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医院统计工作专项考评的通知-深卫规财发[2007]105号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医院统计工作专项考评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医院统计工作专项考评的通知(深卫规财发[2007]105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随着现代医院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发展需要,统计工作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医院统计工作,提高医院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并检查《深圳市卫生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情况,及时收集意见,总结经验,决定于12月24-28日对全市医院统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内容及标准:参见《深圳市卫生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第7-8页“统计信息工作考核评估表”,或见附件。
二、考评办法:现场考评与日常登记相结合。
三、组织实施:由我局选调有关专家组成五个考评小组,分头实施考评工作。
时间及单位安排如下:第一组:日期上午下午12月24日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12月25日市东湖医院市妇幼保健院12月26日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12月27日罗湖区人民医院罗湖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院12月28日盐田区人民医院盐田区妇幼保健院、盐港医院第二组:日期上午下午12月24日福田区妇幼保健院12月25日福田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中医院、梅林医院12月26日龙岗区布吉医院龙岗区南岭医院、沙湾医院12月27日龙岗区平湖医院龙岗区横岗医院12月28日龙岗中心医院龙岗区人民医院第三组:日期上午下午12月24日龙岗区坑梓医院龙岗区坪地医院12月25日龙岗区妇幼保健院12月26日市人民医院市康宁医院12月27日龙岗区南澳医院龙岗区大鹏医院12月28日龙岗区葵涌医院龙岗区坪山医院第四组:日期上午下午12月24日南山区人民医院南山区蛇口医院12月25日南山区妇幼保健院、西丽医院12月26日宝安区龙华医院宝安区观澜医院12月27日宝安区石岩医院宝安区光明医院12月28日宝安区公明医院宝安区松岗医院第五组:日期上午下午12月24日市儿童医院12月25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眼科医院12月26日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医院12月27日宝安区沙井医院宝安区福永医院12月28日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宝安区中医院若有变动,由考评组提前电话通知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举办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举办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粤卫办函[2009]252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举办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培训班的通知(粤卫办函〔2009〕25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高等医药院校及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粤卫〔2009〕73号)要求,我省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实行备案管理。
为做好实验室备案的启动工作,我厅定于2009年7月28日举办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培训班,委托广东省职业卫生教育协会具体承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概论,《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解读,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系统操作程序。
二、参加人员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科教处(科)长及具体负责实验室备案操作人员共2人;各有关高等医药院校分管实验室生物安全人员各1人;省疾控中心、广州市疾控中心及深圳市疾控中心各1人。
三、时间及地点地点:广州市东风大酒店五楼第二会议室(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2号),电话:************。
时间:2009年7月28日上午,会期半天。
27日下午开始报到,28日中午离会。
四、其他事项请各单位务必按规定名额派人参加,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交通费自理。
《培训回执》于2009年7月23日前传真至广东省职业卫生教育协会。
广东省职业教育协会联系人:黄惠霞,联系电话(传真):************。
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联系人:张顺华,黄毓文,联系电话:************。
附件: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培训班回执(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深卫人发[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66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重点肠道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有效处置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遏制肠道传染病高发态势,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2010年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2010年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工作方案感染性腹泻是我市多发丙类传染病,近年来,发病率快速增长,病例数占丙类传染病的50%以上,造成沉重疾病负担,已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重点肠道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有效处置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遏制肠道传染病高发态势,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一)建立以实验室为基础的感染性腹泻病原谱监测网络,了解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的病原谱构成,追踪病原谱变迁趋势,探明病原毒力因子。
(二)构建病原菌分子分型数据库,并结合病例流行病学资料和病原学资料为暴发疫情的早期预警预测提供基础数据,探索一种更灵敏的疾病监测模式。
(三)协助早期识别特定感染性腹泻的暴发疫情,分析流行因素,引导对重点地区和人群的主动监测。
(四)对菌株进行抗菌药物敏感性监测,指导临床合理的治疗和预防用药。
(五)促进临床实验室和公共卫生实验室数据的交流。
(六)为食品安全微生物风险评估提供疾病监测的本底数据。
二、工作内容(一)监测病例定义1、监测病例的纳入标准(1)细菌性监测:每日排便3次或以上,且大便性状有改变呈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深圳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启动会及流调培训班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深圳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启动会及流调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深卫人发[2010]333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深圳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启动会及流调培训班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333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抽样调查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84号)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粤卫函〔2010〕187号),我委定于5月27日举办深圳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启动会及流调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启动深圳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工作,部署工作任务;(二)介绍《深圳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培训现场调查技术、质量控制、数据整理分析等内容。
二、会议时间、地点(一)会议时间:2010年5月27日,时间1天,9:00前报到。
9:30正式开会。
(二)地点:深圳市大梅沙雅兰酒店(电话:25062299)三、参加人员(一)市级流调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成员;(二)各区卫生局分管局长、防保科科长;(三)各区慢性病防治机构分管领导、结防科主任;(四)各区流调队全体队员。
四、其他事项参会的统计分析人员请自带一台笔记本电脑。
请参会人员于2010年5月25日前将会议回执传真或电子邮件回复至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联系人:张玉华,电话及传真:*************,email:*************)附件:会议回执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卫生计生系统2009年省级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卫生计生系统2009年省级以上医学科研项目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0]1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卫生计生系统2009年省级以上医学科研项目备
案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191号)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据了解,我市有些医疗卫生单位的科研项目未报我委备案。
为规范我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我委经研究决定,各医疗卫生机构从多种渠道申请取得的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课题等)均须报我委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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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40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了探讨我市出生缺陷的影响因素,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供依据,根据《深圳市预防出生缺陷项目工作方案》(深卫基妇发[2007]38号)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二○○八年九月三日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根据《深圳市预防出生缺陷项目工作方案》,结合深圳市出生缺陷监测情况,以及疾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分病种进行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探讨该类出生缺陷的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出生缺陷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供依据,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
一、调查方法、对象及范围(一)调查方法采用1∶1配对的病例对照研究,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用统一调查表,对患儿和配对健康新生儿的母亲分别进行面对面地询问,并由调查员填写调查表。
(二)调查范围根据出生缺陷监测不同病种发生率的排序情况确定调查范围。
(三)病例的确定根据出生缺陷不同病种的确诊标准确定,主要来源于在妇科病房病理性引产时发现;在产科住院分娩时发现;在新生儿科住院时发现;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等。
(四)对照的选择选择与病例同性别、在同一医院出生、母亲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前后相差在1个月以内的健康新生儿作为对照。
