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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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生产经营者使用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及其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安全信息公布。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横向方面
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纵向方面
1、中央:
食品安全委员会:代表国务院指导协调各部门。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部门:质检、工商、食品药品部门。
2、地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监管责任制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本法及国务院规定调整。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卫生部根据信息及时调整计划。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
四、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部分企业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一)国家标准
1、制定、公布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新旧制度的衔接:由卫生部对旧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整合成新的国家标准;旧的标准整合公布前继续适用。
(二)、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三)、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食品生产经营的主要制度
1、生产经营义务性规范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生产经营禁止性规范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均实施许可。但以下三种情形不用取得流通许可: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制作的食品(也不用生产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
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检验。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禁止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每年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6、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