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统一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的通知(2020)
安徽省粮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的通知-皖粮行联〔2014〕122号
安徽省粮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的通知皖粮行联〔2014〕122号各市、省直管县粮食局、商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省粮食局、省商务厅决定在全省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粮油产品服务网络体系,满足城乡居民对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两项工程组织领导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一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近年来,各地粮食、商务部门在开展“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放心早餐)工程建设中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与政府要求、社会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各地粮食、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密切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行业、市场、渠道、网络和人才等优势,促进资源共享,联合推进“两项工程”建设。
二、整合资源,合力推进两项工程建设粮食部门要发挥自身粮源、仓储、收购站点和粮食供应网点等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网络、直销门店,名牌粮油产品等资源,积极参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和加工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参与放心早餐和中、晚餐经营,发展主食加工产业。
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符合条件的粮油产品销售店、商场超市、龙头商贸企业的粮油直营门店参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放心早餐”企业向中、晚餐延伸,参与“主食厨房”工程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精神,促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粮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换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经营业态,实现引资本与转机制、产权多元化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实力与激发活力相结合。
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打造1个骨干企业,每个市打造1个市场控制力、影响带动力、核心竞争力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粮食企业集团,全省培育3-5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行业领军企业,促进安徽由传统粮食大省向现代粮食产业强省转变,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切实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统筹好企业的资源、资本、资产,科学规划企业改革发展路径,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继续新建改造升级粮油仓储基础设施,提升企业发展保障能力。
优化企业购销网点布局,提升粮食收储效能。
推进粮食物流通道和粮油批发市场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提升粮油购销调控水平。
加强经营管理,坚持合法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展软实力。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粮食产业链整合,推进粮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型升级。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33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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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皖自然资耕函〔2020〕33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真实可信,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4.0版本,以下简称“新版系统”)正式上线并运行。
为准确掌握新版系统应用要求,做好相关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系统具备新增耕地报备入库、指标使用、后续监管等多种功能。
新版系统启用后,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与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不再有依附关系,在新版系统中进行项目备案并审核通过后,即可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二、因受疫情影响,新版系统未能如期上线,原计划的培训工作也未能如期开展。
新版系统上线后,原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将暂停使用。
请各地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登录页面左侧对话框中,自行下载部录制好的视频讲课稿及用户手册,并认真学习掌握。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耕保处及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联系。
2020年4月16日
——结束——。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粮检〔2016〕17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粮检〔2016〕17号各市粮食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要求,现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强化粮食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激发粮食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执行涉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正高效。
转变监管理念,严格规范粮食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粮食经营者负担,优化粮食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粮食经营者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配合国家粮食局建设好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联合随机抽查。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一)制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抽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涉粮法律、法规、规章。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冀粮规划〔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粮规划〔202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为全面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规〔2021〕236号)和《河北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冀发改粮食〔2021〕1587号)有关要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邢献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电话:*************139****8198何梅晓(省财政厅)电话:*************137****1551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河北省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统筹推进“三链协同”和“五优联动”,推动粮食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助力优化粮食种植结构。
落实订单收购补贴,推进优粮优产,服务农业供给侧改革。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分为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和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指配置除尘降噪设备设施,提升粮食收储企业装卸、输送、清理等环节的防尘降噪能力,推动粮食收储环保高效作业。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指根据区域内粮食生产和种植农户的实际需求,升级现有或新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升县域产后服务覆盖率和整体效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清理、烘干等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可延伸开展代加工、代销售、代收储、代运输、代装卸等有偿服务和经营。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符合财力、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按照省级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建设主体及内容第五条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油企业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或省属有关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村级集体组织等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县级人民政府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第六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理、烘干、输送设施设备;(二)质量常规检化验设备;(三)除尘降噪设施设备;(四)绿色环保能源改造;(五)必要的附属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六)可开展延伸服务的相关必要设施设备;(七)其他符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国粮办仓(2021)338号)《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粮规(2019)183号)《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等规定范围的建设内容。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现就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形成布局合理、需求匹配、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
(一)促进提质进档。
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引导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提高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创造条件。
(二)推动节粮减损。
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收获后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
(三)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为种粮农民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四)增强议价能力。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政策、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等,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帮助农民好粮卖好价,带动持续增收致富。
二、规划布局(一)科学规划数量和布点。
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粮食产量、生产集中度、服务辐射半径、交通运输条件,兼顾现有配套设施、产业集聚发展等情况,统筹规划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数量和布点、总体建设规模、功能设计等,按需配置设施设备。
(二)合理确定产后服务能力。
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东北地区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区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三)从实际需要出发精准施策。
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的产粮大县倾斜。
对现有设施设备等已满足实际需求的产粮大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既有的服务点可纳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范围。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各市,广德、宿松县粮食局:现将《“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2014年11月6日“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和经营的粮油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下称《实施意见》),现就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目的确保“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提供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确保“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店管理规范。