(五)病例和对照的登记将在本项目点分娩的确诊出生缺陷胎儿及围产儿(围产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登记在册,同时依据母亲的末次月经时间推算对照新生儿的出生日期范围,将符合条件并接受调查的健康新生儿登记。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认定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男性生殖与遗传实验室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的批复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认定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男性生殖与遗传实验室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15
•【字号】深卫人发[2010]157号
•【施行日期】2010.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认定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男性生殖与遗传实验室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的批复
(深卫人发〔2010〕157号)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你院《关于认定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男性生殖与遗传实验室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的请示》(北大深医〔2009〕64号)收悉。
经核实申请材料,你院的男性生殖与遗传实验室于2008年11月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粤科计学〔2008〕139号)评定为广东省男性生殖与遗传重点实验室(项目编号:2008A060301001,立项经费:100万元)。
根据《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委经研究决定,同意认定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男性生殖与遗传实验室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纳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体系。
要求你院按深圳市医学重点实验室的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并参加我市2010年医学重点学科的终期评估。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深卫疾控发[2009]4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的通知
(深卫疾控发〔2009〕4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研究所:
为做好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根据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9〕25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制,提升我市疾控工作能力和水平,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服务均等化。
(二)具体目标
1、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区疾控中心及街道预防保健所的绩效考核自评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
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2006、2007年度市科技计划项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2006、2007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0]83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0.21【实施日期】2010.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2006、2007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839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市科工贸信委及我委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我委将对2006、2007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市科工贸信委《关于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科信〔2005〕372号)文件要求,2006年度项目须于2010年底前结题,所有资助项目须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二、2007年度项目须于2010年底前结题。
经我委审核并报市科工贸委审核同意延期的项目,需在批准延期期限之前完成项目结题工作。
三、请各单位对2006、2007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于2010年12月15日以前,书面材料交至市医学信息中心604室,电子文档通过“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http:///)采用“信息报送”方式上传,过时不予受理。
四、已到执行期限但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或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项目须在项目执行期限到期之前提出终止申请,并经我委和市科工贸委批准同意。
否则,均视为未按时完成。
五、我委在对2006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结题情况进行检查后,将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违反科研管理有关制度的予以处理。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医院感染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医院感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深卫医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医院感染工作的通知(深卫医发〔2008〕9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医疗单位:为准确掌握我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现状,我局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于2008年9月12日-19日对我市部分二级以上医院的消毒隔离情况进行了突击监测和检查,发现被检单位普遍存在对院感工作不重视、院感组织不健全,消毒措施在许多科室得不到落实,医务人员消毒隔离意识不强、手卫生依从性差,人群密集场所空气微生物污染严重等方面的问题。
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29号,附件1)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防范医院感染重大事件,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责任,院长对医院感染管理负领导责任人分管院长是主要责任人,院感科、各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请各单位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医院感染管理自查方案(2008)》(附件2)立即开展全面、细致、深入的自查自纠工作,查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近期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多次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并作为医疗服务整体管理与质量控制评估的考核指标之一。
如发现存在有严重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组织及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我市的医院管染管理标准,组织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各医院开展医院感染预防工作。
我局成立了深圳市医疗机构医院管染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感专委会),希望各单位从人力、物力上积极参与、支持院感专委会的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深卫人发[2010]802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802号)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200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一、做好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一)备案管理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临床实验室等)均须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登记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受理部门:医政处。
(三)备案程序1、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2、备案申请。
(1)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社会办医院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直接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2)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及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其它行业部门(如科工贸信委、检疫检验、教育、药监等)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由实验室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备案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
并将已备案登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名单告之其监督管理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深卫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卫发(2008)136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落实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健全制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力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及其职责,认真学习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及责任制度,切实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培训,提高水平。
为提高全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及相关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知识水平,我局与市公安局将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管理干部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分类培训,普及并提高卫生系统有关人员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管理知识水平。
三、明确定级,等级保护。
按照市公安局和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公(网)字〔2008〕208号)精神,各单位在7月10日前要完成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和定级备案工作。
所有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医学信息中心和市公安局网监分局。
四、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近期将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专项检查,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一)单位自查:填写《信息安全自查表》(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医学信息中心。
