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安庆市《关于印发安庆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06]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起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均纳入被征地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者,鼓励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其中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作为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三条给付时间和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决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实施之月起领取。
今后征地时,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从领取《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按照自愿原则,个人不缴费用的,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
个人缴费的,可自愿选择3000元、6000元、9000元中的一个标准一次性缴费,每人每月对应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分别为125元、150元、17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分别为25元、50元、75元。
第四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由下列渠道筹措:(一)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列支。
行政划拨土地从用地单位每平方米收取15元;出让的土地从出让金中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10元);
(二)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35%;
(三)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在五年内达到符合领取养老保障金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30%,县以上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每年筹资资金足额缴入县财政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统一管理。
(四)其他资金渠道。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
个人缴费须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手续时,由个人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并一次性缴纳,以后不再办理。
个人帐户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在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七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同时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城保待遇的,其个人帐户实际缴费本息余额在享受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原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仍可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
头协调,县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农保局)为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金发放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基础性工作。
经办机构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被征地时在册农业人口的户籍核定和年龄确认。
县农委负责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耕地征用情况的确认工作。
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的登记工作,协助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农委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查确认政策宣传和申报工作,为保障对象办理自愿缴费业务。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被征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全体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并张榜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上报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三)乡镇政府(开发区)统一组织审查申报;
(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委、财政、公安等部门共同审核;
(五)县政府审定;
(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政府审定批复,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的征收。
从土地收益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的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县国土资源局须在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征收足额到位后,方可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封闭运营,专款专用。
个人缴费资金和统筹资金实行分帐管理。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年度基金支出计划,按季度拨付至县农保局,由农保局委托银行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必须存入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国债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进行直接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转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虚报、冒领,违者除依法追回资金外,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县农保局要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执行。
从1996年1月起计算,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能达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人员,参保时可一次性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部分,参保前各年度养老保险费统一按省、市标准缴纳,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市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按新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凡在我县范围内征用土地的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的筹集规定即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