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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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自2015年2月实施起已满五年,鉴于该文件目前对我局相关处室的工作能够予以有效指导,经研究该文件延期使用。

另因机构调整,文件内容中涉及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统一修改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5日。

石家庄市日照分析工作现状分析

石家庄市日照分析工作现状分析

摘要:随着十几年来我国城市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越来越趋于紧张。

多层、高层甚至超高层鳞次栉比,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而随之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日照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目前日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日照分析建筑规划技术规范1概述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数量急剧增长,城市建筑用地规模也不断扩大。

城市的高速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压力,其中建筑采光问题成了城市规划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关注的主要技术问题。

为保证城市居民的正常采光,运用现代科学手段进行日照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建筑日照就是指太阳光线直射至建筑地段、建筑围护结构表面以及房间内部的现象。

建筑日照的大小主要由太阳运行位置以及建筑物的相互位置决定。

在过去的规划工作中,建筑日照并不是一个主要突出的问题。

形成的原因很简单:80年代以前建筑的高度非常有限,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遮挡,因此也不会出现采光权的问题。

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迁移以及土地的集约使用,城市建筑物的高度越来越高。

建设一个城市最高的建筑物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成功的标志和一个城市的地标。

伴随而来的就是建筑物之间的相互遮挡,建筑日照的问题也就逐渐的凸显出来。

石家庄是一个中等城市。

由于历史原因,城市中分布有大量的城中村。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这些村庄不可逆转的被高楼大厦所取代。

在经历了2008年“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之后,大量城中村被夷为平地。

由于这个过程在几年之内完成,其进度过快,很多工作没有做的很细,造成大量的遗留问题,建筑日照就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2石家庄市日照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日照分析不仅涉及到居民的采光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

随着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高层建筑数量日益增多,这就会对居民的采光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关注日照分析问题,同时石家庄政府部门也开始引起重视,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积极参考其他城市的相关日照分析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日照分析法律法规体系。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来源:杭规发[2006]423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日期:06-11-17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日照标准及分析流程

日照标准及分析流程
苏州规定(2018) 3.2.6 若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应考虑建筑的自遮挡因素而引起的日照不足,但日照不足部分与 建筑突出部分的比例不应大于2倍,其他区域均应满足日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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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选择分析方法
2 点、线、面--沿线分析
做好初步规划方案,可能通过沿线分析,了解日照情况,使用建筑沿线分析时,可根据建筑信息自动 提取受影面高度,快速对建筑轮廓线进行日照时间验算 苏州规定(2018) 3.4.2.6 当一个居住空间的主朝向有多个基准线时,只有所有基准线都满足日照标准,此居住空间才被认 为日照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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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确认日照标准
3
分析设置
01 满窗设置 一般是采用以左右端同时照到为满窗 苏州规定(2018) 3.2.5.1 日照光线同时照射到计算基准线外侧左右两个下角点 时,其日照算作有效照射。 3.4.2.5 日照基准线计算宽度不应小于1.20米。当住宅建筑的 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等于1.2米且小于等于1.8米时,按实际宽 度为计算范围,当其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1.8米时,选取有利 于日照结果的1.8米为计算范围;幼儿园、托儿所建筑的最大 计算基准线宽度应不小于2.4米,选取有利于日照结果的2.4米 为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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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确认日照标准
2
基础设置
02 基准年 一般设定为2001年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5.0.1(1) 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 江苏省规(2011) 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11年 苏州规定(2018) 3.5.4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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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确认日照标准
2
基础设置
03 时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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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确认日照标准
3
分析设置
07 安全值 在原有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减去此设置值,作为一个安全量 苏州规定(2018) 3.5.6 日照影响分析的时间安全阈值为5分钟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7.17资料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7.17资料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

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A31>A32>A33>A34>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2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4号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

石家庄多高层住宅楼间距及日照时间规定

石家庄多高层住宅楼间距及日照时间规定

第二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二十八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一)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二)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

(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石家庄-日照分析

石家庄-日照分析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技术规定的制定、施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范围和要求第三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农村规划以及其他特定规划。

在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要求:1. 开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注重可行性、可持续性和适应性;2. 遵循合理发展的原则,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3. 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规划协调衔接;4. 加强规划管理的公信力和透明性,提高民众参与度。

第三章规划编制和审核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清晰的规划目标和任务;2. 全面的规划基础和调查研究;3. 合理的规划布局和空间组织;4. 具体的规划措施和对策。

第四章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强化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2. 加强规划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3. 健全规划实施考核和奖惩机制;4.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规划调整和修编第九条规划调整和修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决策,明确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2. 系统评估,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合理性;3. 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及时性;4. 充分征求意见,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参与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简介

石家庄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简介

石家庄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简介随着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层数、样式的多元化,使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得到了极大地改善。

这种改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在规划管理中对建筑间距实行了更加科学的控制,即:按照国家规范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计算得出相应数据,或转换成间距系数,或直接用图文标示,作为规划审批的技术参数和依据。

下面,分3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石家庄市住宅建筑日照的有关情况。

一、有关概念1、日照与采光在现实生活中,日照和采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原理和计算方法各不相同。

