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建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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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工办〔2007〕7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于在项目档案管理和专项验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和表彰。

对于在项目档案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项目档案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形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开展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接受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以满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三章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与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中,均应形成相应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设备仪器档案管理要求制定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制度》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是全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整体规划、统筹及调配,推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共享、共用;(四)负责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固定资产配置及处置等事项;(五)督促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六)组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七)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院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根据国家、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编报、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五)负责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六)负责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的共享共用、调剂使用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七)接受国家、院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范文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范文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2006-03—02发布 2006-04—01实施前言本规范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为《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规范为第一次制定。

本规范由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中国科学院批准。

本规范起草部门: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夏玉棉、潘亚男、尹明、朱伍华、袁朝莲。

ZKY/B002-2-2006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1 总则1.1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发挥项目档案在运行、维修、管理和改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提出了项目建档工作的基本要求及管理职责,规定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收集、整理及竣工后档案验收,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

1.3 项目建档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Tl l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 术语3.1 基本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3.1.1 大中型工程项目(Large and Medium-sized Project)建设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2 单项工程(unit of project)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科工办[2007]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民口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者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以组织抽查、参加验收等形式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者授权符合军工资质的档案机构实施;(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有关部门(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实施;(三)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制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度,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四)国防科工委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项目验收计划时,一并编制下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五)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将项目档案验收实施计划报送国防科工委备案;(六)各级档案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档案预检;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分阶段、分专业的方式组织项目档案验收;(七)项目档案验收费用从项目管理费用中列支。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研究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归档材料预立卷制度预立卷工作是研究所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研究所实行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的一个重要保障。

规范所内文件材料预立卷工作,对研究所立卷部门做好归档工作,提高立卷质量,方便平时的查找利用都具有重要作用。

1. 归档材料预立卷工作是指各职能处室、课题组的兼职档案员平时按照已经确立的预立卷类目,将已经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随时按类目上的有关条款归入相应卷夹。

2.预立卷类目的设置类目的设置主要参照我所《档案实体分类方案》,规定的类目一般不作调整和修改,具体条目兼职档案员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当年工作的重点进行编制,注明类别、作者、内容、文件等,并依次编号。

3.文件材料预立卷工作的方法(1)准备工作兼职档案员应在年初或上一年末,根据类目所列的各个条目,为每一条款准备一个卷夹。

卷夹的卷脊上写上条款号和条款名称。

然后将卷夹按序排列,以备平时随时归卷和查找。

(2)文件的收集文书类兼职档案员应按中科院有关建档规范要求,一件一袋,批复在前,请示、附件在后,及时清退办理完毕的文件。

注意对外发文应在文件发出时,同时将底稿和一至二份文件归档,对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件、会议文件、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等,及时进行登记和收集,避免归档文件不全。

对文件的流转应建立简便易行的登记手续,明确文件去向。

科研项目类兼职档案员(含科研、设备、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基建等),应按中科院有关建档规范要求,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负责各自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分门别类,一个项目或一个课题用一个积累袋,随时收集、整理。

其他档案类兼职档案员(会计、名人、声像、实物、离退及去世人员、专利等)按其材料积累方式和途径进行收集积累。

(3)归卷工作文件归卷之前应注意检查页数、附件等是否齐全完整,处理程序是否完成,处理的来龙去脉是否注明,遇有不清之处应及时询问承办人,然后将文件按所属条款归入卷夹。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 2013〕1017 号 2013年8月2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各高校,军队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对现行军工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一般性调整事项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须报我局履行审批手续。

本规定印发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调整等审批事项的,继续办结;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审批初步设计的,仍报我局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二、当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

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抓好有关委托事项的审批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请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2013 年 8 月 23 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发展;(二)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三)坚持分类管理,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的不同,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中国科学院大科学项目档案建档规范

中国科学院大科学项目档案建档规范

八、中国科学院大科学项目档案建档规范1 总则1.1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建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发挥项目档案在运行、维修、管理和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提出了项目建档工作的基本要求及管理职责,规定了项目文件的归档范围、质量要求、整理组卷和项目档案的验收、归档与移交,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档工作。

