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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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预措施。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调控价格⼲预措施的规定。

⼀、现在,我国的绝⼤部分商品已经实⾏经营者定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只占极少数。

在⼀般情况下,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加⼲预。

经营者定价,主要遵循价值规律和供求法则。

但是当与居民⽣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基本的⼯农业⽣产资料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时,必然影响⼈民群众⽣产⽣活,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就需要国家出⾯⼲预,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

⼆、本条对重要商品和服务没有定义,但其⽤意是⾮常清楚的。

结合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的实际做法,可以认为包括了国务院制定的居民⽣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表中的20个品种,包括⽶、油、⾁、蛋、奶等。

此外就是必要的⼯农业⽣产资料,如农药、化肥、⽯油、煤炭等都是在其中的。

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具体标准,价格法也没有规定,有待国务院去具体规定,按照我们的理解,⽐如1997年所定的控制物价⽬标是不⾼于8%,这样,就有了⼀个指标,如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于这个指标或者有可能明显⾼于这个指标,就可以由各级⼈民政府执⾏⼲预措施。

当然,显著上涨和有可能显著上涨在本条中限定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它不是指市场价格总⽔平,⽽各地在执⾏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掌握。

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是与其它商品、其它地区的同样商品、其它年份的同样季节或者同样商品的其它时段的价格等等相⽐较⽽确定的。

与当时当地居民的实际承受能⼒,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是否有灾害天⽓等实际情况相联系。

⼀旦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显著上涨和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确定,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就可以采取本条规定的⼲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或者独占市场,以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上涨的; (四)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价格⼿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不正当价格⾏为。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为作出规定。

什么是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为,根据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应当说是,经营者违反了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了不正当竞争的⼿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的⾏为。

这种⾏为对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对公平的市场竞争,保持国家经济的稳定,深⼈地进⾏价格改⾰,合理地配置资源,提⾼经济效率等,都是有害的,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价格法中确定,必须禁⽌不正当的价格⾏为。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为会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在本条中列举了⼋种,可以说是主要的典型的,前七项是针对某⼀种或者某⼀类具体⾏为的,第⼋项则是⼀个⾮常概括⽽包含⼴泛内容的规定,也是对前七项中可能有的遗漏之处的⼀个补充。

下⾯逐项解释: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这种⾏为是指发⽣在经营者之间的,基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操作,垄断市场,控制市场价格,打击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为。

由于这种⾏为是采⽤了价格的形式,通过价格活动来实施的,所以将其归⼊不正当价格⾏为。

在这种不正当价格⾏为中,特点之⼀是相互串通,因此参与的经营者⾄少是两⼈以上,或许是更多的,单独⼀个⼈的⾏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释的。

(定价策略)2020年定价分析

(定价策略)2020年定价分析

定价分析成本导向定价法:成本导向定价法是以产品单位成本为基本依据,再加上预期利润来确定价格的定价方法。

需求价格弹性:需求价格弹性指商品的需求对于价格的变动的反应。

如果价格发生微小变动,需求量几乎不动,称为这种商品需求无弹性;如果价格的微小变动使需求量变化较大或很大,称为需求有弹性。

竞争导向定价法:企业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生产条件、服务状况、价格水平等因素,依据自身的竞争实力,参考成本和供求状况来确定商品价格的定价方法。

需求导向定价法: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消费者对产品的感觉差异来确定价格的方法。

也叫市场导向定价法、顾客导向定价法。

撇脂定价:新产品初上市,定以高价格,在短期内获得厚利,尽快收回投资。

就像从牛奶中撇取所含奶油一样,取其精华,称之为“撇脂定价”。

渗透定价:新产品初上市时,定以较低价格,以获得最高销售量和最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称之为“渗透定价”。

价格折扣和折让:为鼓励顾客及早付清货款,大量购买或淡季购买,企业酌情调整其基本价格,这种价格调整称之为价格折扣和价格折让。

密封投标定价法:买方在报刊上登广告或发出函件,说明需采购的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要求,邀请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投标。

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标,选择报价最低的,最有利的卖方成交,签订采购合同的定价方法。

认知价值定价法:主要依据消费者在观念上对该产品所理解的价值来定价的方法。

价格歧视:按照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反映成本费用比例差异的价格销售某种产品或劳务。

