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中外政务公开比较及国外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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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务公开比较及国外经验借鉴作者:陈宇丁淼王雪纯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4期摘要:政务公开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公民政治权利实现,国家政权机关行政方式方法改进的重要途径。
有利于国家公共政策的实施与发展,更加有效的制止贪污腐败等情况,对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文化发展不同,不同的政治体制也对其政务公开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本文重点分析了中西方政务公开的差异对其进行分析对比,从而借鉴西方的经验,丰富我国政务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务公开;中西方对比;分析探究;经验改革1中外政务公开的差异1.1渊源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政务公开起源于启蒙思想,在革命结束以后通过政府的一系列探索发展形成了这样一种规范化法律化民主制度。
这一探索与发展的历程更是体现了政务公开在西方国家所占的地位。
其政务公开主要依据是人民主权的思想,开展政务公开主要也是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便于社会人民的民主监督。
我国所推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文明历史中民主性最高的民主,尤其在中国的实践当中,它不仅包含了其他人类在制度文明中进行一切探索的精华,更是结合中国现有的国情,对其进行创新发展。
我国《宪法》便是我国民主制度的最佳佐证,我国《宪法》从法律层面肯定了我國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而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我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2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不同政务公开政府公开的保障制度是政务公开能够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美国政务公开的保障有三种。
第一,行政保障。
行政机关在接收到公民提出的合法申请之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对其做出反应,对于那些拒绝公民合法申请的工作人员,美国文官奖惩保护委员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其法律处分。
第二,司法保障。
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相应的负责,该行政机关要在接到控告书的法定期限内对与控告进行申辩,法院经过审理有权阻止封锁行为,并有权直接要求行政机关解除其封锁行为。
领导讲话-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评论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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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评论在简要介绍中、美两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历程后,基于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从信息公开的原则、权利主体、范围与例外、方式和程序、救济制度及各自存在的问题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就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式和立法层级、相关法律配套关系、公民意识培养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方面作了思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使之成为本国政府行政公开的基础性法律保证。
其中以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最为稳定和完善,是世界各国建立自己的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参照。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尝试与研究;多个地方政府已制订或颁布了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法规。
2019 年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西方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仍处于立法的初始阶段,在未来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和建立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过程中,还需要在实践经验、制度架构和立法目标等方面从其他国家取得借鉴。
因此,有必要对中美两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比较分析。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控制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治理腐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建立阳光政府、建设和谐社会、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政治领域与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对任何形态的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政府作为政府信息的所有者和控制者,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西政府绩效评估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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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政府绩效评估比较研究王 晟 符大海 内容提要:政府绩效评估起源于西方,在西方各国广泛运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我国目前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实施政府绩效评估成为政府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举措。
文章通过对中西政府绩效评估改革产生和发展的比较研究,指出中西改革共同面对的挑战,并深入剖析我国的比较劣势,在指出中西政府绩效评估改革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成功经验,提出我国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
作者简介:王晟,浙江财经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副教授。
符大海,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
本文受到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财政学)资助,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预算国家建设的我国反腐败模式完善研究”(项目编号:09BZZ012)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政府 绩效评估 比较研究 我国目前的政府绩效评估改革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已发展到一定程度。
然而,我国的改革成效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因此,如何有效借鉴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成功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改革之路,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以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改革中具有典型代表的英国为例,通过中西政府绩效评估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的比较,分析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挑战,并进一步深入分析我国在改革过程中所特有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下一步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从而促进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健康、稳定、持续、有效的开展。
一、政府绩效评估产生的中西比较研究(一)西方政府绩效评估产生的背景1.理论背景。
绩效评估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11年“科学管理之父”泰勒出版的《科学管理原理》,书中提出的科学管理理论在实践中极大地提高了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
在此背景下,一些行政学者开始关注政府“效率”问题并对此加以研究。
国外学者雷德和西蒙出版的《市政工作衡量:行为管理评估标准的调查》标志着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的开始。