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明确地把日照与采光分离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地把采光和日照两个概念并列提出来。

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直接照射到物体表面的现象,一般用时间和质量来表示。

太阳光照射时数的长短、太阳高度角引起的太阳光辐射度的强弱、太阳入射角与建筑和窗位朝向产生的关系等,都是确定建筑日照标准的要素。

强调日照的目的主要是与人的生存环境质量有关,例如:确定相应的太阳光持续照射时数,以有效增加冬季室温和达到良好杀菌卫生效力。

采光是指与建筑有关的光的性质和光的视觉性质,是在建筑中利用光、影、色的基本特性创造良好的光环境。

采光分为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采光。

自然采光是根据光的反射、散射、折射原理,用光通量、强度和亮度等参数表示,与建筑物的朝向没有关系,如正向侧向开窗、天窗都可以采集到一定的光线。

合理的采光,可以营造舒适的光环境,满足人们工作、生活、审美和保护视力等需求。

日照和自然采光的介质都是太阳光线。

自然采光使住宅内得到自然光线,而日照又是自然采光环境好坏的衡量标准之一,二者共同的目的都是增进人体卫生健康,形成居住空间在心理上的舒适感。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2010-5-20 17:27:01 浏览次数:5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公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

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阶段。

第五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市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给排水系统,通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讯系统,交通系统中的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灾系统中的防空、防洪等系统的规划信息,不宜向社会公示。

规划的图文资料中应当隐去不宜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规划公示坚持便民原则,公示内容要清晰,语言表达要准确。

第七条规划公示时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公示第八条制定和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一)城市、镇总体规划;(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主要内容为文本和规划方案。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包括其文本和图则。

(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图纸和文本。

第十条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告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内容项目,并附修改的理由、修改的意见或公众意见、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前后的对比情况等。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石家庄市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新规范的顺利衔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按照法定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严肃性各区政府必须加强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具备法定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须按照法定规划实施。

各区建设项目从选址、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均须同时符合法定规划的相关要求,缺少任一法定规划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均不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更不能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控规管理,严格规范调整程序各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项目的用地性质及各项建设指标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区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发展全局出发,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故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进行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的调整、深化和完善。

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日照分析报告

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书项目名称:XXXXX委托单位: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XX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二00九年 XXX月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书项目名称:XXXXXXXXX委托单位:XXXX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城市:石家庄市一.日照分析主要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版)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石家庄市建筑间距技术规定》,《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技术规则》6.1:1000电子地形图(2005年8月版图式)二.日照分析采用软件计算软件:建设部科技司评估认定的“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评估证书号:建科评【2002】028号。

三.场地情况经过现场踏勘,场地周边情况如下:北:XXXXXX路西:XXXXXX街东:XXXXXXX街南:XXXXXXX路四.日照分析计算参数日照分析标准计算日:住宅为大寒日城市经纬度:38°02′,114°30′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为8-16时计算平面高度:详见附图标注及附表计算间隔:1分钟计算间距:1.0米五.日照分析计算范围该项目日照分析计算包括项目内部规划建筑及项目周边现状建筑和模拟建筑。

详见附表及附图六.日照分析计算结论1.该规划项目周边现状L7 #、L 8#住宅建筑部分区域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参见附图及附表。

2.项目日照标准遮挡线突破北侧道路北红线外20.0米,具体情况参见附图具体情况参见表及附图。

附表:计算范围内建筑日照情况一览表附图:《XXXXXXXX日照分析规划等时线图》《XXXXXXXX日照分析现状等时线图》附表:计算范围内建筑日照情况一览表备注:1、“!”表示遮挡建筑,“*”表示被遮挡建筑。

2、“L”表示现状建筑,“P”表示项目内规划建筑,“M”表示模拟建筑。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见图1)注:孤形有两个中心点:正南向为A、B点(上图),非正南向为M、N点(下图)。

4.2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

(见图2)图24.3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加日照分析;限制性具体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根据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加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分析方式的确定5.1限制性具体规划阶段采纳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Q5.2修建性具体规划阶段5.2.1同时申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纳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镇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道路工程第二节都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他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运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 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 附表附表1: 石家庄市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 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 附件附件1: 《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附录4: 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规划管理, 保障城镇规划旳顺利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河北省城镇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镇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原则,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合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镇规划旳制定和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镇规划有特殊规定旳地区, 可以按照有关研究或有关规划旳成果执行。

其他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旳, 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旳规划管理, 应当按照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题规划执行, 上述规划无特殊规定旳, 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镇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镇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4条城镇建设用地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 50137-2023)》表3.2.2执行, 并应符合附表1《石家庄市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旳规定。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并规字[2007]143号城市规划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暂行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甲级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勘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拟建建筑与其周围可能受其日照影响或对其有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满窗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其它建筑对其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八小时日照线范围内所包涵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但最大半径不得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主体建筑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标准及分析流程