价格策略给所有买者规定一个价格是一个比较近代的观念。

它形成的动因是十九世纪末大规模零售业的发展。

在历史上,在多数情况下,价格是作为买者作出选择的主要决定因素在起作用;在最近的十年里,在买者选择行为中非价格因素已经相对地变得更重要了。

但是,价格仍是决定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在营销组合中,价格是唯一能产生收入的因素,其它因素表现为成本。

厂商面对卖者的三种主要的定价决策问题是:对第一次销售的产品如何定价;怎样随时间和空间的转移修定一个产品的价格以适应各种环境和机会的需要;怎样调整价格和怎样对竞争者的价格调整作出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除享有上述依法制定价格的权利,同时还享有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行为的权利,这是 经营者定价自主权的重要法律保障。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定价自主权,非依法律规定的特定需要,不受侵犯与干预,如果经营者 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受到他人价格违法行为的不法侵犯,那么它就有权检举、控告并请求法律保护。应当指出,行政管理具有 复杂性、专业性、多样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品德、能力、素质的局限,我国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官僚主义、 徇私枉法等现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还相当严 重,反映在价格管理工作中的表现之一就是侵犯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不依法行 使管理职能,势必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市场价格正常秩序,因此价格法在确立市场价格机制即经营 者拥有自主定价的法律权利的同时,也注意强调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精神,本条赋予经营者有检举、 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行为的权利就是一个体现,这对于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 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制定价格权利都是十分必要的。
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经 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 现的,为充分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就必须确认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定价主体地位,赋予他们在 不损害国家利益、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定价原则和依据,自由议订价格,依法自主处分自己 的合法财产和自由转移经济利益的权利,这对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保 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转换机制、增强经营者活力的需要。为此,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极少数实行政 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这就是说,除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 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 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其余的绝大多数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全部实行市场 调节价,经营者所享有的正是对这部分商品和服务自主制定价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

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 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在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
为。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 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 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 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 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 者,监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 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 手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在经济生活中,有一些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 品的情况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如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 等。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释义: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 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 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 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 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释义:
所谓价格歧视 , 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 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 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 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对甲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 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 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 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改进⽣产经营管理,降低⽣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通过改进⽣产经营管理、降低⽣产经营成本来获取合法利润的规定。

经营者除制定价格应当依据⽣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外,还应当努⼒改进⽣产经营管理、降低⽣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这是因为随着世界性的快速科技进步,技术与管理成为最主要的⽣产要素。

国家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已经从过去以⼈⼒和资源为主转向以技术和管理为主。

由于价值决定价格,成本对价格形成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那些率先实⾏科学管理、进⾏技术改造来降低单位产品价值的经营者就会以最⼩的成本获得的利润,这种情形会激励经营者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经营管理制度,促进机制转换,同时通过竞相采⽤先进的技术和⽣产⼯艺,来实现利润的增长。

为此,经营者要切实改进内部的⽣产经营管理,特别要抓好质量管理、营销管理、资⾦管理和成本管理,提⾼整体素质;经营者要⾯向市场,优化产品结构,做到优质低耗、产品适销对路,增强竞争⼒;经营者要严格财会纪律,加速资⾦周转,提⾼经营效率;经营者要增加⽤于研究开发的投⼊,不断提⾼产品的技术含量;经营者要在建⽴好机制、创造好产品、建设好班⼦上苦炼内功;经营者还要把握机会成本的概念,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将⼀定的资源⽤于⽣产某种产品时,由于放弃最有效地使⽤该项资源⽽造成的损失,因为⼀项活动的机会成本不仅仅包括会计列⽀的成本,还包括不从事该项活动⽽从事其他某种活动所放弃的收益,所以经营者在做出任何决策前,都要综合权衡它的利弊得失,要全⾯分析各种替代⽅案,从⽽作出科学的决策,提⾼经营管理的⽔平。

相信通过这⼀系列的⽣产经营管理改进,经营者就有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经营者还应努⼒降低⽣产经营成本。

前⾯我们已经对成本的概念作了简介,这⾥还有必要对成本作进⼀步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但对其实施的⼀定范围则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种⽅式,其⽬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有⼀个最基本的了解,它是对经营者价格管理的⼀项基本制度。

