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 无罪辩护词(刑事辩护黄东律师)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
1. 交易的复杂性与误解。
大家想想,这个案子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其实更像是一场由于双方对交易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大乌龙。
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可不是那种简单明了的一锤子买卖。
就好比两个人在一个迷宫里找出口,都以为自己走的是对的路,结果走岔了就互相指责对方使坏。
在他们的交易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商业条款、行业惯例以及口头约定。
这些东西就像一团乱麻,搅和在一起,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比如说,在[具体交易环节],上诉人以为按照他们之前在这个行业里的做法,这样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他就像一个在熟悉的道路上开车的司机,一直都是这么开的,突然被人说开错了,他自己也是懵的。
所以,这并不是上诉人故意设下陷阱去欺骗被害人,而是双方在这个复杂的交易迷宫里迷失了方向,产生了误会。
2. 主观故意的证据薄弱。
要认定诈骗罪,主观故意可是个关键因素。
可在这个案子里,检察官说上诉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却像是在沙滩上建高楼,根基不稳啊。
我们看整个案件过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要骗被害人的钱。
他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如果单独拿出来看,都是在正常的商业操作范围之内的。
没有那种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迹象,不是像那些真正的诈骗分子,眼睛里冒着骗钱的光,设计好了一整套骗局就等着人上钩。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和菜贩因为价格、分量有点小争执,你不能就说这个人是诈骗犯吧?他可能只是对这个菜的价值有自己的看法,想争取更合理的交易。
在这个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理,上诉人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和被害人在一些交易细节上有分歧,不能因为最后结果不好,就硬给他扣上诈骗的帽子。
诈骗罪案件的指控及答辩意见

诈骗罪案件的指控及答辩意见指控:诈骗罪案件答辩意见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就本案指控的诈骗罪向法庭作出辩护陈述。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被告并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
据我了解,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隐匿事实、虚构事实等手段,使他人错误地处分财产,从而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从未使用任何欺骗、隐匿事实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事实上,被告一直遵守法律的规定,诚实守信地进行每一次交易。
其次,关于本案中的交易过程和资金流向,我们准备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正当行为。
这些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书面合同和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交易纯属合法、合规。
被告并没有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产,而是通过合法的商业合作进行交易,双方均有共识并自愿达成交易。
此外,我们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商业逻辑、经营合法性及交易过程中的价值实现。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揭示本案涉及的主要权益关系,证明被告行为地合法性及可行性。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无故意实施任何诈骗行为的动机,也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对交易过程所进行的一切行为都是出于诚信原则,充分尊重法律、尊重合同精神的表现。
在此,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实施任何诈骗行为,交易过程经过合法、正常并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希望法庭能客观地审理本案,对被告无罪释放,以维护正义和法治的原则。
谢谢大家!以上是我代表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希望能得到法庭的公正判决。
诈骗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分析案卷和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涉案金额1.将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认定为XXXXX元是不妥的,望法庭慎重考虑涉案金额,也就是实际犯罪金额,在诈骗罪中指的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数额。
此外,还应当是被告人所“经手”的数额。
犯罪数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那部分数额,而不是受害人支付过(入金)的所有数额。
因为客户会“出金”取回到银行卡,而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额是客户入金中的一部分,是客户最后的亏损,就是入金后减去操作的手续费再减去出金,最后剩下的头寸,手续费和头寸就是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额。
用公式表示,入金-手续费-出金=头寸,手续费+头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额(卷二PX、PX刘X和黄X 的供述),这部分金额才是犯罪数额。
举例说明,客户入金10000元,出金取回6000元,中间各项操作实际亏损4000元,那么犯罪数额应当是客户实际亏损的4000元,如将全部入金10000元都认定为犯罪数额显然是错误的。
受害人王X的这27XXXXX元,只是XX年X月X日-X月X 日期间在XXXX全部的入金,还没有任何操作记录,XX年X月X日公司就被查封了。
XX年X月X日,被害人使用的账户就收到了转账XXXXX元(卷二PX0)。
在此期间,王X除了入金之外没有其他操作记录,还没有开始进行买卖外汇的操作,没有操作自然没有产生任何亏损,也不可能产生提成(因为业务员提成的计算方式是每操作一手提100元),王X收到转账XXXXX 元之后反而还有盈余了。
所以,将XXXXX元全部认定为被告人XX的涉案金额是不妥的,望法庭酌情考虑。
此外,受害人王X开户入金并不是由XX远程指导的,XX 的行为只有聊天,至于将客户转交主管后客户入金多少、怎么入的,XX并不知情。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辩护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大家呈交这份辩护词,辩护我所代理的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被告人的情况和辩护观点。
首先,合同诈骗罪要求被告人具备明知他人无力支付的故意,而被告人并没有明知他人无力支付,并没有故意进行诈骗。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签订合同时,都是本着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双方均有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愿。
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或故意制造虚假陈述,从法律上来说,这并不构成诈骗。
其次,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并没有引诱、胁迫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欺骗被害人。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都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协商,并且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的。
被告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胁迫被害人签订合同。
因此,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构成欺诈行为。
第三,被告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基于对市场行情、经济变动以及市场风险的个人判断和预测。
