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估和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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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劳社培发[2005]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2.21
【实施日期】200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民办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和《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厅函[2004]107号)精神,做好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做好对民办培
训学校的评估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和了解民办培训学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民办培训学校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办学的民办培训学校。
经过评估换发办学许可证,修定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规划,使我市民办培训学校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换发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组成由职业技能培训处、培训指导中心及专家参加的评估换发小组,统一掌握全市评估和换发(核发)工作的进度、质量及需要重点解决各区(县)提出的难点、热点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评估和换发(核发)工作的实施计划,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参加的评估换发工作小组,全面检查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
评估过程中要防止走过场、留死角,对重点问题要逐条逐项审核检查,同时注意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检查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到市劳动保障局。
三、评估和换发(核发)对象
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接受评估。
四、评估标准
(一)机构设置和学校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
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
1.民办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9.应具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
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12.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二)依法办学
1.是否遵守广告审批备案制度并如实发布招生广告;
2.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训,
3.是否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及物价管理规定;
4.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学的行为;
5.是否有未经许可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与程序
3月10日至4月30日为全市民办培训机构评估换证时间,共分二个阶段:(一)准备阶段(3月10日至3月3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组成评估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小组,并向辖区内的民办培训机构发出评估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书面通知。
各民办培训机构应根据评估标准于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对照评估标准,民办培训学校撰写自评工作报告;
3.《办学许可证》副本、收费备案表、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
本);
4.培训学校章程,其中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5.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开设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注明名称和编写单位即可);
7.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分职业(工种)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8.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
自有场地的培训学校,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
9.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评估换证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原办学许可证于2005年4月1日作废。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依据评估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并对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北京市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登记表(见附件2),由监督人员签字后与学校提交材料共同归档保存。
经评估合格换发办学许可证方可继续招生办学,原办学许可证在换发同时须退回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收齐后自行销毁。
新办学许可证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
对民办培训机构具备整改条件的给予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限,经整改达标后,换发办学许可证。
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原办学许可证自行失效,撤销民办培训机构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高级及以上培训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市劳动保障局评估换证工作小组在此期间将对评估换发许可证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评估换发工作完成后,应进行认真总结,注意发现典型经验,及时查找劳动保障系统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书面报告,于5月15日前将评估工作总结、民办培训学校评估合格单位登记表(见附件4)、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缓办单位登记表(见附件5)、民办培训学校撤销单位登记表(见附件6)报我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市劳动保障局对评估合格的民办培训学校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63167915
附件: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估登记表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4.民办培训学校评估合格单位登记表
5.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缓办单位登记表
6.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撤销单位登记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编号:
申请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个人提出申请;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
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