1.3项目建档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Tl l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3 术语3.1 大科学工程项目(Large scal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大科学装置的建设项目,亦称作大科学装置建造工程,具有工程和研制双重特性。

它包括大科学装置的建造及与其相配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组成见示意图(附录A)。

3.2 大科学装置(Large-scale scientific facility)是指通过较大规模投入和工程建设来完成,建成后通过长期的稳定运行和持续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目标的大型设施。

按照不同的应用目的,大科学装置可分为三类:(1)为多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服务的,具有强大的支持能力的大型公共实验平台;(2)为特定学科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目标建设的专用研究装置;(3)为国民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的重大公益基础设施。

3.3 系统(System)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部分(要素),按一定的关系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0.12•【文号】科工计〔2015〕931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15〕931号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2015年10月12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论证、批复、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项目文件。

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项目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统一领导项目档案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二)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会同国家档案局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三)负责组织项目档案信息报送工作,接收和管理项目档案目录信息;(四)组织开展项目档案管理宣贯培训、交流,建立档案专家库。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2012年9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2012年9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2012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一)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二)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四)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五)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六)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核准地方单位项目招标方案;(二)核准地方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四)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颁布时间:2013082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月球探测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指导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竣工验收计划;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负责组织部分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受托验收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负管理责任,组织年度竣工验收计划编报;除军队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外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项目档案单项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财务决算、档案等单项验收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组织项目验收前各项准备及验收申请工作。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五)审查新选址项目的周边环境安全保密状况、防护措施能否满足单位科研生产安全保密需求;(六)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1]760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1]760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1年10月31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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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建档规范(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承担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的建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发挥项目档案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科研辅助支撑等工作中的作用,为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技术储备以及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承担的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及中国科学院投资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档工作。

1.3 本规范明确了项目建档工作的基本要求及管理职责,规定了项目文件的归档范围、质量要求、整理组卷和档案验收要求。

1.4 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基建任务的,其基建文件的建档执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06〕47号)。

1.5 项目建档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规范中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T ll822-2008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科工办〔2007〕161号)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准则》(科工计〔2011〕1271号)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科工计〔2011〕536号)ZKY/B002-2-2006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06〕47号)ZKY/B002-5-2006 《中国科学院声像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06〕13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上述引用的标准、规范如另有更新,则按新标准、新规范执行。

3 术语3.1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2 中国科学院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由中国科学院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3 项目法人责任制指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3.4 项目文件指记述和反映项目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形式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3.5 项目档案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档案具有专业性强、涉密程度高、不可替代的特点。

4 基本要求4.1 项目建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质量、便于利用的4.2 项目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安全,能够全面反映项目自立项、实施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4.3 项目建档工作必须同步纳入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人员的建档工作职责,制定项目文件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4.4 项目建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项目档案的安全。

5 管理职责5.1 院项目主管部门(1)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时,同时下达项目建档任务。

(2)检查项目建设任务的执行或完成情况时,应会同院档案主管部门同步检查项目的建档工作情况。

(3)下达项目验收计划时,同时下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

5.2 院档案主管部门(1)负责制定项目建档工作的有关规范。

(2)负责项目建档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项目建档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项目档案单项验收工作。

5.3 项目建设单位(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2)项目自立项时起,项目建设单位即应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成立档案工作小组,建立建档工作的各级责任人网络,明确工作任务。

(3)项目建档工作应纳入各级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并将建档工作的执行与落实情况作为相关人员考核、评聘、奖励的依据之一。

(4)项目建设单位应为项目建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5.3.1 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1)项目自立项时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综合档案室。

(2)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综合档案室对建档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3)项目主管部门在召开项目建设的重要会议、项目仪器设备(含软件)开箱验收、项目(设备)阶段评审前应及时通知综合档案室或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参加。

(4)项目主管部门和资产、采购、财务、基建等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与项目有关的各类管理性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密级分解,在项目档案单项验收前移交综合档案室。

(5)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外协单位产生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纳入合同管理,对移交项目文件的完整性、套数、移交时间提出明确要求,合同结束时负责检查移交的项目文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6)项目档案单项验收前,项目主管部门应与综合档案室一起做好项目档案自查工作。