1960年代后期,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强调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平。
外国政 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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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关键环节。
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特点(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1966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法律。
该法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程序,并设立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
此外,美国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信息自由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二)英国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2000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标志着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
该法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范围,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英国还建立了信息专员制度,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三)瑞典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 1766 年,瑞典就颁布了《出版自由法》,确立了政府文件向公众开放的原则。
此后,瑞典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
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调公开的主动性和全面性,政府部门有义务主动公开各类信息。
二、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一)完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法律位阶和内容完整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制定更高位阶的信息公开法律,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通常较为广泛,不仅包括行政决策、执法过程等方面的信息,还涉及公共资金使用、环境保护等领域。
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是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如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等,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西方国家政务公开对中国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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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政务公开对中国的经验借鉴西方国家政务公开对中国的经验借鉴【摘要】政务公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改善国家政权机关的行政方式和工作作风,保证国家公共政策的顺利推行。
对有效地制约权力、防治腐败,对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西方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政治体制,从而导致其政务公开具有不同的特点。
本文通过对中西方国家政务公开差异比较,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适合中国政务公开的路径。
【关键词】政务公开差异经验改革1.中外政务公开的差异1.1.渊源不同资产阶级的政务公开过程经历了一个由启蒙思想家提出口号、要求这种观念形式,后在革命过程中作为一种成果使之成为一种公民权利要求,再之后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发展过程中使之逐渐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的发展表明西方国家对于政务公开越来越重视,政务公开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它们的政务公开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之上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要求政府在国家管理活动过程中公开自己的行为及结果,以便使人们了解情况并对政府活动实施监督。
西方的政务公开既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体现,同时又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西方国家之所以把政务公开主要限定于行政机关,还在于行政机关本身的活动具有强制性、秘密性特征,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发展过程中,出于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特别注意政府活动的政务公开。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它应当吸取人类历史上一切制度文明的精华,并结合国情,加以创新发展。
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政务公开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努力实现公共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1.2 动力机镧不同二战后,西方国家政府从消极行政转向了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
美、英、日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比较研究
![美、英、日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847fc01763231126edb1196.png)
、
美、 、 英 日信 息 公 开 的 法律 救 济概 况
目前, 英 、 美、 目三 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手段除了传统的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 , 还规定了信息裁判所, 议会督察专员, 门的 专 信息委员会或者信息专 员的救济 。 ( ) 门信 息委 员会 一 专
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 ) 二 均以法律 条文的形式予以确立
对低廉。 二、 、 、 美 英 日信 息公 开 的法 律 救 济 相 同之 处
( ) 现 了共 同 的价 值 理 念 一 体
首次在全 国范围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
( ) g 5x 三 穷,4- 救济 的原则和 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  ̄
穷尽 内部行政救济能充分利用行政救济的便利、 经济和高效的优 势, 因此是司法救济 的必要 的前置程序 。 国是个高度重视司法审查 美 的 国家 ,信息 自由法》 《 《 、阳光下的政府法》 隐私权法》 和《 都明确规定 司法救济制度, 在认为知情权或个人的隐私受到行政机关侵 犯时, 在 穷尽 了行政救济后, 最终 申请人可以向其居住的联邦基层法 院、 文件 所在地的联邦基层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 司法 审查。英国和 日本也同样遵 循这两项原则。 三、 英、 美、 日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不同之处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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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 中 06
萎 、 日政府信息公开的莹律救济比较研究 . 英
万
摘 要
梅
世 界 范 围内政府信 息公 开 的救 济制 度 中, 英 、 美、 日三 国 的法律救 济 具有代 表 性意 义 。 同时, 国根据 不 同的 国 这三
中外政务公开差异比较及国外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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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了政 务公 开 的努力 , 由于 悠 但 久 的保 密 文化传 统 , 一努力 持 续 这
了长达 3 O年之久 。1 8 9 4年英 国国
公 民合 法 的 申请 时 , 在法 定期 限 应
内作 出决定 。对于拒 绝提供行政 文
对 于我 国来说 , 务公 开是 发 政
展社 会 主义 民主政 治 , 建设 社会 主 义政治 文明的必然要 求 。推行政务 公开 , 有利 于扩 大公 民有 序 的政治 参与 , 保证 人 民群众 依法 参加 民主 选 举 、 主决 策 、 主 管理 和 民主 民 民 监 督 ,参与 管理 国家 和社 会事 务 ,
资 产 阶 级 的政 务 公 开 过 程 经 历 了一个 由启 蒙思 想 家提 出 口号 、 要求 这种 观念 形式 , 在革 命过 程 后 中作 为一 种 成 果 使 之 成 为 一 种公 民权利 要求 , 之后 在 资本 主义 国 再
家 民 主发 展 过 程 中使 之 逐 渐 规 范
2动 力机 镧 不 同 .
1渊 源 不 同 .