虽然最终合同所得的利润未能达到预期,但这并不能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在商业交易中,风险是存在的,买卖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承诺无条件盈利,也没有做出虚假宣传或夸大自己能力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
最后,由于被告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没有诈骗的故意行为,其所得利益也并未超过合同本身的约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并且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坚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请求法庭公正、客观地审查本案,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谢谢!。
赵某诈骗罪辩护词

赵某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被告人赵某的申请,指派我担任赵某诈骗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赵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该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可以判处缓刑。
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判决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急需而诈骗,主观恶性小,可以减轻量刑。
被告人在其未满一岁时便痛失慈父,之后便和收入低微的母亲一同艰难度日。
虽通过刻苦努力考上新蔡一高,但却发现自己的理想和现实有着很大的差距。
学习自己喜欢的音乐,需要巨大的花费,可是家中的情况又使其望而却步。
无奈之下,才走上了通过诈骗亲戚获取上学学费的犯罪道路。
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刚才的庭审中也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有很深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且被告人的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的量刑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愿意将诈骗所得还给受害人,已经尽全力退回部分赃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积极退赃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且其诈骗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宽。
被告人是被害人表弟,被害人对此次诈骗事件虽然表示很愤怒,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的前程也表示可以谅解,并愿意签订谅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的规定应当酌定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赵某是第一次犯罪,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劣迹,应当认定为初犯。
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黄东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查清事实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实际可以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明确显示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借款达成一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所以起诉书中错误的认为,几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同时指控中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有罪证据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同时,2019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提及的例子与本案十分相似,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
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
甲事前明确告知A,如果未违约按期偿还,虚高的金额无需支付;但若违约,虚高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催收费要求A支付。
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被告和辩护人基本信息。
辩护意见:被告主观上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行为应认定是民事欺诈。
事实和理由。
望法院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辩护人签字,日期。
诈骗是一种违法的犯罪活动。
所以,大家生活中如果遇到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以后,按照正常的程序肯定要对行为人提起诉讼。
不过,即使是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权利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
下文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xx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秦汉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xx,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2005)486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xx 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xx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第一、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x、x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
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 xx 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xx对周某和熊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合同欺诈罪无罪辩护词【精编版】

合同欺诈罪无罪辩护词【精编版】
尊敬的法庭:
本案涉及被告被指控合同欺诈罪之罪名。
在这份辩护词中,我们将陈述被告的辩护观点,以证明他应当被宣判无罪。
首先,被告坚决否认涉及任何合同欺诈的行为。
他认为,合同欺诈罪是一种需要有明确故意和欺骗意图的罪行。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进行欺骗的行为。
其次,被告主张他在签署合同时是诚实守信的。
他遵守了所有合同条款和义务,并没有故意产生任何虚假陈述或隐瞒相关信息。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遵循了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而且没有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他认为,这些事实可以证明他没有犯下合同欺诈罪。
第三,即使某些事实可能被证明有误导或引诱性,被告并没有故意欺骗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
他强调,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很可能
发生误解或错漏,但这并不能自动归罪于被告。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对其内容负责。
最后,鉴于上述观点和证据的缺乏,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宣判被告无罪。
谢谢法庭的审理。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听审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指控的诈骗行为罪进行辩护。
在这份辩护词中,我将详细说明我所代表的被告的辩护观点,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逻辑以支持辩护理由。
1. 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被告在本案中被指控涉及诈骗行为罪,然而,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任何故意和犯罪意图进行欺诈行为。
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失,但他并非故意以此为目的。