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履⾏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义务,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这⼀制度既便于对经营者的价格管理,⼜有利于消费者选购商品、选择服务并对之进⾏监督,因此是防⽌价格违法⾏为发⽣,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的有效措施,是促使经营者加强价格管理,认真执⾏价格法律法规的重要⼿段,同时也是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实⾏明码标价制度也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标价签、价⽬表等标价⽅式;实⾏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货⼀签、标⽰醒⽬,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凡产地不同、规格不同、等级不同、材质不同、花⾊不同、包装不同、商标不同等情况,均须⼀货⼀签。

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律使⽤阿拉伯数码标明⼈民币⾦额;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式表⽰,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凡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的地点的醒⽬位置公布其收费项⽬明细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的价格⾏为,适⽤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法所适⽤的范围作出规定。

这⼀条共有四款,围绕价格法的适⽤范围,逻辑严密,层层深⼊地作了四个⽅⾯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价格法的法律效⼒ 这就是指价格法在什么地⽅,对什么⾏为产⽣法律效⼒。

按照价格法所规定的是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适⽤,也就是这部法律从空间上说是在全国范围内产⽣效⼒,因为价格法是由中国的⽴法机关制定的,它是⼀部全国性的法律,应当在国家⾏使主权的领域内施⾏、这是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如果具体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消费者、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商业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都必须遵守价格法,执⾏价格法;当然,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个⼈也都必须遵守价格法,执⾏价格法。

关于价格法适⽤范围中,对什么样的⾏为产⽣法律效⼒的问题,价格法所指的是价格⾏为,也就是说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为。

价格⾏为⼀词在价格法第⼀条、第⼆条中都⽤到了,它所指的就是以价格为内容的举⽌⾏动,包括经营者和政府部门的定价⾏为,法定部门的价格管理⾏为,依法进⾏的价格监督检查⾏为,调控价格⾏为,价格监测⾏为,价格评估,价格信息咨询服务⾏为等。

如果将前⾯两项内容结合在⼀起,就是本条所确定的,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的价格⾏为适⽤价格法。

⾄于关系到⾹港特别⾏政区,那是在⾹港特别⾏政区基本法中另有规定,从法律上是衔接的。

⼆、对价格的法律界定 在价格法中,对价格⼀词的含义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即: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所以作出这项规定,因为价格是⼀个涉及⾯很宽的概念,⼏乎是那⾥有商品交换那⾥就有价格出现,那⾥有⼈群⽣活,需要从他⼈⼿⾥购买物品,就会运⽤价格形式,或者说,⼯业、农业、渔业、林业、交通运输、商业、修理服务、教育、卫⽣、医疗、体育、⼴播、电视、建筑、采矿等都需要价格⼿段,也可以说只要是为社会服务,提供产品,就会出现种种不同形式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这是由于作为民事主体的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具有价格违法⾏为,侵害了合法权利⼈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这是通⾏的民事法律的原则在价格关系中的具体运⽤,经营者有了价格违法⾏为,依法受到了⾏政处罚,甚⾄被依法给予了严厉的处罚,也不能免除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政处罚是由于经营者具有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承担⾏政法律责任⽽受到的制裁。

⽽在价格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则是⼀种经济⽅⾯的责任,价格关系实际上是⼀种经济关系,调整这种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在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中规定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付违约⾦;(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价格法根据价格违法⾏为性质和特点与民法通则中所作的⼀般规定,从⽽对经营者在价格违法⾏为中的民事责任作出了第四⼗⼀条的规定。

价格法中所作的退还多付价款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式,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致的、相互衔接的。

经营者在价格违法⾏为中,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或受到损害的,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存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和不同的交易环节之中,⽐如,在核定⽣产经营成本⽅⾯,经营者弄虚作假,虚列成本,抬⾼定价;在执⾏政府指导价时,超出允许的浮动的幅度,多收价款;在明码标价时违反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实⾏加价,在标明的费⽤之外⼜加收费⽤;在操纵市场价格和低价倾销过程中,既会使消费者利益受损,也会使其他经营者蒙受损失;哄抬价格和以欺诈的价格⼿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势将造成他们的利益损失;价格歧视作为不公平的交易,就会使⼀部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损;变相提⾼或者压低价格的过程中,使经营者⾃⾝得益,就会相应地损害了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经营者的暴利⾏为,总是建⽴在使消费者过多地⽀付价款基础上的,在⼀定的条件下,也会使⼀些其他的经营者受损;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执⾏,也就造成了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损害;当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者价格总⽔平出现异常波动时,经营者不执⾏法定的价格⼲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以求在违法⾏为中谋求⾮法利益,这样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有可能造成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对价格违法⾏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释义】本条是对建⽴价格违法⾏为举报制度的规定。