(二)现场检查:我局联合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对各单位提交的《信息安全自查表》进行筛查,并于7月20日前,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3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9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部门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条《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接受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卫人卫管[2012]5号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卫人卫管〔2012〕5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卫生工作,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的意见》(深卫人食卫[2012]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着重落实加强公共卫生学科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提升、加强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建设和满意度提升,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身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并通过行政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使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二、主要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放射诊疗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医用辐射及防护本底,加大“三同时”审查力度,严把源头关;强化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注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受检者防护意识和公众对辐射防护的认识;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深圳市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逐步形成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监管的新局面。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577号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577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院、社会办各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自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上级交办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做出校验决定之前两个月内应当组织或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记录应归档保存备查。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
各校验受理单位要逐渐将校验工作常态化,变集中校验为根据法定要求常年、及时校验,方便医疗机构及时申请校验。
三、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根据校验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诊疗科目。
对超过两个连续校验周期仍未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予以注销。
对常年处于停业(连续停业超过校验期三分之二时间)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对其进行警示,连续两个校验周期均处于停业状态的应予以暂缓校验或校验不通过。
对校验年度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积分满20分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予以暂缓校验。
四、完善校验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9月15日前,请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将开展校验工作督导检查的有关情况报我委医政处(含纸质及电子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深卫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深卫发〔2008〕123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8〕49号)要求,在各单位按照卫生部及我局要求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督导范围及分工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凡设有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包括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等)。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各区卫生局及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除市直属单位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进行检查督导。
二、检查督导内容主要检查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及《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等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各单位需写出自查报告(内容需包含现状、存在问题、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对策三要素,由单位撰写),填写《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见附件2,属被查范围的每个实验室均需填写),并需于检查时提交给检查组。
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一、总则(一)目的以维护深圳市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建立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
(三)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增强防范意识,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及时消灭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遵守法规、科学管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科学处置和应对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及“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小组”(组成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的信息;组建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小组;组织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指导、检查、督导各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负责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演练;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根据情况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和报告上级部门,并启动本工作预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大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大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深卫人发[2011]450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大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450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相关单位:为了保证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实现“平安大运”目标,进一步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发生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安全事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采集、保存、运输和实验活动的监管。
按照我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10年版)>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634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二、加强人员培训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开展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318号)文件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考核,提高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保障深圳第26届夏季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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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1]31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318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保障深圳第26届夏季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顺利进行,经研究,我委决定委托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和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现就培训
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人员;
(二)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机构中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人员、从事微生物检验及医学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全体人员;
(四)各有关高校、医药企业等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为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临聘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
(二)生物安全技术要求
(三)应急预案及案例分析
(四)生物危害评估
三、培训考核方式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一天。
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发给《深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并授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培训具体安排
由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根据预报名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拟于2011年5月-6月期间举办若干期次的培训班。
各单位的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另行通知。
五、报名办法
请有关单位负责统一报名,于5月10日前将报名表和参加培训的人数(见附件1)发电子邮件给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并通知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时带2张1吋彩照(核发合格证用)。
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25162197、25162274
传真: 25162274 网址:
邮箱:yxjxjy@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计生局负责通知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参加此培训;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考核,保证培训和工作两不误;
(三)经培训核发的《深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将作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材料之一。
(四)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统计参加培训人员情况,并于2011年6月底报我委医政处备案;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详见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通知()。
附表:深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班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