蒙古农业 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 )
Ju l fne M l a l I o m ̄ 0 In r jA a 础 , ( 鼬 l d reE io ) e S  ̄ d in t
2 0 年第 3 第 l 卷 09 期( l
总第 4 期 ) 5
No 3 2 0 ( 1 1 S m . 5 . 0 9 Vo. 1 u No 4 )
不同。我们不能拿国外的刑法理论来盲 目地套 中国的法律条文。 比如 , 国外刑法把私营企业 中的人员规定为受贿罪的主体事实上 是很多的。例如, 印度刑法中受贿罪的主体包括“ 为公司、 企业、 机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我们大家都知道贪污受贿的事情在我们国家是坚决不允许存在的,但是我们身边肯定也有贪污受贿的现象。

贪污受贿的现象国企的居多,但是私企也是有的。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的话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的,是指的为别人谋取利益造成企业损害的一个罪行。

那么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一、私企受贿是涉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认定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员工廉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员工廉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受贿等,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廉洁经营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员工受贿案进行分析,探讨员工廉洁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在负责公司招投标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在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员工廉洁法律问题1. 员工廉洁法律定义员工廉洁法律是指对员工在职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总称。

员工廉洁法律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员工廉洁法律构成(1)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等道德原则。

(2)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二)员工受贿行为的法律分析1. 李某受贿行为的违法性(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李某受贿行为的危害性(1)损害了企业利益。

李某的受贿行为使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3篇)

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受贿行为历来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员工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涉嫌收受贿赂,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广大员工的警醒。

二、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性质1.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受贿罪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将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确定。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将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确定。

2.行政责任(1)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党员收受贿赂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收受贿赂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民事责任(1)返还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让与人取得该财产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受让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让人。

(2)赔偿损失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声誉损害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一旦曝光,将严重影响其在企业和社会中的声誉,甚至可能失去工作和朋友。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若干问题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若干问题
理解存在很多值得探讨 的地方 , 笔者现就 其中的几 个问题提 出来进行探讨 。

还有几种企业 :如个人独资企业 、中外合 资企业 、
外资 企业及在 中国境 内设立 的外 国企 业等 是 否也 应一 概列人调整的范围呢?笔者 的回答是 否定 的


犯罪主体
应该根据情况 . 不能一概丽论 , 下面我们分别论之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的规 定: 个人独资企业 , 是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
我们仔 细看 一 下刑 法条 文就很 清楚 ,与 13 6
条规定不 同的是 , 6 15条非法经营 同类业务 罪 、 6 16 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7 6 条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 骗罪 、1 8 6 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亏损罪 和 19条 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 出售 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 均冠
本罪的调整范围呢?还应该根据情 况作具体分析 。
设立率 罪 的 目的是 为 了维护 正常 的市 场经济 秩序 .规范公 司 、 企业工作 人员的行为 , 保护公 司 企业 的合法权益 和整体利益 . 因此国有和集 体所有 的公 司企业毫无疑问地应该列人本罪 的调整 范围。
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对于本罪的认识和 但
罪主体?
罪名 ,即公 司 、企业 人员受 贿罪 ,体现在 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 : ‘ 司 、企业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 6 公 的便利 , 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 他 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 的 , 处五年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拘役 ; 额巨大的 , 数 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
, ,
对公 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 的犯罪 主体 范围的确 定应该是一个重点 , 里有 两个问题需要 明确 . 这 一 是本罪 中公 司 、 企业的范围 ,即哪些 公司 、企业才 属 于本罪调整 的范 围?二是公 司企业 工作 人员 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新探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新探

