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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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工作重点调研课题指南

天津市教育工作重点调研课题指南

天津市教育工作重点调研课题指南
一、研究背景。

1、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形势及特点。

2、教育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

3、天津市教育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研究内容。

1、天津市教育工作及其有效实施的原则。

2、对教育改革的深入研究及提出改革建议。

3、研究教育平台重新建设工作的可行性。

4、研究当前教育发展的趋势问题。

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2、实地调查法。

3、专家访谈法。

4、问卷调查法。

5、统计分析法。

四、结束语。

本次调研课题旨在深入了解天津市教育工作,充分挖掘教育资源,开发教育潜力,切实提升教育服务水平,以期实现教育公平,创造优质教育环境,共同促进全市教育发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津财教〔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级课题研究管理规章制度

市级课题研究管理规章制度

市级课题研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课题研究管理工作,加强研究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提高市级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市级课题研究管理工作,包括市级科技计划课题、市级社科规划课题、市级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等各类市级课题研究。

第三条市级课题研究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便民原则,强调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主体作用,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第四条市级课题研究管理工作依法实行分类管理、责权一致、激励导向、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等原则,加强绩效管理,促进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研究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课题申报和评审第五条市级课题研究申报应公开、平等、竞争,实行自愿申报,遵循科研规律,严格申报标准,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市级课题研究申报应符合科研规范,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合作,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参与。

第七条市级课题研究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和学会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多方参与、多元评价的机制,保证评审公正、客观、权威。

第八条市级课题研究评审应坚持学术导向,注重实效性和社会效益,鼓励推崇创新性、前瞻性和关联性,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权益。

第三章课题管理和执行第九条市级课题研究立项后,应按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明确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任务、研究进度、研究经费等事项,确保研究项目实施有序、有力。

第十条市级课题研究项目应按计划书和年度报告要求,及时履行研究任务,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效益,做好研究过程监督、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课题研究项目执行机构应按管理规章和合同约定,配合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做好研究管理和研究服务工作,保障研究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市级课题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研究进度延误、研究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协商解决,保证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果评估。

2020年度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指南

2020年度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指南

附件12020年度天津市教育工作重点调研课题指南一、党的建设1. 关于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研究2.关于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研究3. 关于完善高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研究4. 关于深化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点工作的研究5. 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党建工作的研究6. 关于部市齐抓共管部属高校党建工作的研究7. 关于推进学校党委、院系党组织、师生党支部“三级联动”的研究8. 关于加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的研究- 1 -9. 关于压紧压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研究10. 关于加强高校教材管理的研究二、教育改革1.关于深化新时代思政课改革创新的研究2. 关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策略研究3. 关于健全和完善校园传染病防控制度机制的研究4.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线上教学模式的研究5.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学生思想动态的研究6.关于吸引专业艺术人才到中小学兼职任教的制度研究7. 关于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的研究8. 关于发达地区教育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对天津的启示9. 关于各省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的追踪研究10.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研究11. 关于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12. 关于加强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的研究- 2 -13. 关于师德师风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14.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研究15. 关于公办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研究16. 关于修订《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的研究17. 关于完善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机制的研究18. 关于推进智慧教育发展的研究19. 关于高校财务运行分析预判和风险防范的研究20. 关于我市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研究三、基础教育1. 关于扩大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研究2. 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的研究3. 关于促进“幼小衔接”的研究4. 关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研究5. 关于充分发挥城区优质义务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的研究6.关于义务教育学科课堂教学评价标准的研究- 3 -7.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日常管理的研究8. 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模式与路径的研究9. 基于学科核心素养的普通高中学科教学实践研究10. 关于完善学生发展指导制度的研究11. 关于创建品牌高中的研究12. 关于完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制度的研究13. 关于规范和监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研究14. 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的研究四、职业教育1. 关于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成果经验的研究2. 关于推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的案例研究3. 关于职业院校培育学生“工匠精神”的研究4. 关于促进职业院校专业群与产业群对接的研究5. 关于提升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水平的研究6. 关于实行“1+X”证书制度试点的研究- 4 -7. 关于高职扩招后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研究8. 关于职业院校弹性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研究9. 关于企业独办、联办职业院校或二级学院的制度研究10. 关于完善多元主体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机制的研究11. 关于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应用导向的社会培训、技术研发和服务的政策研究12. 关于职业院校专业领军人物遴选标准的研究13. 关于学习型城市监测体系的研究14. 关于有效发挥海外“鲁班工坊”作用的研究15. 关于完善校级、市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的研究16. 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加强质量管理的研究五、高等教育1. 关于完善我市高校“双一流”建设推进机制的研究2. 关于顶尖学科培育特区建设的研究3. 关于“十四五”期间高水平大学和优势学科布局的研究- 5 -4. 关于“学科+产业”的学科建设模式研究5. 关于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教学与实践的研究6. 关于完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的研究7.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研究8. 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和基地建设的研究9. 关于加强高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研究10. 关于高校建立“产业型学院”服务区域发展的研究11. 关于深化高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的研究12. 关于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的研究13. 关于高校绩效考核管理改革的研究14. 关于推进高校教师分类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研究15. 关于促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的研究- 6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成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成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成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6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15【实施日期】2010.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成果的通知(津教委〔2010〕160号)各有关单位:2010年3月,我委下发了《关于表彰第二届优秀调研成果和下达2010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津教委〔2010〕 53号),公布了2010年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立项名单。