5.3.2 综合档案室(1)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制定项目档案分类表和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2)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档工作的同步跟踪、检查,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3)参加项目建设的重要会议、项目仪器设备(含软件)开箱验收、项目(设备)阶段评审、项目档案单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4)负责对移交至综合档案室的项目文件进行质量审核和汇总整理,并做好项目档案单项验收前的自查工作。

5.3.3 项目承担部门(1)项目负责人1)配备项目兼职档案员,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2)根据项目进度,督促做好项目建档工作。

3)负责审核归档项目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项目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积累各类文件材料,按阶段移交项目专/兼职档案员。

(3)项目专/兼职档案员1)协助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建立预立卷,并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与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档案室沟通与交流。

6 项目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6.1 项目文件的归档范围6.1.1 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6.1.2 项目文件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中国科学院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考表》(附录1)。

6.2 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6.2.1 归档的项目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

6.2.2 项目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实物、实况相符合。

6.2.3 项目文件的载体和书写印制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6.2.4 项目文件应字迹工整、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和文件形成日期完备。

6.2.5 外文文件和相应的中文译件应归档,未翻译的外文文件,应译出中文标题。

6.2.6 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符合《中国科学院声像档案建档规范》的要求。

6.2.7 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并规范著录。

7 项目文件的整理组卷7.1 分类项目档案应按项目建设内容分为项目综合管理文件、仪器设备(含软件)文件、基建文件、声像材料、电子文件等大类,具体参见《中国科学院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文件分类示例图》(附录2)。

7.2 组卷7.2.1 组卷原则应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7.2.2 组卷要求(1)案卷内文件应齐全、完整,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2)案卷及卷内文件不应有重份,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组卷,并标注互见号。

(3)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仪器设备(含软件)档案保管期限可参考其使用周期确定。

(4)案卷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最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7.2.3 组卷方法(1)项目综合管理文件按问题组卷。

(2)项目仪器设备(含软件)文件以单台(套)为单位进行组卷。

(3)成册、成套文件宜保持其原有形态。

(4)建设项目后评估、改扩建或重建所形成的项目文件应单独组卷。

7.3 卷内文件排列7.3.1 管理性文件按问题结合时间(阶段)或重要程度排列。

同一事项的请示和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正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的顺序排列。

7.3.2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一般按文字材料在前、图纸材料在后的顺序排列。

7.4 编写卷内文件页号7.4.1 卷内文件均按有效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页号均以“1”开始,各卷之间不连续编号;卷内以件为装订单位的,每件页号均以“1”开始。

7.4.2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在文件右上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7.4.3 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的文件,自成一卷的,不必重新编号。

7.4.4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7.5 案卷编目7.5.1 卷内目录的编制(1)卷内目录需对照卷内文件材料逐份准确著录,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前,卷内目录式样见附录3。

(2)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从“l”开始标注。

(3)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全称(如无标题可依据内容自拟标题)。

(4)文件编号:填写文件文号或型号或图号或代字、代号等。

(5)责任者:填写文件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6)日期:填写文件形成日期。

(7)页次/页数: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列的起始号。

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号。

卷内以件为装订单位的,填写每件文件的页数。

(8)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9)档号: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档案分类表,由项目代号、本单位分类号和案卷流水号组成。

由建设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填写。

7.5.2 案卷封面的编制(1)案卷封面的式样见附录4。

(2)案卷封面的内容包括:档号、档案馆档号、案卷题名(项目名称、单项名称、本卷名称)、编制单位、保管期限、密级、本卷文件起止日期、归档日期。

(3)档号:填写方法同7.5.1(9)。

(4)档案馆档号:中国科学院档案馆给定的编号,在档案进馆时填写。

(5)案卷题名:分为项目名称、单项名称、本卷名称三项;项目名称:本项目的全称或规范代号;单项名称:根据项目档案分类表确定的立卷单元的名称;本卷名称:本卷文件组合内容的概括性标题,应简明、扼要,反映卷内文件内容。

(6)编制单位:案卷内文件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项目管理性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一般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文件的编制单位一般为监理单位;施工文件的编制单位一般为施工单位。

(7)保管期限:组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

(8)密级: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

(9)本卷文件起止日期:案卷内全部文件的起止日期。

(10)归档日期:项目档案正式移交建设单位综合档案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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