[ 文章 编 号 ]0 0—9 4 (0 2 0 10 9 9 2 0 )4—0 0 15—0 3
家 规 定 ,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续 费 , 个 人 所 有 的 , 照 收 手 归 依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国 有 公 司 、 业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和 国 企 有 公 司 、 业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公 司 、 业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有 前 企 企 款 行 为 的 , 照 本 法 第 3 5条 、 3 6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依 8 第 8 可 见 , 述 条 文 以 叙 明 罪 状 的 形 式 , 定 了 本 罪 。 既 然 上 规
随 着我 国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深 入 和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公 司 、 业 的性 质 、 织 形 式 和 人 员构 成 发 生 了新 的变 化 , 企 组 一 些 公 司 、 业 中 的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肆 企 大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贿 赂 , 乱 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公 扰 对 司 、 业 的 管 理 制 度 与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机 制 的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企 很 大 冲 击 。 因 此 , 对 当 前 公 司 、 业 中 的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针 企 贿 赂 犯 罪 日益 严 重 的 形 势 , 修 订 的 刑 法 典 在 19 新 9 5年 2月 2 8日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于 惩 治 违 犯 公 司 法 的 犯 罪 的 决 关 定 》 9条 、 l 第 第 1条 、 1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 第 第 4 在 1 3条 明 文 规 定 了公 司 、 业 人 员 受 贿 罪 。 6 企 目前 , 法 学 界 对 公 司 、 业 人 员 受 贿 罪 的 条 文 含 义 、 刑 企 概 念 、 罪 构 成 等 存 在 较 多 争 论 和 分 歧 , 文 将 着 重 对 分 歧 犯 本 较大 的本 罪 的概 念及 客 观方 面 之表 现进 行 探讨 , 叙 管 见 , 略 以求 教 于刑 法学 界 同仁 。

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探讨

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探讨
关。 在 我 国 , 一 些 非 国家 机 关 所 设 的具 有 国 家 机 关 性 质 的 机
以上 的解释虽然进一步 明确 了“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 员 ” 范 围 , 进 一 步 明确 了对 ‘ 事 公务 ” 理解 , 并 没 有 的 也 从 的 但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受贿 罪 的主 体 问题 。另 外 , 解释 中又 出现 了“ 在 其 他 由法 律 授 权 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以此 来解 释 限 定“ 他 依 照 法 , 其 律 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有用 同义 语 解 释之 嫌 。 似 例 如 , 国家 机 关 的一 名 小 车 司 机 ( 临 时工 ) 受 了某 某 某 系 收 个 体 汽 车 修 理 厂 的 一 万 元 贿 赂 后 , 常 找 借 口将 自 己驾 驶 的 小 经 车 送 到 该 个 体 汽 修 厂 进 行 高 价 维 护 。在 一 年 多 的时 间里 , 名 这 小 车 司 机 在 该 个 体 汽 车 修 理 厂用 去各 种 费用 十 多万 元 , 国 家 给
构, 以及具有公共 管理职能 的事业 单位, 都应纳入 国家 机关的 范畴。 如我 国铁 路 、 业 等 系 统 设立 的公 安 机 关 。 国法 律 明文 林 我 规 定 了他 们 的行 政 管理 职 权 , 也应 界 定 为 国家 机关 。 对于 目前我 国这种特定 的体制 , 国家机关的界定确实 比较 复 杂 。笔 者 认 为 国家 机 关 有 以下 几 个 特 点 : 中 国 共 产 的 领 导 在 下 , 国 家 的 政 治 、 会 生 活 中 有 重 要 的作 用 , 使 公 共 管 理 、 在 社 行
财 产 造 成 了较 大 的损 失 。那 么 , 名 临 时 工 司机 是 否 构 成 犯罪 ? 这 构 成 什 么 罪 ? 从 社 会 危 害性 的 角度 来 讲 , 名 小 车 司 机 的 行 为 这 应 该 构 成 了犯 罪 , 应 该 受 到 惩 罚 。但 从 这 位 临 时 工 司 机 的 身 也 份 来 讲 , 然 不 具 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 在 国家 机 关 的 工 显 他 作 也 只 是属 于 从 事 劳 务 活动 。如 果 按照 有 关 解释 和 座 谈 会 纪 要 的 精 神 , 名 小 车 司 机 的 身 份 就 不 属 于 受 贿 罪 的主 体 , 这 也就 不 构 成 犯罪 。其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商业 受 贿 罪 的特 征 呢 ?商 业 受 贿 是 指 公 司 、 业 的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他 人财 物 或 非 企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为例,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为了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优势,向该市一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采购部门负责人李某行贿。