结果 , 以便 使人 们 了解情 况并 对政
府 活动实施 监督 。西方 的政务公 开 既 是公 民民主权 利 的体 现 , 同时又 是 西 方 资 产 阶级 民 主政 治 的必 然 要求 和结果 。西方 国家之所 以把政
务 公 开 主 要 限 定 于 行 政 机 关 , 在 还
以保 护 公 民 与企 业 不 受 限制 地 合 法利 用联邦 政府 的信息 。美 国宪法 第 一 条 修 正 案 规 定 国 会 不 得 制 定 限制 言论或 出版 自由的法律 。作 为 对该 修 正案 的重 要补 充 , 国法律 美
政 府信 息 , 众有权 查 阅 。行政 机 公
中日两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
![中日两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ad5415c210661ed9ac51f36a.png)
作者: 陈文
作者机构: 南京图书馆,江苏南京210018
出版物刊名: 图书馆界
页码: 21-2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报公开法;法制建设
摘要: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政府加快民主化进程、加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
与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相比,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虽有自己的特点,但是也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尤其是在对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以及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方面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美国、英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美国、英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比较与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d5e39f2c4b35eefdc8d3333e.png)
公开立法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其经验和做法对于 我国加强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合同方或受资助方等。此外它在信息公开的决定上赋
予了行政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并且关于申请信息 公开收费的有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其具体实
一
、
美国、英国政府信息公 开立法情况
施。之后美国对 《 信息 自由法》进行了数次修订,例
李 云驰
( 方 工 业 大 学 ,北 京 1 0 4 ) 北 0 14
[ 摘 要 ] 美 国 、 英 国在 政 府信 息 公 开 立 法 方 面具 有 较 强 的 代 表 性 。本 文 试 图通 过 对 两 国政 府信 息
公 开 立 法 的 分 析 和 比 较 ,对 如 何 建 立有 效 、 完备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进 行 探 究 , 以期 为我 国信 息公 开 制
《 信息自由法》还规定了涉及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国家安
全机密资料、 机构内部人事规则与惯例、 其他法律规定
豁免公开的信息等 9 项信息不公开的豁免标准。对于这 些特殊信息,仅仅证实信息的存在就可能产生负面影
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不证实其是否存在。
或司法审查。以 《 信息自由法》为基础,美国逐步确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 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之一,其核 心理念是公民的知情权。美国、英 国作为在政府信息
《 信息 自由法》在初期带有明显的妥协色彩,它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限于联邦政府行政部门,
而不适用于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联邦选举产生的官员、 各类司法机关、私人组织、私营企业以及联邦政府的
和以往相比较,信息的时效性 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 适应这一形势 , 美国陆续出台了 《 电脑匹配和隐私权
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评介
![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评介](https://img.taocdn.com/s3/m/88708e4ebe23482fb4da4cb9.png)
学号: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评介Review on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in the DevelopedCountries系别:专业:班级: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日期:[摘要]作为信息时代社会民主与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受到各国的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复杂且渐进的过程,对于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能够对这一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源起、发展、程序、特征、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有一个相对深入的了解,从而对我们当下社会状况有一个更清晰的认知。
本文主要从相关立法、具体政策和机构人员配置几个角度,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的信息公开方式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而对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一简要评介。
[关键词]美国英国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social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in information era, the publicity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has been paid great attention by many countries, a large majority of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nd modified their syste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However, the publicity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s a complex and gradual process. As a consequence, by studying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people can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its origin, development, procedure, features, significance and problems, so that people can have a clearer thinking about the reality and status quo. This article mainly focus on this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and Japa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lated legislation, specific policies and institutional structures, and there will be a brief review on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Japan,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目录一.