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员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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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教师的见习期包含试用期,不低于三个月,不高于一个完整学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并签订《劳动岗位(工种)变更书》,《劳动岗位(工种)变更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四条乙方担负甲方教师、课程销售及经营管理工作,应保守甲方的“小新星英语教学法”、业务往来、学生信息等技术及通讯和信息数据等商业秘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甲方每二年对乙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教师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加按比例发放的课时补贴。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甲方根据学校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每月的基本工资为元,其中基础工资元,住房补贴元,交通补贴元。职务工资(课时工资)根据岗位的变化和课时的增减及完成工作的质量另行考核发放。各种公休假、国家规定需要支付报酬的工作或活动及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基本工资计算发放。甲方承诺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_执行。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中明确。
第十五条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不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休假期间,乙方工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发放。具体参照《员工请假、考勤和休假制度》。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方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同意转移相关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为工会会员时,享受工会提供的相关的其它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保守商业秘密,忠诚忠实于企业,维护企业信誉和团结。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给予乙方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依据《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乙方行为符合辞退条款规定的,甲方可以给予辞退,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内经评价、考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
5、义务服兵役期间;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