按照通知要求,各立项课题要在年底前结题。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每项课题应提交纸质调研报告一式两份,纸质结题书一份以及电子版调研报告。

二、调研报告一律使用A4纸双面打印并左侧装订。

报告按照题目小二号黑体居中,一级标题小三号黑体,二级标题小三号楷体,正文小三号仿宋体,单倍行距进行排版。

报告封面参照附件1提供的样例,结题书按照附件2提供的模板填写打印。

三、各单位在收齐本单位调研成果后,要填写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成果报送表(附件3),并在调研报告、结题书和报送表的相关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四、调研报告报送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15日,逾期未提交的课题视为未结题,课题牵头人将不能参加今后市教委重点立项调研课题的申报、成果评奖等有关工作。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好调研成果的报送工作,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市教委教育发展战略办公室。

联系人:王玉珏、尚玉全;联系电话:23145626、23398770联系地址:和平区新华南路255号304室附件 1.2010年天津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报告封面样例2.2010年天津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结题书3.2010年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成果报送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2010年天津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报告封面样例2010年天津市教委重点立项调研课题成果[黑体,小四号]课题编号:jwdy-20101001[黑体,小四号]关于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建议(标题居中,宋体,二号)课题牵头人:XXX(三号仿宋体)课题组成员:XXX XX XXX(三号仿宋体)承担单位:XXXXX(三号仿宋体)附件2天津市教委重点立项调研课题二〇一〇年度结题书课题类别: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点调研课题课题名称:课题编号: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填表日期: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简要情况:。

课题规章制度

课题规章制度

课题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课题研究的行为,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课题申报。

1. 课题申报应当遵循学校或科研机构的相关规定,填写申报书
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课题申报应当符合学校或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重点,具有
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三条,课题立项。

1. 课题立项应当经过学校或科研机构的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
进行修改完善。

2. 课题立项后,研究人员应当按照计划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
施课题研究。

第四条,课题经费管理。

1. 课题经费应当按照学校或科研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2. 课题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课题研究的需要,不得挪用或私自支取。

第五条,课题成果评价。

1. 课题研究完成后,应当按照学校或科研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
成果评价。

2. 课题成果应当真实可靠,符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的学术价
值和社会影响。

第六条,课题报告和交流。

1. 课题研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或科研机构提交研究报告,并进行成果交流。

2. 课题研究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活动,与
同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七条,课题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或科研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扣减经费、取消课题资助、责任追究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或科研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学校或科研机构相关部门。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津审办〔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查研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4月5日天津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领导干部转观念、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以高质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推进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围绕促进全市改革发展、推进审计改革创新等重大事项开展重点调查研究,围绕指导推动重点工作开展一般性调查研究,在促进全市改革发展、推动审计工作上水平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第三条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审计工作实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调查研究应当着眼大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度性缺陷,紧紧围绕审计改革创新的重点任务、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履行审计职责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查研究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务求工作实效,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带着问题下去、找到对策上来,带着课题下去、形成思路上来。