绪论••••••••••••••••••••••••••••••••••••••••••••••••••••••••••••••••4(一)选题背景•••••••••••••••••••••••••••••••••••••••4 (二)选题目标与内容•••••••••••••••••••••••••••••••••4 (三)相关文献综述•••••••••••••••••••••••••••••••••••4 (四)研究方法•••••••••••••••••••••••••••••••••••••••5 (五)研究侧重点与难点•••••••••••••••••••••••••••••••6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6(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界定•••••••••••••••••••••6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源起及必要性•••••••••••••••••7 三.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9(一)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9 (二)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1 (三)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3 四.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评介•••••••••••••••••••••15(一)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15 (二)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优点••••••••••••••••16 (三)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16 (四)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启示••••••••••••••••17 五.总结及展望•••••••••••••••••••••••••••••••••••••••18参考文献•••••••••••••••••••••••••••••••••••••••••••••••19致谢•••••••••••••••••••••••••••••••••••••••••••••••••••20一.绪论(一)选题背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既是政府合理配置社会财富、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媒介,也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管理、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
英国信息公开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
![英国信息公开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4a338f0755270722192ef74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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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信 息公开制 度分析及 对我 国 的借鉴
郭宇 箫
( 黑龙 江大 学研究生 学院 , 黑龙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0 )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 多元利益博 弈的产物 , 量终 目的是保护社会与公众的政治权利 。本 文通过对英 国信息公 开制度的研究 , 对比我国 目前 现状 , 提 出有意义的借 鉴。
政府信息 。 1 . 1 公开法》 。 英 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过程就是与英国 3 I 6配套和细化可操作规则 。 为了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英国在贯彻 U K F O I A的同时, 完善了配套法规 , 细化了实施 保密文化传统斗争的过程。 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 直到 2 0 世纪末才基本 进行协调 , 英 国《 版权 、 设计和专利法 政府信息为国有资产 , 受法 成型 。2 0 0 0年 1 1 月英国正式通过《 信息 公开法》 , 这一立法过程的完成 规则。比如 , 标志着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 入了全新发展时期。 律保护。由政府文书部统一管理政府信息 , 包括出版 、 已经 出版和即将 1 . 2《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 。2 0 世纪 8 0 年代开始 , 为了增强 出版 的政府 信息 。 竞争力, 欧盟力 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英 国 2 0 0 5年 7 月 1日 起正式 3 . 7规范信息市场的竞争秩序。 商业化是政府信 息 公开的重要发展 在欧盟成员 国之 中, 英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利用最有代 实施 的《 公共都门信息再利用规则》 被认为是欧盟颁布的《 公共部 门信 趋势之一。 息再利用指令》 的本国化样本 , 要求公共部门以资产列表的方法来显示 表l 生 。2 0 0 7 年, 英国 公共部 门 信息咨询委员会又发布了《 公共部门信 息 可以利用的信 息资源 , 并提供给公众利用。 再利用的政府策略》 , 提出公平竞争的主要举措。 4英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我国的比较研究 2英国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 2 1信 息公开的范围。 “ 信 息范围” 是政府信 息公开立法的基本问题 4 . 1基本理念有所区别。 西方国家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公信息公开视为一项政府 之一。 “ 信 ” 是指 以任何形式记录之信息。 “ 官方信息” 是指政府门持有 本权利的i 的信息记录, 记录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 录音录像 、 数字记录等 , 政府工作 工作。 人员 口头陈述不属于官方信息。 4 . 2公开的标准和范围不统一。 英 国政府信 息公开的标准和范围较 2 . 2信息公开 的例外。“ 公开是常规, 不公开是例外” 是政府信息公 为统一, 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明 确规定。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主要 开制度的重要原则。 因此。 “ 信息公开例外” 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核 由各地方 、 部 门自行确定 , 较为分散。 4 3公开的形式有一定差异。 主动公开和应民众申请公开是政府信 心 内容。U K F O I A对信息公开作了“ 绝对例外” 和“ 有条件例外” 两种规 定。 属于绝对例外的信息有八种, 这些信息是否公开不需要经过公共利 息公开的两种基本形式。 在大多数国家 , 前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 我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也以主动公开为主要形式 , 如张贴办事制度 益评估, 一概不予公开。 属于有条件例外的信 息有 1 7 种, 这些信息是否 式。 公开 , 政府部 门需要权衡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 在不公开之公益大于公开 与程序, 开通电子政务网站等。 但在应民众申 请公开方面 , 我国 英国 还 之 公益 时 , 不 得公 开 。 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程序未能严格执行 , 民众申请公开的方式常常成为 死胡 同 ” 。 2 . 3信息公开的方式。 U K F O I A把政府信 息 公开的方式分成“ 主动 “ 公开” 和“ 被动公开” 两种类型。主动公开 由政府部 门自行拟定“ 公开计 4 . 4救济途径具有 中国特色。 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申 划” 实施。对于公众的“ 信 息公开请求权” , 政府部门有两项义务 : 其一 , 请人。