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听证规则(202010090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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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初审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共预算制度改革,扩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预算听证,是指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过程中,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提供审查意见的程序性安排。

第三条预算听证会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十五天前举行。常委会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预算项目进行听证,听证范围主要是财政拨款的重大支出项目。听证项目由常委会财经工委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预算听证机构为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统筹安排预算听证的相关事项,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预算项目的听证会。听证会应当有10 名以上听证人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预算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证会应当提前发布听证公告,公开预算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秘书、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预算听证人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听证主持人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听证秘书由听证主持人指派。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事项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的人员。

旁听人是指申请列席听证会,不享有发言权,但可提交书面意见的人员。

第七条听证陈述人分为项目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及专家陈述人。项目陈述人为预算项目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负责人。除项目单位人员之外,本区人大代表和年满18 周岁的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公众陈述人或旁听人。

专家陈述人是指受听证机构邀请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的相关专业人士。

第八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天前发布听证公告,公布预算项目材料,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报名申请。

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公众陈述人和旁听人的规定人数、报名方法及截止时间。

第九条申请成为公众听证陈述人的,应当在报名时表明其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由听证机构在不同观点的申请人中遴选。

公众陈述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听证机构将根据各种意见大体相当、利益相关和地区分布的原则予以确定。旁听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听证机构将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中随机抽样产生。

公众陈述人或者旁听人报名不足听证会规定人数时,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成为公众陈述人或者旁听人。

第十条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听证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听证会举行的十天前,项目部门应当向听证机构提交详尽的预算资料和说明材料。

听证会举行的五天前,听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正式通知,凭正式通知出席听证会。

听证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听证会由陈述、询问和辩论等程序组成。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议程,介绍听证参加人员,告知听证规则,宣布会议开始。

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发言:

(一)项目部门对预算内容陈述理由;

(二)财政部门审核说明;

(三)公众陈述人发言;

(四)专家陈述人发言;

(五)听证人询问;

(六)各方辩论;

(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听证会发言规则。

项目陈述人的陈述发言一般不超过15 分钟。公众陈述人的发言一般每人不超过两次,第一次不超过5 分钟,第二次不超过3 分钟。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后面发言的陈述人如果赞成前一陈述人的发言时,无须重复,

只作补充信息、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如有重复,主持人可中止其

/八

发言。

陈述人发言时,如有不同意见,赞成与反对的应有同等的发

言机会。

第十三条预算听证项目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负责人

出席听证会,并就项目内容及主要依据作出说明,回答公众陈述人和听证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陈述人陈述结束后,进入询问环节。听证人可以

对陈述人提出询问,陈述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人的询问。

第十五条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后,若无新的意见,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入辩论环节。

第十六条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均应当遵守听证规则。陈述发言不得超越听证内容,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或录像。

对于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场。

第十七条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听证秘书整理形成听证

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听证项目名称;

2、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听证项目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5、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6、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的三天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笔录,组织撰写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公告发布途径;听证人出席情况;听证陈述人构成情况;听证事项和主要内容;听证陈述的各方意见及其依据;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第十九条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必须听取和审议听证报告(附听证笔录),并将相关审议意见及时交政府研究处理。听证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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