能及时解决的问题立即予以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需要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解决的,提出对策建议。

第六条调查研究应当走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深入审计一线、深入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善于倾听意见建议,详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深入实际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科基[2003]12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使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包括应用研究课题和对策研究课题。

下称重大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结合本市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立项的重大项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紧密围绕我国特别是天津“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发挥党和人民事业的思想库作用,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

第三条重大项目属市级项目,面向全市教育系统,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市教委科技处全面负责重大项目的管理;各高校社科处(科研处),受市教委的委托,管理本校重大项目,要注重上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要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项目的指南和选题,一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发布;第三季度立项,一至二年结项。

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教委科技处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向有关部门和社科研究人员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专家和有关实际部门领导论证并提出建议,市教委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市教委重大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规律,服务于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

注重基础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性和思想性并举,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科研组织形式创新,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创新。

第七条重大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至2年,专著一般为2—3年。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天津市教委立项
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19
•【字号】津教委[2011]52号
•【施行日期】2011.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
研课题的通知
(津教委(2011)5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津教委〔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评审组对全系统上报的调研课题进行了认真筛选,经研究确定,天津大学靳楠《关于创新卓越工程师计划培养模式的研究》等182项课题,为2011年度市教委立项的重点调研课题。

各单位收到该《通知》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通知到课题负责人本人,以便按计划开题。

同时要加强管理,保证课题的研究质量。

各课题组要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出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调研报告。

市教委将适时对调研工作进行督查推动。

各课题组务必于2011年12月底前结题,并将调研成果报送市教委教育发展战略办公室,市教委将适时组织结题验收。

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教委教育发展办公室负责。

联系人:王玉珏尚玉全;联系电话:23398770、23145626。

联系地址:和平区新华路255号304室。

附件:《天津市教委2011年度立项重点调研课题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津教委〔2012〕1号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作为应用对策研究,旨在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找出症结,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的对策措施或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和教育管理服务。

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为主,研究周期截止到12月底。

二、依据《2012年度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主要内容》,课题申报人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力量,自主确定具体题目。

此次课题申报,每个区县和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限报6项,最多不得超过8项(滨海新区按三个管理区报送);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和其他单位限报3项,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三、课题申报工作结束后,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最后确定课题及承担单位。

评审结果另行发1布。

四、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教委战略办具体负责。

各单位调研工作管理部门要做到严格把关,好中选优,于3月6日前将课题申报表和申报汇总表(各一份)一并报送市教委战略办。

2011年没有按期结题者,此次不得申报。

五、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课题申报和调研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课题研究质量,并于2012年年底前将本单位所承担的全部调研课题成果,统一报送至市教委。

六、2012年度天津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申报书和申报汇总表请登录天津市教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一栏下载(网址:/)联系人:赵秀荣、尚玉全;联系电话:23398770、23145626 联系地址: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16号市教委战略办附件:2012年度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主要内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申报调研课题通知(共印130 份)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2月16日印发2。

2014年天津市教委重点委托调研课题

2014年天津市教委重点委托调研课题

2014年天津市教委重点委托调研课题1.关于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问题的研究主要内容:重点解决保障性住房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及时,或建成后接收开办不及时,导致的入学难、入园难等问题。

主要研究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的规模和入学(园)需求,调查分析建成及在建保障性住房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2.关于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模式的研究主要内容:重点解决通过中小学集团化办学,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化发展,破解义务教育“择校”难题。

主要研究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方式、运作模式、管理形式及相关配套政策。

3.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合理划分和运行管理的研究主要内容:重点解决通过实施学区制招生,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适龄少年儿童免试就近入学问题。

主要研究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的基本原则、主要依据,划分办法及师资管理、学校运行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4.关于我市校外教育机构发展现状与规范管理问题的调研主要内容:重点解决我市校外教育机构多头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主要研究我市校外教育机构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就如何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管理我市校外教育机构等提出对策建议。

5.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形式及配套政策的研究主要内容:重点解决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问题。

主要研究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的途径和方式,并结合实际,就交流轮岗教师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等相关配套措施提出对策建议。

6.关于学前教育师资补充和配置模式的研究主要内容:重点解决我市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提升计划后,学前教育师资短缺问题。

