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回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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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情形1、拒绝受审:出于维护人身权利考虑,刑事被告有权拒绝受审,但必须预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辩。

此时,原告的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上的运用仍不能终止,但通常不能实际使用。

一般而言,原告无论现在及今后将来,都不得代表被告人提出任何申辩,也不得更改判决。

2、调解:对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调解方式即在审理案件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监督将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约定结果记录在判决文书中,以期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履行约定,得到妥善处理。

实质上,此种情形相当于以诉讼的形式处理了纠纷,而非以诉讼费的形式完成了纠纷的处理。

3、撤诉:刑事案件中,原告可以撤回犯罪控告,即可免除原告控诉。

但回避的是本案件,而非由此案引起的其他案件。

4、赦免:实施赦免是国家最高权力,一般来说,赦免是一种回避责任的法律行为,即对于有罪的案件,国家对被告给予赦免,即终止了对被告的此项刑事追究。

只有批准特赦的案件,才能够得到赦免;只有在情节经和解或犯罪行为几乎未造成损害时,才可能被批准特赦。

5、宽大处理:宽大处理可以回避本案审理,既能充分预防本案嫌疑人在今后形成更多犯罪行为上存在威胁,又能维护本案嫌疑人的形象。

宽大处理一般适用于年轻少年嫌疑人,只要他们反省并接受正确引导,就可申请宽大处理,即由原告代表放弃其法律诉请。

二、小结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拒绝受审、调解、撤诉、赦免和宽大处理。

回避的原则是出于考虑由于原告未能提出充分有效证据,不能实现其刑事诉讼目的,因而可以免除由此而带来的损失。

虽然可以通过回避的方式免京的处罚,但如果当事人仍有涉嫌犯罪的行为,仍有责任承担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公正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公正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回避与公正审判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回避和公正审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法官的回避是指法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审理某一案件,以免产生对正义的质疑。

公正审判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回避制度和公正审判两个方面来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

一、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旨在避免法官可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回避的情形,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私仇恩怨、与案件有其他关系等。

当法官符合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法官回避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法官的自觉,还需要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督和配合。

例如,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审判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决定。

此外,律师、人民检察官等相关人员也有义务对法官的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举,以确保法官回避决定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二、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公正审判不仅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公正认定上,还体现在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法律程序的遵循上。

首先,法官应该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

他们应当根据各种证据的排除与确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而不受个人偏见或外界干扰的影响。

此外,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还应注意排除违法证据,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在审判过程中均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例如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等。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积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和辩护的机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违背程序规定,确保审判的合法、合规,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若有下列三种情况,那么就应当回避,而此时往往是有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刑事诉讼回避种类有哪些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一般说警察办案通常都是指处理刑事案件,毕竟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的。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1、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被告人自诉,即被告人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接受证人
证词、受嫌疑人陈述等互为凭证材料,排除适用少数无罪和断定犯罪情节轻重不足以成立
犯罪的情形,且被告本人坦白自己的实际行为,足以认定自己犯罪,且应当货物贱买或索
取他人财物以利诉讼中三分之一,因此可以推断被告本人犯了犯罪,则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2、公诉犯—被告逃离的情形,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主动逃离了
诉讼地,以及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庭上、不征询法官的意见,或者无故拒绝到庭的情形,可以推断被告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3、刑事记录—被拘留期满,未能缩短拘留期满、不能把此案送交审判机关拘留、把
此案移送法院审理,以及刑事记录记载为已经提出刑事讯问。

未能依法处理案件,或者未
能及时处理案件,可以推断被告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4、重大事实疑点—经侦查所得的证据,以及与被告人的事实有明显矛盾的事实,如
果被告上诉,且伴随着事实有明显疑点,可以推断被告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
该法定情形。

6、暂缓公诉—本来可以发起公诉,但检察机关不继续公诉的情形,则可以推断被告
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回避的情形,包括民事自诉、公诉犯-被告逃离、刑
事记录、重大事实疑点、公诉机关释放被告、暂缓公诉等法定情形。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回避。