二、监管主体与对象(一)监管主体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监管主体。
具体实施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市场经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对象监管对象:经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标准规范认定并挂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
“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是市场经营的直接责任主体,应确保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放心粮油”工程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表彰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表
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皖粮办[2011]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1.01.19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表彰办法》的通知
(皖粮办〔2011〕3号)
各市、县粮食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满足近些年来政务信息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结合效能建设向纵深推进的要求,省局办公室结合2004年出台的《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经向各市,省局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并综合,现将《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考评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表彰办法
为推动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机制,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系统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市、县(区、市)粮食局;
(二)省局各处室;省局直属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粮油信息中心、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安徽经济技术学校、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纳入考评范围;省粮食局办公室作为考评具体实施单位不纳入考评范围。
二、考评项目
(一)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全省优秀粮食政务信息。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筑粮粮储〔2019〕149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库长体系,并制定了《贵州省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19年10月11日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履行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切实抓好储备粮油安全管理,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现根据《贵州省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紧紧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总体部署,突出“两个安全”,以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摸清家底、建章立制、夯实基础、强化队伍、重在执行”的要求,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依法监管、运行高效的粮库保护和发展机制,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制度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上下联动、明确职责。
建立健全以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库长职责,层层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到位,粮库(储备企业)管粮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报送粮食加工产业对接项目及代储库点的通知-皖粮仓网函〔2019〕64号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报送粮食加工产业对接项目及代储库点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报送粮食加工产业对接项目及代储库点的通知皖粮仓网函〔2019〕64号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局直各单位,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长三角一体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沪、苏、浙、皖发展合作水平,落实第十四届长三角粮食和物资发展与合作会议精神。
省局拟编制《安徽粮食加工产业对接项目指南》,将在与沪、苏、浙二省一市一体化发展合作对接进行推介。
同时请各地根据现有仓容情况,提供代收代储库点及仓容等,进一步加快我省与沪、苏、浙粮食流通产业融合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粮食加工产业项目:项目已经当地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准、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
项目以粮油加工深加工、主食产业化、仓储设施、物流中心、粮食产业园区项目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
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等,包括厂貌或产品精美图片1-2张。
原则每个市报送2-5个项目(具体见附件1)二、粮食仓储代储库点:主要包括所在地市、库点名称、库点总仓容、目前可提供代储仓容、未来两年内可提供代储仓容等内容,原则每个市报送2-5个库点(具体见附件2)。
请各地以市为单位汇总后于8月3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19年8月26日——结束——。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视频会精神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视频会精神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鲁粮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视频会精神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7月3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视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认真落实韩正副总理到国家局调研座谈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上半年发展改革形势通报会有关精神,总结上半年成效,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半年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更好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务锋出席会议并讲话。
8月2日,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华主持召开局长办公(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视频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三次全会、7月21日省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和国家局工作安排,现就做好下半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扛稳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政治责任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国之大者”。
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在广西考察时特别强调,“严格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在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会议时深刻指出,“粮食安全这根弦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绷得更紧”。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做好粮食收购、储备和市场调节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韩正副总理到国家局调研,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粮食安全战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皖粮检[2013]92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皖粮检〔2013〕92号)各市、县(区)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试点工作,并制定了《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我省被确定为试点省。
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重要的监管手段,对于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粮食经营行为,提高粮食行业诚信水平,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守法诚信评价工作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分步实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熟悉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的目的、方法和要求。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前期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基础上,首先将规模以上粮食企业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待取得工作经验、熟悉工作方法后,再逐步推广至中小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
要在依法开展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处理结果,依照《办法》规定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公正。
根据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对其实行分类监管。
三、强化宣传。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力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宣传活动,取得相关部门重视支持和粮食经营者理解配合。
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推动诚信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2.02•【文号】国粮办仓〔2021〕338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的通知国粮办仓〔202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质粮食工程。
为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粮食节约行动方案》,以及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指导。
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巩固拓展建设成效。
着力提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服务水平,提高设施设备利用率、增强持续运营能力。
做好政策和服务保障,定期调度业务开展情况,科学总结为农服务成效。
二、典型引领,突出重点。
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率先抓好重点区域的重点主体,培树一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的典型单位,以点带面、扩大影响。
强化宣传引导,提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
三、统筹协调,发挥实效。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要与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做好衔接,实现功能互补、协同联动,补齐“产购储加销”链条中的短板。
围绕更好发挥各项服务功能,指导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促进粮食提档升级、助农丰产增收等方面持续发挥更大作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对收获后的粮食进行清理、烘干、收储、加工、销售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规[2024]1号)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粮粮规[2024]1号)
无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6
【摘要】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将《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8日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粮食行业营商环境.