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以⼝头或者书⾯形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其所发现或者了解的价格违法⾏为;并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为。

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是对价格⾏为进⾏社会监督的⼀种重要形式。

价格法第三⼗七条就社会监督中具有代表性的监督主体作了规定,本条是对举报这种最普遍、最直接的社会监督形式作了规定。

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举报制度,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度作了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

具体来讲,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

将举报作为单位、个⼈的⼀项权利作了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通过举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为,就是⼈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之⼀、⽆论是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为,⽐如不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法定的价格⼲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在价格活动中有不正当价格⾏为等,还是对政府部门及其价格⼯作⼈员的价格违法⾏为,⽐如超越定价权限定价、侵犯经营者的廛主定价权,价格⼯作⼈员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滥⽤职权、徇私舞弊等⾏为,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对价格违法⾏为的举报制度。

将建⽴举报制度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因为建⽴举报制度是发动群众、⽀持群众进⾏举报活动的基础,是群众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为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渠道,为⼴⼤⼈民群众更直接、⼴泛参与国家⾏政管理,⽀持和协助政府搞好价格⼯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

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十六条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和社会承担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讲明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1 00% ,则表示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纳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纳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纳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截了当阻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主动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稳、经济进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进展和社会稳固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固,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固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固甚至显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专门是发生连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峻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运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打算自己的消费,阻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国家实⾏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其他组织和个⼈。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机制、价格形式作出规定。

本条包含的内容较多,条⽂也较长,共分五款,下⾯逐款加以解释。

第⼀款: 这⼀款有三项重要内容,就是确定了价格机制,明确了价值规律在定价中的作⽤,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

⼀是,关于价格机制。

价格法的规定为,国家实⾏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市场成为⽤来组织⽣产调节供需的⼀种有效率的灵活的⽅式,凡是进⼊市场参与交换的商品和服务,除国家从经济全局出发,作出宏观决策进⾏调控外,都应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较⾼低,形成价格。

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改⾰是逐步推进、逐步深⼊的,并确定在下个世纪的前⼗年建⽴⽐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的价格机制也是⼀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所以,价格法中关于价格机制的规定,是符合我国经济改⾰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反映了实际情况,也明确了价格改⾰的⽅向,尤其是在法律上确定这是国家所实⾏的价格机制,更有⼒地保障和推进了价格改⾰。

⼆是,关于价值规律。

价格法的规定为,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价值规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起很⼤作⽤的基本经济规律;它的基本要求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应当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条规定适⽤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主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的规定。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的⽬标。

在⾼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价格管理上实⾏以国家定价为主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即政府是定价主体;在价格形成的途径上是⾏政决定;在价格形成机理上,是“计划第⼀,价格第⼆”;在价格控制⽅式上,是以⾏政⼿段为主进⾏直接管理。

⽐如,改⾰开放以前,绝⼤多数价格都是由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统⼀制定。

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有113种,轻纺产品销售价格有138种,重⼯产品价格有1086种,政府定价的⽐重在商品零售总额、农产品收购总额和⽣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分别为97%、94.4%和99.7%;由中央政府直接定价的⽐重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就占70%,价格形成主要是单⼀的⾏政定价机制。

由于价格的形成基本上不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管理过多过死,致使多数价格长期不做调整,形成僵化的价格机制,这种价格机制在提供市场信息、调节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协调经济活动主体利益⽅⾯有其明显的弊端,成为束缚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盾之⼀。

因此,建⽴健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就成为我国价格改⾰的⼀项长期任务。

正是由于价格所具有的联结经济活动、传递经济信息、调节经济利益的职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的运⾏过程中起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所以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种经济运⾏机制。