这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

在刑诉法之后,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章回避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 回避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 回避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 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
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
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后调至法院工作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
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 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 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 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在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公安局局长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安局长回避,这一回避申请应 当由谁决定 ( )
A、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B、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公安委员会

答案:C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 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 应当如何处理 ( )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规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 弟姐妹。 弟姐妹。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既然存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评析】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 评析】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28条 31条规定 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23条的规定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蔡某不是审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判长。”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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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一)回避的期间: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 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委 托代理人申请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 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注意:我国实行“有因回避”) 3.职权回避: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 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3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 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 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单选)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 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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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 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此情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三)程序一次原则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 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 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 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诉法解释》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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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院长决定
法院
院长的回避
检察 院 公安 机关 检察员、书记员 检察长的回避 公安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人
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由同级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种类与适用情形

回避种类与适用情形

回避种类与适用情形在当前社会中,我国诉讼法学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回避进行了多种划分。

那么,回避种类与适用情形分别有哪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回避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此外,还包括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二、回避的适用情形我国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情形主要有: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审判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导致审判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

一、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距离关系的;(二)曾经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辩护、诉讼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本案提供过鉴定、勘验、检查、认定等专业服务的;(三)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有本案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财产往来或者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满足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依法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法律效力1.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它减少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性,避免利益冲突,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倘若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公正因素的话,审判结果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合法的,这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体化。

通过回避制度,判决结果更具合法性,也就有望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了审判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回避制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增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4.避免审判延误在审判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公正性,往往会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提出质疑、甚至是作出上诉,这不仅浪费裁判资源,还会出现审判延误的情况。

如果及时回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三、回避制度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回避申请的时限问题回避申请必须在有关情况知悉后,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因利害关系或其他客观原因而自动放弃审理某一案件的行为。

法官回避是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

法律对法官回避的规定起到了约束和保障的作用,下面将对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对法官回避进行了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一)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他的亲属或者与他有其他近亲属关系的;(二)自己或者他的亲属或者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曾经作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其他可能影响他审判公正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官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这是为了避免法官的主观意愿和义务发生冲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二是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或其亲属与当事人有经济往来、利益交集等情况;三是法官本人曾经作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鉴定人参与过相关案件,这是为了避免法官对案件有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四是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自身的判断和道德准则,以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除了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法官回避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0条,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回避也有明确规定。

第29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悖于宪法保障的人权义务,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被害人论究刑责等有私仇、私怨,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有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30条规定了法官回避的程序要求,要求法官应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报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总结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法官回避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官回避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法官本人参与过相关案件、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等。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哪些?

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哪些?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哪些?导读:根据刑事法律之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是某特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是说虽然不是当事人但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的情形,那么就需要自行回避。

一、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哪些?刑事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具体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民事法律对回避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审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回避情形有几种

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回避情形有几种
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回避情形有几种
导读: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回避情形有几种
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
But everyone has forgotten that, no matter how warm and happy, and no matter how spring is approaching, it will also not be able to prevent the coming of the next winter.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实践中,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后一种主张比较恰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他们的一个共同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因此,首先应当肯定他们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他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对是否要求回避不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的决定权。因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只能是在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下,或者经过诉讼当事人事先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本案的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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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的相关规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回避是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等司法人员因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其他原因而不参加该案的相关活动。

回避制度的设立目的保障案件的公众审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回避制度具体如下:
一、回避的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

《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最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
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回避的申请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则是办案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则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回避事由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可要求回避。

尽管法律规定申请回避可口头申请,但实务中书面申请更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在本文最后,将附《回避申请书》,供读者参考。

三、回避的决定
在办案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后,是否回避的决定将根据不同人员所属单位、所担任职位而有所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
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处需注意,是有检委会而非检察长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讨论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

另外,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则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总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而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以及院长的回避则须由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申请回避被驳回的救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规定了申请回避被驳回时的救济途径。

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两日内,或经负责人批准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批准人。

若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其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答复申请人。

而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同样可以在五日内提出复议,此时检察机关应在三日内答复。

而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被驳回后,实务中
多为当庭申请复议,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

附件:《回避申请书》(适用于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所任职位等,并注明在案件中所担任的职位)
事实与理由:(陈述相关事实并证明,后根据事实选择法律依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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