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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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罪
指确定哪些行为构成侵略的国际规定。
《国际联盟盟约》,特别是1928年巴黎 《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非战公约》)缔结后,国际上普遍承 认侵略是非法的。但是什么是“侵略”, 各国间没有公认的明确概念
1974年12月14日,联大才通过了特别委员会提
出的《侵略定义》草案。这个定义首先指出“侵 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个 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 略行为的显见证据"。定义规定:“任何下列行 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①一个 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 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 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其一部分
国际刑法各论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 罪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
侵略罪 战争罪 反人道罪 非法使用武器罪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
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 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指的在广泛而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 中,实施的杀戮、奴役、强奸等行为。 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 罪。
凡犯灭种罪者,无论其为一国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都应
惩治; 缔约各国应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被控有灭绝种族罪的,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主管法院或 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 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罪; 缔约国有权提请联合国有关机构遵照宪章采取适当行动, 以防止和惩治这种罪行。 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 间关于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 应提交国际法院)予以保留。
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 重伤害; 3、故意使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态下,以毁灭其 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强制施行办法妄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无论是 根据宪法负责的统治者,还是政府官员或平民, 只要犯有灭绝种族罪,或煽动或密谋犯这种罪, 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追诉并惩治
灭绝种族罪
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
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犯罪。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灭绝种族的行为是德、 日法西斯仇视人类政策的组成部分。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 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绝种族的行为包 括:
1、杀害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
联合国公布的资料显示,1995年7月波黑
内战后期,波黑塞族军队和警察部队在攻 占波黑东部城市斯雷布雷尼察后,杀害了 7000多名当地穆斯林居民。这是二战结束 后欧洲发生的最严重的屠杀事件。联合国 国际法院26日判定塞尔维亚在波黑内战中 未犯灭绝种族罪。
国际法院认为,虽然塞尔维亚在波黑内战
联合国要求调查杀害伊拉克平民是 否犯战争罪
今年9月16日,受雇于美国国务院的黑水保安公司在巴格
达卷入一起枪击事件,打死17名 伊拉克平民。10月9日,在巴格达再次发生外国保安公司 人员开枪打死伊拉克平民事件,一家 澳大利亚的保安公司 人员开枪打死两名伊拉克妇女。 伊拉克政府10月8日公布了对“黑水”事件调查的初 步结果,认定美国黑水保安公司人员在伊拉克开枪打死平 民是故意犯罪,要求黑水公司向每名遇害者家属支付800 万美元赔偿金,并希望美国政府将涉案人员交由伊方处置。 根据伊拉克方面的统计,目前在伊拉克共有180多家 主要来自美国和欧洲的私人保安公司。而根据美军中央司 令部发布的有关数据,目前在伊拉克受雇于私人公司为美 国工作的合同人员多达18万,已经超过驻伊美军总数。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
“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 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 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 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 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 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在该文件 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 被确定为战争罪的三大罪行。
期间曾为波黑塞族武装提供了财政和其他 援助,但塞尔维亚对波黑塞族军队和准军 事组织并不具备有效控制能力,不能证明 塞尔维亚政府怀有对波黑非塞族人实施种 族灭绝的意图,因此不能判定塞尔维亚灭 绝种族罪行成立。
战争罪
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
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 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 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 从国际法上讲,战争罪War Crimes,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 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包括: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 罪等。战争犯罪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违反战争法的规定, 侵害整个人类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国际罪行。 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 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3届会议上通过
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 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 效,有效期10年。嗣后公约对未声明退约的缔约国继续有 效,以5年为一期。公约共19条, 主要内容有: 确认灭种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 种罪行,应予防止并加以惩治; 灭种系指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 教团体;灭种、预谋或煽动灭种、意图或共谋灭种均在惩 治之列;
;②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