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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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

从国际上来讲,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个通行的原则,如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欧盟虽然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这一制度,但也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立法理念。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规定,意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是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做到:一是守法生产经营。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不能出现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我国目前的执法实践情况看,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仍然存在。

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牟取暴利,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的违禁物质,坑害消费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如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履行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义务,等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这些责任,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

二是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40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40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04条)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释义】本条是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目前,已核准的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有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提高缺氧耐受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促进泌乳、缓解视疲劳、辅助降血压、促进消化、通便、补充营养素等28种。

与一般食品不具有特定功能,无特定适用人群不同,保健食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等特定功能,适用于特定人群。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健食品。

我国早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制度和原则要求作了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

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没有对保健食品作专门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应作出专门规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1.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则,并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式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

例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

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休闲小食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

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

据2010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

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通过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增长食品安全知识,形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增强食品安全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

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自身在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中的责任。

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一是政府自身要做好面向全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组织开展这项工作,通过在媒体上广泛宣传,以及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食品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积极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了解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从乡镇政府一直到国务院的各级人民政府。

二是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里的“社会组织”是指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 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成为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

因此, 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 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 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

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基础上, 又在本条规定各个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中国比较相似, 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注重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和配合协作。

日本于 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 在内阁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

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和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 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 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 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法的推广, 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设拖建设, 消费者反应和信息的收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流通环节食品 (畜、水产品的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品安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级食【品释安义全】风本险条监是测关的于规统定一。规划和实施国家和省
➢品安全1、相监关测危:害是因指素系的统检地验收、集监、督整和理调和查分数析据与。食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
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 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 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 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 性疾病危害。
➢一步明一确是地建方立人分民工政负府责的、食统品一安协全调领的导食责品任安,全赋监予督有体关制部。门进
必要的监管权力。
➢制度。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为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作出的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十
五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 工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三)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是指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其成果不但能扩大科学理论领域,提高应用研究的基础水平,而且对于技术科学、应用科学和生产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应用研究则是把基础研究发现的新知识、新理论用于特定目标的研究。

它是基础研究与开发研究之间的桥梁。

开发研究又称技术开发,是把应用研究的成果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研究。

目前,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给我国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

而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比较少,因此很有必要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科技水平。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战略转变,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增强我国食品工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家通过鼓励和支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可以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科技攻关能力,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如何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呢?首先是我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规定了许多鼓励措施,例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其次是国家政策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将食品安全列入了公共安全领域优先主题,为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攻关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所谓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先进技术或者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关于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食品安全法分类解读

食品安全法分类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 评估材料。
别任性,小心严刑重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监管实践
生产环节抽检情况: 食用油品质不达标、苯并芘、塑化剂、溶剂残留超标,芝麻油掺假等问题。 乳制品不合格均为散装液体乳,主要问题微生物超标、品质不达标。 饮料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品质不达标和添加剂超标;防腐剂、甜味剂超标。瓶(桶)装饮用水检出条件致病 菌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超标、亚硝酸盐超标;矿泉水微量元素不足。 白酒滥用甜味剂。 粉条粉丝铝残留量超标。 面制品滥用明矾。 蜂蜜农兽药残留。 酱腌菜、蔬菜干制品中滥用脱色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 调味品主要问题是:酱油、醋、鸡精等以次充好,品质不达标;滥用防腐剂。 辣椒制品中非法添加苏丹红、罗丹明B等非食用物质。炒货及坚果制品酸败、滥用漂白剂; 辖区企业:许可类别主要包括包装饮用水、白酒、蜂蜜、食用油。
守住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第四节
13个条款:主要涉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的分类管理 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依据 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ˎ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注
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别任性,小心严刑重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采购原料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对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1款对原法第69条第1款收集信息的内容予以细化,第2款只对原法第69条第2款作了文字修改。

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食品安全信息是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监督的重要支撑。

食品安全信息将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企业实现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供科学指南,有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全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快速发展,进出口商品种类日益增多,食品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对于进出口的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含有有害因素,其他国家对食品检验检疫的要求是什么,等等,这些信息对于其他监管部门、外贸企业、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来说很难及时获取。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在从事进出口食品监管及具体的进出口食品检验工作过程中,掌握大量的食品检验方面的情况,同时也能及时了解国际上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上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

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

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本条对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下,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这是原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作修改。

根据原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共有15个部门参加,同时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2)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3)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2013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这一规定是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作出的,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的重大调整,将原来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三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进行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释义

食品安全法释义
食品安全的五个关键环节:烹调、清洗、生熟食品隔离、适当的 保存温度、使用洁净安全的水源和材料。
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成为法定义务。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关于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规定
一、差距 (一)科技力量薄弱,缺乏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控制和检测技术的
确地方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 管权力,同时强化其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以食品安全法学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 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 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 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 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 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包括食 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 防和处置等各项活动。
7
第一章 总则
二、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标签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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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为此次新增加的条文。