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

事后,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受贿罪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向李某行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

(二)医药公司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医药公司作为行贿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医院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收受贿赂,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民事责任:医院在合同中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对策(一)加强立法1. 完善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2. 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精编范文】朱伟京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范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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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朱伟京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朱伟京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朱伟京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2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伟京,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捕前系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部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本市宣武区红莲中里24号楼1206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学同,北京市雷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华,北京市雷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1X)第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伟京犯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1X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代理检察员孙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伟京及其辩护人刘学同、赵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朱伟京在担任北京青年报社广告部副主任期间,为北京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于201X年5月让该公司武学栋(另案处理)为其支付家庭装修费用2万元,于201X年8月收受武学栋送来的以48 000元购买的明式硬木椅一套。

二、被告人朱伟京在担任北京青年报传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部副主任期间,为北京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于201X年1月至201X年2月分两次收受该公司武学栋送来的人民币4万元。

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

单位受贿罪法律规定(3篇)

单位受贿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廉洁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法律规定1. 立法依据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等条款中。

2. 犯罪构成(1)主体: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⑤其他严重情节的。

3. 犯罪形态单位受贿罪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犯罪形态:(1)既遂:单位受贿罪既遂是指单位已经实施了受贿行为,且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未遂:单位受贿罪未遂是指单位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逞。

(3)中止:单位受贿罪中止是指单位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 犯罪处罚(1)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单位受贿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其他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现实⽣活中,⾏贿犯罪时有发⽣,那么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公司、企业⼈员⾏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为。

《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该罪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洁制度。

2、客观⽅⾯表现为⾏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为;这⾥的公司、企业的⼯作⼈员与公司、企业⼈员受贿罪中的公司、企业的⼯作⼈员的范围完全相同,不包括国家⼯作⼈员。

参照《刑法》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宜认定为对公司、企业⼈员⾏贿罪。

3、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

4、主观⽅⾯是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的。

利益是否正当,应进⾏具体判断,⽽⾮抽象判断。

⾄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

以上就是⼩编对“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现实⽣活中的实际情况是⽐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分析,如果您对于上述问题还存在疑问,可以找个专业的法律界⼈⼠来帮助您解决,店铺上⾯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您,欢迎进⾏律师咨询。

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

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程 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明确了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立法的概括性,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不同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件、犯罪结果,法学界都有不同的意见。

对此进行探讨,于完善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受贿;共同犯罪;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44-02 [收稿日期]68 [作者简介]程鹏(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3级学生。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虽然作了规定,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意见,本文就其主要分歧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受贿中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5条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没有像《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的规定,明确规定“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论”。

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受贿罪共犯应同贪污罪一样,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主,全部定为共同受贿罪。

笔者认为,既然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特别规定伙同受贿的,按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对伙同受贿行为就应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一般理论定罪处罚。

具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直接都定为共同受贿罪,分别按受贿罪共犯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共同受贿的,直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这一点上没有异议。

但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行为,分别认定为受贿罪,按受贿共犯则有相反的意见,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伙同受贿。