可以就政府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投诉, 亦可 肯定否定义务 , 其二 , 提供义务。 向法院起诉。我国救济途径. 一是考核 、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 ; 二是主管 2 . 4信息公开的救济。U K F O L A规定, 如果政府部 门拒绝公众的 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是各级机关定期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 信 息公开 申请 , 申请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 援助途径包括信息专员 、 信 度报告; 四是公众举报; 五是公众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 早 讼。 息裁判所 、 法 院等。其中信 息专员在接到 申请人的申诉后 , 要作出三种 4 - 5对个 ^ 、 隐私等的保护及法律配套尚有欠缺 。 英 国十分重视对个 通知决定 : 认定通知 , 执法通知, 信 息通知。 人隐私的保护。 我国在这方面则有待完善 , 对个 ^ 信息 公开的范围界定 3英 国政府 信息 公开 制度 的立 法特 色 不清晰 , x C d ' - A隐私概念的界定较为含糊 , 也影响了对个人隐私的有效 3 . 1引导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多元利益博弈 保护 。 的产物, 量终 目的是保护社会与公众的政治权利。 目此建 设政府信 息公 5对 中国政 府信 息公 开的借 鉴意 义 开制度需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 I 生, 用社会力量推动变法, 保障立法的顺 5 . 1要逐渐转变基本理念, 将公民知隋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 利实施 。 价值和工作杨 。 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知 隋权 , 对公众获取 3 . 2渐变号慎重的立法倾向性 。从 1 9 7 2 年英国政府发表《 弗兰克 政府信息的保障是国家民主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建设 的必 由之 报告》 首次提 出缩小保密范围到 2 0 0 0年 1 1 月颁布《 信息公开法》 对信 路 。 息公开制度进行全面立法。走过了近三十年的曲折道路映衬出英国政 5 . 2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 范围等有必要实现全国统一。这有利于 府所持的谨慎渐变的立法思想,对信 息 公开采取了微调平稳推进的立 公众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和理念,并整体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 法模式。 作, 提高公开水平 。 3 . 3立足于本国情况的制度创新。相对于其他国家 , 英国政府信息 5 _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法律体系的建设。 政府信 息公开制度不 公开制度的设计更加周密 , 内容更加具体 , 国家符合 国情。比如在争渡 仅包括信息 自由制度 , 还应包括行政程序制度 、 保密制度 、 救济制度等 信息服务收费的问题上 , 英国采取了既不 同于美国的“ 免费和低收费模 系列配套法律法规 ;配套法律法规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 式” , 也不同于瑞典 、 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的“ 边际成本收费模式” , 而是采 部分 , 是有机的整体。 取了“ 低成本收回模式” , 时间证明, 这种模式在英国是由其存在的客观 5 . 4强化舆论监督和公众H 釜 督机制 。新闻媒体具有传播快 、 覆盖范 理 由的。 围广 、 受众多等牦 点 。在我国, 新闻舆论和公众 监 督也是提高党政部门 3 . 4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管理。 英国对政府信 公开的管理体系由内 开放程度 , 促进信息公开的一种行之有效 的办法。 务大巨、 上院议长 、 大法官 、 信 息专员 、 信息法庭 、 公共部门信 息办公室 、 5 . 5设立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构。 有必要设立全 国性的政 司法部等组成 , 其 中最有特色的是信 息专员制度 。 按照 U F O L A的规定 , 府信息公开管理指导机构 , 全盘规划和部署信 息公开工作 , 制定统一的 信息专员是为政府信息公开专门设立的独立职位。 信 息公开政策。建立统一的制度 。 设立统一的工作标准, 并监督检查各 3 . 5配套和细化可操作规则。 为了对涉及政府信 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的信 息公开工作。 进行协调 , 完善了配套法规 , 细化了实施规则。比如 , 英国《 版权 、 设计和 5 . 6强化政府网站的信息服务功能。 当务之急是丰富政府网站的内 专利法》 规定政府信息为国有资产, 受法律保护, 由 政府文书部统一管理 容, 加快信息更新的速度 , 扩大网站的链接功能 , 建立网 ( 下转 7 1页 )
涉外公司保密协议范本(中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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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司保密协议范本(中英)8篇篇1保密协议本保密协议(“协议”)由以下两方签订:公司:__________ (以下简称“公司”)地址:__________与员工/顾问/合作伙伴:__________ (以下简称“接受方”)地址:__________鉴于公司经常向接受方透露公司的专有信息和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和接受方的权益,特此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本协议下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信息、产品策略、财务数据、供应商信息及其他任何未公开的商业秘密。
这些信息应以任何形式(纸质、电子等)保密保存。
二、保密义务1. 接受方应对保密信息保持严格的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分享。
2. 接受方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执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之目的。
3. 接受方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被非法获取。
4. 在离职或合同终止后,接受方应立即归还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
三、例外情况本协议不阻止接受方在以下情况下分享保密信息:1.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2. 在公司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的信息。
3. 公开已知的或非保密的信息。
四、法律责任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公司有权要求接受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的损失赔偿。
五、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且持续有效。
2. 本协议的修改和终止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保密协议(英文版)NON-DISCLOSURE AGREEMENTThis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the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Company: ______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Address: __________AndEmployee/Consultant/Partner: ______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cipient”)Address: __________WHEREAS, the Company frequently disclosed its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trade secrets to the Recipien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is hereby reached:I. DefinitionII.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1. The Recipient shall maintain strict confidentiality over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shall not disclose or share it with any third party.2. The Recipient shall u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nly for the purpose of executing the contracts or agreements signed with the Company.篇2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两方签订:公司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员工姓名】(以下简称“员工”)鉴于双方在共同合作中的信任,以及对商业秘密的充分认知和尊重,特此签订本保密协议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保密义务。