2. 被告无法获得个人利益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被指控从他人骗取财产。
然而,我们将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并未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他的所作所为并非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对家人、朋友或者他人的利益考虑。
3. 充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被告的行为在一开始时是合法的,并符合当时的法律和规定。
他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仅仅是在后续的发展中,由于外界因素变得看似违法。
这个案件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应该被视为被告为了自身和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合规行动。
4. 缺乏证据我们坚信,控方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所作的指控。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展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和不完整之处,无法成立诈骗行为的指控。
5. 被告愿意赔偿遭受的损失被告深感抱歉和愧疚,对于他所涉及的事态发展失去控制并给他人带来损失表示深深的歉意。
被告愿意通过赔偿方式,将所涉及的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给受害人,以弥补他们的损失和恢复正常生活。
结论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无罪。
他的行为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且无个人利益,行为合法合规,并且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通过赔偿来赎罪。
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对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感谢各位的聆听。
> 注意:本文档仅是辩护词的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证据进行修改和完善。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在法律实践中,辩护词是律师为被告提出的一种辩护方式,目
的是为了为被告辩护并争取其合法权益。
然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
的犯罪行为,因此辩护词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合理有效地为被告进
行辩护。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范文:
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为他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尽管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我会向法庭证明他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诈骗罪需要有明确的故意和欺骗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骗,而是出于某种误解或
者其他情况下导致了被控的行为。
我们将通过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
证明,被告并没有故意实施诈骗行为。
其次,我们将通过调取相关的银行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
明被告并没有从所谓的诈骗行为中获利,甚至可能是受害人的某种
误解或其他因素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支持被告的
无罪辩护。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成员,他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而且他在社区中也享有良好的声誉。
这些都证明了他不可能是一个故意进行诈骗的人。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和陪审团成员认真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将能够证明被告是无辜的,他并没有犯下诈骗罪。
谢谢。
以上是一种可能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范文,当然具体的辩护词内容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这个范文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案件(2篇)

第1篇案件简介:张某,男,35岁,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张某在被捕后,委托了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以下是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张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诈骗罪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在此,我将对张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护,并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分析,以期还张某一个公正的审判。
一、案件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张某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网络平台,以虚构的身份与多人进行联系,声称自己可以提供高回报的投资项目。
张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了多人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在骗取钱财后,张某将资金转移,消失无踪。
二、辩护意见1.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张某的行为未达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虚构了自己的身份和投资项目,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某在骗取钱财后,曾试图归还部分款项,可见其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
(2)张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张某的行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张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出悔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认罪态度良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具有坦白情节。
张某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3)张某具有悔罪表现。
张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智豪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向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向某某、了解了案件的整体情况,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诈骗罪,且该行为应当作为无罪处理,主要无罪辩护容有如下方面: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所必须的客观行为的辩护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有行为人的客观上实施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才能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所需要,诈骗罪才能得以成立。
纵观被告人实施的全部行为来看,其至始至终都是在进行产品的销售,是以销售青刺果为核心容的。
在此,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产品销售中的“不当宣传”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提并论。
