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设规[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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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设规[2009]1号
关于贯彻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在贯彻落实时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应当将本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投标保证金的交、退都必须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凡不是从其基本帐户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认可。各地应加强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本市企业在注册地已交年度保证金的,全市各地应当互认。
二、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资格审查场所,对资格审查过程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认真核对相关原件,经核实的材料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签字确认。发现虚假资料等异常情况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
三、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小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一般及较大以上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须先进行成本价评审,成本价评审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得分最高。其中,经济标的评审可采用以下办法:
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2.平均标价固定下浮率法;
3.平均标价随机抽取下浮率法。
(三)合理定价抽取法。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经专家评审),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以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为商务标编制标书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一般用于应急工程。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评标细则指导意见(附件1)。
四、招标人应严格按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8号)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投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将招标控制价文件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和《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当一个标段有多个单位工程、多个专业时,应将多个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成各专业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五、加强工程建设工期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招标时,应科学合理设定建设工期,招标人不得随意盲目压缩建设工期。招标人需提前建设工期的,应当参照执行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标底编制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赶工措施费计入标底价。因特殊原因建设工期必须提前且提前幅度较大的,招标人需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论证通过。
六、招标文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开标活动。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较大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答辩,答辩的分值不超过2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范围、答辩方式和组织形式、评分要点、评分规则等内容。投标人应参加答辩而未参加的,其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执业信用和业务水平的考评。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范进行招标和计价,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为加强对
招标代理和标底编制单位的考核,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和标底编制单位作出客观评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评价表》(详见附件2)以无记名的形式直接递交给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现场监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评价表》将作为考核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的参考,如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应予核查、处理。
八、各地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远程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在本地专家中产生。如需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当按《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第五条要求对评标报告有无异议签署意见,未签署或提前签署的,按早退记录,并记入评标专家诚信档案。每个项目评标结束后,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填写《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打分表》(详见附件3)。
九、为加强投标人业绩考核,防止虚假资料,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中涉及业绩奖项、不良行为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优质工程”考核,以获得苏州市市优、江苏省省优、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工程为准;“文明工地”考核,以获得苏州市市级、江苏省省级、国家级“文明工地”的工程为准。对“不良行为”的考核,以苏州市、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意见为准。各县级市、区可增加获县级市、区相应奖项、处罚的规定,其获奖分值应低于苏州市级奖。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可以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投标人信用档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