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生产塑料制品。
该工厂自成立以来,由于管理不善、环保意识淡薄,长期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该化工厂的污染问题逐渐引起周边居民的关注和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污染事件2021年5月,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恶化。
附近居民反映,河水散发恶臭,河水颜色异常,甚至出现死鱼现象。
同时,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也造成了周边空气污染,居民出现咳嗽、头晕等症状。
2. 环境监测数据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标准10倍,氨氮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倍;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倍。
3. 法律责任认定(1)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某化工厂未对废水、废气进行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某化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应当赔偿周边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
4. 整改措施(1)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某化工厂投资数百万元,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提高环保意识某化工厂加强员工环保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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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完整版)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
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
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
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
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
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
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
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
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
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
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
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
(完整版)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
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
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
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
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
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
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
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
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
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
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
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
法律实施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某市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大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挑战。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某市政府于2018年颁布实施了《某市环境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以某市环境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长期存在企业违法排污现象。
该园区内有20余家化工企业,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废水严重超标。
周边居民反映强烈,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二)案件经过1. 环保部门调查取证2019年5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工业园区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2. 立案查处经调查,某市环保部门认定,涉案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3. 责令整改环保部门责令涉案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同时,环保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
4. 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发现部分企业涉嫌环境犯罪。
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结果1. 涉案企业停止违法排污,整改完成。
2. 环保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200万元。
3. 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特点1. 违法排污行为严重:涉案企业长期存在违法排污现象,严重污染环境。
2. 法律法规适用得当:环保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3. 社会影响较大:该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事例剖析题事例剖析1、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增添剂的公司。
2004年,该厂经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
在废水办理设备查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
2007 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添公司收益,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状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 3- 硝基、 4-氨基苯酚( NAP)工艺和设备,可是污染防治设备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执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办理设备没法办理大批的新增废水,造成办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邻近的河流。
区环保局接到检举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但化工厂以守旧技术奥密为由阻截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供给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
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犯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 1)该化学厂违犯了环境影响评论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早先进行检查、展望和评论,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赞同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 3- 硝基、 4-氨基苯酚 (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赞同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犯了三同时制度,即全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含小型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伤害的其余工程,此中防治污染和其余公害的设备和其余环境保护设施,一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 3-硝基、 4-氨基苯酚 (NAP)工艺和设备,可是污染防治设备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犯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犯了赞同证制度。
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样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备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一定早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察赞同,颁发赞同证后才能够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减少污染排放。
本案例将围绕某化工企业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位于我国某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2018年,该公司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
根据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废气处理,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废气排放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该公司在废气排放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
”该公司在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保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案例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题
以下是几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案例题:
1.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向附近河流排放大量污水,导致河水受到严重污染。
乙养殖
场的鱼苗因此大量死亡。
乙养殖场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如何赔偿?
2.丙公司在开发矿产资源时,未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导致大量山体滑坡和泥
石流。
丁村庄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丁村庄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赔偿?如何赔偿?
3.戊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导致附近居民健康受到严重影
响。
居民们能否要求戊工厂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如何赔偿?
4.己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停止建设并采取补救措施?如何补救?
5.庚公司在运输危险物品时,发生泄漏事故,导致附近居民受到严重伤害。
居民们能
否要求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如何赔偿?。
环境法规案例分析考题及答案
如前所述,如果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林业工作站代为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或按当地政府规定,乡林业工作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的,乡林业工作站可以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则周某从乡林业站办理的采伐的10立方米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但其超出许可证规定多采5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在林区,滥伐的起点一般可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呆掌握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的规定,如果周某的采伐行为发生在林区,则周某的滥伐林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砍伐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侵犯了不同的客体
由于自留地上农民自己栽种的林木归农民自己所有,其采伐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砍伐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规定,行为人盗窃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2立方米,折价16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审理结果]
某区法院认为,郭某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田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无罪释放。
一审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经法院再审判决后,某人民检察院和田某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判决维持某区法院对郭某、李某的判决,认定上诉人田某未与郭某合谋盗伐林木,田某属受雇者,无罪释放。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活动日益增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某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作为我国某市的重要工业基地,聚集了多家化工、金属冶炼、纺织等企业。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引发了周边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2021年3月,工业园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大量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园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而导致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污水处理效果降低,大量污染物排入周边河流,造成周边水体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二、案件调查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立即对化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核实,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包括:1. 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2. 未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安装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3.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4. 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三、法律责任分析根据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仍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2. 水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法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环保局被告:某化工厂第三人:某村村民2010年,某化工厂在某市某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
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附近村庄的农作物减产、村民健康受损。
