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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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心得

一.犯罪学的概念

学习犯罪学,首先要理清的就是“犯罪”这一概念。而什么是犯罪,在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学科中有着不同的定义。因为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学科任务和目的,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研究角度。《新犯罪学》认为,学科任务是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根据,犯罪学应当研究什么以及研究的内容是由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决定的。因而它认为,犯罪学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以实证和思辨的方法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而个人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应包括各学科的“犯罪”,前者为源,后者为支。犯罪学在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不仅包括犯罪现象发生前,所研究的如何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措施,而且也应包括犯罪现象发生后,所研究的如何减少和杜绝此类犯罪再发生以及应对的措施。而刑法学,着重于罪责刑的统一,对于犯罪更多的是一种“消极”的态度。《新犯罪学》认为,刑法学主要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而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它仅限于犯罪的法律构成条件,目的是刑罚的准确适用;而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现象本身。此外,狭义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则是刑事政策学的前提学科;它侧重于揭示犯罪产生的原因,包括宏观的社会原因与微观的个体原因。而广义的犯罪学,除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以外,还包括犯罪对策,在广义的犯罪学科体系中,有关刑事政策的内容往往涵括其中。而在社会学中,仅仅利用自己的概念和学说,从宏观的角度探讨犯罪问题,也仅仅对犯罪问题进行一般性的研究。而犯罪学对犯罪问题进行的是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并应用多种学科的概念和学说探讨犯罪问题。另外在心理学中,犯罪问题仅仅是心理学的一个应用研究领域,探讨的仅仅是犯罪问题的心理方面。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何研究犯罪学,更好的分析犯罪现象,从而更好地达到预防与减少犯罪效果。《新犯罪学》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哲学方法论,而是一般方法论,三是具体研究方法。而它归纳总结成的犯罪学研究方法论原则分别为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原则、系统原则、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原则、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价值中立原则和伦理性原则。而个人认为,《新犯罪学》的方法论原则过于繁杂。首先,犯罪亦是一种社会现象,因而要进行社会调查。其次,犯罪是多种因素产生的结果,因而需要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进行分析调查。最后,在得出结果时,再进行辩证的思考。因而认为坚持辩证唯物观、实事求是原则、联系普遍观的普遍的方法论足矣。

二.犯罪的发生

伴随着犯罪的发生,人们很早就开始了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从古至今,学者们对犯罪问题逐渐展开系统性的研究,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关于犯罪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从而形成了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批判犯罪学理论等各种理论学说。在犯罪生物学理论中,包括了遗传与犯罪、体型与犯罪、内分泌异常与犯罪、中枢

神经机能异常与犯罪和自主神经系统与犯罪。而在犯罪心理学理论中,则包括精神分析论、挫折—攻击论、精神病学理论、学习理论和个性心理学理论。在犯罪社会学理论中,包括早期的犯罪社会学研究和现代犯罪社会学研究。而个人认为,犯罪是一种多因素产生的结果,各个因素扣扣相连所导致的。而以上的理论都只不过是犯罪的某一方面,它们所研究的对象也只是某一特定的犯罪现象。如性犯罪,则适用于犯罪生物学理论与犯罪心理学理论。各种理论对于犯罪是彼此联系的,而不是各自独立的。

犯罪行为既可以是由单个人实施的个体犯罪行为,也可以是由多个人共同实施的群体犯罪行为。因而犯罪的发生可以分为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群体犯罪现象发生。在个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中,犯罪的机制包括反社会性、直接性、低级性、意识性和复杂性。而犯罪的动机则分为有意识犯罪动机与无意识犯罪动机,主导性犯罪动机与从属性犯罪动机,情境性犯罪动机与预谋性犯罪动机,反社会性动机、中性犯罪动机和积极犯罪动机,思想政治动机、物质兴趣动机或贪利性动机、人际交往动机和无政府与个人主义动机。而个人犯罪行为产生的横向模式则有六类。分别为:犯罪人的需要—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犯罪诱因—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犯罪人的需要—犯罪诱因—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挫折—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过度补偿—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变态心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个人犯罪中犯因性个人因素包括犯因性心理因素、犯因性行为因素和犯因性生理因素。而个人犯罪中的犯因性环境因素包括不良家庭、有缺陷的学校教育、不良交往与犯罪亚文化、大众传播媒介的消极影响、经济不平等的影响、犯罪状况与执法水平的影响和犯因性物质的影响。然而在群体性犯罪中,群体性犯罪现象具有阶级性、相对性、暂时性和社会性。群体性犯罪现象是一定数量的个体犯罪现象的集合体。研究群体性犯罪则要对犯罪根源进行探究。从实质上说,犯罪根源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冲突。而犯罪根源的终极性是相对的,具有间接性和现实性。

三.犯罪的存在与分类

犯罪现象的存在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的犯罪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普遍的,不会因为人们的憎恨和治理而彻底消失,而只能是一定数量的减少和一定危害的减轻。而犯罪现象既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研究犯罪现象规律的科学就应该全面研究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犯罪原因仅仅是认识犯罪本质、制定犯罪对策的部分前提,而不是全部前提。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是半科学,只有把犯罪现象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全面研究,才是完整的、彻底的犯罪学科学。首先,犯罪现象是社会矛盾的产物,而社会矛盾是永存的,所以人类的越轨现象也是永存的。其次,社会生活规则的统一性与人的个性差异的对立,决定了总会有一些人会超越规则,从而出现越轨行为。再次,人性的两重性决定了人具有内在的行为越轨性。总之,无论从社会生活的宏观、中观还是微观看,都存在着必然引起越轨行为发生的客观因素,所以,犯罪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另一方面,犯罪现象是以负价值形态伴随人类社会而存在的,同时也是在隐秘的状态下发生,是种非理性的行为,也常常是被社会管理者所忽视了的现象。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犯罪是各种各样的,区别很大。因为犯罪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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