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技术发展对法律的挑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因技术发展对法律的挑战

吕炳斌1 卢大儒2

Ξ

(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2.复旦大学遗传学研究所,上海 200433)

[摘要] 面对基因科技发展对人类原有的法律提出的挑战,尤其人类基因组计划以及一些重要问题,如基因滥用、基因隐

私、改良基因、转基因技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 基因 基因技术 伦理 法律 EL SI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2)04-0136-04

人类基因组计划是跨世纪的伟大工程。它不仅通过揭示人类生命活动的遗传学基础而带动整个生命科学的发展,而且工业、农业、环境保护也将从中获益匪浅。同时,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冲击也是空前的。

人类基因组的计划自1990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人类基因组计划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出人类基因组30亿个核苷酸对组成的漫长序列(即基因组全部A TCG 语言);第二阶段是读懂这部认识人类自身的

“天书”

(即读懂基因是全部由30亿个A TCG 符号组成的序列)。

人类基因组计划重要性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踏入这一领域。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中,充满着合作与竞争。1993年7月,我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正式决定将“中华民族基因组若干位点的研究”作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一个部分列入国家重大项目。目前,各国又在基因组计划和后基因组计划领域开展激烈的竞争,如欧盟委员会推出对基因组研究的支持新举措:设立一种新型的项目即“集成项目”,加强对基因基础设施的支持。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快速发展使得人类的伦理和法律体系必须做一些必要的思考和适应。正如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所言:我们的道义或伦理、个人生存心理、社会结构与行为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人文角度来说,连人性、人文、人权、平等甚至社会结构都将被重新讨论。自1985年开始提出“人类基因的研究”的设想,到1990年美国对这项研究正式启动以来,在科学界、法学界、伦理学

界和科学政策制定者中一直展开着激烈的争论,如1987年在“Issu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杂志第三类第三期上就同时发表了F.J Ayala ,L Hood ,D.Baltimove 和W.ailbant 等讨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数篇文章,这些文章集中反映了人类基

因组计划提出之初所暴露出来的社会、伦理、法律上的一些关键问题。长期以来,科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也从未停止过此类争议,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测序俱乐部”———“人类基因

组计划”

(HGP )也将5%左右的经费用于这方面的研究。基因科技对人类社会法律伦理的挑战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基因技术滥用的威胁。科学技术历来是一把“双刃剑”,正如核技术可以用于发电造福人类,也可以用于战争毁灭人类。基因科学也是如此,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可以造福人类,但一旦滥用,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可以威胁人类的生存,甚至毁灭人类。防止和控制基因技术的滥用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目的是保证基因技术的安全使用。从目前我们所能预测的种种基因技术滥用看,主要有以下可能:克隆人

(胚胎干细胞克隆具有更大争议,本文克隆人不包括这一问

题);制造非人非兽的怪物;利用基因技术选择优良人种;利用基因技术制造基因武器等等。这些行为往往受不正常的或非道德的目的驱使,社会能否容忍这些行为,我们的道德能否接受这些行为,值得思考。基因技术滥用后果极其严重,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受到破坏甚至遭受毁灭性后果。基因技术一旦滥用,人类的伦理和法律就会变得苍白无力甚至不复存在,必须在滥用发生之前研究好其伦理、法律问题及对策,以防患于未然。下面简要谈谈几种常见的可能的基因技术滥用及其后果:克隆人是社会上关注较多的问题,一些基因技术拥有者有

6

312002年第4期(总第88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 GXI SOCIAL SCIENCES

NO.4,2002(Cumulatively ,NO ,88)

Ξ[收稿日期]2002-03-30

[作者简介]吕炳斌(1980-),男,浙江绍兴人,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卢大儒(1965-),男,上海人,上海复旦大学遗传学研究所

教授、博士生导师。

可能扮演上帝造人的角色,克隆人在现在看来仍然是不可思议的,很难被公众接受,这种技术面临着极大的道德谴责。克隆人将对人类传统人生价值观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挑战:“我的意识”、生死观和命运观。这些都将从深层次对人类原有的伦理道德体系提出挑战。通过基因技术制造怪物将破坏人类原有的生态平衡,克隆动物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威胁,一些动物的天性将会被人为的改变,整个生物界发展何去何从不得而知。正如专家指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雄心太大,鉴于自然科学是“双刃剑”,我们考虑到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不得不考虑:这些消息落在生物恐怖主义者或者其他人类公敌手中怎么办?这些信息错用和滥用又怎么办?