英国中央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英国中央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做法和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81fe58cd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b8.png)
英国中央政府O O O o o o政务公开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夏镇平高抒宇[摘要】英国的政务公开和政府改革密切相连,且发展曲折、内容丰富。
因此,我们对英国政务公开的具体做法和经验进行研究.为提高我国政务公开理论和实践层次,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英国;中央政府;政务公开[中图分类号】D7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06)01-0091一04一、英国中央政府政务公开大致发展历程英国政府政务公开的发展呈现“以信息公开为中心,受政府执政理念制约,同公共管理改革逐步结合”的特点,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从1970年到1980年,以“弗兰克斯报告”和《官方信息公开法案》的提出为标志。
英国政府政务公开,首先需要克服的是其行政文化中根深蒂固的保密性传统。
严格的保密规定,使得有关政府事务的信息全部牢牢掌握在政府手里,公众根本无法知晓。
从而成为政务公开最大的障碍。
1971年,英国成立一个对《官方保密法》第二条的运用进行审查的委员会。
第二年,该委员会提交了“弗兰克斯报告”,结论是,《官方保密法》的运用结果不能令人满意,应当进行改变。
要求制定一部《官方信息法》取代1911年的《官方保密法》第二条,并建议将信息保密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有关国防、外交、内部安全等保密信息、有可能帮助犯罪活动或者阻止执行法律的信息、内阁文件和私人委托政府管理的信息。
1978年,英国下议院弗罗德议员提出《官方信息公开法案》的提案。
其内容有:1.确立使用政府信息的权利;2.废止《官方保密法》第二条;3.建议制定法律取代《官方保密法》。
“弗兰克斯报告”和《官方信息公开法案》的提案并没有在立法程序上取得任何实际成果,只是为后来的政务公开作了思想方面的准备。
此外,这两个报告的关注焦点完全限制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上,丝毫没有触及到政务公开问题。
但是,这个阶段的工作毕竟打破了英国行政文化中政府信息严格保密的坚冰。
中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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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作者:韩双来源:《北京档案》2011年第05期摘要:本文采用横向国别的比较方法对中韩两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进程、主体界定、内容和程序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中韩比较自从1766年瑞典通过《出版自由法》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来,国外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韩国是亚洲最早制定并实施信息公开法的国家。
由于中韩同为亚洲近邻,文化上都深受儒家文化熏陶,通过对中韩两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思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问题有所裨益。
1.中韩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比较韩国在1996年11月通过《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从而使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制定并在全国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
韩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形成最初源于学术界的讨论。
1992年韩国总统选举时,主张当选后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的金泳三获胜。
1994年,金泳三发布名为行政信息公开指南的政令。
1996年11月,该法案被通过,并于当年12月31日公布。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信息公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制度上,都有了新进展。
1988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宣告:“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正式确认公民的知情权。
90年代后,推行政务公开提上议事日程。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
”十六大明确要求“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但是在法制上,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单项的法律法规中。
1979年至2003年,我国现有规定单项信息公开的法律有60多件,行政法规有220多件,其中规定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17件,行政法规67件。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第492号令,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国与中国政务公开的对比和特点
![美国与中国政务公开的对比和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41130fef4028915f804dc252.png)
美国与中国政务公开的对比和特点【摘要】由于在国情、公众理解上的不同,“政务公开”这一概念在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因此也就导致了两国在实施方式上的差异。
因此本文在第一部分通过解析社会上、两国间对“政务公开”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这将有助于我们厘清我们将要讨论的范围,有助于我们理解两国落实政务公开上存在的差异性及其缘由。
然后文章简要分析了中美两国政务公开的现状,从而结合第一部分的内容针对中美两国政务公开的特点进行对比和探究,总结其中的优点与不足,进而提出一些合理促进政务公开的对策。
1.关于政务公开当我们开始对中美两国就“政务公开”这一话题进行探讨和对比之前,首先我们得先搞清楚什么叫做“政务”,什么是“政务公开”。
将“政务”这个词条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可以得到政务的“基本解释”是:[government affairs;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政府的事务性工作;泛指行政事务。
“政”指的是政府,government。
但我们也知道政府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我们在讨论中美两国“政务公开”的时候,也许两国对“政务公开”的“政”字的理解本身就不在同一个维度上。
