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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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
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
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
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
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
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
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
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
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
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
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
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
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
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利益而不知).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
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当事人能
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
征询了北京和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他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
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
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他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
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
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
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
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
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
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
(八)鉴定(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业的规范要求的;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辩护人
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上方面进行质证。
四、质证意见
笔者办理的这个案件里,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控方提供的
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到底是书证?还
是鉴定意见?以往笔者在办理同类案件质证时,当辩护人提出诸如
此类的《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意见,并准备对此
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质证时;有少数公诉人(二审是检察员)突然
“摇身一变”,马上改口说这不是鉴定意见、这是书证,这时候就
对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产生极大的考验。面对这种情形,笔者结合平时办案经验及本案情况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详细质证:
(一)要厘清《审计报告》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刑事证据里面,《审计报
告》到底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抑或不属于法
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如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那
就不具备刑事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在形式上就可以将其排
(有时候仅从形式上质证还不够,还得在内容除在质证的大门之外.上深入质证)。笔者认为,要判断《审计报告》是否属于某一种证
据,应当结合该种证据的定义、内容与特征从形式上和内容上进行
判断,这样才不失全面而精准。
首先,《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不属于书证。根据刑事证据
法理论,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
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表面上看来,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