这种经济运⾏机制就要求国家实⾏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就是对⼤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从事⽣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这就意味着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灵活决定⽣产经营活动,其⾃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占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八条

第⼋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定价基本依据的规定。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价值则是⽣产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所以价格归根到底是由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

在现实⽣活中,价格⾼低除了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的较⼤影响,需求⼤于供给,价格就趋于上升;反之,需求⼩于供给,价格则趋于下降。

因此,我们说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产经营成本对价格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价格与成本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关系,成本是构成价格的基础部分,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

在⼀般情况下,成本的⾼低反映着商品价值量的⼤⼩,并与价格⽔平成正⽐。

那么什么是成本呢?成本是⽣产经营成本的简称,它指的是⽣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的⽣产要素的价格,这⾥的⽣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资本、⼟地等,与此相对应,⽣产要素价格就是给劳动者的⼯资、资本的利息、⼟地的地租等等。

⽣产经营成本的⾼低,在很⼤程度上决定着价格的⾼低,因为成本是⽤以补偿物质消耗⽀出和劳动报酬的,价格不能低于成本这个界限,不然就要赔本,预⽀的⽣产资⾦就会逐渐赔光,再⽣产就难以为继,所以制定价格时只有以成本为最低界限,才能补偿物质消耗⽀出和劳动报酬⽀出,才能维持简单再⽣产,因此维持成本价格是保证经营者进⾏正常⽣产经营活动的最基本条件,也是经营者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

按此要求,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就必须正确核算⽣产经营成本,为正常⽣产经营提供最基础的条件,为公平合理定价提供最基本的依据。

同时需要指出,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竞争⼿段之⼀,价格竞争总是被经营者最充分地加以利⽤,以致少数经营者不择⼿段,为排挤竞争对⼿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定价倾销,这是⼀种不正当的价格⾏为,显然也是严重的违法⾏为,既扰乱了正常的⽣产经营秩序,⼜损⼈不利⼰,因此是极不可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地⽅各级⼈民政府或者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法定的价格⼲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地⽅各级⼈民政府或者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价格⼯作中的违法责任所作的规定。

⼀、地⽅各级⼈民政府或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制定、调整价格,应当依法受到处分。

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使职权,超越法定的权⼒范围⾏使权⼒,是违法⾏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

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以中央的和地⽅的定价⽬录为依据。

同时,本法在有关条⽂中,⼜对定价权限的划分从以下六个⽅⾯作了规定:⼀是中央定价⽬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定价⽬录由省级⼈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制定;⼆是省级以下各级地⽅⼈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录;三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定价⽬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四是省级⼈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地⽅定价⽬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是市、县⼈民政府根据省级⼈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定价⽬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进⾏调整。

地⽅各级⼈民政府或者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为,就是本条所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擅⾃制定、调整价格的⾏为,应当给予处分。

⼆、地⽅各级⼈民政府或者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法定的价格⼲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在进⾏⾏政管理的过程中,负有依法履⾏职责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民⽣活关系重⼤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所作的规定。

⼀、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就是由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制定价格,是政府对价格活动进⾏直接管理的⼀项重要内容。

政府的定价权在什么范围内⾏使,也就是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直接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正常运⾏,从⽽会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的发挥,同时也关系到⼈民⽣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明确政府⾏使定价权的法律界限,促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是⾮常必要的。

这样既可以为政府对价格进⾏适当⼲预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规范政府的定价⾏为,减少政府定价的随意性。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下,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是:⼤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这⼀基本格局是实⾏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价格机制正常运⾏的必要条件。

保持这⼀基本格局,才能保证市场调节价格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

所以,本法第三条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就从总的数量上限制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也就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重是占极少数的,或者说,政府只能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使定价权。

为了避免过多的政府直接定价,防⽌政府不适当的扩⼤定价范围,本条⼜进⼀步从种类上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了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限于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

⼆、与国民经济和⼈民⽣活关系重⼤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按照法律效力的不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以及有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规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部门价格规章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立法目的。

制定价格法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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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价值与价格的这种客观联系,从根本上决定了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能不能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意义上讲,取决于能否建立、健全新的价格形式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

法律手段既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创造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工具,也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价格调控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宏观调控效果的必要保证。

