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之令狐文艳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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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及实施细则(草案)
令狐文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各年级部、班级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处分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或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部。
年级部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
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年级部处理意见。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处理,并将处分登记表及违纪材料存档;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部呈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部呈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科局备案。
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登记表及违纪材料由年级部上报德育处备案。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德育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确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分别在《学生违纪家长告知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按处分类别由年级部或德育处存档。
第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确定后,班主任、年级部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的善后工作。
第九条:应当受到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且违纪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先由家长领回进行家庭教育,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3千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德育处存档。
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自己的人生规划。
第十条:对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另责成其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违纪学生家长必须与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违反学校纪律且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
(二)认错态度不好;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
(七)嫁祸于他人;
(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等行为。
第三章: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按处分类别报年级部或德育处备档。
第十四条:不予撤消和毕业时尚未撤消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高招录取、招干、征兵时参考。
第十五条: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年级部主任、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对已撤消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处分的撤消
第十七条:撤消处分的时间: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不含假期)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不含假期)可提
出申请撤消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公布之日起12个月后(不含假期)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
第十八条:撤消处分的程序: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率达85%以上的,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至少6名任课教师)、年级部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年级部或德育处备案。
最后由年级部、班主任宣布执行。
第十九条:撤消处分后又重新受到处分的,应加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原处分尚未撤消又再次受到的处分,合并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高三年级受到的处分,因不足撤销处分的时间无法予以撤消的,不再予以撤消。
第二十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按时每月向班主任写出思想汇报,经班主任签字后交年级部存档,如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犯校纪者,报请校长办公会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被处分学生在未被撤消处分期间,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加入共青团,不得享受奖学金或助学金,已经享受的要追回本年度的奖学金或助学金。
被处分学生毕业前未被撤消处分者,班主任要如实记入《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
第五章: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
(无故旷课累计达10-20节或连续旷课2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通用、信息、
音乐、美术课及学校、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教室打牌、追逐打闹、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
3、涂改学校通知、黑板报,撕毁布告、宣传布标等,在墙上乱蹬鞋印、乱写乱画;
4、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且认错态度不好、态度恶劣,造成较坏影响;
5、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浪费学校水电且认错
态度不好;有私拿别人物品或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
6、穿奇装异服,在校内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首饰,烫发
染发,男学生剔光头或留长发,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经批评教育还不知改正;
7、对学校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经教育无效的,如不服从门
卫管理、未经班主任同意擅自外出、假冒老师签名等;
8、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范围或界限而交往过密,有
碍校风校纪或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
害,经教育无效;
9、课堂上顶撞教师、扰乱课堂秩序情节较轻微的;
10、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互相讨论,或用手机作弊等;
11、累计不交作业15次以上,上课经常睡觉,经教育不改;
12、其它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
各项制度规定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不好。
第二十五条:记过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无故旷课累计达21-30节或连续旷课3天的;
3、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破坏团结,对集体造成较坏影响;
4、有抽烟、喝酒行为但认错态度较好;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但情节较轻;
5、用言语、恐吓信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
6、攀爬围墙出入校园,私自攀爬建筑物;无放行条硬闯校门。
第二十六条:记大过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大过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而再犯;
2、无故连续旷课4天,或累计旷课达30节以上者;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
3、损坏公共财产、浪费学校水电造成较大损失,私自在教室或宿舍乱接电器;
4、携带、私藏管制刀具且不主动上交,认错态度不好;
5、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破坏学校形象和荣誉,造成不良影响;
6、阅读、观看不利于民族团结、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携带淫秽或极端宗教思想材料的,参加迷信活动或宗教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大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而再犯;
2、盗窃公私财物,或有敲诈、勒索行为但情节较轻者(对后
果特别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考试中舞弊,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顶撞辱骂教师、态度恶劣;
4、无故连续旷课5天,或累计旷课达40节以上者;擅自离校、离家出走3天以上;
5、吸烟、喝酒3次以上(含3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屡教不改、情节较重的;
6、在校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期间,不遵守纪律,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无理纠缠或进行顶撞、威胁、谩骂、侮辱老师或管理人员;
7、违犯消防安全条例,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
8、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且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八条: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50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离校、离家出走连续达5天以上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校闹事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公私财物后果严重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6、考试作弊,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用手机群发作弊、多人串通作弊等),考试屡次(5次以上,含5次)作弊而屡教不改,造成极坏影响的;
7、对老师批评教育心怀不满,蓄意报复,顶撞老师直至动手者,造成极坏影响的;
8、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恶劣影响;
9、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
10、所犯错误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第二十九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打群架(3人以上,含3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主要责任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其他参与者留校查看的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打群架(3人以上,含3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和主要参与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其他参与者留校查看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一对一打架情节较轻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2、学校原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
例实行。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3、本条例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呼图壁县第一中学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