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妻子的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为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受贿应按共同犯罪理论,定为共同受贿罪,应分别根据其在共同受贿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处罚。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受 贿罪 成 立 共犯 的 几 种 类 型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的是 , 按照刑 法 中关 于共 同犯罪的相 关理论 , 受贿罪作为 一种故意犯罪 , 是存 在共 同犯罪形 态的。 从 实践 中来看 , 这种 共同犯罪形 态主要包括 两种类 型 : ( 共同犯罪人都是 国家工作 人员 。如果 对这 种情况 一) 加 以细分 , 共同犯罪人可 以是在一个单位 同一个 或不同部 门 的国家工作人员 , 也可以是在不同单位 的两个 或多个 国家工 作人员 , 但其共同点是 共 同犯罪人都 是 国家工作 人员 , 他们 可以利用各 自职 权共 同 实施 受贿 行 为 , 也可 以其 中一方 唆 使、 帮助其他共同犯罪 人实 施受贿行 为 , 前者 构成 了刑法理 论上的共 同正犯 , 后者则为狭义共犯 。对 于此种情况笔者将 不做重点讨论 。 ( ) 同犯罪人 一方是非 国家工作 人员 。非 国家工作 二 共 人员不具有受贿罪 的主体资格 ( 因为受贿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 作人员 ) 如果其受贿行为 是单独实施 的 , , 当然不可 以定 受贿 罪 , 是如果其伙 同国家工 作人 员共 同受贿 , 但 由于行为人 之 间的关系特殊 , 以收集证 明两 人有共 同犯 罪故 意的证据 , 难 给受贿犯罪的共 同犯 罪问题的认定 带来 了一 定的 困难 , 也给 学界 留下了 尚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 者将对此 问题作 以详细 笔
NO. 01 42 0
Ge e a . 0 n rl No 7
受贿罪的共 同犯罪 问题研 究
王学峰 于

敏 Βιβλιοθήκη (、 1 沈阳广播 电视 大学, 辽宁 沈 阳 10 0 ;、 阳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 , 宁 朝 阳 12 0 ) 10 32 朝 辽 20 0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新探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新探

公 司 、 业 人 员 受 贿 罪 新 探 企
张 傻 霞
( 安都 镘 道誉 官高 等专 科 学校 ,河 南 郑 州 4 0 0 公 5 0 2)

要 : 文 从 刑 法 舟 且 条 文 ^ 手 , 定 了公 司 、 业 人 员 受 贿 罪 的 概 念 , 进 了本 罪 客 观 方 面 的 本 } 界 盘 袁
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或 者 拘役 ; 额 巨大 的 , 五年 以 上 数 处
有 期 徒 刑 , 以并 处 没 收 财 产 。 可 公 司 、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 反 国 家 企 违 规 定 , 受 各 种名 义 的回 扣 、 续 费 , 个 人 所 有 的 , 收 手 归 依 照 前款 的规 定处 罚 。 国有 公 司 、 业 中从 事公 务 的 人员 和 国有 公 司 、 企
基 础 上 , 过 修 改 补 充 , 第 1 3条 明 文 规 定 了 经 在 6 司 、 业 人 员 受 贿 罪 。 目前 , 法 学 界 对 公 司 、 业 企 刑 企 人 员 受 贿 罪 的 条 文 含 义 、 念 、 罪 构 成 等 存 在 较 多 概 犯 争 论 和分歧 , 文 将 着 重 对 分 歧 较 大 的本 罪 的概 念 本 及 客 观 方 面 之 表 现 进 行 探 讨 , 抒 管 见 , 求 教 于 刑 略 以 法 学 界 同仁 。
来 稿 日 期 :0 2 0 一 l 20— 2 0 作 者 筒 舟 张 使 葭 ( 9 3 - , , 南 巩 义 市 ^ , 安 部 铁 道 誉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法 律 系 副 教 授 , 要 研 究 刑 法 16- )女 河 公 主
1 80
维普资讯
表 现 , 进 了构 成本 罪 的 两种 行 为方 式 、 个 必备 条 件 。 同 时, 文 还 指 出 了谖 罪 的 立 法缺 陷, 阐 三 本 井