主要研究在现行管理制度下,采用多种方式,补充和配置学前教育师资的相关政策措施。

7.关于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问题的实践研究主要内容:重点解决我市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公共教育资源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问题。

调研课题工作制度

调研课题工作制度

调研课题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国科研工作的管理,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行为,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进行的各类科研课题研究工作。

二、课题申报1. 课题申报人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2. 课题申报人应当充分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

3. 课题申报人应当具备完成课题研究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持。

4. 课题申报人应当遵守科研伦理,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成果。

5. 课题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课题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课题审批1. 课题申报书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审核,单位应当对申报人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2. 课题申报书应当提交给具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

3.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课题的决定。

批准课题的,应当给予课题编号,并公布课题名单。

4. 审批部门应当对批准的课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课题的顺利进行。

四、课题执行1. 课题承担人应当认真执行课题计划,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2. 课题承担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或者审批部门报告课题进展情况,及时反映研究中遇到的问题。

3. 课题承担人应当保证研究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得篡改、伪造或者销毁研究数据。

4. 课题承担人应当尊重研究人员的劳动成果,合理分配研究成果。

5. 课题承担人应当严格遵守科研伦理,保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课题结题1. 课题承担人应当根据课题计划,提交课题研究报告、论文、专利等成果。

2. 课题承担人应当邀请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题的依据。

3. 审批部门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结题。

4. 审批部门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六、违规处理1. 课题申报人、承担人如有抄袭、剽窃、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或者承担课题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市教育教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9月7日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6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

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组建,领导我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审定教育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我市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列入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意见;提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奖意见,提供相关学术咨询,承担教育科研培训等任务。

第六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的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及教育科研培训,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推广等。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第七条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年度滚动申报和评审。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10.16•【字号】津人专[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津人专[2001]33号)各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中直接从事学校教学、科研、师资等方面的计划、规划、评估、培训和管理工作并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教育管理研究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②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③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④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全部条件:第一项业绩成果a.获校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含调研课题);b.主持起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一项以上。

课题规章制度

课题规章制度

课题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和
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课题研究的立项应当符合学校或单位的研究方向和发展
规划,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条课题研究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对课题研究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第四条课题研究应当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不得
擅自更改研究方向或延期完成。

第五条课题研究的经费使用应当合理、透明,不得挪用或私分
经费。

第六条课题研究的成果应当及时向学校或单位进行汇报和评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研究报告和论文。

第七条课题研究的成果应当按照学术规范进行发表和推广,不
得抄袭或篡改他人成果。

第八条课题研究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妥善保存,不得私自销
毁或外泄。

第九条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不
得从事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或单位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民办教育课题调研的通知-津教委[2011]89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民办教育课题调研的通知-津教委[2011]89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民办教育课题调研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民办教育课题调研的通知(津教委〔2011〕89号)各区县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精神,研究分析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现状和问题,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现将2011年民办教育调研课题安排通知如下:一、调研课题的内容(一)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二)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

二、调研的范围和方式(一)调研的范围:全市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有关区县教育局以及相关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民办学校。

(二)调研的方式:通过深入区县教育局和民办学校、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外地学访等方式。

三、调研的时间安排(一)调研活动从七月份开始,六月中旬召开课题组开题会议,研究讨论拟定具体调研方案。

(二)七至十一月进行深入调研。

(三)十二月份进行综合分析整理材料,撰写调研报告。

四、课题组成员(一)第一课题组负责人:马丽莉成员:靳莹、刘丽莉、刘向梅、邵劲松、张代祥、程致平、穆建成、杨延执笔人:杨延联系人:刘丽莉(二)第二课题组负责人:张慧颖成员:韩金萍、高来喜、张红、彭丽文、郝晓泉、郑均、侯著久、李忠、肖庆顺执笔人:肖庆顺联系人:高来喜五、有关要求(一)请有关区县教育局和各有关民办学校对这次的调研工作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

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并把它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第四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面向全市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研究部门、教育科研院所、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及个人会员、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学校的校长和广大教师的课题立项申请。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工作。

主要职责有:指导秘书处制定并发布教育科研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对承担课题研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课题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和批准;对立项课题进行咨询指导;组织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宣传推广等。

