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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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

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

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市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四、不具备技术力量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等。经由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的,还要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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