从被告人等人实施的行为来看,其讲课、宣传、礼品发放、旅游、发红包等都是围绕销售产品来进行的,是对保健产品的销售,而不是纯粹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这一点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从购买者参与听讲和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都已经非常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在产品的宣传与奖品的发放过程中,确实有不当夸大的成分,但是,此实乃市场营销中的惯常性手段行为,而不是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在市场宣传与广告行为中,基本上都存在类似的行为,因为只有把自己的产品说的好或者功能强、把自己弄成实力强的大公司、返利多而群众觉得合算等,公司的产品才能有销路,才能通过此营销获利,否则商品就难以销售出去,市场营销也就毫无意义。
实际上,这一情形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就一般情形来看,我们看到众多的营销宣传,并没有就此信以为真。
尽管被告人等人有浮夸性的宣传,但是这是为了营销顺利进行而实施的,而且送的赠品也都是与保健产品相关的,社会群众通过前面的授课也已经知道被告人等人是在推销保健品。
这些群众到旅游,也正是想通过购买保健品而获得更多额外的赠品。
骗取贷款罪从前轻量型辩护词

骗取贷款罪从前轻量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大家好!我代表被告,要就这起骗取贷款罪案件进行辩护。
在此,我希望向法庭阐明一些重要的事实和观点,并寻求您的公正裁判。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骗取贷款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涉及到对财产和信任的恶意欺诈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我将尽力证明被告并非有意欺骗或故意行凶,而是可能是一场无心之失或误解所致。
我们首先应注意到的是,该贷款是在被告遭受巨大经济压力和困境的时候提出的。
正是因为这种处境,被告可能导致行为上的不当和错误的判断。
正常情况下,被告是一个勤奋、正直的人,并无犯罪前科。
这种因素应当被纳入考虑。
其次,被告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误解或信息不完整的情况。
贷款申请通常伴随着复杂的文件和程序,可能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
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个人和财务信息,而有时候他们可能因对申请要求的误解而提供了一些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
这并不是故意欺骗,而只是一种错误或不小心行为。
我也要强调的是,当被告被发现存在错误和问题时,他并未逃避法律责任,而是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这表明被告没有意图骗取贷款,而是对错误行为负有责任感,并希望通过合作和解决问题来修复错误。
此外,我还要指出,被告曾在此事件曝光之前一直以模范职员的形象存在于社区中。
他曾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做出过贡献,并且得到了他人的认同和尊重。
这一点应该证明了被告并非一位有意伤害他人或从事犯罪活动的人。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作出裁决之前,也要考虑到被告的家庭和个人状况。
被告有一位年迈的父母需要他的支持和照顾。
如果被告受到太严厉的刑罚,将会对他和他的家人造成无法承受之重负。
我相信法庭会对此加以权衡,并做出符合正义的判断。
亲爱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在这里呼吁您们保持公正和客观,审慎地评估所有的证据和情况。
请您们在权衡证据并了解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动机时,给予被告以宽容和机会在未来改正错误。
谢谢大家的听取!。
合同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

合同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但经过本辩护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与分析,发现本案并不存在诈骗行为,故在此提出无罪辩护词,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原告:陈某某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被雇佣为原告陈某某的私人理财顾问,双方签订了理财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被告人有义务为原告提供理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投资建议、投资管理等,同时,原告有义务按照被告人提供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告人提供理财服务无固定履行方式和期限,而是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灵活配置;原告根据被告人提供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收益或损失以市场表现为准。
管理费用应在原告收到相关收益时支付。
违约责任:若被告人未能履行理财服务义务,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被告人退还已收取的管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并提供合法的理财服务。
同时,原告陈某某在投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履行付款义务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该理财协议中,被告人有权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用,同时需要保证提供的服务合法、安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等;原告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被告人提供的理财方案,并按时支付管理费用,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终止合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上述协议条款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其中的违约责任也是可执行的。
综上所述,本案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并不存在,被告人李某某并未违约,故提出无罪辩护词。
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 无罪辩护词(刑事辩护黄东律师)

贯彻罪行法定化原则,反对刑事定罪政策化赵某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黄东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查清事实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实际可以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明确显示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借款达成一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所以起诉书中错误的认为,几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同时指控中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有罪证据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同时,2019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提及的例子与本案十分相似,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
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 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
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很多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或者其家属都会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辩护,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而刑辩律师进行辩护的一种方式是出具辩护词,大家知道诈骗罪的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赢了网小编带来诈骗罪辩护词一份,供你参考。
关于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属于民间借贷。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事借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
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
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
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2018版诈骗罪辩护词