第六条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受理课题立项申请;颁发课题立项通知;承担教育科学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对立项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课题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条天津市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规划课题实施管理.分支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审议;负责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津教委[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4〕6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教育系统启动"十三五"教育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要在11月10日以前,将本单位、地区"十三五"教育规划工作方案和组织机构报我委规划处。

2014年10月14日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三五"是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美丽天津,加快实现城市定位的关键时期,也是教育发展的关键五年。

研究和编制好"十三五"教育专项规划,对于全面完成中长期教育规划目标、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至关重要。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要求,以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形成学习型社会,率先建成人力资源强市为目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对全市"十三五"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制定体现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市情民情的高水平、高质量规划,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编制原则"十三五"规划的研究编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各项目标任务。

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文件之三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考国家相关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天津市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国家及天津市的教育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科学研究活动。

规划课题经费由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规划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1.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其中,所有权在天津市财政局(委托市教委管理),管理权在规划办和规划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权在规划课题负责人。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规划课题经费应当纳入规划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3.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规划课题经费资助额度在通过课题评审立项后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一般在发出课题立项通知书中明确拨款总额和分期拨款比例:立项时拨款50%,结题定为合格以上者,拨付其余尾款;结题未能通过时不再拨付尾款;课题研究中途停止且不再从事课题研究的,交回已拨付的前期款项。

第二章规划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规划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成果鉴定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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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点调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提高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立足解决天津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现实问题,努力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调研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市委研究室每年一季度发布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

第四条市委研究室负责市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课题研究。

第五条本办法为课题管理的依据,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市重点调研课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招标研究课题,面向全市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另一类是委托研究课题,由市委研究室单独立项,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研究。

第七条招标研究课题立项包括申报和审批两个程序。

第八条招标研究课题,自发布之日起受理申报。

申报人应是课题责任人,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所申报课题涉及的相关领域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
(二)必须是课题研究工作的组织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具有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工作,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提交课题研究成果;
(四)凡承担上年度市重点调研课题未结项的课题责任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九条申请承担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任务,采取书面申报方式。

申报人要依据课题研究要求认真填写《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

申报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第十条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申报书》中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诺提供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招标研究课题,以专家委员会会议评审方式确定立项。

市委研究室负责组织课题立项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由市委研究室研究人员和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成员一般为3至5人。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课题研究总体目标思路及时间进度安排等项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择优立项。

专家委员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文件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委托研究课题,由市委研究室确定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

受委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须提出课题调研方案,填写《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计划书》,由市委研究室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市重点调研课题立项后,市委研究室向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签发《立项通知书》,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推动、验收结项的依据。

第三章推动
第十六条市委研究室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加强跟踪服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课题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任务列入
本单位工作计划,提供课题实施所需的必要条件,保障课题研究顺利进行。

课题责任人自接到《立项通知书》起20日内,应组织召开课题研究开题会,制定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并将有关情况告市委研究室。

第十八条中期检查推动内容:
(一)课题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总体目标思路设计和进度安排开展研究工作;
(二)课题责任人是否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三)课题研究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课题承担单位是否为开展课题研究提供了必要条件;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课题责任人有义务接受、配合市委研究室中期检查推动工作,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如出现研究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责任人变更、时间进度延长等对课题研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课题承担单位和责任人须及时向市委研究室递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因课题研究不符合立项要求,或发生政治性错误、学术不端行为、擅自发表成果等严重问题,市委研究室对该课题予以撤项。

第四章结项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三条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应及时将研究成果报送市委研究室。

第二十四条成果鉴定采取鉴定专家委员会会议鉴定或书面鉴定等方式进行。

市委研究室负责组织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鉴定专家委员会由市委研究室研究人员和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成员3至5人。

第二十六条成果鉴定以《课题申报书》中确定的课题研究总体目标思路为基本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中提出的思路、见解和对策是否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所运用的方法、手段是否先进、适用。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鉴定的研究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须根据鉴定专家委员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研究成果通过鉴定验收后,课题予以结项。

第五章成果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市委研究室和成果完成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员。

市委研究室有成果
的优先使用权。

未经市委研究室同意,研究成果不得公开发表或内部刊用。

第三十条市委研究室负责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的刊发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鼓励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及其他奖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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