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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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操作指导
保理业务常见的操作问题归纳如下。
一、合同签订
要求国内保理业务主合同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现行版本中没有国内保理业务品种,部分分行将品种误填写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现总行新版《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即将使用,其中已添加国内保理业务品种,在此之前,要求分行在品种栏中添加“国内保理融资额度”,并在其他约定栏中填写“1、保理融资的利率应根据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和计息方式,以借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利率和计息方式为准。2、甲方有权按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收取方式及费率以双方另行签订的编号为《国内保理业务协议》规定为为准。”
二、账户开立及管理
要求开立国内保理业务监管专户或保理专户,与企业日常结算账户分开,实行“双账户”管理。监管专户或保理专户应由分行帐户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分行帐户管理员岗位职责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保理业务管理岗及帐户管理员岗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通知》。
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保理业务融资出帐前应对受让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予以登记,登记品种为“应收账款转让”。部分分行未登记或未在出帐前登记,或误登记为“应收账款质押”。
四、对帐和买方回款
对受让的应收账款应定期对帐,要求每月至少应与卖方对帐一次,同时,积极与买方对帐。部分分行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每月对帐工作。
买方应按照提供的付款路径汇款,为确保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要求在首笔出帐前进行付款路径有效性确认。部分分行既未与卖方签订《委托收款及帐户质押协议》,也没有对付款路径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致使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其他帐户。对于买方到期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也有部分分行未亲自取票,仍由卖方取票、持票。
五、贷后检查表
1、首笔出帐后一个月,其后至少每季一次填制《保理业务客户情况调查反馈表》;
2、首笔出帐后一个月,其后至少每季一次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贸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
3、分析买方经营情况及付款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通知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票据保理部;
4、对于出现的争议,应进行跟踪处理,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
5、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提示付款,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发生应收账款逾期,应当根据业务记录直接向买方发送《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函》进行催收并留档;
6、如果买方以票据付款,应建立票据交接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