2018版诈骗罪辩护词XXXXX(开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一)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理由如下:被告人XXX只骗取了一个人(小孩)的移民补偿款。
领取另一个人(配偶)的移民补偿款事出有因,不应列入嫌疑犯罪金额。
在移民拆迁登记过程中,被告人XXX想到马上就要结婚生子了,于是就把未婚妻XXX的名字和所怀孩子取名为XXX的名字先登记了上去。
XXX自称达到了结婚法定年龄的,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才知道XXX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结果就没办理到结婚证。
后来因为怀的孩子流产和其它一些原因,被告人XXX与XXX分了手。
移民拆迁登记时又已经登记上报了XXX和小孩XXX的名字。
这个情况,移民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知情的。
于2018年6月左右比较快速的办理了移民拆迁补偿的手续。
再之后经人介绍被告人XXX与XXX认识恋爱并于2018年7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被告人XXX多次到移民局请求把原来移民拆迁登记的XXX的名字更改为XXX。
但是移民局的工作人员说:“XXX的名字已经登记上报了,不好更改,反正你只报了一个配偶的名额。
”后来一直以XXX的名字领取到的配偶这个名额的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款。
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人XXX只欺骗了一小我(小孩)的移民补偿款,立功金额为.32元。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立功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缺乏。
建议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认定。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就本案而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在全部立功活动中,具有明显的酌情从轻、减轻情节。
[刑事律师黄继坤]李某“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
![[刑事律师黄继坤]李某“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dd20371f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dc.png)
[刑事律师黄继坤]李某“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按:2019年,刑事律师黄继坤没有能够像著名刑辩律师徐昕那样“救一个是一个”,作无罪辩护的王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作无罪辩护的杨某故意伤害案被判了死缓、陈某涉黑案指控九个罪名六个罪名做无罪辩护仅得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八个字加一个逗号)、作无罪辩护的李某“套路贷”诈骗案被判顶格判了15年……2020年的第一个案子又是作的无罪辩护(必须无罪)、过了春节将要开庭的李某挪用资金案又是无罪辩护(必须无罪)。
我决定用李某“套路贷”(一审)辩护词作为2019年度“总结词”:过年快乐!江湖再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这三天来,李某本人及第一辩护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方面对进行了全面辩护。
本辩护人同意他们的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主要就某些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诈骗罪”犯罪构成。
今天,根据公诉人公诉词,就指控李某等人犯诈骗罪而言,终于走到了正确的轨道,走到了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刑法》来指控犯罪。
在本案开始证据质证的时候,辩护人曾与公诉人当庭确认,她正确指出,“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辩护人对她的发言深表赞同。
确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辩护词精选

套路贷辩护词精选“套路贷辩护词精选”在当今社会,套路贷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辩护词中,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为套路贷案件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辩护。
首先,我们要明确套路贷的定义。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合法信贷原则,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明确指出,套路贷并非合法的金融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因此,在辩护词中,我们应当强调被告并未参与任何非法金融活动,而是仅仅是在借贷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其次,针对套路贷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我们需要提出有关证据确凿性的质疑。
在一些套路贷案件中,证据链条并不完整,存在着证据来源不明确的问题。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质疑公安机关的调查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着证据的操纵与篡改。
同时,我们还可以提出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质疑,要求法庭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的鉴定。
此外,在辩护词中,我们还可以强调被告的无过错原则。
被告在借贷过程中可能是出于一些迫切需要而选择了套路贷这种非法手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有意参与了套路贷的犯罪行为。
因此,我们应当强调被告的无过错原则,主张法律应当保护无过错者的权益。
最后,我们要强调对于套路贷问题的合理思考和解决方式。
套路贷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司法手段解决。
我们应当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到套路贷问题的解决中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以合法、公正的态度,为套路贷案件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辩护。
通过明确套路贷的定义,质疑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强调被告的无过错原则,以及呼吁社会共同参与问题解决,我们可以为套路贷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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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罪行法定化原则,反对刑事定罪政策化赵某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黄东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查清事实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实际可以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明确显示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借款达成一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所以起诉书中错误的认为,几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同时指控中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有罪证据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同时,2019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提及的例子与本案十分相似,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
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 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
甲事前明确告知A,如果未违约按期偿还,虚高的金额无需支付;但若违约,虚高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催收费要求A支付。
后A未按期还款,甲、乙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催讨,催讨未果后,持虚高的借条上门索债。
