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设规[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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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

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燃气设施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核实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

(三)初步设计审查。

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苏建房[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房[2009]196号)各省辖市房产管理局、宿迁市建设局:《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我省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都遇到了一些问题,我厅组织全省房屋登记机构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形成了《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房屋登记工作中参考。

附件: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房屋初始登记1、对分割为小块出售的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只要这类分割符合规划设计、具有独立利用的价值、符合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97)建房产字第019号] 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住宅小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全体业主,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3、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4、对小区内的会所、幼儿园等配套用房的权属,如果土地、规划、建设等前期建造手续均未有明确的,可由开发商在申请预销售许可时在销售方案中说明,明确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和部位及权利归属,并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向社会公示或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开发商所报的方案受理登记。

5、人防工程由于情况不一,相关的法律对人防工程权属的规定也不够明确,但对申请人能提交明确的产权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苏建工[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9]13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工[2002]321号)作废。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二○○九年五月五日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机构和已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应按照14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申请。

(二)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分检测方法,统一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应先取得与申请检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检测人员(地基基础类)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不少于10人)后,方可申请资质。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苏建科[2009]363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苏建科[2009]36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的通知》(苏建函科[2009]425号)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活动,共有615个方案参评,其中村服务中心设计方案323项、公共厕所设计方案292项。

经初评、公示,共有277项建筑设计方案获省优秀村庄建筑设计方案奖,其中村综合服务中心设计方案144项:一等奖11项,二等奖39项,三等奖94项;村公共厕所设计方案133项:一等奖8项,二等奖34项,三等奖91项。

现将获奖的设计方案予以公布,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通知获奖勘察设计单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查阅。

为繁荣设计创作,鼓励技术进步,提高全省村镇建筑设计水平,我厅决定对评为省优秀村庄建筑设计的一、二、三等奖方案分别授予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一、二、三等奖,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附件: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获优秀村庄建筑设计方案奖项目单位及设计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获优秀村庄建筑设计方案奖项目单位及设计人员名单一、村综合服务中心二、村公共厕所设计方案。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综合评标细则

综合评标细则

综合评标细则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俗称“打分法”,:把涉及到的建筑投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

评标时,对建筑单位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一、综合评标细则的内容:(一)综合评估法评标评价指标和分值设定1.技术标 12-16分(中型项目一般为12分,也可仅作合格性评审;大型项目不大于16分)2.清标及成本价分析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扣分项,大型项目可选-2分)3.商务标 80分4.项目负责人业绩 2分大型工程,工程招标人可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22〕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分。

5.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大型工程,招标人可按《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设定。

(二)评分细则1.技术标按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项,由评标委员会评分,去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技术标的得分。

2.清标及成本价分析(1)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①合理性分析的评标基准值=标底综合单价;②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偏差率超过+10%~-2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3000元(按工程不同可调整)以上的,每项扣0.02~0.05分,最多扣2分。

(2)按苏建设规[2022]4号文进行成本价评审,评审是否低于成本价。

3.商务标 80分(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清标后,评标委员会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苏建设规〔2022〕4号)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成本价评审,对投标报价在成本价以上的投标人,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0.3~0.5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不再参与评标,作无效标书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苏建规[2009]4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苏建规[2009]4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苏建规〔2009〕4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局: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厉行节约,保证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二、审查内容审查内容遵照省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要求执行,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具体审查内容及技术标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苏建规[2010]2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苏建规[2010]2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苏建规〔2010〕210号)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完善了城乡规划监督和约束体系,增强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历史时期,《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更新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加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严肃性,扩大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协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镇(乡)域的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空间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划引导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经2018年12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先行在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的部分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中调整承包工程的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依据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三个配套文件,即:《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中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抽签法确定承包人实施导则(试行)》、《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三个配套文件。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招标管理通知抄报: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依据宁政发(2009)49号文《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等投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抽签法三种。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第五条综合评估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结构复杂、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高的招标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十一五”以来,我市不断加大有效投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建成了一批重大骨干工程,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不足、新开工项目偏少的问题比较突出,既难以保证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又影响持续发展后劲。

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

加大有效投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是“扩内需、保增长”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不仅有利于当前促进经济回稳回升,而且有利于今后增强发展后劲。

因此,必须加大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尽快建成一批对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起重要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是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需要。

根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测算,“十一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共需投入1.3万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1倍。

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3-19 13:58:20 阅读次数:4659)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工价〔2010〕4号
苏建招〔2010〕4号
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
介咨询机构:
根据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的通知〙(苏建设规〔2009〕4号文)的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作适当调整:
一、各专业招标控制价为标底价乘以下系数:
1.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市政桥梁工程为95%;
2.单独装饰工程为93%;
3.桩基础、基坑围护、大型土石方、园林绿化、市政桥梁以外
的其他市政工程为92%;
二、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
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三、本文规定的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自2010年4月1
日起执行。