日照标准及分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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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建立日照模型
2
建筑主体
建筑剖面图
建筑平面定义图
定义好的建筑 主体立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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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建立日照模型
3
建筑构件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4.0.2 3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 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 4.0.2 5 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41
05 选择分析方法
4
方案调整
可调整建筑位置、高度、角度来满足日照要求
42
05 选择分析方法
4
方案调整
可在调整建筑位置、高度、角度的同时,动态观察日照变化情况
在有地形 影响的项 目中,分 析结果生 成在坡地 上。
39
05 选择分析方法
3 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对拟建建筑未建前规划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与拟建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 对比,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40
05 选择分析方法
4
方案调整
通过圆锥面功能,了解遮挡情况,为方案调整提供方向
30
04 确定分析范围
1
主客体分析
高层建筑,根据设置的计算规则,确定合理的分析范围。
31
04 确定分析范围
2
阴影分析
非高层建筑,根据实际遮挡情况,确定分析范围。
逐时阴影
轮廓阴影
32
04 确定分析范围
3
叠加影响
相邻地块权益
拟建用地相邻地块为空地或近期将改造的用地,应根据用地性质确定其日照标准之后进行日照分析 苏州规定(2018)
05选择分析方法38区域分析数字线型两种表现形式05选择分析方法39区域分析多种分析方法平面区域分析立面区域分析面域分析坡地区域分析分析结果在建筑群体内的任意平面区分析结果在建筑群体内的任意立面区分析结果在建筑群体内的斜面区域在有地形影响的项目中分析结果生成在坡地05选择分析方法40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对拟建建筑未建前规划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与拟建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对比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05选择分析方法41方案调整通过圆锥面功能了解遮挡情况为方案调整提供方向05选择分析方法42方案调整可调整建筑位置高度角度来满足日照要求05选择分析方法43方案调整可在调整建筑位置高度角度的同时动态观察日照变化情况05选择分析方法44方案调整可在调整建筑位置高度角度的同时动态观察日照变化情况05选择分析方法45窗户分析窗户分析方法是最精确的分析方法沿线都满足的情况下窗户也会有不满足的情况分析计算操作102419

退界规定

退界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臵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臵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3、平行布臵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臵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臵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臵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臵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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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地理位臵:石家庄市区,东经:114°30′,北纬:38°04′。

(三)建筑气候区划:石家庄属于II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四)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天体运行轨迹采用1987年数据。

(五)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日照标准为1小时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日照标准为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六)时间间隔:1分钟。

(七)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

(八)沿线分析的计算高度:采用距该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坪1.35米的高度。

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窗台算起,以实测为准。

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

第七条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一)建筑高度低于100米的高层规划建筑,其计算分析范围采用该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200米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一、二)。

图示一图示二(二)高层规划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四)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被遮挡建筑包含: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建筑、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镜像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五)被遮挡建筑的性质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现状建筑或场地以该建筑或场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规划建筑或场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镜像建筑或场地的规划性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被镜像建筑的规划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六)当每套住宅有多个日照承载面且有一个日照承载面为南向…含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时,该套住宅的南向日照承载面为主要日照承载面。

第八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一)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三、四)。

图示三图示四(二)被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第九条遮挡建筑的确定:(一)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不影响被遮挡建筑日照的建筑,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的建筑须纳入遮挡建筑一并分析。

(三) 小房、实体围墙应作为遮挡建筑予以考虑,镂空透光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

(四) 镜像建筑。

(五) 建设项目内的拟拆除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考虑。

第十条除国家规范中有“满窗日照”要求的进行窗户分析外,其余均采用“等时线”和“沿线分析”结合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一条有关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办公用地、工业用地等非居住用地的日照要求见附件2。

居住用地内的学校操场、小区公园等,按照不超过该用地南北长度的1/3及南边界线以北20米的平行线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二条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

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三条日照计算分析时,被遮挡建筑由于自身建筑构件的遮挡所造成的影响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有关日照时间及标准的规定(一)被遮挡建筑累计日照时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新建建筑不应使其累计日照时间减少。

(二)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满足本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仍按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控制。

(三)镜像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标准与新建项目日照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规划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3、遮挡建筑阴影覆盖范围内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4、参与日照分析的本基地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规划建筑建设前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及规划建筑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编号及具体位臵等。

(三)附图1、计算分析范围图;2、现状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3、规划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4、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详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结果不真实或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测算误差应在±3分钟之内。

因天体运行轨迹变化引起的误差为免责误差。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一)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多点分析:一般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

(三)沿线分析: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

沿线分析中的“线”:指在对应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

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四)等时线分析:通常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以线的形式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等时线一般以小时为界限。

(五)窗户分析:指对被遮挡建筑的窗台进行日照计算分析,并将结果绘制成表格,一般窗台面的两个端点同时存在日照时视为满窗日照。

(六)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沿线分析以及等时线分析中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空间采样间隔,具体反映为日照时数显示的疏密程度。

(七)时间间隔:指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时间采样间隔,具体体现为计算误差的大小。

(八)镜像建筑:为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对规划建筑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做镜像,镜像建筑的体量、形式、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应与被镜像的建筑一致。

(九)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被遮挡建筑为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时,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其他情况为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

附件:1、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文件中有关日照的条款附件1: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一)1、普通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2、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6、托儿所、幼儿园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7、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8、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9、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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