2011年,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遂向化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污染问题。
化工厂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但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2012年,某村村民向某市环保局投诉,反映化工厂的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
某市环保局再次对化工厂进行调查,确认化工厂的污染问题依然存在。
于是,某市环保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化工厂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化工厂是否应当赔偿村民的损失?3. 某市环保局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三、法院判决1. 关于化工厂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
因此,化工厂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 关于化工厂是否应当赔偿村民的损失法院认为,化工厂的污染行为导致附近村庄的农作物减产、村民健康受损,给村民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化工厂应当赔偿村民的损失。
3. 关于某市环保局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某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化工厂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1. 化工厂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赔偿村民的损失。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是指对环境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定,它是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重要法律保障。
环境法案例分析是对环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环境法律法规。
一、案例背景。
某地区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环境。
当地居民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制止该化工厂的生产活动。
二、法律问题。
1. 该化工厂的排放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2. 当地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力干预并制止该化工厂的生产活动?3. 该化工厂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排放废气和废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化工厂排放大量废气和废水,显然违反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有权力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因此,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力干预并制止该化工厂的生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该化工厂的违法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同时,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该化工厂的监管,确保其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五、结论。
通过对该化工厂违法排放行为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提醒各个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2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环境监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企业入驻。
然而,随着工业生产的增加,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A区政府决定开展一次全面的环境监测。
在监测过程中,监测人员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案例事实1. 监测结果:A区环境监测站对化工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连续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平均值为0.35mg/m³,远超过国家规定的0.15mg/m³的排放标准。
2. 调查取证:监测站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化工公司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也未向相关部门申报排放情况。
3. 公司回应:化工公司负责人承认,公司确实存在超标排放废气的问题,但表示是因设备老化导致处理效果不佳,并非故意为之。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加倍缴纳排污费。
本案中,化工公司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本案中,化工公司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化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四、判决结果1. 行政处罚:A区环境保护局对化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废气,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在环境法学的案例分析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污染治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的正文内容。
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废水,这些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了附近的河流,导致河水受到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发现该厂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废水处理,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分析:1. 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2. 环保部门应如何采取行动?3. 受影响的居民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4. 该案例对环境法学理论有哪些启示?法律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行动建议:1. 环保部门应立即责令化工厂停止违法排放行为,并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
2. 对化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鼓励受影响的居民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4. 加强对企业的环境法律教育,提高其遵守环保法规的意识。
案例启示:1. 环境法学不仅要关注法律规范的制定,更要重视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执行。
2. 环境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
3. 法律应当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包括严格的法律责任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4. 环境法学的研究应当紧密结合实际案例,不断丰富和发展理论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法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法律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分析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还能够促进我们对环境法学理论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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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15分)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 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
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D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答: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II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四、案例分析(共三个案例,每个案例分两个问题回答,每个问题10分,共60分)1、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 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
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
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
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2、1989 年,辽宁省某乡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 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
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
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
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
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3、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
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1、(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
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
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
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
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
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
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
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
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
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 七) 案例分析题( 11 分)1998 年5 月,某居民楼住户李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做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李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
做出决定后,环保局从该酒店的银行账户上划拨了20000元罚款。
酒店对环保局的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 1) 环保局的第一项决定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为依据,予以维持;(2)环保局的第二项处理决定偏重,变更赔偿金额为400元。
环保局认为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的规定,因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问:(1)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哪些错误?(2)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答:(1)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两个错误:①环保局对酒店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应当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体性的规定,而且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环保局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判决其败诉;②环保局对酒店与居民之间赔偿责任与金额做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调处的性质,对该决定不服的,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7分)(2)(4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消原判决直接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对于第二项判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裁定撤消原判决并驳回起诉。
( 五) 案例题( 本大题共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42.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人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
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
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至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
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
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 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做改道处理。
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
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
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 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
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 尾。
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广所排废水中毒而死。
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造漆厂的免责事由?43. 某县城一化工厂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工厂附近的30户居民受污染危害更为严重,他们多次请求县环保局制止化工厂的污染行为,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的污染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
但县环保局却长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30 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
县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30户居民污染损失共5万元。
问:(1)法院依据什么规定接受此案件?(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3)法院判决是否正确?42. 答:(1)造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造漆厂排污是否超标与其造成的损害无关,也即达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造漆厂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污染损害,且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构成了无过失责任的条件。
(5分)( 2) 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就不能成为造漆厂的免责事由。
因为:首先,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是任何排污者或者当事人所不能免除的;其次,唐、余二人投放虾苗须事先通知造漆厂的约定违背了唐、余二人的意愿,不具有法律意义;再次,这种约定严重地危害了唐、余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