2010年3月19日
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为切实有效地履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既有房屋安全使用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房屋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房屋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发布施行以来,全省多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多年来,各地鉴定机构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责,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实现了从过去单一的危房鉴定与治理,向法制建设、宣传教育、检查督促、管理执法、投诉查处、危房治理、应急抢险、弱势群体危房整改等诸多内容的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系统管理转变,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房屋安全鉴定项目逐年增多。

与此同时,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还没有统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规或规章;部分城市无鉴定机构;有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对既有房屋完损程度和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质量要求;有的鉴定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增多,出现通过行政诉求困难情况等问题。

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确保实施房屋使用灾害的有效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

苏建规字【2017】1号

苏建规字【2017】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规字〔2017〕1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74号)的精神,自2016年7月起,我省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在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解决当前招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为核心,强化主体责任,放管结合;以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为目标,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以提高信息公开度为抓手,着力打造合法高效、阳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以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 2 —益为根本,创新方法,强化监管。

认真总结、广泛汲取省内外招投标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和机制,推动我省招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重点,放管结合(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不受项目总投资额大小的限制)。

但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苏建设规[2009]1号

苏建设规[2009]1号

苏建设规[2009]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各市、区建设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省建设厅、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在贯彻落实时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应当将本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投标保证金的交、退都必须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凡不是从其基本帐户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认可。

各地应加强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本市企业在注册地已交年度保证金的,全市各地应当互认。

二、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资格审查场所,对资格审查过程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认真核对相关原件,经核实的材料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签字确认。

发现虚假资料等异常情况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

三、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小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一般及较大以上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须先进行成本价评审,成本价评审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得分最高。

其中,经济标的评审可采用以下办法: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2.平均标价固定下浮率法;3.平均标价随机抽取下浮率法。

(三)合理定价抽取法。

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经专家评审),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以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为商务标编制标书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质监规发[2009]1号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质监规发[2009]1号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质监规发〔2009〕1号2009年8月19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今年要在工业企业中试行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机制建设,为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追求卓越提供发展方向。

省局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研讨、选择企业试点等工作,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该《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意见:一、各市局可在本地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实施行政许可及市场准入产品生产企业中,试行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为全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制度打好基础。

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市局在评价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市局根据《管理办法》评定的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目前暂不发质量信用等级证书,其结果作为系统内开展扶优扶强工作的参考。

四、为做好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省局将于近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投标评估方法

投标评估方法

一、评分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二、分值权重:投标报价84分;施工组织设计14分;投标人答辩2分。

三、价格评分的计算方法参照市建设局、监察局苏建设规[2009]1号文中“平均标价固定下浮率法”,详细如下:(一)清标委员会组成及清标内容:由评标软件公司派员组成,清标内容及步骤如下:第一步、本工程将采用广联达惠中软件有限公司的评标软件进行商务标的清标,投标人把最后的数据刻入光盘时,必须按所发光盘要求的格式进行,否则将按重大偏差处理;第二步、导入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电子文档,对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初步清理,若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存在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及顺序、格式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时,按重大偏差处理;第三步、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和标底综合单价进行比较:⑴先计算每项子目的综合单价偏差率:即计算该投标人该子目的综合单价除以标底综合单价的偏差率。

列出综合单价偏差率超过+10%~-20%之间以上的条目;⑵在前面清出的条目基础上,列出子目的综合单价与标底综合单价偏差率超过+10%~-20%之间以上且合价偏差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条目作为不合理的条目;第四步、形成书面的清标报告。

(二)投标报价(共计84分)1.本工程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或者等于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文件,最高限价在开标前十天(或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在苏州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公布,并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2.价格评分的计算方法(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多于五家(不含五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乘以系数0.98为评标基准价。

(2)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本工程评标基准价相比较,当: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本分78.0分;2)当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百分率上浮每1.0%扣2分,中间以插入法计算;3)当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百分率下浮在0.00%-1.00%(含1.00%)之间的,加0-3分;下浮在1.01%-2.00%(含2.00%)之间的,加3.01-5分;下浮在2.01%-3.00%(含3.00%)之间的,加5.01-6分;中间以插入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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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设规[2009]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各市、区建设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省建设厅、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在贯彻落实时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应当将本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投标保证金的交、退都必须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凡不是从其基本帐户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认可。

各地应加强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本市企业在注册地已交年度保证金的,全市各地应当互认。

二、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资格审查场所,对资格审查过程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认真核对相关原件,经核实的材料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签字确认。