其次,关于人类后代拥有改良基因的权利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分子遗传学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基因和生殖工程,正如它的批评者们反复强调的,严重危及到人的本质以及与其相关的人道、人性问题。干预胚胎的发育引起了最严重的恐慌———人在开始按照自己的想法塑造自己了。基因技术的完善和发展将很容易从遗传学角度来控制自己了。我们并没有把几十亿元的用于揭开我们自身生物学之谜的研究经费花费在满足唯美的好奇心上,而是寄希望于改造我们的生命。应该说,基因治疗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对基因的改良,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HU G O)伦理委员会委员K.Berg教授给基因治疗定义如下:基因治疗(gene therapy)是指通过遗传物质,或使之表达、重构,或纠正缺失或异常的遗传功能,或干扰引起疾病的过程来纠正或预防疾病。

另一种拥有改良基因的手段就是干预胚胎。人们争议最多的是婴儿出生之前进行胎儿遗传学测试的现象越来越多,倘若测试结果不利于受测试者,那么堕胎就是唯一种有效的医疗措施。通过干预胚胎可能对优生学带来新的挑战,基因突变使线虫的存活期延长了一倍。如果一旦有一天,人类达到了破解整个基因组的水平,人类的优化将成为伦理上最为争议的问题。通过基因技术可以赋予人类更高的智慧,更强健的体魄,更强的疾病抵抗力或者更长的寿命,但同时也存在着未经证实的风险。但是如果其安全性得到证实,人类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吗?如果会,人类的伦理和法律又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再次,基因歧视与平等理念问题也值得探讨。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多了一种新的歧视———基因歧视。正如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生物伦理学中心伊纳・罗伊指出:如果我们有能力像借助指纹一样使用遗传材料去可靠的鉴定一个人的身份,那么我们同样有理由根据基因对某些人加以歧视。人类中每一个个体分享着99.9%的相同基因组成,每个个体只存在1%的差别,而这1%却可能导致优劣的价值判断,引起基因歧视。所谓基因歧视,按照Natowicz的说法,是指单独基于个人基因构造与正常基因组的不同,而歧视该个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基因歧视主要由致病基因引起。所谓致病基因,即人体携带的对某种疾病具有易感染性的基因。中国“人类基因组计划”重大项目秘书长、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指出,人类所有疾病都直接、间接与基因有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因歧视问题与基因隐私权问题密切相关,但基因隐私权更多地从法律角度上通过赋予权利的构想来保障人对自身基因所拥有的权利,而基因歧视则上升为社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基因歧视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平等”的理念。人类平等原则确定由来已久,面对基因科技挑战,这一原则必须加以重新解释和巩固,我们大家都不希望看到因为基因而产生的歧视,虽然这一歧视是由高科技引发,但这却是一场重大的社会退步。科学告诉我们,其实,有时候情况比较复杂,被认为致病的基因在一定情况下对机体可能起到保护作用。如在非洲,许多人患有镰形细胞症,这是基因引起的,但是非洲又有致病的恶性疟疾,可引起镰形细胞症的基因的携带者却比不具此基因的人健康,更能抵御恶性疟疾,这样,这种“致病基因”在这里变成了“御病基因”。根据阿德里纳的分类,基因缺陷依据患病概率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肯定型:发病与基因缺陷之间关系明确,只要该个体某一单一特定的基因有缺陷,就有重大发病概率,只不过时间有早晚而已,如亨廷顿舞蹈病。二是不定型:基因缺陷与发病概率之间并不十分明确,如虽然科学证明某些基因缺陷存在会导致患乳癌、心脏病等,但究竟是否真的发生不能确定,因为这种基因必须在特定的生活条件和外在情况下与其他基因配合才能发生病变。三是否定型:即基因缺陷肯定不会引发病变,只不过会遗传给后代,如血友病(hemophilia)、杜兴化肌肉萎缩症(Duchenne Muschlar Dytrophy)、镰刀型贫血病等。到目前为止,第一种类型的基因缺陷在已经发现致病基因中只是极少数,而其他两种类型的基因虽然有缺陷,但离发病还有一端距离,即使是可能发生病变的基因缺陷,其发病的概率也与其他诸多因素有关,未必一定很高。

另外,基因隐私权和知情权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人们。基因歧视是一种新的歧视,基因隐私问题是一个新的隐私问题。基因载有人体大量信息,有些是权利人所不愿公开的,一旦公开,可能会给他的工作、生活乃至生存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基因隐私权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它已和人类生存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工作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而察看员工基因信息,一旦发现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可能会开除员工,以减少医疗费等一大笔开支。同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某人携带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而拒绝其投保。另外,基因隐私泄露,为权利人身边其他人所知,可能导致公众对他的歧视,这就造成了对他社会地位的贬抑。一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

731

吕炳斌 卢大儒/ 基因技术发展对法律的挑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