在一般人观念中,甲、乙等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甲、乙等人根本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A对所有事实与后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完全没有受欺骗。
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甲、乙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即使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另一方面,甲、乙等人通过上述方法索债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金懿在2019年第2期《犯罪研究》中发表《“套路贷”案件不宜定性为诈骗罪》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构成要件不符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类案件,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来计算,案发之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电话答复》中,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房屋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被告四人间没有合意(三人与赵秀平的关系应割裂);“砍头息”不属于虚增债务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中普遍情况。
结合本案赵某某的具体行为,在该案中赵某某的参与情况来看,所有的被害人并不认识赵某某,对于收取相应的“砍头息”、平台费和信息费等情节及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来源以及款项的催收包括田某某一的被起诉,现在均无证据证明与赵某某有关,其只是每个月收取利息0.75%月息的工作人员,辩护人必须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表明赵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具有共谋和犯意联络。
被害人都是上海本地人,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并且签合同的时候有父母陪伴,不可能被欺诈,不知道违约金条款、合同条款,排除不了在借款当时没有能力,没有诚意,恶意占用借款本金的目的。
一、就罪刑法定原则而言1、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
把案件的决定看作是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得出的结论,对于彻底确立法制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使所有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而在法的适用方面,只有当适用法的机关准确地和正确地把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定的具体情况,即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决定法律案件时,才能出现这种相符合的情况。
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犯罪,不符合的就不是犯罪。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直接或者变相地用另一种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也不是一个犯罪构成或者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从刑法角度定义“套路贷”对认定犯罪并没有任何意义;“套路贷”的概念与定义不能成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
其一,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然后直接得出该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的结论。
因为这种判断方法完全用“套路贷”概念取代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其二,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就不能借助“套路贷”的概念使之构成犯罪。
因为这种做法不是根据刑法规定认定犯罪,而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定罪的根据,但这一根据不可能是“法律”根据,同样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其三,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也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再根据刑法规定判断该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刑法中的任何一个法条都没有“套路贷”概念,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不以行为属于“套路贷”前提,即使属于“套路贷”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在刑法规范中没有“套路贷”概念或者说刑法本身没有将“套路贷”本身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将“套路贷”作为适用大前提的中间概念,以及将案件事实归纳为“套路贷”,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个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首先应当直接以上述要素为依据,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具备上述要素;如果具备了上述要素,就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得出肯定结论,行为人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
本案中,赵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自己所得费用是很少的,关于房产中介赵秀平的收取的金额,系和借款人田某某自由协商的结果,赵某某不知情,也是公安讯问赵某某时,告知的。
赵某某没有诈骗的具体行为,与被害人办理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的事宜,赵某某没有参与,具体情况亦不知情。
50万借款金额以及支付的中介费和利息是赵秀平和田某某协商的结果,房屋买卖合同亦是因为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无法办理抵押,合同主体由陈怡琪和田某某签订,借款人田某某对此也心知肚明,处于意志自由状态,借款人田某某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错误认识,同时整个放款行为产生的原因力上,赵某某并未参与。
根据陈怡琪在2019年7月23日,第2 卷第46页询问笔录中提到:“问:你们是否向客户阐明合同条款内容或将买卖合同供客户仔细阅读?答:不会,我们一般都会和客户说这个是统一的,走个流程走个形式,让出资人放心有个保障,一本十几页的合同,客户也不会仔细看然后就签名了。
”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正常的逻辑是客户看到还本付息条款再去履行还款义务。
3、“套路贷”的概念、手法与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套路贷”的概念,描述了“套路贷”的手法与步骤。
(1)、《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显然,《意见》并没有将“套路贷”表述为“相关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而是表述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言下之意,一部分“套路贷”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说任何“套路贷”都构成诈骗罪。
(2)、《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充分说明,并非因为是“套路贷”就直接构成诈骗罪,相反,司法工作人员仍然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意见》还特别指出,不能将合法的民间借贷归入“套路贷”。
换言之,一般人观念中的“套路贷”并不都属于《意见》所规定的“套路贷”,或者说,一般人观念中的“套路贷”完全可能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即使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可能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倘若将一个非刑法概念直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或者在查清事实之后,先得出有罪结论(或假定),后来没有寻找到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却依然根据非刑法概念定罪处刑,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