发现虚假资料等异常情况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

三、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小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一般及较大以上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须先进行成本价评审,成本价评审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得分最高。

其中,经济标的评审可采用以下办法: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2.平均标价固定下浮率法;3.平均标价随机抽取下浮率法。

(三)合理定价抽取法。

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经专家评审),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以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为商务标编制标书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一般用于应急工程。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评标细则指导意见(附件1)。

四、招标人应严格按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8号)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投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将招标控制价文件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和《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当一个标段有多个单位工程、多个专业时,应将多个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成各专业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五、加强工程建设工期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招标时,应科学合理设定建设工期,招标人不得随意盲目压缩建设工期。

招标人需提前建设工期的,应当参照执行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标底编制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赶工措施费计入标底价。

因特殊原因建设工期必须提前且提前幅度较大的,招标人需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论证通过。

六、招标文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开标活动。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较大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答辩,答辩的分值不超过2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范围、答辩方式和组织形式、评分要点、评分规则等内容。

投标人应参加答辩而未参加的,其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执业信用和业务水平的考评。

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范进行招标和计价,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和标底编制单位的考核,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和标底编制单位作出客观评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评价表》(详见附件2)以无记名的形式直接递交给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现场监管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评价表》将作为考核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的参考,如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应予核查、处理。

八、各地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实行远程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在本地专家中产生。

如需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当按《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第五条要求对评标报告有无异议签署意见,未签署或提前签署的,按早退记录,并记入评标专家诚信档案。

每个项目评标结束后,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填写《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打分表》(详见附件3)。

九、为加强投标人业绩考核,防止虚假资料,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中涉及业绩奖项、不良行为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优质工程”考核,以获得苏州市市优、江苏省省优、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工程为准;“文明工地”考核,以获得苏州市市级、江苏省省级、国家级“文明工地”的工程为准。

对“不良行为”的考核,以苏州市、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意见为准。

各县级市、区可增加获县级市、区相应奖项、处罚的规定,其获奖分值应低于苏州市级奖。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可以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投标人信用档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对该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竞争性发包项目当合格的报名承包人超过5家时,应当全部采用抽签入围方式,鼓励实行资格后审。

发包人应在竞争性发包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15%。

十二、加大投诉处理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对投诉的调查取证、核实需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以书面取证为主,应限时办结。

附件:1、评标细则指导意见.doc2. 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评价表.doc3. 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表.doc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监察局二○○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评标细则指导意见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合格性评审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商务标: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清标后,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一般和较大项目应当进行成本价评审。

二、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评标评价指标和分值设定1.技术标 12-16分(较大工程14分以上)2.商务标不低于70分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扣分项,较大项目可选-2分)3.项目负责人业绩 2分较大工程,招标人可按省140号文设置项目负责人业绩,该分值2分。

4.项目负责人答辩 2分(二)评分细则1.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0-16分)评分标准参照苏建法〔2004〕229号文附件二,也可仅作合格性评审。

2.商务标(1)投标报价:不低于70分①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清标后,评标委员会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中对应标底和投标单位报价的评审指标以标底和投标单位报价各50%的权重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成本价评审,对投标报价在成本价以上的投标人,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0.3~0.5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不再参与评标,作无效标书处理。

②平均标价固定下浮率法。

清标完成后,当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全部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余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然后将该平均标价作一定下浮(下浮率招标文件中注明)做为评标基准价。

下浮在0.00%~1.00%(含1.00%)之间的,得0~3分;下浮在1.01%~2.00%(含2.00%)之间的,得3.01~5分;下浮在2.01%~3.00%(含3.00%)之间的,得5.01~6.00分;下浮在3.01%~3.50%(含3.50%)之间的,得6.00分,下浮超过3.50%的废标。

上浮每1%扣2分。

不足1%的,中间按插入法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性质、规模、专业的不同,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

③平均标价随机抽取下浮率法。

清标完成后,当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全部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余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然后将该平均标价按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率(幅度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抽取下浮率每档按0.5%计)下浮做为评标基准价。

下浮在0.00%~1.00%(含1.00%)之间的,得0~3分;下浮在1.01%~2.00%(含2.00%)之间的,得3.01~5分;下浮在2.01%~3.00%(含3.00%)之间的,得5.01~6.00分;下浮在3.01%~3.50%(含3.50%)之间的,得6.00分,下浮超过3.50%的废标。

上浮每1%扣2分。

不足1%的,中间按插入法计。

(2)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①合理性分析的评标基准值=标底综合单价;②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偏差率超过+10%~-2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3000元(按工程不同可调整)以上的,每项扣0.02~0.05分,最多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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