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税源监控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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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税源监控的有效途径
摘要: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的核心,贯穿于地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也是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志。
税源监控就是指税务机关尽可能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了解税源的活动过程,掌握应征税源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并可对其进行跟踪和控制。
通过对各类纳税人的监控,达到全面掌握税源的变化和发展,为税收工作总体发展提供科学、详细的决策信息和依据的目的。
因此,搞好税源监控,既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税收职能实现的前提,也是推进税收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措施和保证。
关键词:税源税收税源监控管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为了满足财政和宏观经济建设的需要,希望能实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和财政收入持续不断的增长,而纳税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目标的最大化,从而形成了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复杂的博弈关系,使得国家法定的税源不能完全在税务部门的监控之下,由于税源失控和监控不力而导致的税收收入流失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性质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当前税源监控的现状
新税制改革后,税源管理改变了原来的专管员制度,实现了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管理模式的转变,这是向现代化税收管理制度转变的重要一步。
但随着机构的调整和征管职能的分离,实际工作中税源管理出现明显弱化现象,主要表现在:日常管理中重视收入任务及征管质量指标的完成,忽视税源的监控与管理,导致收入与税源的严重失衡。
近期随着各级税务部门对税源监控情况的反思和重视,税源失控状态有所改善,特别是推行责任区管理后,税源监控的责任得到明确,手段更加科学,水平进一步提高。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基层税务部门税源监控与管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1税源监控的广度不够。
目前由于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手段、措施及税源监控管理力量不足,税源监控还没有覆盖到每个纳税人,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
在对各税种间的税源监控上,存在轻重不一的现象。
如增值税与所得税,虽然它们都是国税部门的主体税种,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增值税、轻啊所得税管理的现象。
1.2税源监控的深度不够。
目前,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源监控还主要停留在浅表层面,如通过申报及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分析、简单判断,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流向、营销策略、市场动向、财务状况等缺乏全面了解和收集,综合分析、深度评价能力不够,税源管理不够精细化,导致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偷逃税行为。
1.3税源监控的力度不强。
主要表现在:对利用隐匿收入、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偷逃税现象打击力度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通过评估形式,简单补税了事,而不实施处罚,以致税源监控力度不强,税收执法缺乏刚性、威慑力不够,造成纳税人违法风险成本低、偷逃税面很广。
1.4税源监控的信息不完整、不对称。
目前,信息来源主要靠纳税人自主申报。
纳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要有可能就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变动等涉税信息缺少动态了解和跟踪管理,因而很难判断申报的真实程度。
1.5税源监控的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受税收收入任务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影响,基层税务机关以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和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首要任务,税源管理的考核指标不够细化,有些指标计算机难以取数,无法实施考核,从而导致税源监控重视不够、管理弱化。
1.6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力。
税源监控管理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协调衔接,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作用,同时还需要工商、银行、海关、房产、国土、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整个监控管理系统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
尽管国家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有关金融和工商部门与税务等部门配合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税源管理最紧密的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只流于形式,而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这些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质量。
2、税源监控存在问题的原因简析
2.1税收征纳双方经济利益的对立和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其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由于税收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就使得这种被分配产品的所有权从纳税主体手中强制的、无偿的转移到国家手中。
这无疑导致纳税人利益的减少,所以他们会千方百计地少缴税或不缴税,尽可能多的增加税后利润。
同时由于我国人口文化素质不高,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政府支出透明度不强、乱收费等现象,使得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感觉,使得一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缺乏,纳税理念淡薄。
2.2是税源监控措施不够得力。
现在税务机关主要依靠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和纳税评估、稽查等措施来监控税源,但这些措施“单兵作战”,相互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各环节、全方位配合支撑、共同发挥效能的机制,加之缺乏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很难收到应有的效果。
比如“以票控税”的管理,现在推行的金税工程也只能管住假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大头小尾,而专用发票代开、虚开却无法管住;目前普通发票尚未纳入监控范围,再加上大多消费者和部分经营户连普通发票也不开,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销售收入的真实状况根本无法保存和监控,失去控制后,光凭纳税人自觉申报,偷税、逃税现象普遍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
2.3是制度上存在缺陷。
由于政策制定有缺陷、不严密,政策的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许多税收优惠往往被人滥用,税法的本意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如假福利企业、假“三资”企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制度上的缺陷。
2.4是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
由于种种原因,税务机关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仍未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其它部门和单位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配合不够,造成税务机关无法从其它部门了解到企业的具体、真实情况,社会力量没能得到充分调动,成为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2.5是税源监控管理力量配备薄弱。
目前税务机关由于人员不足,相应配备的税源管理人员有限,大量事务性源头管理工作占用了为数不多的管理人员的精力,使他们疲于应付,税源监控与管理的质量难以提高。
加之目前基层队伍出现年龄老化、知识陈旧的状况,缺乏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和既懂税收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才,使税源监控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3、加强税源监控和管理的主要方式
3.1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税制结构相适应。
我国现有的税制结构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
其特点是税种多,纳税程序繁杂,政策法规变化性强。
在这种税制结构下,税源监控既要重视源头监控,又要重视过程监控。
如对增值税主要实施过程监控,要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各个环节的情况,有效控制税源去向和真实性,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相结合。
事前,广泛调查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预见性纳税指导,防范税收流失;事中,根据调查掌握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稽核,开展纳税评估和纳税提醒服务,把可能出现的偷、漏、欠税问题消灭在征收入库之前;事后,根据税源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中反馈的信息,梳理选案线索,开展税务稽查或专项检查,把住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关口。
3.2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纳税人的素质状况相适应。
目前完全靠纳税人自觉反映税源的真实性是很困难的。
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税源监控的着力点放在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上,根据纳税人的素质状况,实施分类监控管理。
对税源大、增减因素变化大、欠税和纳税情况异常的企业,实行跟踪式重点监控;对税源大,纳税信誉好的企业,实行一般性监控;对税源较小且变量也小的企业采取简单型监控;对于流动性较强的个体税收和零散税收,通过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进行监控,提高税源监控的效能。
要积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差别管理方式,对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予以表彰和鼓励,对纳税信誉很差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控。
同时,还要对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制度和纳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3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相结合。
要提高税源监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拓展征管软件应用深度和广度,将税源监管与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税源管理软件与征管软件的对接,从征管软件中直接提取税源管理相关数据。
要加快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审计、海关等部门计算机联网,推行重点税源企业与税务机关信息联网,提高信息采集的质量。
同时,还要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及防伪系统,改革银行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的范围和数量,使税源监控的方式更加科学严密。
3.4税源监控要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
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
这就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全方位协税护税的格局。
同时,通过建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有奖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协税护税积极性,制定协税护税法或者税收保障法,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个人协税护税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3.5税源监控要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相结合。
从事一线税源监控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尤其是在全面实施信息化征管方式的新形势下,对税源监控岗位干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必须注重税务人才培训、知识更新和新型人才的引进。
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税收监控工作;其次,强化上岗培训和业务学习制度;第三,引导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既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又能熟练动用计算机这个税源监控武器,提高税源监控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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