【总页数】3页(P27-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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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粮执法联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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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小麦抢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小麦抢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皖农机函〔2024〕363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小麦抢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国夏收工作视频调度会议、农业农村部农机作业服务保障工作协调会议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三夏”小麦机收准备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24〕9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为扎实做好全省小麦抢收工作,我厅制定了《2024年安徽省小麦抢收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5月14日2024年安徽省小麦抢收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夏收工作视频调度会议、农业农村部农机作业服务保障工作协调会议精神,围绕加快建设千亿斤江淮粮仓目标,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三夏”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提高小麦收获质量,确保颗粒归仓、丰收到手。
二、工作目标“三夏”期间,全省计划投入大型高性能联合收割机17万台左右(省内投入15万台左右、外地引进2万台左右),力争用10天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小麦抢收任务,机收率稳定在98.5%以上,损失率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三、主要内容(一)提前全面谋划,做好作业准备。
一要准备充足机械。
提前对辖区谷物联合收割机等重点机具实际保有量进行摸底调查,动态掌握参与跨区作业机具、机手的出返情况,加快落实农机购置、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引导群众购置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联合收获机械,指导机手提前检修调试机具,督促农机企业和维修网点备足易损件,确保麦收机械需求。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粮检网函〔2015〕38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粮检网函〔2015〕38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五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5〕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第五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称“全国示范单位”)和第四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称“全省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为进一步适应粮食市场发展变化新常态,推动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努力提升依法管粮和说理式执法水平,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的申报对象是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标准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审核评分标准严格遵循《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见附件1)。
申报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同时必须具备规范查处违规案件的执法实践经验,即具备使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经验。
申报全国示范单位,评分不得低于90分。
申报全省示范单位的,评分不得低于87分。
三、工作步骤(一)安排部署(7月10日前完成)。
各市粮食局要按照创建要求,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积极申报。
(二)申报(7月24日前完成)。
申报单位对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所列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审核标准且自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者,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符合审核标准且自评分达到87分及以上者,填写《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3),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级粮食部门。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授予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等企业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授予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等企业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5.11.13
•【字号】皖粮仓〔2015〕102号
•【施行日期】2015.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授予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等企业省级
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通知
皖粮仓〔2015〕102号
各市、县粮食局,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和有关规定,经10月30日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授予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等101户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授予安徽省机械化粮库等10户企业省级储备油承储资格。
目前已承储省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如未获得此次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待所有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油)轮出后,以前授予的承储资格自动终止。
今后,省级储备粮(油)必须按规定存储在此次授予资格库区指定仓号的仓房或油罐内,不得随意存储。
特此通知。
附件:
1.授予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名单
2.授予安徽省省级储备油承储资格企业名单
安徽省粮食局
2015年11月13日。
安徽省粮油信息中心标志释义
安徽省粮油信息中心标志释义
佚名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1997(000)003
【总页数】1页(P4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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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统一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的通知(2020)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推进全省优质粮食工程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促进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需统一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含义
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由安徽粮食LOGO、皖粮产后服务体系及某某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字样和相关编号组成(式样见附件1)。
标识的使用表明该项目是已纳入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二、标识使用范围
全省通过验收的优质粮食工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
三、标识使用管理
1.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的监制和使用管理工作。
2. 对未通过验收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不允许使用。
3. 已使用的标识擅自转让其它主体使用、项目运营管理混乱、无法持续运行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4.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统一编号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建立专门档案。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于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辖区全部项目统一编号登记表(详见附件2)。
附件:1. 安徽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说明
2. 安徽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统一编号登记表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4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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