试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及处理立法完善

试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及处理立法完善


各 国相 关 立 法概 述
1关 于利 用职 务 上 的便 利 。 、 对于 “ 用职 务上 的 便利 ” 包 括利 用 本人 职 权 范 围 内的 权 利 , 力 , 一 点没 有 多 大 的争 议 , 这 问题 在 于 , 否包 括 利 用 本人 的职 是
包括 公司 、 业人 员 在 内 的商 业 贿赂 行 为 , 企 是一 种 伴 随商 品经 济 发展 而 产 生 的一种 不 良现象 , 何 实 行市 场经 济 的 国 家 任 都 存 在 的 现 象 。 商业 受 贿 行 为 是 市场 竞 争 中 出现 的 一种 消 极
务行 为 的廉 洁 性 。
( ) 观方面。 二 客
公司、 企业 人 员 受贿 罪 , 称 为商 业 受 贿罪 , 0 6年 6月 也 20
2 9日通 过 的 《 刑法 修 正 案 ( ) 对该 罪 的规 定作 了 重新 的 界定 , 六 》
是指 公 司 、企 业或 者 其 他 单位 的 工作 人 员 利用 职 务 上 的便利 , 索 取 他 人财 物 或 者 非法 收 受他 人 财 物 , 为他 人 谋取 利 益 , 额 数 较 大 的行 为 。商业 受 贿 行 为破 坏 了平 等 竞 争 的经 济 秩序 , 害 危
试论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及处理立法完善

譬量 。 薯 誓 篝
刘 娟
体认定仍然 罪作 一 个 较 为细 致 的分 析 , 对 以期对 司法 实 践有 所 助益 。
( ) 体。 一 客
摘 本文试 各圆 』 贿 要 从 对商 峻 行为的 较出 立法 匕
权 或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件 , 或者 本 人 的工 作 中所 形 成 的便 利 条

公司、企业人员容易触犯的几种经济犯罪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人员容易触犯的几种经济犯罪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人员容易触犯的几种经济犯罪及其防范第一部份几种常见的经济犯罪情况介绍一、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在我们顺德地区是2万元,即立案标准是2万元。

它与贪污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有种不规范的叫法叫它“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主要有以下7类作案手法;第1类,收款不入帐型。

A、公司业务员、驻外商务代表、司机等利用职务之便,从客户处收取货款(现金)后,或者要求客户将货款转帐到其个人帐户后,非法占为己有。

B、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以及做假帐的方式隐蔽公司的销售收入,从而将这些款项占为己有。

第2类,内外勾结型。

A、公司驻外机构或合作单位的负责人与出纳、业务员勾结,隐瞒业务收入,私分公款。

B、公司会计与出纳串通,采取涂改现金支出单,加大费用支出的手法,侵占单位资金。

第3类,虚构事实型。

A、公司驻外机构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客户的公章,假冒客户的名义伪造了一份订货合同向公司提货,然后将该货物卖掉后携款潜逃。

B、公司股东(一般又是法人代表)擅自将公司转卖给他人,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C、公司报关员伪造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私自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帐户,然后向海关申请将退还公司的进口货物保证金划入该帐户,然后将款项提出占为己有。

第4类,监守自盗型。

公司仓管员和司机串通,有些还和门卫、保安串通,将仓库的货物偷出卖掉后将所得款项私分。

第5类,侵占货物型。

A、公司业务员或司机利用职务之便,从客户处拿货物后将货物卖掉,之后携款潜逃。

B、公司驻外机构负责人或商务代表将驻外机构仓库里的货物变卖后携款潜逃。

第6类,赚取差价型。

A、公司售后服务中心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处理品抬高价格出售,然后将差价占为几有。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辞海》中,对单位有两个解释:
① 量度中作为记数单元所规定的标准量,
如米为计量长度的单位,秒为计量时间的单位。
② 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
各个部门。如事业单位,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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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 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为了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和掌握《意见
》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制作本解读,以
供参考。
4
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
5
一、贿、赂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贿指财物 ;也指赠送财物。赂指赠送财物;也指赠送 的财物。 贿赂,指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 事;也指贿赂的钱物。
《隋书· 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 ——《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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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的含义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7
◎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
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
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 ,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 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贿赂罪法律规范的若干问题探析