因此在对两国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一个分析和对比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政务公开”的内涵进行一个界定。
政务公开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大部分的国家政务活动都处于封闭、神秘的状态。
国家政治活动参与者仅限于作为统治者的少数人,而对于绝大多数的劳动群众而言,他们既没有了解国家政务活动的权利,也没有参与国家政务活动的机会。
统治者虽在特定情况下,会让公众了解一定的国家活动情况,但其目的不是依据于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和监督国家活动只不过是通过让公众了解一定情况以便实施他们做出的决定,更好地服从于他们的统治。
中美两国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比论文
![中美两国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比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1ab9d49d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90.png)
中美两国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比论文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
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美两国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比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中美两国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比全文如下:引言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社团革命”,使国家和市场之外的非政府组织获得了迅猛发展,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此同时,包括我国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志愿失灵”等问题,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的大环境下,接二连三的慈善丑闻被曝光,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已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1 非政府组织及其信息公开制度1. 1 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英文全称为 Non Government Orgnization,英文缩写为NGO.关于什么是非政府组织,国际和国内对此有不同的定义,甚至有不同的称谓。
即使在同一领域内,由于研究重点的不同,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同以下定义,即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协会、团体、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者其他法人就是非政府组织[1].非政府组织往往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它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担负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的社会功能。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成为现代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由于这一类组织所负载的“资助”与“公益”决定了国家对它的干预要比对企业等其他组织更强劲,也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它的监督比对政府组织的监督更有力。
1. 2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促进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发展,依法登记的非政府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非政府组织运行过程中以规范的格式和正当的程序将非政府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的主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政府、捐赠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公开的过程[2].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机制是社会公众、政府了解非政府组织,进行捐助决策,实现监督的重要基础。
美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及其启示
![美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及其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84f69f3fee06eff9aef8073c.png)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 任何人均可称为请求权 人 。日 本《信 息 公 开 法》对 请 求 权 人 的 范 围 规 定 得 很 宽 :“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根 据本法规定向行政机关长官请求该行政机关保有的行政文书的开示。” 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日本各地政府条例中规定请求权人的范围,
实 现 其 权 利 的 信 息 资 源 , 允 许 用 户 通 过 查 询 、阅 览 、复 制 、下 载 、摘 录 、收
我们可以知道请求权人既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也包括非法人的企事业组
听、观看等形式, 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织和社会团体, 一般有五类: 在该地方自治体的区域内有住所的人; 在该
1 美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况
美国是制定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比较早、也比较完善的国家, 为了实现 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会先后颁布了下列法律制度: 1946 年制定了《行政程 序法》, 其中规定了公众可以得到政府文件, 但是同时又附设了很多的限制 条件。1966 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 该法要求在法定范围内, 任何公民无 论其目的如何, 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1974 年制定了《隐私权法》,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则。它保 证政府对个人信息使用的正确性, 禁止行政机关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的 隐私权。1976 年美国政府又制定了《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该法规定一切 会议, 除符合法律规定免除公开条件的, 必须公开举行, 允许公众出席、旁 听和观察。1995 年美国政府通过了新的信息扩散政策, 即《精简公文法》。 其立法目标有: 一是防止政府机构垄断、独占政府信息资源, 消除政府机构 的任何限制性做法, 及时、公正地干预政府机构对信息资源的垄断行为; 二 是通过实行免版税原则, 禁止政府机构从事商业性开发。
中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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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关勰
【期刊名称】《云南档案》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本文对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从立法、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对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有所启示.