因此,价格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围绕根本目的,价格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规范价格行为。

市场价格机制是一种以市场竞争为运行基础,通过定价主体的决策行为而形成价格的机制。

适应这种机制的内在要求,需要围绕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制定出相应的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政府则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价格法从其性质和内容上分析,既属于市场宏观调控法,又属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

作为行为规范,它是受到一定价值观承认和维护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规范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法制调控与制衡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点是效率、竞争和秩序,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客观要求。

效率、竞争、秩序,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效率是价格法制调控的最终目的,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秩序则是实现效率、促进竞争的必要条件,而三者又都必须有法律规范为其提供保障。

价格法用专用章的篇幅,规定了经营者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规定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三章主要是对政府价格行为的规范,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权限的规定,定价依据、定价原则、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在“价格总水平调控”一章中,规定了政府宏观价格行为及行政干预行为的程序和效力。

价格法还确定了消费者在价格形成和价格监督方面的行为效力。

总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主要在市场交换中形成,政府要完善市场体系和竞争环境,使之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一方面保护有积极效应的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发调节;另一方面用法律去约束和干预市场主体自发调节产生的负面效应,禁止和制裁市场主体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以提高社会的宏观效率。

第二,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这里讲的资源是人们可以支配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土地等经济资源。

社会经济资源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而社会对资源的需求却是众多的、无限的。

所谓资源配置就是社会如何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社会需要的众多领域、部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上去,而且配置得最为有效或较为有效,产生最佳的效益,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在利益多元化的基础之上,由市场按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形成的价格向各层次经济活动者提供广泛而真实的信息,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使得经济活动者能够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做出符合各自利益的决策。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是以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为前提的,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又是以价格能够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耗费、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变化为条件的。

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都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社会调配,从而形成成千上万的各类交易价格。

价格的变动造成了价格比价关系,反映了市场供求,调节了经济利益,从而引导供求双方做出决策,致使资源发生配置。

这种价格形成变动以及所导致的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市场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

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共同作用。

供求双方的竞争对价格的影响,取决于它们的力量对比。

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供不应求,价格上涨。

而价格上升又刺激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价格下降则刺激需求增加,供给减少。

正是这种供给与需求的相互竞争,供求与价格的彼此作用,使价格趋向于价值,使供求趋于平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就是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第三,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价格总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首要内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稳定价格总水平当作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并不要求价格总水平绝对稳定,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下引导资源配置所必需的。

价格总水平的激烈波动,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稳定价格总水平自然成为价格立法的重要目的。

第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

价格法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在价格活动中的地位和参与定价的权利。

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更要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消费者有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保护。

价格法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策。

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每部法律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都有各自的调整范围。

价格法为了明确与其他有关法律相区别,避免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交杂在一起,规定本法限于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对这一规定,主要从以上方面理解:价格法的空间效力。

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

所谓全部领域包括我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

《价格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有三点需要特别指出,一是这里的“境内”虽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价格法不在实施之列。

二是价格法只适用于国家管辖的范围之内,但有以下情况者应按该法处理;外籍人员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外商在我国租用土地的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

三是地方性价格法规不得与价格法相抵触。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的价格行为。

从具体内容上说,既包括定价、管理、监督、调控价格的行为,又包括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

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

价格法中“价格”一词是整个法律的核心之一。

从价格体系上说,广义上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

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商品价格的具体范围。

现代社会中,商品关系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

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

有形产品是指消费品、生产资料等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房屋等建筑产品价格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下列价格也包含在商品价格的范围内:⑴地产价格。

地产价格即土地价格,指经营者为获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或出让者支付的费用。

⑵科技产品价格。

技术分为物化的技术产品(如新产品、科技设备)、借助某种物质载体显示的技术方案(如图纸、配方)及人们掌握的技术经验(如生产技能)三类,分别以实物形式、书面形式、技术服务表现出来,通过商品、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入技术市场,其中很多具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产品价格,即科技产品进入市场后,因科技出让方转让其科技成果,而从受让方获取的技术使用费用。

科技产品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受供求影响形成的。

⑶信息产品价格。

信息产品是指一定时间、条件下,经过人们收集、加工、整理、融会贯通的经济活动消息、情报、市场行情、数据、知识、经验等高智力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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