贿赂罪法律规范的若干问题探析

在 经济 往来 中 , 同样 也 存 在 着一 些 介 绍公 司 、 业工 作 企 人 员 为业 务 对 象 非 法 牟 利 的 行 为 , 些 人 就 是 一 般 主 这 体 , 其 职 位 身份 有 所 不 问 , 公 司 、 业 人 员 受 贿 与 虽 但 企
向公 司企 业 人 员 行 贿 之所 以 能够 实 现 , 不 开 这 些 人 离
则 三 个 方 面对 这 一 类犯 罪提 出见 解 。 关 键 词 ; 贿 罪 ; 贿 罪 ; 赂 受 行 贿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9 943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9 2 0 ) 30 7 . 3 0 91 8 ( 0 2 0 .0 30
单 位 受贿 罪 与行 贿 罪 、 位 行 贿 罪 所 在 的这 一 章 里 有 单
介 绍贿赂 罪 这一 罪 名 , 向 国家 工作 人 员 介 绍贿 赂 , 即 情 节严 重 也属犯 罪 。 很显 然 , 罪侵 犯 的客 体 除侵 犯 了 国 本 家机 关 的正 常活 动外 , 侵 犯 了公 私 财 产 的所 有 权 , 还 因 为行 为人 主观 上具 有故 意损 害 国家 利益 从 中获取 利益 的 目的 。那 么 , 法 在保 护 国家 利 益 的 同 时 , 刑 是否 可 以 置大 量存 在于公 司 、 业 经 济 活动 中向公 司 、 业人 员 企 企
种形式, 即刑 法 第 3 5条 受 贿 罪 、 3 9条 行 贿 罪 、 8 第 8 第 3 7条 单 位 受 贿 罪 、 3 3条单 位 行 贿 罪 、 3 2条 介 8 第 9 第 9
绍贿 赂罪 等 。这些 规 范属 于刑 法第 八 章 贪 污贿 赂 罪 的 内容 , 但按 照 贿赂 罪 的特 征 , 法第 三 章 破坏 社 会 主 义 刑

员工廉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员工廉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企业内部的廉洁问题也日益凸显。

员工廉洁问题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员工廉洁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员工廉洁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处理方法。

二、案情简介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采购部主管。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贿赂,涉嫌违法违纪。

经调查,李某收受供应商贿赂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甲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过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案件分析1.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受贿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甲公司对李某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有效管理李某,导致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案件处理1.对李某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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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有关问题探讨①周茂玉(武汉大学,武汉 430072) 〔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第7条对1997年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的修正,在弥补以往刑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又带来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不够科学准确,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不太协调,对“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较为规范的界定,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不同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界定不准确。

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

合理界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等概念,在不同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的场合,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对待。

〔关键词〕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主体,共同犯罪〔中图分类号〕D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08)01-0157-04 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1997年《刑法》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了修正,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展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即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展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二是在该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中增加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

目前看来,虽然该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该罪的一些空白,但同时也使该罪的理论纠纷更加复杂。

在此,笔者尝试对该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梳理,并求教于同仁。

一、受贿罪的罪名问题从立法沿革看,1997年《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从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新增的商业受贿罪演化而来的。

不少学者认为,之所以将其命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从外部看,按照所属经济部门划分,企业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几类。

因此,如以商业贿赂罪命名,则仅涵盖了某一方面企业,有以偏概全之嫌;其次,从内部看,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发生在商业交易、商业往来中的贿赂行为,难以包括内部员工上、下级之间的贿赂行为。

因此,商业受贿罪这一罪名没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括全面,理应为后者所取代。

《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犯罪主体的修改必然影响到罪名的变化,这里就该修正案涉及的罪名问题进行分析。

(一)规定为“商业受贿罪”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反商业贿赂活动在我国的开展,商业贿赂犯罪这一概念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少学者认为商业受贿罪就是指《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者《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就直接将刑法第163条称为商业受贿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因为罪名的确定应当科学准确。

罪名确定科学准确的标准主要是指:罪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本质、全面反映犯罪的外延、明确相关罪名之间的界限。

以此为标准,我们不难发现,将商业受贿罪等同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是不正确的:1.两罪的本质不同,由此决定了两罪的外延也不相同,因而不能互相替代。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本质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而受贿,它所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商业贿赂罪则是指发生在商业交易、商业往来中的贿・751・①〔收稿日期〕2007-11-01〔作者简介〕周茂玉(1969-),男,山西河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赂犯罪,它所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两罪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外延并不相同。