【总页数】3页(P3-5)
【作者】关勰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师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2.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3.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4.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评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5.大数据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中日比较——以"知情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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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规规章。 现在 , 不仅 省、 市 ) 地( 级政府 , 就连许多县级政府
“ 府信息公开 ” 国际上通称 为信 息 自由 , 叫做公众 政 在 也 知情权或行政管理透 明。 民主公开 的法治社会 中, 在 公众有权
获知政府 如何运作 、 如何行使权力 。 过立法 的方式确保政府 通
尊严 和满 足公 民知悉政府运作 的权利 ,有助于促进政府 的运
作 更 理 性 、 具 有 透 明度 、 负 责 任 , 能 为 公 众 监 督 权 力 提 更 更 并
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的规定 。国务 院各部 门以及 各地
英 国的《 信息 自由法》 ——“ 国家行 为应该公 开” 的原则是
由英 国思想启蒙学者洛克首先提 出的 , 他在《 政府论》 中指 出 : “ 政府所拥有 的一切权力 , 只是 为社会谋幸 福 , 决不允许 任意
妄 为 。 “ 力 的实 施 必 须 通 过 明确 、 开 的法 律 来 保 障 。 世 界 ”权 公 ”
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 比较分析 。
一
、
中国 政 府 信 息公 开 的历 史 与 现 状
以实施 。《 信息 自由法案》 规定 ,公 民有权利依法 获得 政府 信 “ 息, 政府有义务主动公开某些政府信息” 。 信 息 自由法不仅 解决 了政府 信息 “ 保密 与公开 ” 的问题 ,
而且对不 同政府信息 “ 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 ”作 了原则规 是 定。 这些 法律 的落 实 , 促使沉积在政府部门的信息大量流人社 会, 有力地 促进 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 , 任何 人不管是否拥有英 国国籍 , 也不管是否居住在英 国 , 都有权利
和教育机构在 内的约 1 0万个英国公立机构 的信息 , 被咨询机 构必须在 2 O个工作 日之 内予以答复。但是 , 如果 公众 咨询的
问题涉及 国家安全 , 或透露有关信 息违 反法律 , 或不符合公共
利益, 或对他人构成危险 , 又或公众可 以通过其他途径 获得这 些 信息 , 则有关部 门可 以拒绝答复 。皇室 、 国家安全 和情报部 门 、 院和特种法庭均不受这一法律辖 制。根据该法律 , 法 预期 将有 1 0万份公 共机构文件及部分原本需要 3 O年后才能解密
实施创 造了有利条件 。
二 、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概 述 英
新 的《 息 自由法案》 至 2 0 信 , 0 5年 1 月该法 案全面生效 , 国 英 各级政府部 门均按照该法案颁布实施 了本部 门的信 息公 布 目
录和指南。我国《 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2 0 年 5月 1日起实 于 08 施, 但要切实实施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西方 国家的政 府信息公开制度 已经 比较成熟 , 而我 国处于相关制度立法的初
成 为普遍现象 。18 9 8年《 村委会 组织法 ( 试行 )发 布实施后 , 》
村务公开开始走 向规 范。19 , 9 8年 中共 中央办公厅 、 国务院办
公厅在总结 各地村务公 开工作 经验的基础上 , 下发 了《 于在 关
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的通知》 明确 了普遍 , 推进村务公 开的意义和要求 。 在此基础上 , 中国的政务公开工 作不断发展 , 并进一步 扩大 到镇务公 开 、 警务公 开 、 务公开 检 等领域 。20 0 0年和 2 0 中共 中央办公厅 、 0 5年 国务 院办公厅分
1— 翻
中英 政 府信 息公开制 度 比较
■广 西玉 林 师范 学院
摘 要: 本文对 中国的《 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 英 国的政 和
关
勰
人们所接受 , 而且 , 中央政府 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在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 中也相继开展 了不 少成 功的实践 ,出台了一系列 的 法规文件 , 并在实践中积累 了有益 的经验 。当前 , 几乎所有 的
别发布 了 《 关于在全 国乡镇政权机关全 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府信 息公 开制度体 系从 立法、监督 管理 和具体 实施 等角度进 行 比较分析 , 以求对推进 我 国《 政府信 息公 开条例 》 的实施 有
所启 示。
国务 院所属部 门都 已经制定 了政府信 息公 开方面的规定 。在
公 开制 度 比较
关键词 : 中英 政 府 信 息
地方 ,广州市于 20 年 1 月 6日 02 1 制定 了 《 政府信息公开规
始阶段 , 在未来 的政府信息公 开法 的立法和建立全面的政府信
息公开制度体系的过程 中,还需要从其他国家借鉴实践经验 、 制度架构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因此 , 有必要对中英两 国
各 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正是在这一理 论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 知识经济大潮中 , 国不是 维持 保密传统 , 英 而是采 取积极稳妥 的政策 , 19 在 9 7年发布《 息 自由法》 信 白皮书 , 并在 2 0 00年促 使其成为法律 ,0 5年逐 步在全 国 7万 多个政府公共部 门得 20
了解 包 括 中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 察 、 家 医 疗 保 健 系 统 警 国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始 于政务公 开 ,而政务公开工
作起步于村务公开。 早在 2 0世纪 8 O年代 初期 , 中国确立村 从 民 自治制度起 ,村务公开 的实践很快就在相பைடு நூலகம்当广 泛的区域内
方政府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所开展 的实践 ,既有力 地推 动 了 自身政府 信息公开 的水 平 , 积累 了大量 的经验 , 为《 也 中
供更 多的可能性。信息技术 的广泛应用对政府部 门信息公开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国政府 自 19 英 9 7年开始制订并分步实施
华 人 民共 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 条例》 以下简称 《 例》 的颁布 (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