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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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统一管理标准凝聚发展共识

立足品质建设助推品牌提升

场内交通管理制度编制单位:长沙湘熙水郡项目经理部

编制时间: 2016年 3月 20日

场内交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项目部交通安全

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生产”。

第三条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场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

1.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2.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车斗内不得载人;

2)不得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3)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4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超过6个月未满1年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的,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3.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 施工现场作业的场内机动车停止作业后,应停放于可靠的安全位置,严禁停于高边坡底或基础不稳固处。

5.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6.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车辆,必须具有防爆装置。

8.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更新时,各单位交管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手续。

9.机械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二、场内道路

1 场内的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施工道路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2 不得在行车道上堆放物料,保持道路畅通。

3 场内道路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三、事故管理

1 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2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

部门和项目部领导报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项目部。

3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分部对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5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运输车辆事故参照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处理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其他的场内机动车辆事故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项目部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6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 酒后开车、无证驾驶和或私自操作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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