因为商业受贿罪仅是发生在商业交易、商业往来中的贿赂犯罪,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不仅包括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商业往来中对外侵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商业贿赂犯罪,还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对内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管理秩序的犯罪,如下级员工为了晋升而贿赂上级员工。

显然,商业受贿罪无法正确地反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受贿罪的本质,也无法准确涵盖其外延。

2.以商业受贿罪取代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不能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应该有重要识别功能,能够正确反映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通说认为我国1997年新《刑法》是根据主体的不同,将贿赂犯罪分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但由于商业受贿罪是发生在商业交易中侵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贿赂犯罪,它既可以涵盖发生在商业交易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也可以涵盖发生在商业交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就决定了商业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种属包含关系,两者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因此,不能以其取代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相并列,否则难以明确该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的界限。

(二)规定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存在的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是根据主体的不同将受贿类犯罪分为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此,既然受贿罪对应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应的主体就应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该罪的主体增加了“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后,所以可以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类犯罪分别在第三章和第八章作出规定。

虽然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有公共领域和私营经济部门之间的区分,但在具体犯罪构成上,则主要指具体的犯罪主体而不是按照犯罪人所属单位是国有或是非国有进行归类。

如修改后的刑法第163条第三款也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贿赂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样是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者受贿是受贿罪,“非从事公务”者受贿不是受贿罪,但若说后者是“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错误的。

因此,对修正后的刑法第163条也不能将其罪名确定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上所述,为了正确反映该罪的本质,全面概括其外延,应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样既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六)》在犯罪主体上对该罪的修改,又能与原罪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罪名体系上保持一致。

二、受贿罪的主体问题(一)修正案扩大该罪主体的原因。

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学者们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非议颇多,指出该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无法处罚大量的受贿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则扩大了该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该罪犯罪主体的主要原因是:1.新刑法第163条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

因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而现行刑法关于自然人受贿类犯罪包括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人员。

但公司、企业人员并不能涵盖所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就导致了大量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又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受贿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处罚,形成了法律上的漏洞。

2.现行刑法中有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在主体范围上不完全一致。

后两者的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立法的不协调。

3.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也要求我们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

作为公约成员国,我国有义务对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对该罪修正后犯罪主体的剖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该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下面试对该罪的主体进行剖析。

1.公司、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一个集合概念,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

按财产组织方式的差异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可见,我国刑法将公司和企业作为并列的犯罪主体是不合适的,有必・851・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修正。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主要是指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里的“公司、企业”应包括一切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企业。

因为刑法第163条所排除的只是国企及非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对“工作人员”范围的限制,而不是对公司、企业的限制。

2.“其他单位”的概念。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63条的犯罪主体中增加了“其他单位”,以概括类似的犯罪主体。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我国经济转型期,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呈现复杂化的特点,因而难以用规范的法律术语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其他单位”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市场主体:(1)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可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营利性组织主要是指前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他们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

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是指那些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既然《刑法修正案(六)》将“其他单位”与“公司、企业”并列作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推知,“其他单位”应包括非营利性组织。

从实践来看,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主体,这主要包括基金会、医院、行业协会、足球俱乐部、寺庙等在内的非营利性组织。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如近年来争议较大的足球“黑哨”案件、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贿赂案件,都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范围。

(2)社立事业单位。

从法律上讲可以把我国的事业单位分为政立事业单位和社立事业单位。

政立事业单位是由国家直接财政投入的事业单位,由于这类事业单位是通过董事会的形式进行管理,因而政府主要通过委派董事长和财政支持来对其进行有限的管理。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一流的高等学府、大型公办医疗中心和医院等科教文卫机构。

政立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而社立事业单位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属于社会上自我独立的法人主体,政府基本上不给予财政投入,也不干涉其人、财、物的管理,而任其自行运营、自我管理。

这类事业单位包括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

可见,社立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构,而应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其他单位”,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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