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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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

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

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店长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 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

的配偶);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亲属回避原

则、定义及内容 4.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 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 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4.2、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

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 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

4.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

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 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

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 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

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三) 店长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聘时,应让

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3.1 夫妻关系;

3.2 3.3 3.4

第四条

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店长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

(四)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店长级以上干部不得直接向人力资

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回避关系的人员。

(五)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店长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之便为与本人有回避

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

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七)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

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八)招投标工作及其他一切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

4.2.2 、任职回避:是指本制度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或岗位时应当实

行回避。

一)公司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上级的岗位,

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司(中)高层、区域经理、片区督导主任、各门店店长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门

店工作。

三)在同一个部门或门店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在出现回避关系后,应

按照本规定向所属人事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回避。

4.4 特殊情况

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另行处理。

第五条回避处理方式

5.1 主动申请。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人员已经发生用工事实的,当事人应主动向

所属单位人事主管汇报,申请工作回避;各单位人事主管每月28 日前汇总人员资料,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交总经办领导或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岗位调整或作劝退处理。

5.2 监督检查。各子公司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

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应回避的公司员工,如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或

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其他职务活动中发现存在蓄意隐瞒回避关系,或者应回避未予回避,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公司除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外,还

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5.3 举报。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

向人事部门或总经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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