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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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

郭雳

【学科分类】经济法

【出处】金融法苑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非现场检查是指金融监管机关通过对金融机构定期提供的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依法进行全面的整理分析,以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掌握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状况,及时有效地把握反馈信息,进一步调整、改进政策方针,使金融机构的运作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本世纪70年代以来,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受到各国重视并被广泛采用,有着其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规模庞大、体系复杂的金融机构大量涌现,令监管当局原有的现场检查应接不暇,然而要增加雇员、添置设备必然引起监管成本的上升;况且“蜻蜓点水”式的现场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现问题,更不要说加以解决了。其次,数据通讯、处理技术的革新,显著地降低了信息传递、处理的成本,为非现场检查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这样一来,监管人员就无需再事倍功半地在金融机构间疲于奔命,而可以气定神闲地按动鼠标,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进行监控,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了。

一、非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先来看看发达国家的情况:日本银行规定,在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定期

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反映其经营、财务、损益、资产负债比例等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表资料,日本银行按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重点分

析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及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如银行经营策略、适应金融

自由化的措施、新业务的开辟及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为达到资本充足性标

准所采取的措施等。此外,日本央行还要监控被检查银行是否能够实施有

效的风险管理,借此准确判断银行整体经营状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

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我国引入非现场检查的时间不长,这其中既有客观原因,如商业银行的数

量较少,对非现场检查的需求不足;金融电子化的水平较低,无法充分满

足技术上的要求等等。同时也有主观原因,如监管风格趋向保守,对新生事物不够敏感。不过,进入90年代,非现场检查在我国仍有长足的发展。《商业银行法》第6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以此为依据,中国人

(银发[1995]]95民银行在1995年4月5日发布的《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

号,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范。

《暂行规定》强调,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

业务经营情况的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进

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稽核报告,对于发现的违规现象或经营不善问题,经质询、核实后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由此可见,我国非现场检

查的执行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而作为监管对象的商业银行

包括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和合资银行。此外,《暂行规定》还指明了非

现场检查应适用的原则,即全国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以及分级监控。

有关非现场检查的内容,各国大都将其分为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部分。前者主要是检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要求,强调更多的是“合规性”,所以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及是否稳健安全不是其考虑的重点。风险性检查则旨在通过检查,观察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及其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确认经营风险所在,并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办法,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承担过大的风险而导致经营失败,确保金融业的谨慎稳健经营。

我国的非现场检查也遵循了以上的分类原则,其中对合规性的检查包括:(一)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二)同业拆借情况;(三)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的情况;(四)其它合规性内容。风险性检查的要素则是:(一)资本充足性;(二)资产质量;(三)资产流动性;(四)盈利状况;(五)经营管理水平。

二、非现场检查的资料报送和程序规定

非现场检查能否成功实现,关键是看有无广泛、真实的资料来源,因此严格遵守检查制度,及时、准确地填制、报送有关报表材料成为各国对非现场检查的共同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央行报送下列材料: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文字情况说明。

通过审核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央行可以掌握商业银行年度内资金来

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负债表则反映商业

银行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据此检查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为分

析各项银行业务,预测发展前景提供数据和信息。记录会计年度期间内收入、支出、净收益(或亏损)的损益表,是总结和反映全年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利润等情况的重要资料,央行可以通过对它的审查,比较收支、考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出盈亏变化的原因。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商业银行资料报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美国联储规定

须提交的报表还包括:反映资产负债表特别项目的有关附表,如存贷款明

细表、逾期贷款明细表等;资产负债表上未能反映的报表,如表外项目明

细表;有关特别经营的报告,如各项存贷款统计报告、内部借贷统计报告、信托业务统计报告、消费信用统计报告、现金交易统计报告等。

在我国,根据《暂行规定》,报表资料可以采取直接报送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进行数据通讯等方式传递。为确保有关材料真实、充分,除

商业银行应对其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外,央行有权要

求受检银行提供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也有权直接对这些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非现场检查的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资料收集审查阶段。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收到被检查单位报来的

资料后,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到现场予以

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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