食品安全工作的原则是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落实这四项原则来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预防为主。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是指各项工作要关口前移,不要等到发生问题再查处、追责,要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也着力体现了这一原则,如规定责任约谈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再如,增设了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等。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狭义的风险管理,是指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所取得的信息、结论,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广义的风险管理,是指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在内的所有与风险有关的制度。

本条所指的“风险管理”是广义的概念,涉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等各项制度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在很多方面强化了风险管理原则,如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增加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在风险评估方面,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在风险监督管理方面,增加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风险交流方面,增加风险信息交流制度,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等等。

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6月由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最终于4月24日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常委会审议修改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行、研究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在全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还赴北京、江苏、安徽、吉林、黑龙江等地调研,了解基层情况听取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意见,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2015年4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前评估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基层执法部门、律师等就法律的出台时机、修订草案主要规范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

总的评价是,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充分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解决现阶段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体现严格监管原则,回应了社会关切。

修订草案经过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已经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了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成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销售业态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制度,突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食品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外,还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作为与食品安全工作联系密切的两个社会组织,应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进行社会监督等方式,引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建设薄弱,一些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缺失,政府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立现代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已势在必行。

而在现代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食品行业协会具有重要的地位。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之外的第三方,既是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也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

从国际上的情况看,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欧盟的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行业自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大大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促进了行业自身的发展,显示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201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协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先后成立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药品行业协会、中国保健品协会等一批全国性的食品行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条款
解读
《食品安全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人民健康。

主要分为六章,以下是各章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第一章定义和原则
该章主要定义了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术语,并规定了权利平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等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
该章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原料进货、生产加工、产品贮存、销售出库等进行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该章规定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先进行登记和备案,在符合条件后才能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不仅会被罚款,还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食品监督管理
该章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测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以及采取处罚制度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各种手段,保障市民食用safe有力度保障。

第五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
该章规定了政府、企业应建立不同安全事故情况下的应对预案,及时停止生产加工、销售渠道、紧急通报、信息公开等应急措施等。

同时,还强调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深入进行科学研究,引导社会公众如何更加科学地认识食品安全以及个人食品消费习惯。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该章规定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应当各自承担警示作用的法律责任,包括警示标志、环境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还明确了监管和管理部门有关职责和权力。

《食品安全法》为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和“最大限度质量原则”,对于保护广大市民的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五)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公布警示的规定。

(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行政管理的高效率必须建立在统筹规划、把握全局的基础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进行具体的、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之外,还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有利于全面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既然是综合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是很多的。

法律上列明了综合分析最重要的两项内容,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综合分析的时候必须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最大特性就是客观,能够为综合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如果缺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这样的科学依据,综合分析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综合分析的时候必须考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这样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在经验指导下促进实践,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二)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还能够在进行更大范围的信息汇总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可见,在为监督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水平服务之外,综合分析还能够较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公众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

所谓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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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一、适用范围1、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生产经营者使用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及其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安全信息公布。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横向方面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纵向方面1、中央:食品安全委员会:代表国务院指导协调各部门。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部门:质检、工商、食品药品部门。

2、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

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监管责任制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

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本法及国务院规定调整。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卫生部根据信息及时调整计划。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

四、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部分企业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一)国家标准1、制定、公布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新旧制度的衔接:由卫生部对旧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

)整合成新的国家标准;旧的标准整合公布前继续适用。

(二)、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三)、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食品生产经营的主要制度1、生产经营义务性规范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生产经营禁止性规范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均实施许可。

但以下三种情形不用取得流通许可: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制作的食品(也不用生产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

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检验。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禁止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每年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6、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7、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进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查验记录保存至少二年。

8、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查验记录保存至少二年。

9、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查验记录保存至少二年。

食品经营者保持所进货食品质量的义务。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

10、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要求。

(第四十二条)11、食品经营者应按标识注意事项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四十九条)12、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监管。

国务院将制定管理办法。

1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不履行义务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14、食品召回制度:结合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召回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者主动召回程序: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消费者召回并记录;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报告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经营者义务:停止经营,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

监管部门:对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召回;工商药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15、食品广告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资格。

按《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经认可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由卫生部规定。

2、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机构印章并有检验人签名或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负责。

3、不实施免检。

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4、定期或不定期检验不收费。

5、执法检验不收费,可以依法复检。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应急预案的制定。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区域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报上级备案。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并落实。

3、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接收病人的单位以及监管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或通报;卫生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重大安全事故,卫生部门向本级政府或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处置。

责任调查:设区的市的卫生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卫生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疾病预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及流行病学调查。

八、违法责任追究。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二)、生产经营安全隐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责任;(三)、经营受污染食品,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责任。

(四)、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责任。

(五)、食品生产经营制度不符合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宣传药效的责任。

(六)、食品安全事故未处置、报告的责任。

(七)、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规定的责任。

(八)、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责任。

(九)、食品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任。

(十)、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任。

(十一)、虚假广告、违法推荐食品的责任。

(十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失职的责任。

(十三)、食品质量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侵权损害赔偿金为十倍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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